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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广东省实施细则(DBJ 15-51-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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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9-06 16: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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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广东省实施细则(DBJ 15-51-2007)1总则1.0.1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建

  1总则

  1.0.1为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根据广东省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1.0.2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商住楼的商业部分等也应按照公共建筑进行节能设计。

  公共建筑包括以下类型建筑:

  1教育建筑: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

  2办公建筑:行政办公楼、专业办公楼、商务办公楼等;

  3科学研究建筑:实验室、科研楼、天文台等;

  4文化、娱乐建筑: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歌舞厅等;

  5商业服务建筑:商场、超级市场、旅馆、餐馆、洗浴中心、美容中心、银行、邮政、电信楼等;

  6体育建筑: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7医疗建筑: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医疗所、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

  8交通建筑: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城市轨道客运站等。

  1.0.3按本细则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旨在通过改善建筑围护结构保温和隔热性能,提高采暖、空调、通风设备及其系统的能效、充分利用自然通风、余热回收等措施,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条件下,有效地降低采暖、通风、空调的总能耗。

  在保证相同的室内热环境舒适参数条件下,与未采取节能措施前相比,公共建筑全年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照明的总能耗应减少50%。

  1.0.4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细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国家和广东省现行的节能相关标准列举如下:

  1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

  《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2001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 144-2004

  《砌体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3-2001

  《节能监测技术通则》GB/T 15316-94

  《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GB/T 8175-87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 102-2003

  广东省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15-30-2002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43-2002

  《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66-2005

  《空气调节系统经济运行》GB/T 17981-2000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 16-92

  《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CECS 45:92

  《建筑用省电装置应用技术规程》CECS 163:2004

  2相关的产品标准:

  《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7-2002

  《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8484-2002

  《建筑外窗采光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11976-2002

  《建筑外门的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漏性能检测方法》GB/T 13686-92

  《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94

  《建筑幕墙空气渗透性能检测方法》GB/T 15226-94

  《建筑外门保温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T 16729-1997

  《PVC塑料窗建筑物理性能分级》GB/T 11793.1-89

  《未增塑聚乙烯(PVC-U)塑料门》JG/T 180-2005

  《未增塑聚乙烯(PVC-U)塑料窗》JG/T 140-2005

  《铝合金门》GB/T 8478-2003

  《铝合金窗》GB/T 8479-2003

  《中空玻璃》GB/T 11944-2002

  《建筑幕墙》JG 3035-1996

  《外墙内保温板》JG/T 159-2004

  《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统》JG 149-2003

  《胶粉聚苯颗粒外墙外保温系统》JG 158-2004

  《膨胀珍珠岩绝热制品》GB/T 10303-2001

  《建筑用热流计》JG/T 3016-94

  《组合式空调机组》GB/T 14294-93

  《风机盘管机组》GB/T 19232-2003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GB/T 17758-1999

  《房间空气调节器》GB/T 7725-2004

  《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源效率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2021.3-2004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6-2004

  《活塞式单级制冷机组及其供冷系统节能监测方法》GB/T 15912-1995

  《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19577-2004

  《延时节能照明开关通用技术条件》JG/T 7-1999

  《家用燃气取暖器》CJ/T 113-2000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GB 6932-94

  《常压容积式燃气热水器》CJ/T 3031-95

  《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户用和类似用途的冷水(热泵)机组》GB/T 18430.2-2001

  《水源热泵机组》GB/T 19409-2003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GB/T 18362-2001

  《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GB/T 18431-2001

  《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户用和类似用途冷水(热泵)机组》GB/T 18430.2-2000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GB/T 18837-2002

  《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GB/T 18836-2002

  1.0.5公共建筑的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应先按第4.2节的各项条款评定设计方案,并据此进行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监理和工程验收;当建筑围护结构热工设计不能完全符合第4.2节的相关强制性条文时,应使用第4.3节“权衡判断”对建筑和建筑热工设计进行综合评价,并据此进行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监理和工程验收。

  1.0.6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和节能计算应以相对独立的单体为设计计算单体,不相连接的或连接不紧密的建筑不可组合成同一单体进行节能计算,但可作为周围环境条件。

  2术语

  2.0.1透明幕墙transparent curtain wall

  可见光可直接透射入室内的幕墙。

  2.0.2可见光透射比visible transmittance

  透过透明材料的可见光光通量与投射在其表面上的可见光光通量之比。

  2.0.3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ntegrated Part Load Value(IPLV)

  用一个单一数值表示的空气调节用冷水机组部分负荷效率指标,它基于机组部分负荷时的性能系数值、按照机组在各种负荷下运行时间的加权因素,通过计算获得。

  2.0.4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法methodology for building envelope trade-off option

  当建筑设计不能完全满足规定的围护结构热工设计要求时,计算并比较参照建筑和所设计建筑的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是否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方法。

  2.0.5参照建筑Reference building

  对围护结构热工性能进行权衡判断时,作为计算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用的假想建筑。

  2.0.6窗墙面积比Area ratio of window to wall

  某一朝向的外窗总面积,与同朝向墙面总面积(包括窗面积在内)之比。

  2.0.7设计建筑Designed building

  正在设计的、需要进行节能设计判定的建筑。

  2.0.8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Power consumption of unit air volume of fan

