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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JTS150—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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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9-08 12: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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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节能设计规范(JTS150—2007)1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统一水运工程节能设计标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统一水运工程节能设计标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和扩建的港口、通航建筑物和助航标志工程的节能设计,改建工程应参照执行。

  1.0.3水运工程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应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积极采用节约能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

  2.0.2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的能源消耗种类、数量,主要工艺、设备能耗量,单位能耗指标及采取的节能措施等应作为节能设计的重要内容。

  2.0.3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比选应将节约能源作为重要因素,对能源消耗指标进行比较评价。有条件时,应选择能源利用效率高的方案。

  2.0.4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生产、辅助生产和生活等用能设施应配置用能计量器具。

  2.0.5有条件时,水运工程生产和生活用能应使用可再生能源

  3港口总平面布置

  3.0.1港址选择应有利于综合运输和物流服务。

  3.0.2港区码头、库场、道路、港池、航道和锚地布置应有利于降低车船综合能耗。

  3.0.3港口水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3.1码头、港内水域、防波堤与口门布置应便于船舶靠离泊作业。

  3.0.3.2进出港航道宜顺直布置,与水流、波浪方向夹角不宜过大。

  3.0.4港口陆域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4.1港口陆域应结合自然条件和装卸工艺流程,综合考虑减少货流和人流间的干扰、缩短运输距离等因素合理布置。

  3.0.4.2港口陆域应按功能分区布置。功能区内部布置应紧凑、合理,功能区之间应相互协调。

  3.0.4.3陆域和码头竖向高程设计应在满足高程衔接、防洪及排水、运输节能等要求的前提下,减少陆域形成开挖方量和回填方量。

  3.0.4.4港口大门或闸口布置应有利于缩短车辆的行车距离。

  3.0.5港口道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5.1港口道路应结合地形条件、车辆运输要求,按照平面顺适、纵横坡度合理和排水畅通的原则布置。

  3.0.5.2港口道路应与铁路、管道和其他建筑物布置相协调,主要道路应避免与运输繁忙的铁路平面交叉。

  3.0.5.3港口道路应环形布置。

  3.0.5.4港口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应简明清晰。

  3.0.6工作船码头宜布置在服务目标附近,并兼顾邻近工程和后续工程的利用。

  3.0.7施工临时码头及其场区宜紧邻工程区布置,并兼顾邻近工程和后续工程的利用。

  4港口装卸工艺及装卸机械

  4.0.1港口装卸工艺设计应优化工艺流程、减少操作环节、缩短货物运输距离和减小提升高度,应将能耗作为设计的一项重要指标,宜选用能耗低的方案。

  4.0.2港口装卸工艺应合理利用能源,装卸机械设备应选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能耗低和效率高的产品。

  4.0.3港口装卸工艺设计应合理确定系统装卸效率。设备的能力、数量和规格应相互适应。工艺设计宜选择设备利用率高的方案。

  4.0.4港口装卸宜采用电力驱动的机械设备,供电电压等级应根据设备装机功率、供电条件和线路损耗、变压器损耗等综合确定。

  4.0.5港口装卸工艺系统的集成和主要装卸机械设备的选用,应将设计能耗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

  4.0.6沿海集装箱码头装卸船作业宜采用岸边集装箱起重机,驳船装卸作业可采用小型岸边集装箱起重机。岸边集装箱起重机的技术参数、机型搭配应与码头规模、装卸船型、箱量构成及码头作业条件相适应。

  4.0.7内河集装箱码头装卸船作业可采用岸边集装箱起重机、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或浮式起重机等;斜坡段采用缆车运输时,缆车的效率和载重能力应与装卸船机械相适应。

  4.0.8集装箱码头水平运输应合理设置作业通道。港区范围内集装箱水平运输宜采用集装箱码头专用牵引车加半挂车。

  4.0.9集装箱码头堆场的堆取箱作业、装卸车作业及机械选择应根据码头规模、集疏运方式、场地条件和配套设施条件等综合确定。重箱作业宜采用轨道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电动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或桥式起重机等电力驱动的设备,采用燃油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时应采取有效的节能措施。空箱作业宜采用集装箱空箱堆高机。

