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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物质燃气供应系统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54-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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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8-05 0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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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物质燃气供应系统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 254-2007)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物质燃气供应系统中气化机组、湿式气柜、集中供气管网系统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本标准适用于压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农村生物质燃气供应系统中气化机组、湿式气柜、集中供气管网系统的施工及验收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压力不大于4000Pa的单级低压农村生物质燃气供应系统的施工与验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5558.1-2003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PE)管道系统 第1部分:管材
GB 15558.2-2005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PE)管道系统 第2部分:管件
GB 6222-2005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GB 7251-2005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GB 50202-2002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31-199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 50235-1997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33-2005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 63-1995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程
CJJ 94-2003城镇燃气室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HGJ 212-1983金属焊接结构湿式气柜施工及验收规范
HG 2486-1993家用煤气软管
NY/T 443-2001秸秆气化供气系统技术条件及验收规范
3总则
3.1农村生物质燃气供应系统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并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如需修改,须经设计单位的同意。
3.2气化机组、气柜及管网施工应由具有相应工程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安装。
3.3气化机组、气柜及管网施工应编制施工方案,必须有质量控制措施。
4气化机组的安装与验收
4.1一般规定
气化机组的安装与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遵守GB 50231、GB 7251-2005的相关规定。
4.1.1气化机组安装前,应具备机组的技术文件和机组安装设计图纸。
4.1.2机组安装前,对机房的水源、电源、照明、消防设施、主要材料和机具等,应充分准备,做出合理安排。