  空调和通风系统输送单位风量的风机耗功量。单位:W/(m3/h)。

  2.0.9耗电输热比(EHR)Ratio of electricity consumption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ity

  在采暖室内外计算温度条件下,全日理论水泵输送耗电量与全日系统供热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0输送能效比(ER)Ratio of axial power to transferied heat quanity

  空调冷热水循环水泵在设计工况点的轴功率,与所输送的显热交换量的比值。无因次。

  2.0.11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Refrigerating coefficient of performance

  在名义工况下,制冷压缩机的制冷量与压缩机所消耗的功率之比。

  2.0.12名义工况设备能效比(EER)Energy efficiency ratio

  在名义工况下,空调采暖设备的制冷量与该设备所消耗的功率之比。

  2.0.13建筑物内区Innerzone of building

  体量较大的建筑物内部,无外围护结构、但存在内部发热量、需要全年供冷的区域。

  2.0.14窗口外遮阳系数(SD)outside 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

  窗口有外遮阳时透入室内的太阳辐射得热量与在相同条件下没有外遮阳时透入室内的太阳辐射得热量的比值。这个比值的冬季值为冬季采暖期间按太阳辐射照度进行加权平均的数值,夏季值为夏季空调期间的加权平均值。

  水平遮阳、垂直遮阳及挡板遮阳三种基本外遮阳方式的SD值依据本细则附录A进行计算;水平百叶和垂直百叶外遮阳装置的SD则根据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计算。

  2.0.15窗遮阳系数(SC)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

  在给定条件下,太阳辐射透过外窗所形成的室内得热量与相同条件下透过相同面积的标准玻璃(3mm厚透明玻璃)所形成的太阳辐射得热量之比。

  窗的遮阳系数SC可近似地按下式计算:

  2.0.16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SW)overall shading coefficient of window

  考虑窗本身和窗口的建筑外遮阳装置综合遮阳效果的一个系数,其值为窗本身的遮阳系数(SC)与窗口的建筑外遮阳系数(SD)的乘积。

  某个朝向外窗的平均综合遮阳系数:该朝向各个外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取各自窗面积的加权平均值。

  外窗的平均综合遮阳系数可按式(2.0.16)计算:

  2.0.18导热系数(λ)thermal conductivity

  在稳态传热条件下,1m厚的材料板,两侧表面温差为1K时,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传递的热量,单位:W/(m·K)。

  2.0.19热阻(R)thermal resistance

  表征围护结构本身或其中某层材料阻抗传热能力的物理量,为材料厚度与导热系数的比值,单位:m2·K/W。

  2.0.20围护结构传热系数(K)overall heat transfer coefficient of building envelope

  在稳态条件下,围护结构两侧环境温度差为1K时,在单位时间内通过单位面积围护结构的传热量,单位:W/(m2·K)。

  单层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K:

  2.0.22材料蓄热系数(S)heat store coefficient of material

  当某一足够厚度单一材料层一侧受到谐波热作用时,表面温度将按同一周期波动;通过表面的热流波幅与表面温度波幅的比值,单位:W/(m2·K)。其值越大,材料的热稳定性越好。

  2.0.23热惰性指标(D)index of thermal inertia

  表征围护结构对温度波衰减快慢程度的无量纲指标。D值越大,温度波在其中的衰减越快,围护结构的热稳定性越好。

  单层材料围护结构的热惰性指标:

  2.0.25太阳辐射吸收系数(ρ)absorptance coefficient of solar radiation

  表面吸收的太阳辐射热与其所接受到的太阳辐射照度之比。

  3室内环境节能设计计算参数

  3.0.1空气调节系统室内计算参数宜符合表3.0.1的规定。

  1表3.0.2中未包括的建筑类型,其新风量应按照相关标准确定。

  2在考虑表3.0.2所列设计新风量值时,尚应根据保证空调房间正压值(宜取5~10Pa,但不应大于50Pa)所需的新风量进行校核,设计新风量应按以上两者的较大值选用。

  3对于出现最多人数的持续时间少于3h的房间,所需新风量可按室内的平均人数确定,该平均人数不应少于最多人数的1/2。

  4对于人员停留时间等于或超过3h的房间,所需新风量可按室内设计人数计算。

  5如果选用的设计参数标准高于本细则表3.0.2规定的取值,应采取相应的外围护结构或空调节能技术措施,确保其能耗指标不因设计参数的变更而提高。

  4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

  4.1一般规定

  4.1.1建筑总平面的布置和设计,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导风向,利用夏季自然通风。

  4.1.2建筑的主朝向宜采用南北向或接近南北向,主要房间宜避开夏季最大日射朝向。

  1建筑平面布置时,不宜将主要办公室、客房等设置在正东和正西、西北方向。

  2不宜在建筑的正东、正西和西偏北、东偏北方向设置大面积的玻璃门窗或玻璃幕墙。

  4.1.3办公建筑、旅游、餐饮、学校、医院、交通建筑等的平面布置宜结合外门窗洞口位置、门、通道等组织好自然通风。

  4.1.4建筑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内部的平面设计,应合理确定冷热源和空调机房的位置,尽可能缩短冷、热水系统和风系统的输送距离。

