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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052-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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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9-08 12: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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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052-2013)1总则1.0.1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能源和保护环境政策,统筹兼顾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

  1总则

  1.0.1为了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资源、能源和保护环境政策,统筹兼顾建筑全寿命周期内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满足建筑功能之间的辩证关系,改善我市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进一步提高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以及重庆市绿色建筑建设技术水平,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T 50066,结合我市气候特点、建筑节能相关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

  1.0.3执行本标准的绿色公共建筑除达到50%节能要求外,还将至少达到国家一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及重庆市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银级要求。

  1.0.4公共建筑的节能、绿色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透明幕墙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3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IPLV)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的部分负荷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

  2.0.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buliding envelope trade 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

  2.0.5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

  参照建筑是一栋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假想建筑。作为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时,与设计建筑相对应,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比较对象。

  2.0.6绿色建筑green building

  在建筑的全寿命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2.0.7热岛强度heat island intensity

  城市内一个区域的气温与郊区气象测点温度的差值,是城市2热岛效应的表征参数。

  2.0.8可再生能源renewable energy

  从自然界获取的、可以再生的非化石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365betway 和海洋能等。

  2.0.9非传统水源nintraditional water source

  不同于传统地表水供水和地下水供水的水源,包括再生水、雨水、污水等。

  2.0.10可再利用材料reusable material

  在不改变所回收物质形态的前提下进行材料的直接再利用,或经过再组合、再修复后再利用的材料。

  2.0.11可再循环材料recyclable material

  对无法进行再利用的材料通过改变物质形态,生成另一种材料,实现多次循环利用的材料。

  3室内热环境与新风设计计算参数

  3.0.1供暖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房间应采用16℃~22℃;

  2集中供暖房间的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3设置值班供暖房间不应低于5℃。

  3.0.2舒适性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人员长期逗留区域空调室内设计参数应符合表3.0.2的规定:

  2人员短期逗留区域空调供冷工况室内设计参数宜比长期逗留区域提高1℃~2℃,供热工况宜降低1℃~2℃。

  3.0.3工艺性空调室内设计温度、相对湿度及其允许波动范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及健康要求确定。

  3.0.4辐射供暖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宜降低2℃;辐射供冷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宜提高0.5~1.5℃。

  3.0.5公共建筑设计新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公共建筑主要房间每人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表3.0.51规定。

  4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局和单体建筑设计,宜考虑冬季利用太阳日照并避开主导风向,夏季有利于减少太阳辐射的影响;建筑主要采光立面的朝向宜选择本地区最佳朝向或接近最佳朝向(南偏东30°至南偏西30°范围)。

  4.1.2单体建筑设计应结合该地区的地理、气候环境,组织好过渡季节室内外自然通风气流路线并确定通风口面积。

  4.1.3各主要功能房间应设外窗,其外窗(含阳台透明部分)及幕墙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轴线面积的8%。当不能满足时,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4.1.4单体建筑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空调、风机机房的位置,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冷热水系统的单程输送距离不宜超过250m,风系统的输送距离不宜超过90m。

  4.1.5建筑变电所设置应靠近负荷中心。

  4.1.6采用空气源热泵机组和风冷空调器时,空调器(机组)室外机布置和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平面和立面设计应考虑空调器(机组)室外的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立面景观,并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散热器;

  2空调器(机组)室外机宜布置在南、北或东南、西南向的靠外墙处或屋面上;

  3空调器(机组)室外机的安装应有利于通风换热,在建筑外立面的竖向凹槽内逐层布置室外机时,凹槽的宽度不应小于3.0m,室外机置于凹槽的深度不应大于4.2m;

  4空调器(机组)室外机间的排风口不应相对,相对时其水8平间距应大于4m;

  5室外机位置处采用的遮挡或装饰,不应导致排风不畅或进排风短路,避免散热条件恶化;

  6应安装牢固,不应存在安全隐患。

  4.1.7建筑物的外墙宜采用自保温系统。

  4.1.8围护结构保温系统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4.1.9屋面宜采用种植屋面,外墙宜采用墙体垂直绿化。

  4.1.10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可不强制执行本标准规定的建筑类型见附录A。

  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1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应符合表4.2.11、4.2.12的规定。

  其中,外墙的传热系数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值Km。

  4.2.2建筑每个朝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70%;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40%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4.2.3未设建筑自遮阳、绿化遮阳等措施的建筑西向外窗(含透明幕墙)窗墙面积比>30%时应设置活动外遮阳系统。

  4.2.4窗及幕墙的遮阳形式应根据其所在朝向选择,宜采用以下遮阳形式:

  1不同方位窗及幕墙的外遮阳,宜采用室外设置各种遮阳挡板、活动百叶等措施。东向和南向外窗(含透明幕墙)宜设置活动外遮阳系统;南向宜采用水平遮阳形式,东西向宜采用综合遮阳形式;