  4.0.10沿海以杂货为主的通用码头装卸船作业宜采用门座式起重机、岸边桥架型起重机或船机。门座式起重机的起重能力应与货件重量、成组方式相匹配。以袋装、桶装货物为主的码头,可选用10~16t门座式起重机;以钢铁、设备等较重货物为主的码头,可选用25~45t门座式起重机;钢铁等运量具有一定规模且货源稳定的码头,可选用岸边桥架型起重机。

  4.0.11内河直立式件杂货和多用途码头装卸船机械应综合货种特点、运量及码头发展趋势进行选配,宜采用门座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岸边桥架型起重机等轨道式起重机;水位差较小、船舶吨级不大的码头可采用固定式起重机;浮式码头可采用浮式起重机;墩柱式码头宜采用固定式起重机。

  4.0.12内河斜坡式件杂货和多用途码头斜坡段运输工艺和机械选型应根据水文、地形和货种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0.12.1坡度大于1∶5时,宜采用缆车运输。缆车的效率应与装卸船机械效率相适应,一台装卸船机械宜配一对缆车。

  4.0.12.2坡度小于1∶9时,宜采用汽车运输。

  4.0.12.3坡度较缓、坡道较长、年吞吐量较大的袋装货物运输线,宜采用皮带车。

  4.0.13以杂货为主的通用码头水平运输机械的运载能力应与码头装卸船设备的装卸能力相匹配。水平运输机械宜采用牵引拖挂车,货物运输距离大于1km时可采用汽车,距离小于50m、单件货物重量较小时也可采用小吨位叉车。

  4.0.14以杂货为主的通用码头库场堆垛作业、装卸车作业宜采用叉车或轮胎式起重机等流动机械。钢铁、设备、木材等长重件货物的运量具有一定规模且货源稳定的码头,可采用门式起重机或桥式起重机等专用机械。库场机械的规格、能力应与工艺系统的卸船设备能力及水平运输设备能力相匹配。轮胎式起重机宜采用油、电双动力驱动。

  4.0.15沿海以散杂货为主的通用码头装卸船可采用25~45t门座式起重机带抓斗作业。

  4.0.16以散杂货为主的通用码头货物水平运输应结合装卸船作业方式缩短运输距离、减少运输次数。根据运量和不同的库场位置,水平运输机械可采用移动带式输送机或自卸汽车等。

  4.0.17以散杂货为主的通用码头库场堆垛、装卸车作业可采用单斗装载机或移动带式输送机等。

  4.0.18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装船作业宜选用移动式装船机。

  装船系统设计应避免或减少装船机在换舱移机过程中的机械设备空转。

  4.0.19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卸船作业可采用桥式抓斗卸船机。货种、船型和码头条件等适合连续卸船机作业时宜采用连续卸船机。卸船清仓辅助作业宜选用推耙机、单斗装载机或挖掘机等。

  4.0.20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的铁路卸车作业根据年卸车量、车型等因素宜采用翻车机、螺旋卸车机或底开门自卸车工艺;汽车卸车作业宜采用自卸车工艺。

  4.0.21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的铁路、公路装车作业根据年装车量、货种和车型等因素宜采用装车楼、装车存仓或装车机等;内河码头装车量较小时,可采用装载机、抓斗起重机或连续性装车设备。

  4.0.22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水平运输宜采用带式输送机。输送机的拖动电机应按最佳负荷运行的原则合理选择。对不同工况功率变化较大的输送机,宜采取分级控制驱动或变频控制驱动等节能措施。

  4.0.23内河斜坡式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的斜坡段运输,坡度较缓时宜采用皮带车,坡度较陡时可采用波纹挡边带式输送机或带斗缆车等。