  4.2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4.2.1各城市的建筑气候分区按表4.2.1确定。

  1外凸超过500mm的凸窗顶面和侧面应做隔热处理,其传热系数分别不应大于0.9W/(m2·K)和2.0W/(m2·K)。

  2当屋面和墙体所用材料的热工性能指标不在本细则附录中时,必须注明有关节能材料或产品的性能指标要求。

  3东、西墙和屋面的隔热性能应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的隔热要求。

  4典型外墙和屋面构造的热工性能参数可以按本细则附录D、附录E计取。

  5某个朝向墙体或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按照(2.0.21)式计算。

  4.2.3在冬季,夏热冬冷地区的外墙与屋面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内空气的露点温度。低于露点温度时,应在热桥部位增加相应的保温措施。

  4.2.4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不能满足表4.2.2-1、表4.2.2-2的规定时,其热工性能可按表4.2.4-1~表4.2.4-4选择,或按本细则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当窗(包括透明幕墙)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4。

  4.2.5制冷负荷大的建筑,外窗(包括透明幕墙)宜设置外遮阳,外遮阳的遮阳系数按本细则附录A确定,水平百叶和垂直百叶外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根据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热工计算规程》计算。

  4.2.6屋面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应大于屋面总面积的20%,当不能满足本条文的规定时,必须按本细则第4.3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4.2.7公共建筑的空调房间,除对室内温度、湿度、风速有严格要求的特殊房间(如档案库、陈列室、手术室等)外,均应设置开启窗或采用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4.2.8房间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窗面积的30%;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不应小于10%,当窗墙面积比小于12%时,外窗应全部可开启。透明幕墙应具有不小于房间透明面积20%的可开启部分,或设有不小于20次/小时换气能力的独立通风换气装置。

  4.2.9建筑外门应采取避免空气渗透的节能措施。

  4.2.10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 7107规定的4级。

  4.2.11透明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 15225规定的3级。

  4.2.12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宜采用下列隔热措施;计算屋面和外墙热阻时,各项节能措施的当量热阻附加值,可按表4.2.12取值。

  4.2.13建筑设计宜采取以下措施,改善围护结构的隔热性能:

  1建筑的外窗、玻璃幕墙面积不宜过大。空调房间不宜在东、西朝向大面积采用外窗、玻璃幕墙;

  2建筑门窗、玻璃幕墙的玻璃宜采用吸热玻璃(包括绿色玻璃、茶色玻璃、蓝色玻璃等)、镀膜玻璃(包括镀热反射膜、Low-E膜、阳光控制膜等)、贴膜玻璃(包括贴热反射膜、Low-E膜、阳光控制膜等)等,或采用由上述玻璃品种组合的中空玻璃;

  3建筑的向阳面,特别是东、西朝向的玻璃窗、玻璃幕墙,宜采取各种固定或活动式遮阳等有效的外遮阳措施。在建筑设计中宜结合外廊、阳台、挑檐等处理方法进行遮阳;

  4建筑外窗、玻璃幕墙的遮阳应综合考虑建筑效果、建筑功能和经济性,合理采用建筑外遮阳,与特殊的玻璃系统相配合;

  5屋面、东墙、西墙宜采用通风构造,或采取遮阳、绿化等措施;

  6外墙外表面宜采用浅色饰面(如浅色粉刷、涂层和面砖等);

  7钢结构等轻型结构体系建筑,其外墙宜采用空气间层;

  8公共建筑的出入口处,频繁开启的外门宜设置空气幕或采用自动门、闭门器等防空气渗透措施。

  4.2.14建筑幕墙设计宜采取以下措施,改善幕墙的保温、隔热性能:

  1应在窗槛墙、天花等部位采取保温、隔热措施;

  2医院、办公、旅游、学校、交通等建筑的外窗应设置足够的开启面积,并应与建筑的使用空间相协调。采用玻璃幕墙时,在有人员经常活动的房间,玻璃幕墙均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或独立的通风换气装置;

  3当建筑采用双层玻璃幕墙时,宜采用空气外循环的双层形式。空调建筑的双层幕墙,其夹层内应设置可以调节的活动遮阳装置,并宜采用智能控制;

  4建筑幕墙的非透明部分,应充分利用幕墙面板背后的空间,采用高效、耐久的保温材料进行保温;

  5空调建筑大面积采用玻璃窗、玻璃幕墙时,根据建筑功能、建筑节能的需要,采用智能化控制的遮阳系统、通风换气系统等。智能化的控制系统应能够感知天气的变化,能结合室内的建筑需求,对遮阳装置、通风换气装置等进行实时的控制,达到最佳的室内舒适效果和降低空调能耗。

  4.3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

  4.3.1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权衡判断应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1根据所设计建筑生成参照建筑;

  2计算参照建筑在规定条件下的采暖空调能耗;

  3将参照建筑的采暖空调能耗作为所设计建筑的采暖空调能耗限值;