4.1.3气化机组安装前应检查机房
4.1.3.1操作空间和行走通道内不得堆放与安装无关的其它物品。
4.1.3.2对作为起吊、搬运设备承力点的机房内建筑结构,进行承载力核算,当承载力大于其荷重时,方可使用。
4.1.3.3根据设备装车清单,核对气化机组各单件设备,应与出厂清单相符。
4.1.3.4核对气化炉、净化器、燃气排送机的主要安装尺寸如进、出气口法兰孔径和方位及中心距等是否与设计相符。
4.1.3.5检查燃气排送机的进、出气口是否有尘土和杂物进入。
4.1.3.6对控制柜进行外观检查,面漆不得有脱落,柜内应干燥、清洁;电器元件的操作应灵活,不得有卡涩现象。
4.2气化机组的安装与验收
4.2.1设备就位
4.2.1.1气化炉和净化器就位前,按施工图和机房的轴线或边缘线及标高线,划定共同的安装基准线。
4.2.1.2气化炉和净化器定位基准的面、线或点对安装基准线的平面位置允许偏差为±10mm,标高的允许偏差为+20mm,-10mm。
4.2.1.3定位基准面确定后,将气化炉和净化器就位,并找正、调平。
4.2.1.4将燃气排送风机按施工图纸要求就位于基础上,并找正、调平。
4.2.2设备连接与安装
4.2.2.1管道与各设备连接时法兰面应对中贴平,不应硬拉和别劲;管道之间连接时,不得采用强力对口、加热管子、加偏心垫或多层垫等方法来消除接口端面的偏差。
4.2.2.2管道切割或焊接时,不应使与之相连的设备发生变形,一般宜在管路与设备脱开后进行。
4.2.2.3燃气排送机的进气管、出气管、调节阀门等均应有单独的支撑并与基础或其它建筑物连接牢固,燃气排送机机壳不应承受其它机件的重量,防止机壳变形。
4.2.3按照图纸要求安装电控柜,电动设备电力接线、仪器仪表信号接线应分别穿管敷设,柜体应可靠接地。
4.2.4验收条件
4.2.4.1机组设备全部就位,设备连接完毕。
4.2.4.2安装记录及资料齐全,参加验收的人员,应熟悉气化机组的构造、性能、技术文件,并应掌握操作规程及试运转操作规程。
4.2.5验收内容
4.2.5.1机组设备安装验收,包括安装位置、找正、调平和稳定性检查;连接管路验收,包括管路走向、管径、管道阀门等的安装检查,必须符合图纸要求。
4.2.5.2按GB 7251对电控柜进行安装验收,测量电控柜的绝缘电阻。
4.2.5.3燃气排送机空负荷试运转,按说明书中要求进行。如发现运转不正常,故障排除后再作试运转,直至运转正常;检查机组冷却水系统,开启循环泵,循环水应能正常循环。上料装置应能正常动作,完成上料过程。
4.2.5.4管路严密性试验
a)应分别进行气化炉出口至燃气排送机入口和燃气排送机出口至气柜入口两段管路的试验,将不参与试验的燃气排送机加以隔离;
b)试验压力为20kPa。试验用压力表必须经检验,精度不低于1.5级,表的满刻度为被测压力的1.5~2倍;
c)试验前检查净化器、连接管、水封器等开口处,关闭其上的排液口等阀门,水封器内不加水;
d)试验介质采用空气,试验时压力慢慢升高至试验压力,以20分钟压力表读数不下降为严密性试验合格;
e)严密性试验所发现的缺陷,在试验压力降至大气压时进行维修,维修后须进行复试,直至严密性试验合格。
5气柜的施工及验收
5.1一般规定
5.1.1气柜的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湿式全钢气柜的钢结构部分还应符合HGJ 212的规定,半地下式气柜的混凝土水槽部分应符合GB 50204的规定。
5.1.2气柜的施工应由考试合格的焊工施焊,其施焊项目不得超过考试合格的项目。
5.2基础施工及验收
5.2.1半地下气柜混凝土水槽及基础
5.2.1.1半地下气柜混凝土水槽地基池坑开挖后,应鉴定地耐力,确定该地基是否满足设计承载力要求,对于一些压缩变形较大、承载能力低、会引起较大的下沉或不均匀沉降的软弱地基,必须进行人工加固处理,以增加地基的承载能力和稳定性,减少地基的变形和不均匀沉降。
5.2.1.2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尽量选择雨量较少、地下水位较低的枯水季节施工,避免在夏秋多雨季节施工。在无法避开地下水时,要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5.3气柜主体制作与验收
5.3.1钢制湿式气柜水槽底板、水槽壁、钟罩的制作,导轨、导轮的安装,分别按HGJ 212-83中第4、5、6章相关项目进行。
5.3.2半地下式混凝土水槽的制作与验收按GB 50240-2002中第2、3、4、7、8章中相关项目进行。
5.3.3混凝土水槽应采用C25防水混凝土,池体内外均用1:2水泥沙浆加2%防水剂抹面20mm厚,刷防水剂三道。
5.4气柜防腐
5.4.1钢制湿式气柜及半地下式气柜中的所有金属器件在焊接完毕并经检查合格后,进行防腐工作。