  4.0.24煤炭、矿石专业化码头堆场堆料、取料机械能力应与装卸船或装卸车能力相匹配,可选用臂式堆料机、斗轮取料机或斗轮堆取料机。堆料、取料作业能力相差较大时,宜分开设置堆场堆料、取料设备。

  4.0.25有混配料要求的煤炭、矿石码头堆场,应根据混配物料运量、种类和比例等选择不同的混配料方式,并应在满足生产作业要求的前提下,提高设备实载率。

  4.0.26专业化散粮码头卸船宜采用机械式连续卸船机,装船宜采用效率高、设备数量少的装船工艺。

  4.0.27散粮码头水平运输机械应根据输送距离、工作场所条件及受料、卸料要求选用气垫带式输送机、托辊带式输送机或埋刮板机等。

  4.0.28散粮码头物料提升机械应根据平面布置、提升高度和输送能力等因素采用斗式提升机、上斜带式输送机或带式提升机等。

  4.0.29散装水泥码头装船宜采用专用散装水泥装船机,卸船可采用船舶自卸设备、岸上气吸式或其他连续卸船机械,中间输送可采用带式输送机、空气输送斜槽等。

  4.0.30液体散货码头卸船作业宜采用船泵输送工艺;有条件时装船作业应采用自流工艺。装卸船作业输送泵应根据泵在高效区内工作的原则选型。

  4.0.31液体散货码头输送介质管内流速应根据介质性质、状态和操作要求确定。

  4.0.32液体散货码头输送凝点较高或对输送温度有特殊要求的介质时,管线应设保温层。管线散热损失不得大于表4.0.32的允许值。

  4.0.33液体散货码头管线伴热方式应根据伴热温度和年伴热时间等因素综合确定。有条件时管线伴热热源应采用工业余热或可再生能源。作业间隔时间较长的管线宜采用清空管线停止伴热或降低伴热温度,并在装卸前快速升温的伴热方式。

  4.0.34沿海港口典型装卸机械及用能设备单位能耗指标可参照附录A选用。各种能源的折算标准煤系数可按附录B选用。

  5生产和辅助生产建筑

  5.0.1在保证室内环境参数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有关规定的条件下,建筑节能应以降低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等能耗为重点进行设计。

  5.0.2生产和辅助生产建筑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建筑气候分区特点,并结合日照、风向、地形和环境等自然条件合理选择位置和朝向。生产和辅助生产建筑宜结合建筑节能要求,采取改善建筑室外环境的措施。

  5.0.3生产和辅助生产建筑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节能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严禁采用国家明文淘汰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设备。

  5.0.4民用类辅助生产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和建筑气候分区现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5.0.5需采暖或空气调节的生产建筑和工业类辅助生产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可参照第5.0.4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5.0.6严寒及寒冷地区需采暖或空气调节的生产建筑和工业类辅助生产建筑体型不宜复杂,体型系数不宜大于0.4。

  5.0.7严寒及寒冷地区生产建筑和工业类辅助生产建筑内,与不采暖区域相邻的采暖房间应采取保温措施。

  5.0.8生产建筑和工业类辅助生产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0.70。当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宜小于0.4。

  5.0.9生产建筑和工业类辅助生产建筑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宜小于窗面积的30%,并应有切实可行的开启措施;透明幕墙应具有可开启的部分或设有通风换气装置。

  5.0.10制冷负荷大的生产建筑和工业类辅助生产建筑的屋面宜采取隔热措施。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寒冷地区制冷负荷大的生产建筑和工业类辅助生产建筑的外窗宜设置外部遮阳设施。当外窗采用外部遮阳确有困难时,宜采用有遮阳效果的外窗玻璃。

  5.0.11夏热冬暖地区、夏热冬冷地区的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宜采用浅色调。

  6供热、通风和空气调节

  6.0.1施工图设计阶段,生产建筑和辅助生产建筑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时逐项的冷负荷计算。