  4计算设计建筑的采暖空调能耗,如大于参照建筑的采暖空调能耗限值,应调整窗墙比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使之不超过限值。调整后的建筑的采暖空调能耗不高于参考建筑,则可判定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

  5东、西墙和屋面的隔热性能应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的隔热要求。

  4.3.2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和使用功能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包括:气象条件、空调、照明设备的性能参数、运行时间等)。参照建筑按以下步骤确定:

  1当所设计建筑每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均不大于本细则第4.2.4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应按窗墙比取本细则表4.2.2-1、表4.2.2-2中的限值;

  2当所设计建筑某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细则第4.2.4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该朝向的每个窗户(包括透明幕墙)均应按比例缩小,使该朝向窗墙比缩小至0.7,且外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应取本细则表4.2.2-1、表4.2.2-2中的限值;

  3当所设计建筑的屋面透明部分的面积不大于本细则第4.2.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面透明部分的热工性能参数应取本细则表4.2.2-1、表4.2.2-2中的限值;

  4当所设计建筑的屋面透明部分的面积大于本细则第4.2.6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的屋面透明部分的面积比应按比例缩小至20%,且热工性能参数应取本标细则表4.2.2-1、表4.2.2-2中的限值。

  4.3.4所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全年采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的计算必须按照本细则附录B的规定进行。

  4.3.5进行权衡判断所采用的能耗计算软件应为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认可的软件。

  4.4节能设计中建筑设计的内容

  4.4.1进行建筑节能设计时,在规划设计方案阶段应满足4.1.1、4.1.2、4.1.3条的要求。

  4.4.2在进行空调机房和冷热源布置时应满足4.1.4条的要求。

  4.4.3根据4.2.1条的规定确定建筑所在地的气候分区,根据气候分区和4.2.2条确定建筑围护结构的要求。

  4.4.4根据建筑各个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和4.2.2条的表格,确定对外门窗或透明幕墙的性能要求。

  4.4.5根据各项要求,选择合适的墙体、门窗、幕墙、屋面构造,然后核算各围护结构的性能指标;计算各个朝向的墙体、门窗(包括透明幕墙)、屋面的平均性能指标,并与4.2.2条、4.2.6条中的要求核对。若满足要求,则围护结构的性能指标满足要求;若不满足要求,则与4.2.4条中的要求进行对比,若满足要求,则围护结构的性能指标满足要求;或根据4.3节进行权衡计算,直到所设计建筑的空调采暖能耗低于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能耗。

  4.4.6若采用了外遮阳措施,应将外遮阳系数计入外窗(包括透明幕墙)的综合遮阳系数中。

  4.4.7建筑室内冬季湿度较大或围护结构局部热桥明显时,应对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温度进行计算,核算其是否低于露点温度。

  4.4.8在建筑通风方面,应该采取措施,满足4.2.7条和4.2.8条的要求。

  4.4.9透明外窗和透明幕墙气密性应满足4.2.10条和4.2.11条的要求。

  4.4.10围护结构设计宜采取4.2.13和4.2.14条的有关措施。

  5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作为选择集中空气调节系统末端设备、确定管道直径、选择冷热源设备容量的基本依据。

  采暖空调负荷计算软件应采用经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认可的计算软件。

  5.2采暖

  5.2.1冬季采暖应与空调系统相结合,采用空调设备进行采暖,不宜另设独立的集中热水采暖系统。

  5.3通风与空气调节

  5.3.1使用时间、温度、湿度基数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空调设计时应根据使用要求来合理划分空调风系统,空调使用时间不同的空调区应独立设置空气调节风系统。

  5.3.2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人员较多或有必要集中进行温、湿度控制和管理的空气调节区,其空气调节风系统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不宜采用风机盘管系统。

  商场、影剧院、营业式餐厅、展厅、候机(车)楼、多功能厅、体育馆等公共建筑中的主要功能房间可不再分区控制各区域温度,宜采用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

  5.3.3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并当功能上无特殊要求时,应采用单风管送风方式。

  5.3.4下列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的。

  5.3.5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5.3.6设计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装置。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1在系统设计时其新风风道尺寸应能满足最大新风运行的需要,新、回风管上应设置全自动的防火调节阀或全自动的多叶调节阀,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

  2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50%,允许时宜取更大值。

  3空调机房宜尽量在靠近外墙设置,并预留进(排)风口(百叶)。

  4排风系统应与新风量的调节相适应,可采取以下设计方式:

  (1)当空调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不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空调风系统在最大新风比运行时,可通过打开全部外窗自然排风。

  (2)当空调房间可开启外窗面积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需要设置双风机空调系统或独立排风系统。

  方式①应为“定风量送风机+定风量回风机”,通过调节新风、回风和排风阀来改变新风及排风大小。方式②应为“定风量送风机+双速排风机”(此双速风机低速时,排风量满足最小新风量的80~90%,高速时,排风量满足最大新风量的80~90%);在过渡季节,应实现最大新风比运行。方式②中的双速排风机也可换作一台满足最小新风量的80~90%的小风机与一台满足最大新风量的80~90%的大风机搭配使用。

  5.3.7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空气调节房间时,系统的新风量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5.3.8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2浓度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5.3.9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

