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附解读 | 山东集中式风光项目竞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印发
附解读 | 山东集中式风光项目竞配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印发近日,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山东省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文件,本办
近日,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山东省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根据文件,本办法所称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利用海域、陆域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并网项目,包括海上风电基地项目、海上光伏基地项目、陆上大型风光基地项目等。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竞争性配置,是指通过竞争性比选、优选等方式,择优选取项目投资开发主体,坚持市场主导、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山东省能源局统一组织实施。
政策解读:
解读《山东省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5月14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联合印发《山东省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管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服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等有关要求,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二、起草过程
前期,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充分吸收广东、上海等省份经验做法,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形成《管理办法》初稿。2024年3月,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论证。3月19日-4月18日,在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示,充分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建议。经公平性审查、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审议决定等程序,于2024年5月14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六个章节,分别为总则、组织形式、竞配程序、监督机制、项目管理、附则。
(一)总则。主要对《管理办法》目的依据、适用对象和基本原则等作出规定。明确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利用海域、陆域开发建设的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包括海上风电、陆上大型风光基地等保障性并网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是指通过竞争性比选、优选等方式,择优选取项目投资开发主体,由省能源局统一组织实施。
(二)组织形式。主要对竞配工作方式、第三方机构和评审专家选取及管理、委托协议签署、委托费用支付等作出规定。明确竞争性配置工作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方式进行;第三方机构的选取,应按照《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选定第三方机构后,委托方应与第三方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委托服务费用由委托方按协议约定支付。
(三)竞配程序。主要对竞配文件、邀请方式、信息公开、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结果公布等作出规定。明确竞争性配置可以采取公开或邀请等方式进行;第三方机构应当组织评审专家,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竞配结果确定后,应按程序向社会公布或及时告知参竞企业,公告内容与实际竞配结果保持一致。
(四)监督机制。主要对竞配全过程监督工作作出规定,包括对第三方机构、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参竞企业相关要求。委托方应对委托的工作进行监督;第三方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获得项目开发权的企业收取费用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参竞企业不得相互串通参与竞配,不得排挤其他参竞企业的公平竞争。
(五)项目管理。主要对项目全过程管理作出规定,包括竞配工作结束后,及时组织签订开发协议;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立省、市、县、企业“四级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实行分工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完成后,投资主体应及时按规定组织验收。
(六)附则。明确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国家另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政策全文如下: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山东省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能源企业:
为规范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能源局
2024年5月13日
山东省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竞争性配置工作,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推动风电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21年风电、光伏发电开发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1〕25号)、《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2〕104号)等有关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式风电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利用海域、陆域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并网项目,包括海上风电基地项目、海上光伏基地项目、陆上大型风光基地项目等。市场化并网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竞争性配置,是指通过竞争性比选、优选等方式,择优选取项目投资开发主体,坚持市场主导、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山东省能源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为保证客观独立性,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方式,具体组织开展竞争性配置工作。
第五条 第三方机构应是独立的专业机构,具备从事竞争性配置工作的相应专业力量。第三方机构的选取,应按照《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选定第三方机构后,委托方应与第三方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明确工作范围、要求、服务期限、委托服务费金额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第七条 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应根据委托协议或合同约定向第三方机构支付委托服务费用。第三方机构组织的评审专家,评审劳务报酬由第三方机构支付。
第八条 委托方应综合考虑委托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工作量、时间与人员资质要求以及第三方工作成本等因素,科学测算、合理确定委托的预算控制价。
第九条 除与委托方约定的委托服务费用之外,第三方机构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及形式向委托方和参竞企业收取费用报酬。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应组织专家独立开展竞争性配置工作,坚持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对工作行为、工作程序及工作成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应执行回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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