  6.0.2生产建筑和工业类辅助生产建筑中的散热器宜明装,散热器的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散热器的散热面积应根据热负荷进行计算,并应减去室内明装管道散热量折算的散热面积。

  6.0.3生产建筑和工业类辅助生产建筑内的高大空间,宜采用辐射采暖方式。

  6.0.4生产建筑和工业类辅助生产建筑集中采暖系统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每个采暖系统的入口处必要时应设置热量计量装置。

  6.0.5集中供热系统供热介质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6.0.5.1只有生产用热负荷时,应按生产工艺要求确定供热介质及其参数。

  6.0.5.2只有采暖通风和生活热水热负荷时,应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并应根据供热系统的规模和热负荷特性合理控制供水、回水温度。

  6.0.5.3采用蒸汽作为生产用热的介质并有采暖通风或生活热水热负荷时,供热介质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6.0.6室外供热管网的节能设计,应综合考虑供热系统规模、热源布局、热媒参数、管网布置形式、管道敷设方式、用户连接方式、调节控制方式和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6.0.7排除生产建筑和工业类辅助生产建筑余热、余湿的通风设计宜利用自然通风。自然通风设计应结合建筑设计,综合考虑建筑物外部环境、内外部构造、得热量和室内环境参数等因素进行。

  6.0.8自然通风不能满足室内环境参数要求时,生产建筑和工业类辅助生产建筑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设置机械通风系统不经济或仍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空气调节系统。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不应妨碍建筑物的自然通风。

  6.0.9放散粉尘除尘系统的设计除应在起尘点采取密闭措施外,还应合理选择除尘设备、风机和进行管路系统设计。

  6.0.10在满足生产建筑和工业类辅助生产建筑生产工艺要求的条件下,应合理确定空气调节区的面积和散热、散湿设备。采用局部区域空气调节能满足要求时,不应采用全室性空气调节。

  6.0.11空气调节和供热系统冷热源的选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6.0.12有条件时,空气调节和供热系统应采用土壤源、河水或海水源热泵供冷、供热技术。

  6.0.13有条件时,供热系统应采用太阳能作为供热辅助热源。

  6.0.14以排除生产建筑和工业类辅助生产建筑余热为主的机械通风系统宜设置温控装置。

  6.0.15采暖系统宜设置对热水锅炉供水温度或采暖换热站热交换器二次出水温度具有气候补偿自动控制功能的装置。

  6.0.16民用类辅助生产建筑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监测与控制节能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的有关规定。

  7给排水及污水处理

  7.0.1给水、排水设计宜采用循环用水或一水多用、重复用水的系统。

  7.0.2水源宜采用城市自来水。有条件时,对水质要求不高的喷洒、冲洗、绿化和消防等用水,应采用直取或经简易处理后的江、河、海水或集中收集的雨水。生产、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宜作为上述用水的补充用水。

  7.0.3输水管网控制点的压力应按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管网应维持在较低压力下运行,对供水压力要求较高的局部地区宜单独设置升压设施。有条件时,应采用管网叠压技术。

  7.0.4水泵宜选用与实际使用工况相匹配的叶片角度可调节的轴流泵或变频调速泵组等。

  7.0.5生产和生活用水应设置计量水表。

  7.0.6有条件时,生活热水供应应采用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或空气源热泵等节能型供热设备。

  7.0.7卫生器具必须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节水型产品。

  7.0.8排水管道应合理布置,排水系统宜采用重力流排水,减少中间提升环节。

  7.0.9污水处理应合理选择工艺方案。在满足排放标准的前提下,污水处理系统应简化处理工艺流程,并应利用地形高差布置工艺设施,减少中间提升环节。

  8供电、照明

  8.0.1供电、照明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GB/T3485)的有关规定。

  8.0.2供电系统设计应合理确定降压站、变电所的数量和位置。降压站、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

