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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MT/T 1051-2007)
来源:
时间:2015-08-05 00:5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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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MT/T 1051-2007)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矿灯用锂离子蓄电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矿灯用锂离子蓄电池(以下简称电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eqv ISO 780;1997)
GB/T 2423.5-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Ea和导则:冲击(idt IEC 68-2-27:1987)
GB/T 2423.10-1995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idt IEC 68-2-6:1982)
GB/T 2900.11-1988蓄电池名词术语(eqv IEC 486:1986)
ISO/IEC导则51安全性部分——标准中包含的方针
3术语和定义
GB/T 2900.11-1988和ISO/IEC导则51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锂离子蓄电池lithium-ion battery
由一个或多个单体锂离子蓄电池及附件组合而成.并且可以作为电源使用的组合体。包括外壳、极端并且可能含有电子保护装置。
3.2
充电限制电压limited charge voltage
电池由恒流充电转人恒压充电时的电压值。
3.3
额定容量rated capacity
C5
制造商标明的电池容量。指电池在(20±5)℃的环境温度下,以5h率放电至终止电压时所应提供的电量。
注1:额定容量用安培小时(A·h)或毫安小时(niA·h)表示:
注2:改写GB/T 2900.11 1988,定义4.22。
3.4
参考试验电流reference test current
I5
参考试验电流为5h率放电电流。
注:参考试验电流用安培(A)表示,I5A=C5A·h/5h。
3.5
恢复容量recovery capacity
在规定的温度、时间下进行贮存一段时间,电池放电后进行充电,并再次放电的容量。
3.6
标称电压nominal voltage
用以标识电池电压的适宜的近似值。
注:改写GB/T 2900.11-1988。定义2.15。
3.7
终止电压final voltage
规定放电终止时电池的负载电压。
注:改写GB/T 2900.11-1988,定义4.4。
3.8
泄漏leakage
可见的液体电解质的漏出。
3.9
泄气venting
电池中内部压力增加时,气体通过预先设计好的防爆装置释放出来。
3.10
破裂rupture
由于内部或外部因素引起电池壳体的机械损伤,导致内部物质暴露或溢出,但没有喷出。
3.11
起火fire
电池有可见火焰。
3.12
爆炸explosion
电池的外壳猛烈破裂导致主要成分抛射出来。
4要求
4.1外观
电池外观应符合下列要求:
a)电池外表应清洁,无机械损伤,无锈蚀;
b)电池表面的产品标识应符合7.1的规定。
4.2电性能
4.2.1容且
电池以15A的电流放电,实际容量应在5次容量试验内达到额定容量C5。
4.2.2高温放电
电池按5.4.3规定进行试验,实际容量应不低于90%C5。
4.2.3低温放电
电池按5.4.4规定进行试验,实际容量应不低于60%C5。
4.2.4荷电保持能力及恢复能力
电池按5.4.5规定进行试验,实际容量应不低于85%C5。充电后再次放电,实际容量应不低于90%C5。
4.2.5贮存
电池按5.4.6规定进行试验,实际容量应不低于80%C5。
4.2.6循环寿命
电池按5.4.7规定进行试验,循环寿命应不低于500次。
4.3环境适应性
4.3.1恒定湿热
电池按5.5.2规定进行试验,外观应无变形、无锈蚀、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4.3.2振动
电池按5.5.3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4.3.3自由跌落
电池按5.5.4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4.3.4冲击
电池按5.5.5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4.3.5温度变化
电池按5.5.6规定进行试验,应不泄漏、不泄气、不破裂、不起火、不爆炸。
4.4安全性能
4.4.1挤压
电池按5.6.2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4.2热冲击
电池按5.6.3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4.3过充电
电池按5.6.4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4.4强制放电