  2遮阳措施应满足美观、防火、防风雨侵蚀的要求,操作简便并便于维护,长期使用并安全可靠;

  3宜采用与建筑一体化的建筑遮阳措施,合理利用建筑相互遮阳、自遮阳、绿化遮阳等形式;

  4合理采用阳光控制镀膜玻璃、低辐射镀膜玻璃、中空玻璃内置活动百叶等与玻璃相结合的遮阳措施;

  5内遮阳宜采用带有铝箔或浅色材料做成的窗帘、百叶等。

  4.2.5外墙与屋面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4.2.6屋顶、外墙的表面宜采用浅色,以减少外表面对太阳辐射热的吸收。当外墙使用性能指标符合《建筑反射隔热涂料外墙保温系统技术规程》DBJ/T 50076第3.0.4条规定的建筑反射隔热01涂料作外饰面层时,外墙平均传热系数应按下式修正:

  4.2.7当采用种植屋面时,构造应符合重庆市《种植屋面技术规程》DBJ/T 50067的规定;当覆土面积不小于屋顶面积的70%,种植屋面当量热阻可取0.50㎡·K/W计入屋面传热系数计算。

  4.2.8当设计建筑为多功能建筑时,不同功能空间的隔墙及分隔楼板的传热系数不宜大于2.0W/(㎡·K)。同一功能分区内供暖空调区域和非供暖空调区域的分隔楼板、隔墙的传热系数不宜大于2.0W/(㎡·K)。

  4.2.9在满足防火要求的情况下,楼梯间、走廊、电梯间的外窗应采用可开启的外窗。

  4.2.10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建筑屋顶总面积的20%,并应采取适宜的遮阳措施。

  4.2.11建筑不宜设置凸窗。当外窗采用凸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凸窗的传热系数应≤2.9W/(㎡·K);

  2计算窗墙面积比时,凸窗的面积按窗洞口面积计算;

  3对凸窗不透明的上顶板、下底板和侧板,应进行保温处理。保温处理后板的平均传热系数应≤2.5W/(㎡·K)。

  4.2.12外窗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窗气密性、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16中规定的6级要求。建筑物16层的幕墙的气密性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规定的2级;7层及7层以上的幕墙的气密性等级不低于该标准规定的3级。

  4.2.13建筑中庭夏季应利用通风降温,必要时设置机械排风装置。

  4.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判断

  4.3.1当设计建筑不能全部满足第4.2.1条、第4.2.2条和第4.2.10条中的面积限值的规定时,应按本节的规定对设计建筑进行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综合判断。

  综合判断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

  1外墙平均传热系数:≤1.0(1.5)W/(㎡·K);

  2屋面平均传热系数:≤0.8(1.0)W/(㎡·K);

  3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楼板或外挑楼板的平均传热系数:≤1.5W/(㎡·K);

  4供暖空调房间地面及地下室外墙(与土壤直接接触的外墙)热阻:≥1.2㎡·K/W;

  5外窗传热系数:≤3.6W/(㎡·K);

  6建筑任一供暖空调房间开间窗墙面积比>0.7时,该朝向外窗及幕墙传热系数≤2.7(3.0)W/(㎡·K),综合遮阳系数≤0.5;

  7屋顶透明部分传热系数:≤3.0W/(㎡·K),综合遮阳系数≤0.4。

  注:括号外数据适用于采用集中空调的商业建筑、办公建筑、医疗建筑、二星级以上宾馆、文化娱乐建筑、体育建筑等高能耗建筑。

  4.3.2综合判断首先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所设计建筑在相同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所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所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参数重新计算,直至所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4.3.3参照建筑应按以下规定构建:

  1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朝向、平面划分及使用功能均应与设计建筑完全相同。

  2当所设计建筑的朝向窗墙面积比大于本标准第4.2.1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每个窗户(透明幕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朝向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的规定。当所设计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4.2.10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4.2.10条的规定。

  3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各部分的热工性能参数应完全符合本标准第4.2.1条的规定。

  4.3.4所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供暖和空调能耗计算必须按照附录B的规定执行。

  5供暖、通风和空调节能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施工图设计阶段,负荷计算是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负荷计算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或区域进行热负荷和空调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2冷负荷计算中计算新风量所采用的人数值,应与所设计建筑一致,如无法按设计文件确定设计人数时,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综合计算》中的规定及符合国家、重庆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1.3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确定空调系统的总冷负荷:

  1空调系统所服务空调房间或空调区域的同时使用系数,对不同功能的房间按照实际使用时段叠加分析确定;对相同功能的房间宜按表5.1.3确定;

  2空调系统的新风冷负荷,对于出现最多人数的持续时间小于1h的房间,所需新风量按室内平均人数确定,该平均人数不应少于最多人数的1/2;