  5.3.10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划分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并注意防止冬季室内冷热风的混合损失。

  5.3.11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满足室内噪声要求情况下,宜采用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

  5.3.12设计风机盘管系统加新风系统时,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区内,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5.3.13对于建筑顶层、或者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较高时,不宜直接从吊顶内回风。

  5.3.14集中空调系统内设有集中排风系统时,宜设置排风热回收装置,且排风热回收需按以下原则设置:

  1排风热回收装置(全热和显热)的额定热回收效率不应低于60%。

  2全空气直流式空气调节系统,总送风量在3000m3/h~10000m3/h时,应至少有总风量的80%设置热回收装置;总送风量大于10000m3/h时,应至少有总风量的60%、且风量不得小于8000m3/h设置热回收装置;

  3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系统的设计最小新风量大于4000m3/h,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差大于或等于8℃时,宜设置热回收装置;

  4带回风的全空气空调系统,总风量大于20000m3/h、最小新风比大于40%,且新风与排风的温差大于或等于8℃时,宜设置热回收装置;

  5应跨越热回收装置设置旁通风管,在过渡季节使新风不经过热回收装置。

  5.3.15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的空气调节区(房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房间)分别安装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

  5.3.16选配空气过滤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50Pa(粒径大于或等于5.0μm,效率:8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00Pa;

  2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80Pa(粒径大于或等于1.0μm,效率:7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60Pa;

  3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最大新风运行的需要。

  5.3.17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设计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的新风送风道。确需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绝热材料应选用吸水性小的产品。

  5.3.18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采用闭式循环水系统;

  2只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热转换的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两管制水系统;

  3当建筑物内部分空气调节区需全年供冷水,部分空气调节区则冷、热水定期交替供应时,宜采用分区两管制水系统;

  4全年运行过程中,供冷和供热工况频繁交替转换或需同时使用的空气调节系统,宜采用四管制水系统,水系统的电动阀关闭压力应不小于电动阀前后压差;

  5系统较小或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不大时,宜采用一次泵系统;在经过包括设备的适应性、控制系统方案等技术论证后,在确保运行安全可靠且具有较大的节能潜力和经济性的前提下,一次泵可采用变速调节的方式;

  6系统较大、阻力较高、各环路负荷特性或压力损失相差悬殊时,应采用二次泵系统;二次泵宜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7冷水机组的冷水供、回水设计温差应不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宜尽量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8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宜优先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9采用集中冷却的水环热泵空调系统,冷却水泵宜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10采用水/水或汽/水热交换器间接供冷供热的循环水系统,负荷侧的二次水循环泵宜根据流量需求的变化采用变速变流量调节方式;

  11应通过合理划分和均匀布置环路,并进行水力平衡计算,合理选用水管管径,减少各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当相对差额大于15%时,应在计算的基础上,根据水力平衡要求配置必要的水力平衡装置。

  5.3.19选择两管制空气调节冷、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冷水循环泵和热水循环泵宜分别设置。

  5.3.20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冷却塔与建筑物、冷却塔与冷却塔之间应有足够距离,遮挡板的设置应充分保证空气的流通,可采用板条型遮挡或下部留出足够的进风面积;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5.3.21空气调节系统送风温差应根据焓湿图(h-d)表示的空气处理过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大夏季设计送风温差。

  1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

  2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

  3采用置换通风方式时,不受上述限制。

  5.3.22建筑空间高度大于或等于10m、且体积大于10000m3时,宜采用分层空气调节系统。

  5.3.23有条件时,空气调节送风宜采用通风效率高、空气龄短的置换通风型送风模式。

  5.3.24除特殊情况外,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应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

  5.2.25经技术、经济比较可行的情况下,可采用温、湿独立控制(处理)的制冷空调系统。

  5.3.26建筑内空气调节风系统的作用半径不宜过大。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Ws)应按式(5.3.26)计算,并不应大于表5.3.26中的数值。

  1区域管道或最远环路总长度过长的水系统,输送能效比(ER)的限制可参照执行此条规定。

  2对于多次泵系统,每增加一次泵,输送能效比(ER)可增加0.00312。

  3水泵设计扬程,应包括多次泵系统中的一次泵和多次泵扬程之和。当多台多次泵各自的扬程和效率不同时,多次泵的扬程和效率可按照流量的加权平均值计算。

  4水泵在设计工作点的效率,应按实际选用水泵样本提供的设计工况的效率确定。当一次泵各自的效率不同时,一次泵的效率可按照流量的加权平均值计算。在多次泵系统中应为一次泵和多次泵效率的平均值。

  5降低输送能效比(ER)通常可采取下列一些措施:

  (1)通过经济技术论证后,提高供回水温差;

  (2)采用经济比摩阻的下限值,适当放大管道管径;

  (3)选择工作点在高效率区域的水泵;

  (4)选择低阻力的制冷空调设备。

  6应在设备表上注明水泵设计工作点的最小效率及制冷空调设备最大阻力损失。

  5.3.28空气调节冷热水管的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 15586的经济厚度和防表面结露厚度的方法计算,建筑物内空气调节水管的保温层厚度亦可参照本规范附录C选用。