5.4.2应先将金属表面的污物、铁锈清除干净后再进行防腐,防腐应按图纸要求进行。
5.5气柜下配重块及上配重块的设置按图纸要求进行。
5.6避雷
5.6.1气柜的避雷按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5.6.2安装完毕后要求实测接地总电阻应≤5Ω。
5.7按图纸要求安装气柜附件,包括进、出口隔断装置和出口阻火器。
5.8气柜的总体试验与验收
湿式气柜的总体试验与验收按HGJ 212-1983中第10章进行。
6集中供气管网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6.1集中供气管网系统所用的所有管材及管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具有质量合格证。
6.2室外钢管架空敷设
6.2.1一般规定
6.2.1.1室外钢管道的施工与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GB 6222、CJJ 33的有关规定。
6.2.1.2管道应架空敷设并应采取消除静电和防雷的措施。
6.2.1.3在寒冷地区可能造成管道冻塞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6.2.2管道的敷设
6.2.2.1管道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支架或吊架上,也可敷设在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外墙的支架上。
6.2.2管道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a)管道支、吊架安装前应进行标高和坡降测量,固定后的支架应平整、牢固,与管道接触良好;
b)固定支架和滑动支架均按设计要求制作安装,固定支架应牢固可靠,滑动支架的滑动面应洁净平整,不得有歪斜和卡涩现象。
6.2.2.3燃气管道沿建筑物的外墙敷设时,管道底面至地面的净距不宜小于2.2m,并便于检修。与墙壁间的净距:管道外径大于或等于500mm的净距为500mm;外径小于500mm的净距等于管道外径,但不小于100mm,并尽量避免挡住窗户。管道的附件应安在两个窗口之间。
6.2.2.4架空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共架敷设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燃气管道与水管、热力管和不可燃气体管在同一支柱或栈桥上敷设时,其上下敷设的垂直净距不宜小于250mm;
b)燃气管道与在同一支架上平行敷设的其他管道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1的规定;
c)在现有燃气管道和支架上增设管道时,必须经过设计计算,并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
d)燃气管道和支架上不应敷设动力电缆、电线。
6.2.2.5架空燃气管道与架空电力线路交叉时,燃气管道如敷设在电力线路下面,应在燃气管道上设置防护网,交叉处的燃气管道必须可靠接地。
6.2.2.6在已敷设的管道下面,不得修建与燃气管道无关的建筑物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2.3管道安装
6.2.3.1一般规定
a)管道安装采用焊接,管道与系统附件采用法兰连接;
b)管道连接时,应在自由状态下安装连接,严禁强力组对;
c)管道安装对口前,应将管道、管件内部清理干净,不得存有杂物,每次收工时,敞口管端应临时封堵。
6.2.3.2管道焊接
a)管道焊接应遵守GB 50235的有关规定;
b)管道的切割及坡口加工宜采用机械方法,当采用气割等热加工方法时,必须除去坡口表面的氧化皮,并进行打磨;
c)不应在焊缝上开孔,管道开孔边缘与管道焊缝的间距不应小于100mm;
d)管道的垂直焊缝距支架边端不小于300mm,水平焊缝应位于支架的上方;
e)管道焊接完成后,吹扫和严密性试验之前,必须对所有焊缝进行外观检查和对焊缝内部质量进行检验,管道焊接验收按GB 50235的有关规定执行。
6.2.3.3管道法兰连接
a)法兰连接前应进行外观检查,法兰密封面应平整光洁,不得有毛刺及径向沟槽;
b)法兰的石棉垫、橡胶垫应质地柔韧,不得有老化变质或分层现象,表面不得有折损、皱纹等缺陷;
c)法兰与管道组对时法兰端面应与管道中心线相垂直,当管道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300mm时,其允许偏差值为1mm;