  3空调房间的照明功率密度取值应符合本标准6.3.1条的规定;

  4系统采用排风热回收装置时,应从设置的房间或区域的41计算冷负荷中扣除计算热回收负荷的60%;

  5空调系统的风机、风系统引起的温升以及因漏风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6空调系统冷水因水泵、管路等温升引起的附加冷负荷。

  5.1.4空调房间或空调区域面积大于或等于30㎡且由独立的空调系统承担时,或建筑的总空调面积大于或等于300㎡时,其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符合标准规定的新(排)风系统。空调系统运行时,不得采用开启门窗的方式获取新风。设计选用新风机组时,机组的新风量取值,不宜小于空调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中的新风量值。

  5.1.5设计说明中应标注计算建筑的空调工程夏季工况设计能效比(DEER),其值应不小于表5.1.5中规定的限值。

  5.1.6冷量和热量的计量装置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群采用集中的冷源和热源时,每栋公共建筑及其冷、热源机房,应设置冷、热量及能耗计量装置。

  2采用集中供暖、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宜设置分楼层、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室的冷、热量及能耗计量装置。

  5.2供暖

  5.2.1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5.2.2设置集中供暖系统时,每个供暖房间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

  5.2.3公共建筑内的高大空间,宜采用辐射供暖方式。

  5.3通风

  5.3.1公共建筑过渡季节通风宜采用自然通风,设置的机械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不应妨碍房间的自然通风。无外窗且有人员经常停留的房间,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5.3.2公共建筑过渡季节自然通风设计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自然通风排气口应设于建筑的负压区,尽量高置。为提高室内热压作用,宜在排风竖井屋面处采用太阳光辐射加热的措施或其它被动式通风技术;

  2自然通风进风口应尽量低,其下缘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2m;自然通风进风口应远离污染源3m以上;冬季自然通风进风口的设计,冷风不应直接吹向人体;

  3自然通风口应阻力系数小、并易于维护。通风口的操作应设置电动或手动开关装置。

  5.3.3公共建筑使用自然通风受到限制或风压与热压联合作用效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共同作用的复合通风,复合通风中的自然通风量不宜低于运行总风量的30%。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系统既可以联合运行,也可以分别独立运行。

  5.3.4热湿负荷、有害物浓度或人员数量变化较大的场所,其机械通风系统的风机应采用双速风机或变频调速风机。

  5.3.5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

  5.3.6空气调节房间或空调区域内有加热、产湿设备时,应设置有效的机械局部排风系统,宜直接利用室外新风、实现有组织的系统补风。

  5.3.7空气调节区通向室外的大门,除设计为双门斗、自动门或有专人开启的门等措施外,应设置隔离用大门空气幕。

  5.3.8停车库的通风宜尽量利用自然通风,地下停车库宜采用无风管诱导通风系统。

  5.3.9地下停车库采用机械通风系统时,机械排风量按以下方法之一计算:

  1按换气次数计算

  停车库汽车为单层停放,可按换气次数计算:

  1)当层高小于3m时,按实际高度计算换气体积;当层高不小于3m,按3m高度计算换气体积。

  2)停车库换气次数按6次/h;送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85%。

  2按停车所需排风量计算。

  5.3.10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与机械排烟系统合用时,应采用两台风机并联运行或采用双速风机。

  5.3.11地下停车库的机械排风系统,宜与机械排烟系统相结合,车库排风的气流流场应设计合理。排风系统风管宜在车库上部布置,排风风管按干管方式布置,不宜设计大量排风支管;采用双速风机时,应视风机低速运行的噪声值,决定消声装置的配置。

  5.3.12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应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采用风机调速装置、或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5.4空气调节

  5.4.1采用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时,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5.4.2空气调节系统应具有过渡季最大限度利用新风的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运行的措施,同时应设计相应的机械排风系统。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2建筑中人员密集度大的地下、半地下空间,或人员密集度大的地上空间、且楼层的设计最小新风量≥20000m3/h时,过渡季可利用新风的最大新风比,应不低于总送风量的50%;同时应设计相应的机械排风系统,且排风系统应与新风量的调节相适应。设计为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应设置过渡季节全新风运行的措施;

  3采用吊柜式机组处理新风,并设有回风口时,应设置互为联动的电动新风阀和电动回风阀,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4当设置有排风热回收装置,应选择设置带有旁通风管的热回收装置;

  5间歇运行的空调系统提前预热或预冷时,应能够优先利用全新风运行;

  6设计专用的机械通风系统,应采用自动控制实现空调系统与机械通风系统之间的切换;

  7有内区的建筑应优先采用室外新风冷却措施。

  5.4.3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其新风系统宜单独设置。

  5.4.4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密度变化大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

  5.4.5下列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5.4.6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其组合式空调机组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5.4.7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5.4.8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冬夏季新风系统应能关闭。