电池按5.6.5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4.4.5短路
电池按5.6.6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电池的外表面温度不应高于150℃。
4.4.6针刺
电池按5.6.7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电池的外表面温度不应高于150℃。
4.4.7重物冲击
电池按5.6.8规定进行试验,应不起火、不爆炸。
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
除非另有规定,本标准中各项试验应在以下大气条件下进行:
a)温度:15℃一35℃;
b)相对湿度:45%-75%;
C)大气压力:86kPa-106kPa。
5.2测且仪表与设备要求
5.2.1测量电压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
5.2.2测量电流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
5.2.3测量时间用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0.5%。
5.2.4测量温度的仪表准确度应不低于±1℃。
5.2.5恒流源的电流可调,在恒流充电或放电过程中,其电流变化应在±1%范围内。
5.2.6恒压源的电压可调,在恒压充电过程中,其电压变化应在±1%范围内。
5.3外观
用目测法检查电池的外观和标识。
5.4电性能
5.4.1充电方法
电池在下列试验中可采用下列规定方法之一进行充电。充电前,电池首先在(20±5)℃的环境温度下以I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a)在(20±5)℃的环境温度下,以I5A电流充电,当电池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II5A,最长充电时间不大于8h,停止充电。此充电制式为试验的仲裁充电方法。
b)在(20±5)℃的环境温度下,以5I5A电流充电,当电池端电压达到充电限制电压时,改为恒压充电,直到充电电流小于或等于0.1I5A,最长充电时间不大于4h,停止充电。
5.4.2容量
电池按5.4.1规定充电,搁置1h-4h,在(20±5)℃的环境温度下以I5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
5.4.3高温放电
电池按5.4.1规定充电,然后放入(55±2)℃的高温箱中恒温2h,在该温度下以I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5.4.4低温放电
电池按5.4.1规定充电,然后放入(-10±2)℃的低温箱中恒温4h,在该温度下以I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
5.4.5荷电保持能力及恢复能力
电池按5.4.1规定充电,在(20±5)℃的环境温度下,将电池开路搁置28d后,在(20±5)℃的环境温度下以I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然后再按5.4.1规定充电,再在(20±5)℃的环境温度下以15A放电至终止电压。
5.4.6贮存
电池贮存前按5.4.1规定充电,然后以I5A电流放电2.5h,在环境温度(20±5)℃,相对湿度45%一85%的环境中贮存6个月。按5.4.1规定充电后,在(20±5)℃的温度环境下以I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上述充放电试验可以循环5次。
5.4.7循环寿命
电池按5.4.1规定充电,搁置0.5h-1h,在(20±5)℃的环境温度下以15A电流放电到终止电压,放电结束后,搁置1h,再进行下一个充放电循环。
进行寿命试验时,每25次作一次容量检查,容量检查按5.4.2的规定进行。试验所得容量低于C5的80%者,应按上述方法重复试验,如3次试验均未达到C5的80%,则作为寿命终止。
5.5环境适应性
5.5.1试验条件
电池先按5.4.1规定充电,搁置1h-4h,然后进行下列试验。
5.5.2恒定湿热
将电池放入温度为(40±2)℃,相对湿度为90%一95%的恒温恒湿箱中搁置48h。
5.5.3振动
按GB/T 2423.10-1995的规定进行,严酷等级:频率范围10Hz-55Hz,振幅(峰值0.35mm或加速度最大值50m/s2),三个相互垂直方向的每一方向扫频循环5次。对只有两个对称轴的电池,以相互垂直的两个方向进行试验。
5.5.4自由跌落
将电池由高度(最低点高度)为1m的位置自由跌落到30mm厚的硬木板上,每只电池以任意方向跌落3次。
5.5.5冲击
按GB/T 2423.5-1995的规定进行,脉冲波形:后峰锯齿半正弦梯形;严酷等级:峰值加速度1000m/s2,持续时间6ms,三个相互垂直方向的每一方向连续施加3次冲击。
5.5.6温度变化
电池放在(75±2)℃的环境温度下搁置4h,然后在30min内将温度降至(20±2)℃并恒温2h,再在30min内将温度降至(-20±2)℃并恒温4h,最后在30min内将温度升至(20±2)℃并恒温2h,连续4次重复以上步骤。
5.6安全性能
5.6.1试验条件
下述试验是模拟电池在滥用情况下可能发生的安全性问题。
下述试验都应在有强制排风条件及防爆措施的装置内进行。除5.6.4,5.6.5外,试验前所有电池都要按5.4.1规定充电,并在充电后24h以内开始进行试验。外部安装保护装置的电池,进行试验时应拆除保护装置。
5.6.2挤压