d)法兰应在自由状态下连接安装,连接时应保持平行,其偏差不得大于法兰外径的1.5‰,且不得大于2mm,不得采用紧螺栓的方法消除偏差;
e)法兰连接应保持同一轴线,其螺孔中心偏差不得超过孔径的5%,并应保证螺栓自由穿入。螺栓紧固后应与法兰紧贴。
6.2.4管道防腐
管道安装前进行除锈并涂底漆,待管道严密性试验完成后,再按照设计要求涂敷面漆,面漆涂层应均匀,漆膜应附着牢固,不得有剥落、流淌、损坏等现象。
6.3室外聚乙烯管道敷设
6.3.1一般规定
6.3.1.1室外聚乙烯管道的施工与验收除应遵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CJJ 33、CJJ 63的有关规定。
6.3.1.2聚乙烯管材应符合GB 15558.1、GB1 5558.2的规定。
6.3.1.3聚乙烯管道必须采用地下敷设。
6.3.1.4管道的坡度应满足设计要求。管道施工过程中应用水平尺或水准仪对坡度进行检测。
6.3.2管沟开槽
6.3.2.1管道沟槽应按设计所确定的管位及埋深开挖至原土层,防止超挖造成管基扰动。
6.3.2.2当沟槽为松散软土或人工回填土时,应预留适当厚度土层,铺管前再夯实至原土层的密实度,并达到沟底设计标高。当槽底是粘土泥浆时,应将泥浆挖出至设计标高以下200mm,然后用砂填实,并夯实达设计标高。
6.3.2.3有地下水的沟槽应及时排水,槽底应无浸泡或冻结现象。
6.3.2.4沟槽深度与设计标高偏差应小于20mm,沟槽中心水平线偏差小于50mm,管沟中心线坡度及坡向应符合设计规定。
6.3.2.5沟槽开挖后,在下管前,应分段按设计对管基沟底标高、宽度、坡度、坡向进行检查和验收。
6.3.3管道安装
6.3.3.1聚乙烯管在连接前,应核对欲连接的管材、管件规格、压力等级;检查管材表面,不得有磕、碰、划伤,损坏部分应切除,并将其内部清理干净,不得存有杂物。
6.3.3.2塑料管的切口与管中心线应垂直,切口上不应有毛刺和锯屑。
6.3.3.3管道连接应在环境温度-5~45℃范围内进行。
6.3.3.4当管材、管件存放处与施工现场温差较大时,连接前应将管材、管件在施工现场搁置一定时间,使其温度和施工现场接近。
6.3.3.5连接完成后的接头应自然冷却,冷却过程中不得移动接头、拆卸加紧工具或对接头施加外力。
6.3.3.6管道安装时,管沟内如有积水应抽净,每次收工时,敞口管端应临时封堵。
6.3.4管道连接
6.3.4.1聚乙烯管的连接应采用电熔连接或热熔连接,不得采用螺纹连接和粘接。
6.3.4.2热熔连接采用热熔承插连接时,按下列方法进行:
a)管材的连接端应切割垂直,并擦净管材和管件连接端面上的污物,标出插入深度,刮除其表皮;
b)承插连接前,应校直两对应的待连接件,使其在同一轴线上;
c)插口外表面和承口内表面应用热熔承插连接加热工具进行加热;
d)加热完毕,待连接件应迅速脱离承插连接加热工具,并应用均匀外力插至标记深度,形成均匀凸缘。
6.4室内管道安装
6.4.1一般规定
6.4.1.1室内管道的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CJJ 94的有关规定。
6.4.1.2室内燃气管道采用的管道、管件、阀门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出厂合格证。
6.4.1.3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前应对管道、管件、阀门等内部进行清扫,保证清洁。
6.4.1.4室内燃气管道安装前的土建工程,应能满足管道施工安装的要求。
6.4.2管道安装
6.4.2.1自燃气引入管至燃气灶前阀之间的室内管道应使用镀锌钢管,燃气灶前阀与燃气灶之间用塑料软管连接,并符合HG 2486的规定。
6.4.2.2燃气管道的连接方式,当管道公称直径小于等于Dn50时宜采用螺纹连接,当管道公称直径大于Dn50时宜采用焊接连接。
6.4.2.3管道的焊接工艺按GB 50235的相关规定执行。
6.4.2.4管道螺纹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管道之间及管道与设备、阀门连接时,应保持同心,不得用管接头强力对口;
b)管道螺纹接头宜采用聚四氟乙烯带作密封材料,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密封材料挤入管内;
c)管道的螺纹应光滑端正,无斜丝、乱丝或断丝,缺口长度不得超过螺纹的10%。
6.4.2.5燃气引入管
a)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应设在套管内;
b)套管与供气管两端用沥青、油麻填实,然后用热沥青封口。套管尺寸见表2。
6.4.2.6室内管道穿墙时,应置于套管内,套管与墙面平齐;当垂直穿过楼板时,套管高出地面50mm至100mm,套管与楼板之间应用水泥砂浆填实固定。
