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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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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9-09 12:0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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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43/003-2010)1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建筑节能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结合湖南省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湖南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

  1.0.3按本标准进行建筑节能设计,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提高采暖、通风、空调、热水和电气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效,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余热回收等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全年采暖、通风、空调、热水和电气的总能耗应减少50%。

  1.0.4湖南省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透明幕墙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窗墙面积比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某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的总面积,与该朝向外墙总面积(包括其上的门窗和透明幕墙)之比。

  2.0.3遮阳系数(SC)shading coefficient

  实际透过窗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与透过3mm厚透明玻璃的太阳辐射得热之比值。

  2.0.4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5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2.0.6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假想建筑。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但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值。

  2.0.7设计建筑designed building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2.0.8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power consumption of unit air volume of fan

  空调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单位为W/(m3/h)。

  2.0.9输送能效比(ER)ratio of axial power to transferred heat quantity

  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的比值。

  2.0.10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在名义工况下,制冷机的制冷量与其净输入能量之比。

  2.0.11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

  2.0.12建筑物内区inner zone of building

  体量较大的建筑物内部,无外围护结构、但存在内部发热量、需要全年供冷的区域。

  2.0.13光通量luminous flux

  根据辐射对标准光度观察者的作用导出的光度量。对于明视觉有:

  2.0.14照度illuminance

  2.0.15光源的发光效能luminous efficacy of a source

  光源发出的光通量除以光源功率所得之商,简称光源的光效。单位为流明每瓦特(lm/W)。

  2.0.16灯具效率luminaire efficiency

  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也称灯具光输出比。

  2.0.17眩光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亮度范围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降低观察细部或目标能力的视觉现象。

  2.0.18统一眩光值(UGR)unified glare rating

  它是度量处于视觉环境中的照明装置发出的光,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其值可按CIE统一眩光值公式计算。

  2.0.19显色指数colour rendering index

  在具有合理允差的色适应状态下,被测光源照明物体的心理物理色与参比光源照明同一色样的心理物理色符合程度的度量。符号为Ra。

  2.0.20照明功率密度(LPD)lighting power density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括光源、镇流器或变压器),单位为瓦特每平方米(W/m2)。

  3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3.1一般规定

  3.1.1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设计,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利用夏季自然通风,合理组织绿化和水面,减少夏季的太阳辐射热。

  3.1.2建筑群体组合及单体建筑的平、剖面设计和门窗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

  3.1.3建筑的主体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窗口宜朝南或南偏东15o至南偏西15o以内,不宜超出南偏东40o至南偏西30o范围,且不宜在建筑的东、西方向设置大面积的门窗或玻璃幕墙,避免夏季的日晒。

  3.1.4建筑物的体形宜简洁,避免过多的凹凸与错落,体形系数不宜大于0.40。

  3.1.5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单体建筑的平、剖面设计,应相对集中布置采暖、空调房间,合理确定冷热源和风机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3.1.6按照建筑能耗特征,将公共建筑划分为甲、乙、丙三类:

  1甲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00㎡,或全面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2乙类建筑:单幢建筑面积小于20000㎡,且不设置或部分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3丙类建筑:一年中在冬、夏季最冷最热时建筑物停用,且不设置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3.2规定性指标

  3.2.1公共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分别符合表3.2.1-1,2,3的规定,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数。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3.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2.2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墙面积比甲乙类建筑不应大于0.70,丙类建筑不应大于0.5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墙面积比小于0.4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3.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2.3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顶总面积的20%,当本条文的规定不能满足时,必须按本标准3.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3.2.4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7107规定的4级。

  3.2.5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规定的3级。

  3.2.6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当窗墙面积比小于12%时,外窗应全部可开启;透明幕墙应在每个独立空间设置可开启部分或设置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3.3围护结构设计

  3.3.1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遮阳。外遮阳的设置应能有效地遮挡太阳辐射,避免影响外窗的自然通风和采光,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如建筑设置了展开后可以全部遮蔽窗户的活动式外遮阳,则可以认定该建筑外窗的遮阳系数满足第3.2.1条的规定。

  3.3.2建筑中庭应能够利用自然通风排除上部的高温空气,必要时可设置机械排风装置,但冬季时应有防止热量浪费的有效措施。

  3.3.3楼梯间宜封闭,并宜设置可开启式外窗。

  3.3.4人员进出频繁的外门宜设置减少冷、热量损失的节能措施。

  3.3.5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均应进行保温处理,以保证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在室内空气设计温、湿度条件下不低于露点温度。