  5.3.29空气调节风管保温材料的最小热阻应符合表5.3.29的规定。

  5.3.30空气调节保冷管道的保温层外,应设置隔汽层和保护层。

  5.3.31当小型公共建筑采用多联机或分体式空调机时,应考虑空调机的安放位置和搁板构造,设计安放位置时应避免多台相邻室外机排风气流的相互干扰,设计搁板构造时应有利于空调机吸入和排出气流的通畅,空调室外机的进、排风口不应被遮挡,为美观而设置的遮蔽百叶应采用水平百叶,且透气率应达到90%以上。不应将空调室外机设置在闭口天井内,或宽度小于4m且进深大于6m的凹槽内。

  5.3.32当室外热环境参数优于室内热环境时,小型公共建筑宜采用自然通风使室内达到热舒适及空气质量要求;当自然通风满足不了要求时,可辅以机械通风;当机械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空调。

  5.4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

  5.4.1空气调节与采暖系统的冷、热源宜采用集中设置的冷(热)水机组或供热、换热设备。机组或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结合当地能源结构及其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经综合论证确定:

  1具有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时,宜作为采暖或空调的热源;

  2具有热电厂的地区,宜推广利用电厂余热的供热、供冷技术;

  3具有充足的天然气供应的地区,宜推广应用燃气空气调节技术;在具有稳定热量消耗的项目中,宜推广应用分布式热电冷联供技术,实现电力和天然气的削峰填谷,提高能源的综合利用率;

  4具有多种能源(热、电、燃气等)的地区,宜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技术;

  5具有天然水资源或地热源可供利用时,宜采用水(地)源热泵供冷、供热技术。

  5.4.2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的热源:

  1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和电价优惠地区的建筑;

  2以供冷为主,采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3无集中供热与燃气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4夜间可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蓄热式电锅炉不在日间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建筑;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

  5.4.3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5.4.3的规定。

  5.4.5水冷式电动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宜按下式计算和检测条件检测:

  5.4.8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的选用应根据不同气候区,按下列原则确定:

  1较适用于夏热冬冷地区的中、小型公共建筑;

  2夏热冬暖地区采用时,应以热负荷选型,不足冷量可由水冷机组提供。

  5.4.9冷水(热泵)机组的单台容量及台数的选择,应能适应空气调节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要求。当空气调节冷负荷大于528kW时不宜少于2台。

  5.4.10采用蒸汽为热源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收用汽设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优先采用闭式系统。

  5.4.11对于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一定量的供冷需求的建筑,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应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

  5.5监测与控制

  5.5.1集中采暖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其内容可包括参数检测、参数与设备状态显示、自动调节与控制、工况自动转换、能量计量以及中央监控与管理等,具体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5.2间歇运行的空气调节系统,宜设自动启停的控制装置;控制装置应具备按预定时间进行最优启停的功能。

  5.5.3冷、热源系统的控制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对系统的冷、热量的瞬时值和累计值进行监测,冷水机组优先采用由冷量优化控制运行台数的方式;

  2冷水机组或热交换器、水泵、冷却塔等设备连锁起停;

  3对供、回水温度及压差进行控制或监测;

  4对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及故障报警;

  5技术可靠时,宜考虑对冷水机组出水温度进行优化设定。

  5.5.4总装机容量较大、数量较多的大型工程冷、热源机房,宜采用机组群控方式。

  5.5.5采用二次泵系统的空气调节水系统,其二次泵应采用自动变速控制方式。

  5.5.6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冷水机组运行时,宜对冷却水最低回水温度的进行控制;

  2冷却塔风机的运行台数控制或风机调速控制;

  3采用冷却塔供应空气调节冷冻水时的供水温度控制;

  4排污控制,可采用的自动控制方法为定期排污或控制离子浓度排污。

  5.5.7空气调节风系统(包括空气调节机组)应满足下列基本控制要求:

  1空气温度的监测和控制;当对湿度有要求时,还应对空气湿度进行监测和控制;

  2采用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变新风比焓值控制方式;

  3采用变风量系统时,风机宜采用变速控制方式;

  4设备运行状态的监测及故障报警;

  5需要时,设置盘管防冻保护;

  6过滤器宜设置超压报警或显示;

  7对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空气调节机组,应采用比例、积分式电动二通阀(常闭型,且能自动复位)水量控制方式。

  5.5.8对于末端变水量系统中的风机盘管,应采用电动温控阀(常闭型)和三挡风速结合的控制方式。

  5.5.9以排除房间余热为主的通风系统,宜设置通风设备的温控装置。

  根据房间温度,对通风设备通常采用的控制方法有:

  1控制通风设备运行台数;

  2对于单台风机采用改变风机转速来改变排风量;

  3双位控制,根据设定温度的上、下限,控制风机的启、停运行。

  5.5.10地下停车库的通风系统,宜根据使用情况对通风机设置定时启停(台数)控制或根据车库内的CO浓度进行自动运行控制。

  5.5.11采用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宜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分楼层、分室内区域、分用户或分室的冷、热量计量装置;建筑群的每栋公共建筑及其冷、热源站房,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5.5.12对建筑面积20000m2以上的全空气调节建筑,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空气调节系统、通风系统,以及冷、热源系统宜采用直接数字控制系统。

