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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室内照明产品 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DB3502/Z 007—2010)
来源:
时间:2015-08-05 00: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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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室内照明产品 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DB3502/Z 007—2010)1范围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室内照明用LED灯和灯具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标
1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室内照明用LED灯和灯具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标志、包装、使用说明、储存和运输。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以LED为光源的工作电压不超过250V的作为民用建筑公共场所内使用室内一般照明用的LED灯和LED灯具。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06.1-2008灯头的型式和尺寸 第1部分:螺口式灯头
GB/T 1406.2-2008灯头的型式和尺寸 第2部分:插脚式灯头
GB/T 1406.3-2008灯头的型式和尺寸 第3部分:预聚焦式灯头
GB/T 1406.4-2008灯头的型式和尺寸 第4部分:杂类灯头
GB/T 1406.5-2008灯头的型式和尺寸 第5部分:卡口式灯头
GB 7000.1灯具 第1部分:一般要求与试验
GB 7000.201灯具 第2-1部分: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灯具
GB 7000.202灯具 第2-2部分:特殊要求-嵌入式灯具
GB 16844普通照明用自镇流灯的安全要求
GB 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17743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8774双端荧光灯安全要求
GB 19510.14 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
GB/T 24824-2009普通照明用LED测试方法
GB/T 24825-2009 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性能要求
DB3502/Z 004 LED灯具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
IEC 62471-2006 LED灯和灯系统光生物安全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3.1
整体式LED灯
所用灯头符合GB/T 1406.1、GB/T 1406.2、GB/T 1406.3、GB/T 1406.4、GB/T 1406.5的要求,内含LED光源和保持其稳定燃点所必须的元件并使之为一体的灯。可直接替换白炽灯、自镇流荧光灯等传统光源。
3.2
直管形LED灯
带有两个独立的G5或G13灯头,内含LED光源和保持其稳定燃点所必须的元件并使之为一体的直管形灯。可替代T8、T5等直管形双端荧光灯。
3.3
LED灯具
以LED为光源的工作电压不超过250V的室内灯具,如吸顶灯、吊灯、壁灯、台灯、落地灯、筒灯、射灯等。但不包括采用整体式LED灯和直管形LED灯直接替代传统光源的传统灯具。
3.4
定向照明
光源发出的光有80%在一个固定的立体角内,该立体角不大于120o
。例如:MR16、PAR20、PAR38等反射灯。
3.5
初始值
灯(或灯具)在老练1000h时所测的光电参数值。
3.6
初始光效
灯(或灯具)老练1000h时测得的光通量与其输入总电功率之比,单位以lm/W表示。
3.7
单只灯(或灯具)寿命
一只灯或灯具从燃点至失效,或者工作至其光通维持率低于70%时的累计时间。
3.8
平均寿命
灯(或灯具)的光通量维持率达到本标准要求并能继续燃点至50﹪的灯(或灯具)达到单只灯寿命时的累计时间。
4技术要求