6.4.2.7室内水平管分别坡向引入管、立管和灶具,其坡度不小于0.003。
6.4.2.8燃气管道与墙面的净距,当管径小于Dn25时,不宜小于30mm,当管径在Dn25~Dn40时,不宜小于50mm,当管径为Dn50时,不宜小于60mm。
6.4.2.9燃气管道的支撑不得设在管件、焊口、螺纹连接处,立管宜以管卡固定,水平管以固定托架固定。
6.4.3燃气表安装
6.4.3.1燃气表应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检定合格证书。
6.4.3.2燃气表应有出厂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标牌上应有CMC标志、出厂日期和表编号。
6.4.3.3超过有效期的燃气表应全部进行复检。
6.4.3.4燃气表应使用专用的表连接件安装,安装完毕后应横平竖直,不得倾斜。
6.5集中供气管网系统附件的安装
6.5.1系统附件包括集水器、阀门,在地下管网中,集水器和阀门分别安装在集水井和阀门井内。
6.5.2附件安装前应将附件内部清理干净,不得存有杂物。
6.5.3附件安装前应逐个进行外观检查和严密性试验,经试验合格的附件应做好标记。
6.5.4每处安装应一次完成,防止再次污染。
6.5.5附件安装完毕后,应及时对连接部位进行防腐。
6.6集中供气管网系统的验收
集中供气管网全部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吹扫和严密性试验。
6.6.1集中供气管网系统的吹扫
6.6.1.1吹扫采用空气,严禁用氧气或可燃性气体,吹扫压力不大于管道的设计压力。
6.6.1.2按主管、支管、室内管的顺序进行吹扫,吹扫出的脏物不得进入已合格的管道。
6.6.1.3吹扫管段的阀门、燃气表不应参与吹扫,待吹扫合格后再安装复位。
6.6.1.4吹扫口应设在开阔地段并加固,吹扫时应设安全区域,吹扫出口前严禁站人。
6.6.1.5吹扫气体流速不宜低于20m/s,宜分段吹扫,每段长度不宜超过500m。
6.6.1.6当目测排气无烟尘时,应在排气口设置白布或涂白漆木板检验,5分钟内白布上无铁锈、尘土等其他杂物为合格。
6.6.2集中供气管网系统的严密性试验
6.6.2.1试验管段为自气柜出口至用户内燃气表前阀的管段,包括阀门、集水器及其它管道附件。
6.6.2.2必须待管道内空气温度与周围土壤温度一致后方可进行严密性试验。
6.6.2.3严密性试验用空气作介质进行。
6.6.2.4试验前应检查试压设备、连接管、管件和集水器开口处,确保系统的严密性,并检查管道端头的堵板、弯头、三通等处支撑的牢固性。
6.6.2.5试验压力为20kPa,压力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精度不低于1.5级,表的满刻度为被测压力的1.5~2倍,压力表不少于2块。
6.6.2.6严密性试验时间为24小时。
6.6.2.7试压时的升压速度不宜过快,管内压力升至试验压力后,待温度、压力稳定后开始记录。每小时记录不应少于1次,当修正压力降小于133Pa为合格。修正压力降按下式确定:
6.6.3燃气表前阀至灶具阀前之间管道严密性试验
严密性试验合格后,将压力降至常压,打开户内燃气表前阀,用系统的设计压力对燃气表前阀到灶前阀之间的管道进行发泡剂检查试验,不漏为合格。
7集中供气系统总体交付验收
7.1集中供气系统施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a)开工报告;
b)各种测量记录;
c)设备、材料出厂合格证,材质证明书,以及代用材料说明书或检验报告;
d)设计变更通知单;
e)气化机组的安装验收记录,包括:
1)按实际安装完成情况、配有修改部分的施工图;
2)设计修改的有关文件;
3)电动设备转动情况记录;
4)燃气排送机空负荷运转试验记录;
5)冷却水系统循环试验记录;
6)上料装置上料试验记录;
7)气管路严密性试验记录。
f)气柜的施工验收记录,包括:
1)气柜底板严密性试验记录;
2)主体结构的安装记录;
3)气柜焊缝的检查记录,水槽壁焊缝的无损探伤记录;
4)气柜总体试验记录;
5)气柜防腐记录;
6)基础沉陷观测记录;
g)集中供气系统及附件的施工验收记录,包括:
1)供气管网安装记录;
2)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供气管网严密性试验记录;
h)重大问题或其它有关资料。
7.2验收机构审阅7.1中的资料,并现场检查,办理工程验收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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