  6建筑照明节能设计

  6.1照明功率密度值

  6.1.1办公建筑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6.1.1的规定。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6.1.6设装饰性灯具场所,可将实际采用的装饰性灯具总功率50%计入照明功率密度值的计算。

  6.1.7设有重点照明的商店营业厅,该楼层营业厅的照明功率密度值每平方米可增加5W。

  6.2照明控制

  6.2.1公共建筑的走廊、楼梯间、门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宜采用集中控制,并按建筑使用条件和天然采光状况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

  6.2.2体育馆、影剧院、候机厅、候车厅等公共场所应采用集中控制,并按需要采取调光或降低照度的控制措施。

  6.2.3旅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节能控制型总开关。

  6.2.4每个照明开关所控光源数不宜太多。每个房间灯的开关数不宜少于2个(只设置1只光源的除外)。

  6.2.5房间或场所装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宜按下列方式分组控制:

  1所控灯列与侧窗平行;

  2电化教室、会议厅、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按靠近或远离讲台分组。

  6.2.6有条件的场所,宜采用下列控制方式:

  1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按该场所照度自动开关灯或调光;

  2个人使用的办公室,采用人体感应或动静感应等方式自动开关灯;

  3旅馆的门厅、电梯大堂和客房层走廊等场所,采用夜间定时降低照度的自动调光装置;

  4大中型建筑,按具体条件采用集中或集散的、多功能或单一功能的自动控制系统。

  6.3维护与管理

  6.3.1建筑应能以用户为单位计量和考核照明用电量。

  6.3.2应建立照明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1应有专业人员负责照明维修和安全检查并做好维护记录,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照明运行;

  2应建立清洁光源、灯具的制度,根据标准规定的次数定期进行擦拭;

  3宜按照光源的寿命或点亮时间、维持平均照度,定期更换光源;

  4更换光源时,应采用与原设计或实际安装相同的光源,不得任意更换光源的主要性能参数。

  6.3.3重要大型建筑的主要场所的照明设施,应进行定期巡视和照度的检查测试。

  7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7.1一般规定

  7.1.1建筑设计方案图纸和建筑施工图设计图纸的“建筑设计总说明”中,应单列“建筑节能设计说明”章节,在建筑节能设计说明中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本工程节能设计的依据: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2004;

  《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93;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2007。

  2建筑节能设计参数:

  在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图纸报审时应依照图纸中“建筑节能设计参数表”,另行填写“××市(地区)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3本工程节能产品的要求:墙体构造、屋面构造中采用的保温材料(材料名称)的导热系数限值(λ≤××W/m·K),门窗工程采用的玻璃(玻璃品种名称)的遮阳系数限值(如限值Se≤××)。

  4节能产品的抽样送检项目及数量应按国家和广东省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并应在施工安装前由监理人员督促施工单位抽样送检合格并签字。

  7.1.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应分为建筑方案报建审查、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审查三个环节。

  7.1.3建筑方案初步设计阶段,应由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图纸审核人对照本细则4.1.1~4.1.4条进行内部审查。

  7.1.4在建筑规划报建阶段,政府规划审批部门应依据本细则4.1.1~4.1.4条进行建筑设计方案的节能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7.1.5施工图设计阶段,应由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图纸审核人对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进行进行内部审查。

  7.1.6施工图设计审查阶段,应由施工图审图单位依据本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7.1.7水、电、暖通初步设计阶段,应由设计单位的工程设计图纸审核人对照本细则相关条款进行内部审查。

  7.1.8水、电、暖通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施工图审图单位应依据本细则的相关条款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7.1.9全部符合本细则强制性条文(包括建筑、暖通空调设备、照明的强制性条文)的设计,可以判定节能设计合格。

  7.1.10施工图审查机构对于节能审查不合格的设计图纸应退回委托单位,待建筑设计修改后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签署意见。

  7.1.11对产生建筑节能争议的设计项目或竣工工程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节能设计审查。

  7.2按照规定性指标进行建筑围护结构审查

  7.2.1按照本细则4.2.1条判断所设计的公共建筑所属气候分区。根据不同的气候分区,确定审查的具体要求。

  7.2.2使用第4章规定性指标设计的施工图,则按规定性指标逐条进行图纸审查。

  7.2.3按照本细则4.1.1~4.1.3条的要求审查设计总平面图上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通风、遮阳、绿化等内容,并在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

  7.2.4按照建筑设计图审查所设计建筑的体型、平面布置和门窗布置是否满足本细则4.1.2条的要求,并在审查报告中提出意见。

  7.2.5查阅屋面的平均传热系数K,审查其是否符合本细则表4.2.2-1、表4.2.2-2的规定;如不符合,则需按7.3节进行节能审查。

  7.2.6如有天窗(或采光顶),审查天窗的指标是否符合本细则4.2.2、4.2.6条的要求;如不符合,则需按7.3节进行节能审查。

  7.2.7审查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K,检查是否符合本细则表4.2.2-1、表4.2.2-2的规定;如不符合,则需按7.3节进行节能审查。