  3.3.6建筑外墙和屋面宜采用下列节能措施并应防白蚁、鼠等生物侵害:

  1浅色外饰面;

  2外保温隔热构造;

  3屋面及东西外墙遮阳、绿化,如花格构件、爬藤植物等;

  4倒置式屋面、有土或无土种植屋面、内部设有贴铝箔空气间层的屋面、有保温隔热基层的通风平屋面或坡屋面;

  5干挂板材饰面外墙,采用设置通风空气间层的外保温构造。

  3.3.7间歇使用的采暖、空调建筑,其外围护结构内侧和内围护结构宜采用轻质材料;连续使用的采暖、空调建筑,其外围护结构内侧和内围护结构宜采用重质材料。

  3.3.8外门窗和透明幕墙的细部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门、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嵌,不应采用普通水泥砂浆填缝;门、窗框与抹灰层之间的缝隙,宜采用嵌缝密封膏密封。

  2采用全透明幕墙时,隔墙、楼板或梁与幕墙之间的间隙,应填充保温隔热材料。

  3.3.9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和分体式空调器时,应统一设计空调室外机位置。空调室外机布置宜统一、遮阳且尽量隐蔽,并使冷凝水有组织排放。其位置应通风良好,有利于空调器(机组)夏季排热、冬季吸热,便于清洗,并防止对室内产生热污染及噪声污染。

  3.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3.4.1全部符合本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设计,可以直接判定为节能公共建筑设计。

  3.4.2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所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所设计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3.4.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所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标准第3.2.2条时,参照建筑的每个窗户(包括透明幕墙和透明外门)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当所设计建筑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3.2.3条的规定。

  3.4.4在做权衡判断计算时所采用的气象参数,应为本标准配套提供的我省14个地市气象参数。

  3.4.5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完全符合本标准第3.2.1条的规定。

  3.4.6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计算必须按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进行。

  3.4.7对节能设计进行权衡判断的建筑,其外窗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4.7W/(m2·K),外墙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1.5W/(m2·K),屋面的传热系数及其透明部分的遮阳系数和传热系数,仍应满足本标准第3.2.1条的要求。

  3.4.8进行权衡判断所采用的能耗计算软件应为湖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可的软件。

  4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对于存在使用空调或采暖可能性的公共建筑,都应进行空调或采暖的规划与设计。

  4.1.2采暖及空调系统方案(包括分体机)应通过技术经济分析,对于大于20000m2,设置全面空调的大型公共建筑应进行多方案比较。

  4.1.3初步设计阶段,应按主要功能分区进行冷热负荷的估算,提供主要设计计算参数。

  4.1.4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每一采暖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1.5施工图设计阶段,应对供冷和供热工况的系统分别进行水力计算。

  4.1.6冷量和热量的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每栋公共建筑冷、热源入口处及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2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其冷、热源机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当用户分楼层、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室收费时,应分别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3不要求按计量计费的公共建筑(如机关办公楼、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宜按楼层或部门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4.1.7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1集中采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宜符合表4.1.7-1的规定;

  4.2采暖

  4.2.1集中采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4.2.2已设置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宜利用空调设备采暖,不另设集中采暖系统;当空调系统不能满足要求或不合理时,如公共建筑的高大空间,宜采用辐射供暖方式,或采用辐射采暖作为补充,如果采用热风采暖宜采用低位送风方式。

  4.2.3公共建筑内人员停留时间短暂的房间和区域不宜设置采暖装置。

  4.2.4公共建筑采暖热负荷计算时,应考虑室内明装管道、照明、办公设备的得热。

  4.2.5非连续采暖的公共建筑,宜以对流采暖方式为主;连续采暖的公共建筑,宜以辐射采暖方式为主。

  4.2.6集中热水散热器采暖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如下要求:

  1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环路系统,宜按南、北向分环供热;

  2系统的划分和布置,应能实现分区热量计算;

  3采用双管式系统时,应采取防止重力作用水头引起的垂直水力失调的可靠措施;

  4垂直单管式系统应采用跨越式或垂直单双管系统;

  5建筑物内的每组(或每个房间)散热器或辐射采暖每个环路,应配置与系统特性相适应的、调节性能可靠的自力式温控或手动调节阀,且阀门应具备闭锁功能。

  4.2.7集中采暖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符合下式规定:

  4.3空气调节

  4.3.1面积较小、层高较低,对室内温度和湿度要求不高,且要求单独控制的房间,宜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新风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入空调房间。

  4.3.2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使用时间及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其新风系统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新风系统中。

  4.3.3下列情况,宜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

  1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室内人员较多、余热量较大、允许较大的送风温差及过渡季节需要利用室外天然冷源降温的空调系统;

  2要求进行集中温度和湿度控制,或对空气洁净度要求较高的空调系统。

  4.3.4采用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时,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夏季不应设计再加热装置。

  4.3.5建筑空间高度H≥10m,且体积>10000m3时,宜采用分层空调系统。

  4.3.6下列全空气空调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4.3.7公共建筑内存在需要常年供冷的建筑内区时,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

  2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并注意避免同一空间同时送冷、热风,以免造成混合损失。

  3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有条件时宜采用能够回收余热的空气调节系统。

  4当建筑物内区空间采用全空气系统时,冬季和过渡季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室外空气作冷源,避免或减少用制冷机供应冷水。

  4.3.8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其组合式空调机组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4.3.9空调机组变风量调节的空调系统,当采用上送风气流形式时,应考虑冬季和夏季冷热气流不同的特点,并应采取相应的调节措施。

  4.3.10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应考虑实现全新风运行的可能和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系统应有排风出路并应进行风量平衡计算。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一般公共建筑,整个建筑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40%;

  2人员密集及室内余热较大区域的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75%;

  3对设于地下室空调房间的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60%;

  4排风系统应与新风量的调节相适应。上述新风量可通过通风系统完成。

  4.3.11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2浓度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4.3.12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对空调房间进行预冷或预热,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

  4.3.13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较高或与其他非空调空间之间不严密时,不宜直接从吊顶内回风。

  4.3.14不宜采用新风系统承担走道等人员停留较少的公共区域空调负荷。

  4.3.15选配空气过滤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50Pa(粒径大于或等于5.0μm,效率:8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00Pa;

  2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80Pa(粒径大于或等于1.0μm,效率:7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60Pa;

  3全空气空调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4.3.16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采用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当条件受限只能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4.3.17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焓湿图(h-d)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

  1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超过10℃;

  2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超过15℃;

  3采用低温送风系统时,不受上述限制。

  4.3.18有条件时,空气调节送风宜采用效率高、空气龄短的置换通风型气流组织模式。

  4.3.19空气调节风系统的作用距离不宜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4.3.19中的规定:

  4.3.20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确因条件受限外,均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3当建筑物内有些空气调节区需全年供冷水,有些空气调节区则冷、热水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4全年运行过程中,供冷和供热工况频繁交替转换或需同时使用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统;

  5应根据使用时间、末端设备的水力特性和各空调房间的负荷,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环路,并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当相对差额大于15%时,应在计算的基础上,根据水力平衡要求采取有效的平衡措施;

  6系统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且能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可靠时,宜采用一次泵变流量系统;

  7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较大时,宜分环路设置水泵系统;

  8冷、热水循环水泵的选型,其设计工作效率,不宜低于该水泵额定最高效率的5%,在冷、热源等相关设备订货后,应按设备资料进行相应修正;

  9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提高供水温度,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10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应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当采用膨胀水箱确有困难或不合理时,可采用其它形式。

  4.3.21选择两管制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当总冷负荷Ql≥2320kW时,冷、热水应分别设置;当581<Ql<2320kW时,冷、热水泵宜分别设置,并可互为备用。

  4.3.22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应符合下式要求:

  4.3.23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布置在空气流通及热、湿和污染物源的夏季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并应保持足够的防护距离;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冷却塔如果另设集水池时,水池水面的标高不应低于冷却塔所在平面4米以上。

  4.3.24在多台制冷主机并联供冷的系统中,与其相匹配的冷却塔宜采用并联形式,以便在部分制冷主机运行时,利用并联冷却塔自然冷却的方式冷却,各并联冷却塔的集水池之间用连通管连通。

  4.3.25变制冷剂流量多联分体式空调系统及房间空调器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优化室外机与室内机的配管布置,减少弯头及配管长度;

  2房间空调器的配管等效长度不宜超过5米;多联机空调系统配管等效长度不宜超过70m;配管实际长度制冷工况下满负荷的性能系数不应低于2.80;