  5.4.9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并注意防止冬季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

  5.4.10对有较大内区且冬季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宜采用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水环路系统宜采用闭式冷91却塔;采用开式冷却塔时,应设置中间换热装置。

  5.4.11设计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新风应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区,不应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2根据房间负荷对风机盘管选型时,应扣除房间新风的冷量后选取。

  3风机盘管机组选型为高静压机组时,应通过计算确定高静压机组的出口静压的档次。

  5.4.12建筑顶层、或者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较高时,不宜直接从吊顶内回风。

  5.4.13建筑物内设有集中排风系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应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

  1送风量不小于3000m3/h的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不小于8℃;

  2设计新风量不小于4000m3/h的空气调节系统,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度差不小于8℃;

  3设有独立新风和排风的系统。

  5.4.14人员数量多,且长期停留又未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节区(房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5.4.15选配空气过滤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不大于50Pa(粒径不小于5.0μm,效率:20%≤E<80%);终阻力不大于100Pa。

  2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不大于80Pa(粒径不小于1.0μm,效率:20%≤E<70%);终阻力不大于160Pa。

  3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5.4.16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所选用的组合式空调机组漏风率的要求。

  5.4.17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宜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

  5.4.18设计采用冰蓄冷系统供冷时,宜采用低温送风系统。

  5.4.19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并应合理布置水系统的走向,缩短管路总长度;

  2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3当建筑物内有些空气调节区需全年供冷水,有些空气调节区则冷、热水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4空调水系统的并联环路,应均匀布置、合理划分,优化设计;当空调水系统的并联环路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超过15%时,应在计算的基础上,根据水力平衡要求配置必要的水力平衡装置;

  5系统较小或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应采用一级泵系统;一级泵应采用变频调速变流量调节方式或变频水泵与定频水泵相匹配的方式;采用一台泵运行的系统,冷、热水泵应分别设置。多台水泵并联运行,不应设置备用泵;单台水泵运行,冬夏季日平均运行时间小于8h时,不宜设置备用泵;

  6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时,应采用二级泵系统;二级泵应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频调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7空气调节水系统单台运行的冷、热水泵出口不应设置止回阀;

  8空气调节水系统、冷却水系统宜采用冷水泵、冷却水泵集成设置的一体化中央空调输配系统;

  9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冷、热水管路宜采用流动阻力低、可防污垢生成的无规共聚聚丙烯(PPR)塑铝稳态复合管;

  10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应小于5℃。热水供、回水设计温差不宜小于10℃。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加大冷、热水供、回水温差;

  11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5.4.20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采取加大积水盘、设置平衡管或平衡水箱的方式,避免冷却水泵停泵时冷却水溢出;

  4采用地源热泵、闭式冷却塔等节水冷却技术,或开式冷却塔的蒸发损失水量占冷却水补水量的比例大于80%;

  5冷却塔补水总管上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5.4.21在多台制冷主机并联供冷的系统中,与其相匹配的冷却塔宜采用并联形式,以便在过渡季或者外界气温较低、室内冷负荷减少,部分制冷主机运行时,利用并联冷却塔,停开冷却塔风机,采用自然冷却的方式,降低能耗。

  5.4.22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焓湿(hd)图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高度不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3采用置换通风方式时,不受限制。

  5.4.23建筑空间高度不小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时,应采用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5.4.24有条件时,空气调节送风宜采用通风效率高、空气龄短的置换通风型送风模式。

  5.4.25空气调节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下式计算,并不应大于表5.4.25中的规定。

  5.4.26应进行详细的水力计算,确定合理的空调冷、热水循环泵的流量和扬程,并选择水泵的设计运行工作点处于高效区。

  5.4.27应进行详细的水力计算,确定合理的空调冷却水循环泵的流量和扬程,并选择水泵的设计运行工作点处于高效区。冷却水循环泵宜采用变频调速方式。

  5.4.28空气调节系统冷热水管的绝热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 15586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并取厚值。

  5.4.29空气调节系统风管绝热材料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5.4.29 1和表5.4.29 2的规定,或通过计算确定绝热材料的经济厚度。

  5.4.30空气调节系统风管宜采用保温材料制成的复合风管。

  5.4.31空气调节系统保冷管道的绝热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层。

  5.5空气调节系统与供暖系统的冷热源

  5.5.1空气调节与供暖系统的冷、热源宜采用集中设置的冷水(热泵)机组或供热、换热设备。机组或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经综合论证后确定:

  1具有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时,宜作为供暖或空调的热源;

  2具有热电厂的地区,宜推广利用电厂余热的供热、供冷技术;

  3具有充足的天然气供应的地区,宜推广应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和燃气空气调节技术,实现电力和天然气的削峰填谷,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

  4具有多种能源(热、电、燃气等)的地区,宜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技术;