  7.2.8审查建筑各朝向的窗墙面积比、外窗平均综合遮阳系数Sw和外窗平均传热系数K,是否符合本细则表4.2.2-1、表4.2.2-2的规定,如不符合,则需按7.3节进行节能审查。

  7.2.9审查屋面、轻质墙体的隔热性能指标,审查屋面、东墙、西墙的隔热性能是否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隔热要求,如不满足,则节能审查不通过。

  7.2.10检查外窗可开启面积是否符合本细则第4.2.8条的规定。

  7.2.11根据建筑图纸上外窗所处的位置及本细则4.2.10、4.2.11条要求,核查所选用外窗、玻璃幕墙的气密性能指标。

  7.2.12如以上审查项目全部合格,则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通过,可按照7.4节进行建筑设备节能设计审查。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项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7.2.13如以上7.2.5~7.2.8项审查有不合格项目,则应按照7.3节的权衡判断法进行节能设计审查。

  7.3按照权衡判断法进行围护结构审查

  7.3.1按照本细则4.2.1条判断所设计的公共建筑所属气候分区。使用本细则权衡判断法进行节能设计的施工图,应按规定进行节能设计审查。

  7.3.2先按照7.2.2~7.2.5条和7.2.10条、7.2.11条进行审查。

  7.3.3如天窗的面积不符合规定,则可以进行权衡判断。但天窗的面积不允许超过屋面面积的30%。

  7.3.4如屋面、外墙、外窗的相关参数不符合4.2.2条规定,则可以与表4.2.4-1~表4.2.4-4的规定进行核查,如果符合,可判定设计符合要求,否则进行权衡判断。

  7.3.5按照4.3.2条的有关规定确定参照建筑。

  7.3.6确定审查用软件。审查软件(包括版本号)应与节能设计所用软件相同。

  7.3.7将所设计建筑和参照建筑输入审查用软件,审查所设计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是否超过参照建筑。如超过,则节能审查不通过。

  7.3.8审查屋面、东墙、西墙的隔热性能是否满足《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的隔热要求,如不满足,则节能审查不通过。

  7.3.9如以上审查项目全部通过,则围护结构节能设计审查通过,可按照7.4节进行建筑设备节能设计审查。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项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如果某个朝向的墙体或外窗的相关参数不符合第4章强制性条文,应在报告中予以说明。

  7.4建筑设备审查

  7.4.1根据本细则5.1.1条规定,对建筑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进行复核,并对末端设备、管道直径、冷热源设备容量的确定进行复核,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7.4.2检查采暖和空调的热源是否满足5.4.2条的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7.4.3如果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检查机组的性能系数(COP)是否满足5.4.3条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7.4.4如果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面式空气调节机组时,检查其能效比(EER)是否满足5.4.6条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7.4.5如果采用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检查其性能参数是否满足5.4.7条规定,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7.4.6对于空调系统采用的各项节能措施进行审查,判定是否符合本细则相应的条款的规定,不符合的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主要检查项目包括:

  1检查空调系统分区是否符合5.3.1条的规定;

  2检查新风系统设计是否符合5.3.6~5.3.9条的规定;

  3检查输配系统设计是否符合5.3.18~5.3.21、5.3.27条的规定;

  4检查冷热源设计是否符合5.4.1、5.4.4、5.4.5、5.4.8~5.4.11条的规定;

  5检查监测与控制设计是否符合5.5.3、5.5.5~5.5.8条的规定。

  7.4.7如以上审查项目全部合格,则节能审查通过。对于非强制性审查内容,不符合的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

  7.5建筑照明与配电审查

  7.5.1根据本细则6.1.1~6.1.5条规定,根据建筑类型,对建筑照明密度进行复核,如不符合,则判定审查不通过。

  7.5.2根据本细则6.2.1~6.2.6条规定,对于照明控制系统采用的各项节能措施进行审查,判定是否符合本细则相应条款的规定,不符合的应在审查报告中说明。

  7.6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资料

  7.6.1建筑设计单位应向施工图审查单位提供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墙、窗、屋面等按朝向、围护结构类型统计的面积和性能指标清单表;

  2各朝向窗墙面积比Cm的计算;

  3玻璃遮阳系数Se、外遮阳系数SD、综合遮阳系数SW的计算;

  4外墙的平均传热系数Km及平均热惰性指标Dm的计算;

  5屋面的传热系数K及热惰性指标D的计算;

  6东、西墙及屋面夏季内表面最高温度Өi的计算;

  7空调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

  8空调冷(热)水泵、冷却塔水泵扬程的计算;

  9冷(热)水系统、冷却水系统的输送能效比(ER)的计算;

  10通风、空调风系统阻力的计算(当风管长度L>30m)及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WS)计算;

  11采用权衡判断法进行设计时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的计算。

  当送审建筑工程未采用集中式空调系统时,计算书不含以上第7~10项的内容;当围护结构的规定性指标均符合要求时,计算书可不含第11项的内容。

  7.6.2建筑设计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向施工图审查单位填报以下表格(表7.6.2-1~表7.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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