  3选用房间空气调节器和多联分体式机组时,均应考虑室外机的合理位置,有利于夏季排热、冬季吸热,同时,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散热器;

  4室外机应避免设置在阳光长时间直接照射、环境温度较高处;

  5室外机应避免室外换热器的进风与排风气流短路;

  6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室外机应避免上下室外机排风气流相互干扰。

  4.3.26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绝热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15586)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也可按本标准附录C的规定选用。

  4.3.27空气调节风管绝热材料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4.3.27的规定。

  4.3.28空气调节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层。

  4.4通风

  4.4.1公共建筑的通风,应符合以下节能原则:

  1尽量利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余湿,以缩短人工冷源的使用时间,且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他污染物。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空间的通风换气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2体育馆比赛大厅等人员密集的高大空间,应具备全面使用自然通风的条件,以满足过渡季节的需要;

  3建筑物内产生大量热湿及有害物质的部位,应优先采用局部排风,必要时辅以全面排风。

  4.4.2集中空调系统的排风热回收装置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送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m3/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系统运行时间每天不少于6小时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2设计新风量大于或等于4000m3/h的空调系统,且系统运行时间每天不少于6小时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3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工程设计总新风量大于或等于30000m3/h,排风热回收量不宜小于总新风量的40%。

  4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排风热回收合理的系统,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

  4.4.3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节区(房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4.4.4排风热回收装置的选用,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

  2冬季以排除余湿为主的空调排风系统应选择显热回收装置;

  3根据卫生要求新风与排风不应直接接触的系统,应采用显热回收装置;

  4其余热回收系统,宜采用全热回收装置;

  4.4.5空调系统运行时间不同的房间,不宜划分在同一个能量回收系统中。

  4.4.6旅馆客房排风系统,选择能量回收装置时,应考虑排风地点空气参数和同时使用情况的影响及排风的污染情况。

  4.4.7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与机械排烟系统合用时,应采取变风量措施,并根据室内污染物的浓度进行风量调节。

  4.5空气调节系统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

  4.5.1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冷、热源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和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1优先考虑可再生能源、余热、废热及地源热等低品位能源的利用;

  2有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时,宜作为采暖或空调的热源;

  3有热电厂的地区,宜推广利用电厂余热的供热、供冷技术;

  4有充足的天然气供应的地区,宜推广应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和燃气空气调节技术,实现电力和天然气的削峰填谷,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

  5具有多种能源(热、电、燃气等)的地区,宜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技术。

  4.5.2除无集中热源、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等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主体热源:

  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极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无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4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昼间用电高峰时段启用、在昼间非高峰时段使用电锅炉的功率不大于配置电锅炉功率10%的建筑。

  4.5.3燃油、燃气、燃煤锅炉的选择和锅炉房内锅炉的配置,应符合以下节能要求:

  1宜选择热效率高、负荷调节性能好的设备,额定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5.3中的规定值;

  2应根据建筑内对热源的多种需求和负荷变化,合理确定锅炉台数和单台锅炉容量的配置,在低于设计用热负荷条件下,单台锅炉的负荷率,燃煤锅炉不应低于50%,燃油、燃气锅炉不应低于30%,以确保在最大负荷和变负荷工况下尽可能高效率运行;

  3燃气锅炉应充分利用烟气的冷凝热,采用冷凝热回收装置或冷凝式炉型,并宜选用配置比例调节燃烧器的炉型。

  4.5.4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应采用卸载灵活、可靠,性能系数(COP)及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较高的机型,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5.4-1的规定值;

  4.5.7空气源热泵机组的选择宜按以下原则确定:

  1较适用于中、小型且需冬季供暖的公共建筑;

  2以白天负荷为主的空调系统;

  3采用其他热源受到限制时;

  4电辅助加热器的功率不应超过设计热负荷的20%。

  4.5.8冷水(热泵)机组的各台容量及台数的选择和组合,应能适应空调负荷全区段变化规律,满足部分负荷运行要求,特别是应能保证在大部分运行时段内机组能效处在高效区。当空调负荷大于528kW时机组不宜少于2台或多压缩机多回路机组。

  4.5.9除有可利用的蒸汽外,用热水作热媒的采暖和空调系统,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热源。

  4.5.10采用蒸汽为热源时,采暖和空调系统的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应回收。

  4.5.11对于冬季存在一定量供冷需求的建筑物内区,当采用分区两管制或四管制风机盘管系统供冷时,宜利用冷却塔提供空调冷水。

  4.5.12对存在卫生热水需求的建筑,宜选用带冷凝热回收的冷水机组。

  4.5.13对于采用房间空调器的建筑,房间空调器应满足《房间空调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的能效要求。