  5具有天然水资源或地热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水(地)源热泵供冷、供热技术。

  5.5.2除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直接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和空气加湿热源:

  1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热源的建筑,当冬季电力供应充足、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时;

  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且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3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直接电热用量需求的建筑;

  4冬季无加湿用蒸气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要求较高的建筑。

  5.5.3锅炉的额定热效率,应符合表5.5.3的规定。

  5.5.4燃油或燃气锅炉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房单台锅炉的容量,应确保在最大热负荷和低谷热负荷时都能高效运行;

  2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当中、小型建筑设置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设1台。

  3应充分利用锅炉产生的多种余热。

  4燃气锅炉应充分利用烟气的冷凝热,采用冷凝热回收装置或冷凝式炉型,并宜选用配置比例调节燃烧器的炉型。

  5.5.5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5.5的规定值。

  5.5.6设计选型时,应对水冷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和蒸发器水侧阻力、冷凝器水侧阻力,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相关压力损失数值应标注于设备表中;应对风冷冷水(热泵)机组的性能系数和水侧换热器压力损失,进行综合比较后确定,相关压力损失数值应标注于设备表中。

  5.5.7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宜低于表5.5.7的规定值。

  5.5.11水源热泵机组,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制冷能效比(EER)和制热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5.11的规定值。

  5.5.15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的选择应按以下原则确定:

  1较适用于中、小型公共建筑;

  2设计选用时,应以热负荷选型,不足的冷量宜另选水冷(风冷)冷水机组提供。

  5.5.16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根据计算的空调系统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另作附加;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能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超过1.1。

  5.5.17冷水(热泵)机组的单台容量及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空气调节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当空气调节冷负荷大于528KW时,除机房面积限制外,所选择的机组不应少于2台。

  5.5.18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

  5.5.19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一定量供冷需求的建筑,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应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

  5.5.20对存在一定量卫生热水需求的建筑,夏季宜采用冷水机组的冷凝热回收系统或采用热回收式机组。

  5.6计量与监控

  5.6.1应设置建筑供暖、通风与空调的分项用电量、用燃气量等能耗和用水量的计量系统。设置的建筑设备能源管理系统应具有对主要设备进行能耗检测、统计、分析及管理等功能。

  1用电量分项计量

  空调系统中冷热源、输配系统等用电量应能实现独立分项计量。

  2热驱动冷水机组能耗计量

  吸收式机组,应对机组的耗气(油)量、耗热水量、耗蒸汽量及耗电量进行计量。

  3供冷量、供热量计量

  应对冷热源机房的总供冷量、供热量分别进行计量。

  采用外部冷热源的单体建筑,应对建筑消耗的冷热量分别进行计量。

  4空调系统补水量计量

  应对空调系统补水量进行计量。

  5.6.2集中供暖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设置监测与控制系统,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淮、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6.3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应设自动启停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进行最优启停的功能。

  5.6.4对建筑面积20000㎡以上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建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空气调节系统,通风系统,以及冷、热源系统宜采用楼宇控制系统。

  5.6.5冷、热源系统的控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对系统冷、热量的瞬时值和累计值进行监测,冷水机组优先采用由冷量优化控制运行台数的方式;

  2冷水机组或热交换器、水泵、冷却塔等设备连锁启停;

  3对供、回水温度及压差进行控制或监测;

  4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及故障报警;

  5宜对冷水机组出水温度进行优化设定。

  5.6.6大型工程冷、热源机房,宜采用机组配套提供整个水系统一体化控制装置。

  5.6.7总装机容量较大、数量较多的大型工程冷、热源机房,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5.6.8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冷水机组运行时,冷却水最低回水温度的控制;

  2冷却塔风机的运行台数控制或风机调速控制;

  3采用冷却塔供应空气调节冷水时的供水温度控制;

  4可根据水质检测情况进行排污控制。

  5.6.9空气调节风系统(包括空调机组)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空气温、湿度的监测和控制;

  2采用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变新风比焓值控制方式;

  3采用变风量系统时,空气调节机组风机宜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

  5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新风系统应有变新风调节控制方式;

  6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新风系统负担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房间时,对于平时运行存在无人员使用的空气调节房间,应在其新风管上和新风总管上分别设置联动的电动风阀。

  7过滤器超压报警或显示。

  5.6.10采用一级泵系统的空气调节水系统,其一级泵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时,基于制冷机组的最小冷水流量限值,应设置自力式自身压差控制阀旁通调节或设置电动压差控制旁通调节。

  5.6.11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应采用温控电动阀和三挡风速结合的控制方式。

  5.6.12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组合式空调器的表冷器或加热器,应采用温控电动阀的控制方式。

  5.6.13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设置通风设备的温控装置。

  5.7分散式空气调节系统

  5.7.1公共建筑在下列情况时,空气调节系统方可采用分散式空调系统:

  1需要24h运行、或公共建筑集中空调运行停止时,仍需要运行的空调房间;

  2经营项目使用性质频繁变动、内部装饰相应频繁变动的空调房间或建筑;

  3功能复杂、用户众多的公共建筑。

  5.7.2分散式空气调节系统冷、热源宜采用房间空气调节器、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和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所采用的产品应取得节能产品的认证。

  1采用的房间空气调节器的制冷能效比(EER)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2021.3规定的1级;

  2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的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规定的3级。

  5.7.3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选用变冷媒流量多联机时,应根据室内外空气温度、配管长度和室内外机的高差对机组能力进行修正,其配管的当量长度不宜超过70m;或通过产品技术资料核定,配管实际长度制冷工况满负荷的性能系数不应低于2.80。

  6电气节能设计

  6.1一般规定

  6.1.1应制定合理的供配电系统、智能化系统设计方案,合理采用节能技术和设备。

  6.1.2应合理选择变配电所位置,正确选择导线截面及线路的敷设路径,以利于降低配电线路的电能损耗。

  6.1.3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前提下,应确定合理的照明方式、采用合适的照度、选用高效光源及灯具、选择恰当的照明控制方式。

  6.2供配电系统

  6.2.1应根据用电负荷性质及电容量,选择合理的供电电压等级和供电方式;大容量用电设备宜采用10KV电源供电。

  6.2.2变配电所应设在负荷中心,低压配电室宜靠近电气竖井,其380/220V供电半径不宜大于200m。

  6.2.3配电变压器应选用D,yn11接线组别的低损耗、低噪声节能型产品,且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应符合《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20052中规定的目标值要求。

  6.2.4三相照明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其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6.2.5功率因数补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功率因数补偿宜采用就地补偿和变电所集中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532设在配变电所内的集中补偿应采用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3当变电所母线电流最大相超过三相负荷电流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电流小于三相电流负荷平均值的85%时,应采用分相电容器补偿;

  4除消防设备、电梯、自动扶梯、自动步行道以外,55KW及以上的用电设备,当供电距离超过30m时,宜采用就地补偿。

  6.2.6谐波电流含量较大的用电设备,宜采用自带滤波装置的产品或另设滤波装置。

  6.3照明

  6.3.1各类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不应大于《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表6.1.2~表6.1.6中规定的现行值;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表中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3.2建筑室内照明照度、统一眩光值、一般显色指数等指标应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相关规定。

  6.3.3室外停车场、室外广场、庭园以及风景区照明功率密度值(LPD)不宜大于2.5W/㎡。

  6.3.4功率密度值(LPD)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功率密度值(LPD)的计算应包括光源功率及镇流器、变压器等灯具附属装置的功率;

  2设有装饰性照明的场所,其装饰性照明总安装容量50%应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LPD)的计算;

  3设有局部重点照明的商业营业厅,其照明功率密度值(LPD)可增加5W/㎡。

  6.3.5室内照明光源及灯具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照明光源及灯具的选择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相关规定;

  632除有功能和装饰上的特殊要求外,宜选用细管径三基色荧光灯、LED灯、紧凑型荧光灯、金属卤化物灯等光源;

  3建筑高度较低的一般工作场所及辅助场所,宜优先选用细管径直管型三基色荧光灯、LED灯、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或紧凑型荧光灯;

  4高大房间的一般照明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5除有功能和装饰上的特殊要求外,在满足眩光限制和照明均匀度条件下,宜选用敞开直接型照明灯具,不宜选用带保护罩的包合式灯具。

  6.3.6室外照明光源及灯具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室外照明光源不应采用白炽灯;

  2功率大于100W的室外照明光源,其光源光效不应低于65lm/W;

  3除有特殊要求外,应选用高效气体放电灯、LED灯及其他新型高效光源;

  4在满足眩光限制和照明均匀度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

  6.3.7镇流器的选用除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荧光灯单灯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9;

  2除荧光灯外的其他气体放电灯单灯功率因数不应小于0.85。

  6.3.8照明控制方式除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中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原则:

  1室内照明控制

  1)合理选择照明控制方式,充分利用天然光;可根据天然光的照度变化,控制照明灯具的点亮范围;靠外墙窗户一侧的照明灯具应单独控制;

  2)走廊、楼梯间、电梯前室及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或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建筑设有BA系统时,应纳入BA系统进行集中管理;

  3)体育馆、影剧院、候机厅、候车厅等公共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或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并按需要采取可变照度的控制措施。

  2室外照明控制

  1)夜间景观照明和室外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方式,并可通过人工分时段控制或通过线路分区域控制;

  2)可通过建筑BA系统或智能照明控制系统进行自动控制;

