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地方标准(DB 31/199—2009)

来源:
时间:2015-08-05 00:29:38
热度: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上海市地方标准(DB 31/199—2009)1适用范围1.1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除1.2、1.3、1.4规定范围以外的现有排污单位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

1适用范围   1.1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除1.2、1.3、1.4规定范围以外的现有排污单位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防治和管理。   1.2城镇污水处理厂、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执行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医疗机构执行GB 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3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1.4除1.2、1.3规定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向本标准规定的特殊保护水域以外区域或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生活垃圾填埋场执行GB 16889《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畜禽养殖业执行GB 18596《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浆造纸工业执行GB 3544《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电镀企业和电镀设施执行GB 21900《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羽绒工业执行GB 21901《羽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执行GB 21902《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执行GB 21904《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药类制药工业执行GB 21906《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执行GB 21908《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糖工业执行GB 21909《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杂环类农药工业执行GB 21523《杂环类农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工业执行GB 14470.1《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炸药》,火工药剂工业执行GB 14470.2《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火工药剂》,兵器工业弹药装药执行GB 14470.3《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弹药装药》,生物制药行业执行DB31/373《生物制药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半导体行业执行DB31/374《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发布后,新发布国家或本市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向特殊保护水域以外区域排放水污染物,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或本市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5除1.2、1.3、1.4规定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执行本标准。   1.6除1.2、1.3、1.4规定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污水时,第一类污染物和列入《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的有毒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其他污染物排放执行DB31/445《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和相关排放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   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7-19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5581-19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997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8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GB 12999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B/T 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 7466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 7468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水质铜、铅、锌、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8水质铵的测定蒸馏和滴定法   GB/T 7479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GB/T 7484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7486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7488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GB/T 7490水质挥发酚的测定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GB/T 7494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 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8972水质五氯酚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1889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 11890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896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GB/T 11897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GB/T 11898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 11903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GB/T 11907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1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2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GB/T 13192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3193水质总有机碳(TOC)的测定非色散红外线吸收法   GB/T 13194水质硝基苯、硝基甲苯、硝基氯苯、二硝基甲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3197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3198水质六种特定多环芳烃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3267水质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毒性测定方法   GB/T 14204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375水质甲基肼的测定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GB/T 14376水质偏二甲基肼的测定氨基亚铁氰化钠分光光度法   GB/T 14377水质三乙胺的测定溴酚蓝分光光度法   GB/T 14378水质二乙稀三胺的测定水杨醛分光光度法   GB/T 14552水和土壤质量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2水质吡啶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4673水质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04水质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乙酸铜分光光度法   GB/T 15505水质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06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507水质肼的测定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GB/T 15959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   GB/T 16488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GB/T 16489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 17130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GB/T 17131水质1,2-二氯苯、1,4-二氯苯、1,2,4-三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49水质硼的测定姜黄素分光光度法   HJ/T 59水质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70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T 7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72水质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酯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HJ/T 73水质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74水质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 84水质无机阴离子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水污染物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200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41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 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CJ/T 51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EJ/T 1075水中总α放射性浓度的测定厚源法   EJ/T 900水中总β放射性测定蒸发法   DB31/T 232污水中硼的测定胭脂红酸分光光度法   DB31/T 233污水中丙烯醛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3术语与定义   3.1   特殊保护水域   指经国家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水源保护区。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水域除外。   3.2   终端污水处理设施   指城镇污水处理厂与工业区污水处理厂。   3.3   排污单位   指具有污水排放行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3.4   所有排污单位   指本标准适用范围内一切排污单位。   3.5   其他排污单位   指某一特定污染物项目最高排放限值适用范围中,除所列行业外的一切排污单位。   4污水排放控制要求   4.1污染物分类   4.1.1本标准将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两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77项。   4.1.2第一类污染物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和排污单位总排口同时采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1.3第二类污染物在排污单位总排口采样,达到本标准要求。   4.2标准分级   4.2.1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   4.2.1.1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分为A级标准、B级标准(见表1)。   4.2.1.2排入特殊保护水域、GB 3838中III类环境功能水域与第二类环境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A级标准。   4.2.1.3排入GB 3838中IV、V类环境功能水域和GB 3097中第三、第四类环境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B级标准。   4.2.1.4排入设置终端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或工业区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B级标准。   4.2.1.5排入未设终端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或工业区排水系统的污水,根据该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环境功能区划类别,分别执行4.2.1.2和4.2.1.3的规定。   4.2.2第二类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级   4.2.2.1根据受纳水域的环境功能,第二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分为特殊保护水域标准、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见表2)。   4.2.2.2排入特殊保护水域的污水执行特殊保护水域标准。   4.2.2.3排入GB 3838中的III类环境功能水域(特殊保护水域除外)和GB 3097中第二类环境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   4.2.2.4排入GB 3838中IV、V类环境功能水域和GB 3097中第三、第四类环境功能海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   4.2.2.5排入设置终端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或工业区排水系统的污水,表3所列有毒污染物项目执行二级标准。   4.2.2.6排入未设终端污水处理设施的城镇或工业区排水系统的污水,其排放标准按该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环境功能区划类别,依据4.2.2.2、4.2.2.3和4.2.2.4确定。   4.3标准限值   4.3.1污染物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与表1和表2中的标准限值作比较时,采用GB/T 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   4.3.2除pH值、鱼类急性毒性以外的所有污染物项目标准限值均为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4.3.3pH值的标准限值为一个允许范围,无日均值,任意一次pH值超出该允许范围即为超标。   4.3.4鱼类急性毒性无日均值,任意一次检出毒性即为超标。   4.3.5污染物项目的标准限值为不得检出时,该标准限值为小于该项目规定的测定方法的检出限。   4.4总量控制要求   4.4.1排入地表水域的污水除实行本标准所规定的标准限值外,还应达到环境保护部门核准或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   4.4.2郊区和郊县执行本标准时,若某些污染物控制项目不能满足本地区饮用水源水质要求时,区、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该受纳水域的水质状况,削减污染物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报上海市环境保护局批准后实施。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排污口设置   5.1.1排污单位应设置独立的排污口,不得与其他排污单位共用排污口。   5.1.2排污口的布设应符合HJ/T 91、HJ/T 92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1.3工业企业已达到排放标准的间接冷却水应单独设排污口,不得与工艺生产污水混合后处理,不得在排污口上游和排污口内进行稀释排放。   5.1.4若一个排污单位的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污水(间接冷却水除外),且各种污水若单独排放时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则该排污口排放的混合污水按其中最严格的排放标准执行。   5.2其他规定   5.2.1禁止将污水排入地下。   5.2.2禁止将未达标污水稀释排放。   5.3监测   5.3.1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监测的采样方案设计与监测项目选择应符合国家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3.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抽查性监测、企业自我监测、流域监测和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监测的采样频率应符合国家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3.3污染源在线监测应符合国家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3.4污水样品的采集方法应符合GB 12998、HJ/T 91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有关规定。   5.3.5污水样品的保存方法应符合GB 12999、HJ/T 91及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有关规定。   5.3.6污水流量的测量应符合HJ/T 91和HJ/T 92的有关规定。   5.3.7总大肠菌群应与总余氯同时采样监测,达到本标准要求。   5.3.8苯酚、间-甲酚、2,4-二氯酚、2,4、6-三氯酚应与挥发酚同时采样监测,达到本标准要求。   5.3.9本标准中各污染物项目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5.3.10若污染物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测定方法,则表4中第一个测定方法为该污染物项目的仲裁测定方法。   6实施要求   6.1本标准由上海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