  4.6监测与控制

  4.6.1为了使暖通空调及防排烟系统安全、可靠、节能运行,应对采暖、空调、防排烟与通风系统进行监测与控制设计,具体配置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标准、系统类型、要求等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4.6.2暖通空调系统的冷(热)水机组及水泵出入口的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机组出入口、各分区回水管、回风管上应分别设置温度计,每台冷(热)水计量装置。

  应尽可能设置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的分项用电量、用气量、用油量和用水量的计量系统。

  4.6.3冷、热源系统的控制,应满足以下节能配置要求:

  1对系统的冷热量(瞬时值和累计值)进行监测和记录;

  2宜优先采用由冷量优化控制冷水机组及水泵运行台数和运行方式;

  3总装机容量较大、数量较多的大型工程冷、热源机房,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在保证系统要求的情况下,通过优化组合达到最佳控制调节,使机房各设备整体能效始终处于最高,达到系统整体节能的目的;

  4集中采暖系统的热源,应采用根据室外气象条件设置能自动调节供水温度的装置。

  4.6.4空调水泵应采用的控制方式:

  1水泵变频调节;

  2运行台数搭配、运行方式控制。

  4.6.5空调风系统和空气处理机组的控制,应满足以下节能配置要求:

  1空气温、湿度的监测和控制;

  2空气处理机组风机的变速控制;

  3调节新风、回风、排风阀开度的变新风比控制;

  4空气过滤器的超压报警或显示。

  4.6.6风机盘管系统应设置房间温度的自动控制装置。

  4.6.7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以下方式:

  1采用可调新风比运行的系统,在空调主机制冷工况运行时,宜根据室内外空气的焓差控制新风比(或新风量),非制冷工况以及主机停运时,宜根据室内外空气的温差控制新风比(或新风量)。

  2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实现最小新风比或最小新风量控制。

  4.6.8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4.6.9各空调房间的空调末端,应设置能根据需要控制末端冷热量的装置。

  4.6.10在满足控制功能和要求的前提下尽量简化控制环节,并具备手动控制功能。

  4.7卫生热水系统

  4.7.1有条件时应优先利用建筑的余热、废热及可再生能源制备卫生热水,如太阳能生物质能锅炉,利用余热、废热、地源热等的热泵热水系统。

  4.7.2除下列情况外,不得直接用电锅炉、电热水器等作为制备卫生热水的主体热源:

  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的地区;

  2无条件利用可再生能源、余热、废热及采用热泵热水系统的;

  3夜间有充足的富余电力、且无法对这些富余电力进行储备和转移的,可以利用夜间富裕电力制备热水;

  4利用可再生能源、余热、废热发电,并能满足卫生热水制备需求的;

  5其他特殊场合必须使用电力制备热水的。

  4.7.3采用热泵热水系统制备热水的,冬季效率应高于2.5(在室外空气温度5℃、相对湿度80%下的实际COP)。

  4.7.4热泵热水系统一般不应采用电辅加热器,当适当配置电辅加热器更加经济时,可配置功率不高于系统输入功率20%的电辅助加热器,且电辅助加热的水不宜参与主机循环。

  4.7.5热泵热水机组供水温度要综合考虑机组效率、热损耗与水泵能耗的影响,不宜高于50℃。

  4.7.6为提高系统效率,热泵热水系统应采用双水箱或单水箱冷热水分层加热方式加热,不宜对单一热水储备箱直接循环加热。

  4.7.7热水管路系统须保温。热水循环水泵应采用变流量方式,系统供、回水温差不宜大于2℃。

  4.7.8热水系统应采用同程系统,当采用同程有困难时,应采取有效的水力平衡措施。

  4.7.9对于高层建筑的热水供应系统,当必须进行减压运行,且支管不长时,宜采用支管减压方式。

  4.7.10热系统的热水箱、管道和设备应进行保温,保温层厚度可按表4.7.10选用。热水箱24小时温降不应超过3℃。

  4.7.11回水干管的末端宜设置温度计。

  4.7.12热水供应系统应设置便于收费和管理的计量装置。

  5电气节能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电气节能设计的原则是:在充分满足、完善建筑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5.1.2优先利用天然采光,有效节约用电。