  8.0.3港口电网电压等级不宜超过三级,供电系统应简化层次和结线。港区供电宜采用110kV、10kV、0.38/0.22kV电压等级。

  8.0.4装机功率在400kW及以上的大型机械,宜采用高压供电;装机功率在400kW以下的机械,应结合线损和变损等因素综合确定供电电压等级。

  8.0.5供电系统设计应根据负荷性质及运行方式合理确定变压器负荷率。

  8.0.6供电系统应采用低损耗、低噪声的新型节能变压器,并应合理选择供电电缆的规格和合理的敷设路径。

  8.0.7港口供电系统10kV及以上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91,0.4kV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5。自然功率因数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设无功补偿装置,负荷变化剧烈的变电所应采用微机控制的动态无功补偿。

  8.0.8大型用电设备宜进行就地无功补偿,负荷变化剧烈时应采用微机控制的动态无功补偿。

  8.0.9大型起重机械应采取能够进行电能回馈的节能措施。

  8.0.10采用电力电子变流装置的大型装卸设备应采取抑制谐波的有效措施。

  8.0.11港口供电系统应采取抑制高次谐波的有效措施。

  8.0.12港务船舶专用泊位应设置岸上接电箱。

  8.0.13照明设计应合理选择照度标准,进行照度计算,并应合理进行照明设施的布置和选型。

  8.0.14大面积室外照明应能够分组控制,并宜根据生产作业、保安和道路交通的要求,采用光控、定时等自动控制方式或集中控制方式进行控制。

  8.0.15大面积室外照明系统宜设置照明节电装置。

  8.0.16大型机械作业区域应充分利用机上照明。

  8.0.17室内外照明应采用新型高效节能光源和节能型镇流器,并应选择与光源的光学特性及热特性相匹配的灯具。

  8.0.18气体放电光源应进行就地无功补偿,补偿后的功率因数不应低于0.88。

  9控制和管理

  9.0.1重点用能单位应建立能够对能源计量数据进行网络化管理的能源计量数据中心。

  9.0.2生产调度系统应优化作业流程及管理模式。

  9.0.3信息网络电缆、控制电缆和通信电缆可同路径敷设。

  9.0.4电缆管道设计应选择距离最短的路径。

  9.0.5大型专业化集装箱码头应建设能够对移动设备进行实时调度的无线数据网络。

  9.0.6大型专业化集装箱码头宜建立能够对移动设备进行定位和行车引导的移动设备卫星定位系统。

  10港务船舶

  10.0.1新建港口应根据吞吐量、泊位吨级和货种合理选用港务船舶。

  10.0.2港口扩建时应充分利用原有港务船舶,新增港务船舶的总功率应与吞吐量增长的速度相适应。

  10.0.3驳船的配置应与过驳量相适应,其配套的拖船功率应满足满载驳船船队拖航速度为6.5~13.0km/h的要求。

  10.0.4港务船舶停靠码头时,应使用岸电。

  11通航建筑物

  11.0.1有条件时,闸门的钢结构设计应设置浮箱或平衡重。

  11.0.2垂直升船机设计应采用全平衡重或部分平衡重技术。

  11.0.3通航建筑物配套工程的节能设计应符合第5章~第9章的有关规定。

  12助航标志

  12.0.1灯塔、灯桩、灯船、导标、灯浮标和活节式灯桩等助航标志应合理配布,并应选用性能良好、维护简单、节约能源的设备。

  12.0.2助航标志的标体材料应性能可靠、维护简单和使用寿命长。

  12.0.3助航标志应采用高光效、低能耗的节能型光源。

  12.0.4光源功率较大的灯塔、灯桩和导标等岸上助航设施,宜采用市电电源供电,当采用市电供电困难时也可采用柴油或汽油发电机;有条件时,可采用太阳能作为辅助供电电源。水上助航标志宜采用太阳能、波浪能、潮汐能和海水电池等可再生能源。

  12.0.5助航标志可采用遥测遥控方式。

  12.0.6航标巡检船舶应根据自然条件和助航标志的规模合理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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