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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站“以大代小”可行性研究

来源:
时间:2024-09-06 2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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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6日关于光伏电站“以大代小”可行性研究的最新消息:光伏行业即将迎来设备的大规模更新换代,对于光伏发电领域而言,会呈现两个利好结果。一个是电厂,在2013年之前,运营十年左右或者十年以上的电厂进行“以大代小”的升级改造;二是电力设备

光伏行业即将迎来设备的大规模更新换代,对于光伏发电领域而言,会呈现两个利好结果。一个是电厂,在2013年之前,运营十年左右或者十年以上的电厂进行“以大代小”的升级改造;二是电力设备企业进行高质量发展,在技术层面实现更新换代。那么,在实际操作中,光伏电站 “以大代小” 在程序上应该如何操作,过程中需要关注哪些法律风险?

9月6日,由北极星电力网、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联合主办的“2024年光伏新时代论坛”在江苏南京正式召开,会上,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小菊分享了《光伏电站的“以大代小”的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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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菊律师表示,光伏电站“以大代小”是一个新的领域,当前没有对应的法律规定可以遵循,行业内一般参考扩容改造项目程序和报批方法或参考《风电场改造升级和退役管理办法》,同时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电力业务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如果涉及新的送出线路或者用地面积,则遵循接入、送出线路土地、环保、水保等相关政策。

综合来看,光伏电站建设有三点不变,一是投资和建设,原电站的法人主体;二是主管机关,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监管辖区内电场改造升级;三是配套送出工程电网企业,配套送出工程改扩建原则上由电网企业负责。对于电网企业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配套送出工程,允许发电企业投资建设,建设完成后,经电网企业与发电企业双方协商同意,可由电网企业依法依规进行回购。

针对光伏电站“以大代小”项目的实施步骤,王小菊律师总结为七个关键点:1. 发电企业对项目改造升级提出方案,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及以上能源主管部门提出需求,申请变更装机容量。 2. 变电站容量和送出线路有变化,按照新建或扩建重新报批建设手续。 3. 改造项目实施前需重新办理接入系统意见 4. 租用土地合同续约,如永久土地面积或性质出现变化的项目,根据当前土地政策重新办理土地手续。 5. 重新核定补贴,如原容量享受原政策,新增容量享受当年政策。6. 与电网重新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7. 重新申领发电业务许可证。

在上述七个关键步骤中,潜藏着一些法律风险,王小菊律师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首先,新建项目需要根据电站运行情况,论证提出项目改造升级方案,到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以大代小”增容改造的备案,有五条备案程序:(1)编制光伏项目申请报告 (2)与当地政府或集体签订土地租用协议 (3)与当地市级电网出具接入和消纳初步意见 (4)与当地发改部门申请并提交材料 (5)取得备案证,向省/市级发改部门提交资料。

如果是改造升级方案,这个也是“以大代小”的核心点,则需要根据电站的运行情况,论证提出项目改造升级方案,到当地能源主管部门申请“以大代小”增容改造,申请变更装机容量。改造升级方案可以参考新项目开发过程需要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审意见。申请内容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令第673号)的规定。此外,光伏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需要通过在线平台向备案机关告知如下信息: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项目符合产业政策说明。

光伏电站“以大代小”后,如果原升压站留有足够余量,则直接接入;如果容量不够,则需要新建升压站或者接入第三方升压站、变电站。新建升压站,按照新项目履行报批手续。如拟接入第三方升压站、变电站,需要办理第三方升压站、变电站建设的合规手续, 以及升压站、变电站的建设进度。改造项目实施前需重新办理接入系统意见,如送出线路工程独立立项,不在光伏项目投资“以大代小”主体审批的范围内。

其中,重中之重的是土地问题,土地有两种,一种是租用土地,一个是永久用地。采用土地租赁方式获取光伏项目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需要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重点关注(1)租用土地是否有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登记) (2)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及时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 税费 (3)租赁合同范围面积与实际项目用途和面积需要一致 (4)租赁合同的约定租期不能超过20年 (5)如涉及租赁以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租方需要取 得相关政府部门将划拨土地进行出租的同意 (6)租赁村集体土地的,需取得村集体有效决议(村民会议三分之 二以上成员同意,或者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土地租赁合 同的出租方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所有者,因该出租方因尚未取得有效授权可能导致其无权出租。

最后,王小菊律师还提出了一个值得行业深思的问题,第三次国土调查后,电站土地性质发生变化,以前是合法的,现在土地性质发生变化,可能是限建或者禁止建设的性质,想要“以大代小”但是土地又不够,不进行“以大代小”经济性又不够,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政策出台,如何实施,值得深入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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