  5.1.3电气设计应将节电作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进行设计方案比较。

  5.1.4电气设计中应选用技术先进、有国家能效标识的节能产品。

  5.1.5本章中的各项规定,建筑电气设计及建筑装修设计均应遵照执行。

  5.2照明

  5.2.1照明功率密度值

  1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5.2.1-1~表5.2.1-5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3对于室外停车场、室外广场、庭园以及风景区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宜大于2.5W/m2;

  4设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的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

  5设有重点照明的商店营业厅,该楼层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每平方米可增加5W。

  5.2.2光源选择

  1照明光源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2一般照明应采用细管径直管形荧光灯(T8或T5三基色荧光灯)、紧凑型荧光节能灯、金属卤化物灯及高压纳灯;

  3一般情况下,室内外照明不应采用普通白炽灯,在特殊情况下需采用时,其额定功率不应超过100W;

  4一般照明场所不宜采用荧光高压汞灯,不应采用自镇流荧光高压汞灯;

  5疏散指示灯、出口标志灯、夜间照明灯的光源宜选用场致发光板及发光二极管(LED);

  6室外景观照明不宜采用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等高亮度、高能耗灯具,应优先采用高效、长寿、安全、稳定的光源,如紧凑型荧光节能灯、高频无极灯、冷阴极荧光灯、半导体照明灯等,景观照明应避免各种形式的光污染。

  5.2.3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1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灯具效率不应低于表5.2.3-1和表5.2.3-2的规定。

  2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金属卤化物灯及高压纳灯一般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4所选用的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5.2.4照明控制

  1照明应结合建筑使用条件及天然采光状况,合理分区、分组控制;

  2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

  3宾馆的每套客房应设置节电控制型总开关,床头灯宜采用调光控制;

  4大空间场所如报告厅、宴会厅、酒店大堂、观众厅等应采用调光或调节照度的控制措施;

  5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宜太多;

  6庭园照明、景观照明以及道路照明,应采用时间或光电自动控制;

  7有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照明自动控制系统。

  5.3电力

  5.3.1电气设计应注重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认真进行电力负荷计算,合理选择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

  5.3.2供配电系统设计

  1变配电所应靠近负荷中心,尽可能缩短低压供电线路的长度,低压线路的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00m;

  2配电设计时应使三相负荷尽可能平衡;

  3变压器低压侧宜设置集中无功补偿装置,对功率因数低、容量较大的用电设备或用电设备组,且离变配电所较远时,宜采取就地无功功率补偿方式;

  4电力干线的最大工作压降不宜大于2%,分支线路的最大工作压降不宜大于3%;

  5集中采暖及空调系统,应设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

  6应合理设置分项计量装置;

  7有条件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8对负荷波动较大、变化频繁的用电设备应合理选择控制装置;

  9高次谐波含量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工程,应采用高次谐波抑制的相应措施。

  5.3.3节能产品的选择

  1应采用低损耗、高效率电力变压器;

  2应采用低油耗、高效率的柴油发电机组;

  3应采用低损耗的电气元器件,如节电信号灯、节电接触器等;

  4公共建筑内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宜选用空载低速运转的节能型产品;

  5电动机应选用符合GB18613《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要求的产品。

  6建筑节能设计管理

  6.1在建筑中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建筑设计的重要环节,应贯穿建筑设计的各个阶段。

  6.2公共建筑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的“设计总说明”中,应单列“建筑节能设计说明”章节,内容应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参数和主要节能措施,并应附建筑节能计算书。

  6.3施工图设计应标示建筑总能耗和各分项能耗的具体数值,以便于业主验证和国家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标示的建筑总能耗和各分项能耗,不应高于当地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应类别公共建筑的能耗限值。

  6.4施工图中应用文字或图例详细说明建筑围护结构构造、性能指标、材料和尺寸,包括门窗、玻璃幕墙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和气密性等级等要求,围护结构所用保温材料的厚度、导热系数和容重等性能指标,外遮阳的遮阳系数等;采暖、通风、空调、热水系统和设备的选型及其主要技术参数;电气设备、照明灯具和系统的选型及其主要技术参数。

  6.5应根据用户的情况,对冷热源、输配系统、照明、动力和生活热水系统等各部分能耗进行独立分项计量。

  6.6公共建筑各阶段设计审查,应包含建筑节能审查。

  6.7公共建筑施工图备案时,应将节能设计计算书和施工图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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