  3)可采用定时开关、光控开关进行自动控制。

  6.4电气设备

  6.4.1电气设备的节能设计应满足监控对象的工艺和控制要求。

  6.4.2电动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符合《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中电动机全压启动的条件时,电动机启动宜采用直接启动方式;2当电动机采用降压启动方式时,宜采用节能型软启动器。

  6.4.3应合理选用节能型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步道。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步道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装有2台电梯时,应选择并联控制方式;当有3台及以上电梯集中设置时,应选择群控控制方式;

  2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步道空载时,应能自动暂停或低速运行。

  6.4.4长期运行,且负荷变化较大的电动机宜采用变频调速控制。

  6.5电能计量与用电管理

  6.5.1应根据建筑功能特点,按用户或使用功能设置电能计量装置。电能计量装置应按照明插座系统、空调系统、动力系统、特殊用电等4个分项独立设置。

  6.5.2宜设置建筑用电管理系统,系统应具有对照明、插座及主要设备进行用电检测、统计、分析及管理等功能。

  7建筑环境设计与资源综合利用

  7.1一般规定

  7.1.1项目选址应符合所在地城乡规划,且符合各类保护区、文物古迹保护的控制要求,场地安全,无排放超标污染物。

  7.1.2执行本标准的公共建筑设计,应满足附录D的相关规定。

  7.2建筑环境

  7.2.1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的措施设计,应至少采取下列2项措施:

  1红线范围内户外活动场地(包括步道、庭院、广场、游憩场和停车场)有遮荫措施的面积高于50%;

  2超过70%的建筑外墙和屋顶或超过70%的建筑红线内道路采用太阳辐射反射系数不低于0.4的材料;

  3地源热泵或水源热泵承担50%及以上的空调负荷,或夏季20%以上的空调负荷有排风热回收措施。

  7.2.2室外照明和幕墙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减少室外夜间照明溢光;

  2避免夜间室内照明溢光;

  3缓解和避免白天阳光反射造成的眩光。

  7.2.3设计应进行下列建筑室内外风环境、室内采光分析,优化建筑空间平面和构造设计:

  1应结合场地自然条件,对建筑的体形、朝向、楼距等进行优化设计;

  2过渡季、夏季建筑物室外风压均匀,典型风速和风向条件下的建筑(或主要开窗)前后表面压差大于0.5Pa;

  3在过渡季典型工况下,90%的房间的平均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低于2次/h;

  4避免卫生间、餐厅、地下车库等区域的空气和污染物串通到室内其他空间或室外主要活动场所;

  5重要功能区域通风或空调供暖工况下的气流组织满足《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要求;

  6主要功能房间75%以上的面积,采光系数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 50033的要求。

  7总建筑面积60%及以上的区域,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高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规定的目标值。

  7.2.4主要大进深空间自然采光系数满足采光要求的面积比例宜大于75%,或地下空间和高大进深的地上空间自然采光系数≥0.5%的面积宜大于首层地下室面积的20%。

  7.2.5场地内环境噪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的规定。

  7.2.6建筑室内声环境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的要求。

  7.2.7主要功能房间的室内噪声级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和高要求标准的平均数值。

  7.2.8主要功能房间的外墙、隔墙、楼板和门窗的隔声性能宜优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的低限要求和高要求标准的平均数值。

  7.2.9建筑设计时宜合理安排建筑平面和空间,防止噪声干扰;设备系统设计时宜采取噪声振动控制措施,且同层排水或新型降噪管使用率宜高于50%。

  7.2.10景观设计文件中应有生态修复措施,充分利用表层土。明确建设过程中确需改造的场地内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并制定生态恢复计划。

  7.2.11建筑绿地应具有重要的公共属性,并向社会公众开放。

  7.2.12绿化方式、植物配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环境绿化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植物,以乡土植物为主;架空层的覆土深度应达到1.5米的要求。

  2应采用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绿化方式。

  3凡具备屋面绿化、墙面绿化和中庭绿化条件的建筑,应合理采用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方式。

  7.2.13机动车停车设施,应至少满足下列要求中的2项:

  1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等方式节约集约用地;

  2采用错时停车方式向社会开放,提高停车场使用效率;

  3停车设施不挤占行人活动空间。

  7.2.14建筑选址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场地出入口到达公共汽车站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或到达轨道交通站的步行距离不超过800m;

  2场地出入口500m范围内设有2条或2条以上线路的公共交通站点(含公共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

  3有便捷的人行通道联系公共交通站点;

  4场地内人行通道均应采用无障碍设计,且与建筑场地外人行通道无障碍连通。

  7.2.15公共服务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2种功能及以上的公共建筑集中设置,或公共建筑兼容2种及以上的公共服务功能;

  2联合建设时配套辅助设施设备共同使用、资源共享;

  3公共空间宜向社会公众开放;

  4室外活动场地错时向周边居民免费开放。

  7.2.16建筑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规定的使用区域,宜使主要功能房间70%以上的区域都能通过外窗看到室外自然景观,且无视线干扰。