将电池放置在挤压设备的两个挤压平面之间,逐渐增加压力至l3kN,保持压力1min。
圆柱形或方形电池在接受挤压试验时,其纵轴要平行于挤压平面,垂直于挤压方向。方形电池最大面垂直于挤压方向。每只电池只接受一次挤压试验。
5.6.3热冲击
将电池放置于热箱中,温度以(5±2)℃/min的速率升温至(130±2)℃并保温30min,然后取出,恢复至室温。
5.6.4过充电
试验应在(20±5)℃的环境温度下进行。电池先以1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将电池置于通风橱中,连接电池正负极于直流电源,调节电源输出电流至15I5A,输出电压不低于10V,持续充电7h或电池电压不再增大。
内部安装可恢复式温度或过流保护装置以及电极不能承受大电流的电池,可选用不至于使该装置动作或电极损坏的最大电流对电池进行充电,直至电池电压不再增大,持续充电时间不小于7h。
5.6.5强制放电
试验要求在(20±5)℃的环境温度下进行。电池以15A电流放电至终止电压,然后以5I5A的电流对电池进行反向充电90min。
内部安装可恢复式温度或过流保护装置的电池,可选用不至于使该装置动作的最大电流对电池进行反向充电,直到电池的端电压低于0.2V。
5.6.6短路
试验应分别在(20±5)℃和(55±5)℃的环境温度下进行。将接有热电偶的电池(热电偶的触点固定在电池大表面的中心部位)分别置于通风橱和高温箱中[进行(55±5)℃的短路试验的电池应先在高温箱中在(55±5)℃下保持1.5h-2h],短路其正负极,线路总电阻不大于100mΩ。直到电池负载电压小于0.1V,并且电池表面温度恢复至不高于环境温度10℃时,结束试验。每种温度试验3只电池。
内部安装可恢复式温度或过流保护装置的电池,可选用阻值不至于使该装置动作的最大负载短路电池正负极。
5.6.7针刺
试验应在(20±5)℃的环境温度下进行,将接有热电偶的电池(热电偶的触点固定在电池大表面上)置于通风橱中,用直径3mm的无锈蚀钢针以20mm/s-40mm/s的速度刺穿电池最大表面的中心位置,并保持1min。
5.6.8重物冲击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6.1.1出厂检验应按表1检验项目逐只进行。当全部出厂检验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时,则判定出厂检验合格。若任何一个试验项目不符合规定时,应停止检验,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分析,找出不合格原因并采取纠正措施后,可继续进行检验。若重新检验合格,则仍判定出厂检验合格;若重新检验仍不符合规定,则判定出厂检验不合格。
6.1.2电池应按本标准经出厂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6.2型式检验
6.2.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检验;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检验;
d)产品停产超过一年,恢复生产时;
e)国家有关机构或用户提出要求时;
f)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6.2.2型式检验的样本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某个批或若干批中随机抽取。
6.2.3型式检验的项目、要求、试验方法、检验周期、样品数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6.2.4进行型式检验时,应按表2中规定的试验项目(除合同中另有规定)进行。在进行某一项试验时,如有一只样品不合格,即判该项不合格;如有一项试验不合格,即判型式检验不合格。在进行某一项试验时,如有样品不合格,影响到其他试验项目时,应使用备用样品进行其他项目的试验。
7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标志
每个电池上应有下列中文标志:产品名称、型号、标称电压、额定容量、充电限制电压、正负极性、执行标准编号、制造日期或批号、制造厂名或商标、警示说明,其中允许将充电限制电压、执行标准编号、制造厂名或商标、警示说明标识在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
7.2包装
7.2.1包装箱外壁应有下述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及数量;
b)出厂年月;
c)外形尺寸(mm×mm×mm):长×宽×高;
d)毛重,kg;
e)“怕雨”、“禁止翻滚”等字样或标志,其图形应符合GIB 191的规定;
f)制造厂名和地址。
7.2.2随同每箱产品的技术文件如下:
a)产品合格证;
b)产品使用说明书。
7.3运输
电池应包装成箱进行运输,包装前电池应充人30%-50%的容量。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振动、冲击或挤压,防止日晒雨淋,应符合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运输要求。
7.4贮存
电池应贮存在环境温度为一5℃~+35℃、相对湿度不大于75%的清洁、干燥、通风的室内,应避免与腐蚀性物质接触,应远离火源及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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