  2屋面和东、西外墙外表面材料太阳辐射吸收系数应低于0.6。

  3宜采取可调节遮阳措施,且可调节面积不低于外墙可透光面积的60%。

  4外窗可开启面积比例不宜低于40%,玻璃幕墙可开启部分面积比例不宜低于5%。

  5全空气空调系统应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其最大可调新风比不应低于75%。

  7.3资源综合利用

  7.3.1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建筑,房间内的温度、湿度等设计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

  7.3.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指标宜满足附录E的要求,或供暖空调全年计算负荷降低幅度不宜低于10%。

  7.3.3供暖空调系统的冷、热源机组能源效率不宜低于国家现行有关能效等级标准规定的第2级要求。

  7.3.4集中空调冷热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冷(热)比宜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规定值的20%及以上。

  7.3.5宜采用热泵、空调余热、其他废热等节能方式供应生活热水,且其提供的能量不低于生活热水耗能量的60%。

  7.3.6宜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且由可再生能源提供的生活用热水比例不低于50%,或提供的空调用冷量和热量的比例不低于25%。

  7.3.7项目地下建筑面积与总用地面积之比不宜低于50%。

  7.3.8宜对场址范围内的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加以利用。且利用率不低于30%,或利用面积不低于300㎡。

  7.3.9建筑给排水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4、《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GB/T 18920、《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 50335等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

  7.3.10建筑给排水系统应满足下列要求:

  1应制定水资源利用方案;

  2供水系统应充分利用市政压力;

  3加压供水系统应选用节能高效的设备。

  7.3.11用水器具应符合现行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及《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 18870的要求。

  7.3.12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管网漏损,并满足下列要求:

  1选用密闭性能好的阀门、设备,使用耐腐蚀、耐久性能好的管材、管件;

  2根据水平衡测试的要求安装分级计量水表,安装率达100%。

  7.3.13给水系统无超压出流现象,且卫生器具用水点供水压力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不高于0.20mPa;

  2不低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

  7.3.14用水计量装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按照使用用途,对厨卫、绿化、空调系统、泳池、景观等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

  2按照付费或管理单元情况对不同用户的用水分别设置用水计量装置、统计用水量;

  3公共浴室等设置用者付费的设施,其淋浴器采用刷卡用水。

  7.3.15设计选用的卫生器具用水效率不应低于三级。

  7.3.16硬质铺装地面中透水铺装面积的比例不应低于50%。

  7.3.17宜合理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对场地雨水实施径流总量控制,且场地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60%。

  7.3.18绿化灌溉应采用喷灌、滴灌、微喷灌、渗灌或低压管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7.3.19旅馆、办公、商场类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宜满足下列要求:

  1有市政再生水供应时,室外绿化灌溉、道路浇洒、洗车用水应采用非传统水源;

  2无市政再生水供应时,室外绿化灌溉用水应采用非传统水源。

  其他类型建筑非传统水源利用宜满足下列1项或2项要求:

  1绿化灌溉、道路冲洗、洗车用水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80%;

  2冲厕采用非传统水源的用水量占其用水量的比例不低于50%。

  7.3.20应结合雨水利用设施进行景观水体设计,景观水体利用雨水的补水量大于其水体蒸发量的70%,并至少满足下列1项要求:

  1对进入景观水体的雨水采取控制面源污染的措施;

  2利用水生动植物进行水体净化。

  7.3.21建筑造型要素应简约、功能与装饰构件应一体化设计。

  7.3.22应对建筑结构体系进行优化分析。

  7.3.23建筑构配件设计宜遵循模数协调原则、土建与装修工程宜采用一体化设计。

  7.3.24混凝土结构中的梁、柱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不低于400mPa级的热轧带肋钢筋。

  7.3.25混凝土结构中受力普通钢筋使用不低于400mPa级钢54筋的用量应高于受力普通钢筋总量的70%,钢结构中Q345及以上高强钢材用量占钢材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

  7.3.26现浇混凝土应采用预拌混凝土。

  7.3.27建筑砂浆宜采用预拌砂浆。

  7.3.28混凝土结构建筑应采用高耐久性的高性能混凝土,其用量占混凝土总量的比例高于50%;钢结构建筑应采用耐候结构钢或耐候型防腐涂料。

  7.3.29宜选用工厂化预制生产的建筑构、配件,预制装配率不低于15%,且运输距离应控制在水路500Km以内,陆路200Km以内。

  7.3.30公共建筑中可变化功能的室内空间宜采用可重复使用的隔断(墙),且可重复使用隔墙和隔断面积比例不低于可变换功能的室内空间全部隔墙和隔断面积之和的30%。

  7.3.31在保证安全和不污染环境的情况下,宜使用可再循环利用材料,且其重量占建筑材料总重量的比例不低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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