4.1性能要求
4.1.1功率
LED灯和LED灯具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下工作时,其实测功率与额定功率之差不应大于10%或0.5W。
注:LED灯具功率是指整个灯具系统的总功率。
4.1.2功率因数
额定功率大于10W的LED灯和LED灯具,其功率因数不得低于0.90。额定功率小于10W大于5W的LED灯和LED灯具,其功率因数不得低于0.70。额定功率小于5W的LED灯和LED灯具,其功率因数不作强制规定。
制造商或销售商可标称高于上述要求的功率因数,但实测功率因数不应比标称值偏低超过0.05。
4.1.3初始光效/光通量
LED灯和LED灯具的初始光效其实测值不应低于表1的规定,定向照明的LED灯(或灯具)初始光效应不低于表1规定值的80%。鼓励制造商或销售商标称高于表1的初始光效值,但其实测值不应低于标称值。
光通量可由制造商或销售商标称,但其实测值不应低于标称值的90%。
4.1.5寿命
4.1.5.1平均寿命
LED灯和LED灯具的额定平均寿命不应低于30000h。
4.1.5.2光通维持率
LED灯和LED灯具燃点1000h时的光通量作为初始光通量,再继续燃点2000h时其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95%。
在燃点额定寿命时,其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70%。
4.1.5.3开关试验
在额定工作条件下,将灯开启和关闭各30s,此循环重复进行15000次,在试验结束后灯应能正常工作。
4.1.6温升
在正常工作时,LED灯和灯具内各个LED管的最大温升(△T热沉-环境)不得大于35K。
4.1.7驱动控制装置性能要求
LED灯和LED灯具的独立式驱动控制装置应符合GB/T 24825要求,与LED灯和LED灯具成为一体的不可拆卸的驱动控制部件不作考核。
4.2安全要求
4.2.1 LED灯和灯具的设计和结构应当确保灯在正常使用中其功能可靠,并且对用户和周围环境不会带来危害。
4.2.2 LED灯具应符合GB 7000.1、GB 7000.201、GB 7000.202的相应要求。LED灯具的驱动控制部件
或装置应符合GB 19510.14要求。
4.2.3直管形LED灯应符合GB 18774要求。
4.2.4整体式LED灯应符合GB 16844要求,可拆卸的整体式LED灯其安全要求还应符合第4.2.2条的要求。
4.3光生物安全
LED灯和LED灯具对眼睛的保护应符合IEC 62471要求。
4.4电磁兼容性
4.4.1谐波电流
LED灯和LED灯具谐波电流应符合GB 17625.1要求。
4.4.2无线电骚扰
LED灯和LED灯具骚扰电压应符合GB 17743要求。
4.5标志
4.5.1LED灯和LED灯具上应清晰、耐久地标有下列标志:
a)来源标记(可采取商标、制造商或销售商名称的形式);
b)额定电压或电压范围;
c)额定功率;
d)额定频率;
e)功率因数;
f)色温或色调;
g)灯具上还应有GB 7000系列标准中相关标准所要求的标志。
4.5.2制造商应在LED灯和LED灯具上、或在包装上、或在使用说明书上提供以下补充信息;
a)有燃点位置限制的灯或灯具,比如一些灯,其灯头温升要符合要求,不适合采取灯头在上的安装方式,就需要用适当的标出;
b)如果所替换灯的重量大大超过被替换灯重量,则应该注明增加的重量可能会降低某些灯的机械稳定性;
c)灯在使用时必须遵循的特定条件和限制,比如灯用于调光电路中。如果灯不适用于调光电路,可用下面图1的符号来标记:
d)灯具还应有GB 7000系列标准中相关标准所要求的信息。
4.5.3包装箱上应标明:
a)制造商名称或注册商标;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包装箱内灯或灯具的数量;
d)制造商地址;
e)其他有关标志。
4.6外观要求
a)LED灯和LED灯具表面不应有尖角和毛刺;
b)LED灯和LED灯具表面不应有影响照明的缺陷;
c)LED灯和LED灯具应色泽一致、表面光洁、不得有明显的锈斑或镀层脱落、无明显的污迹、伤痕。
5试验方法
5.1试验的一般要求
除另有规定的项目外,试验应在环境温度为25℃±2℃,相对湿度最大为65%的无对流风的环境中进行。
在稳定期间,电源电压应该稳定在±0.5%的范围之内;在测量时,应降至±0.2%的范围之内;对于寿命试验应该稳定在±2%。
电源电压的谐波含量不超过3%。总谐波含量是基波为100%时各次谐波分量的均方根之和。
各项试验均应在额定频率下进行。
在性能测试时,无燃点位置限制的LED灯应置于自由空间中,灯头垂直在上;有燃点位置限制的灯按照其限制位置燃点测试。未做安装位置限制的LED灯具,灯具的出光面垂直向下;有安装位置限制的灯具按照其限制位置燃点测试。
5.2光电参数的试验
光电参数(包括功率(4.1.1)、功率因数(4.1.2)、初始光效/光通量(4.1.3)、色品性能(4.1.4))的测试方法按照GB/T 24824进行。
初始光效通过计算得出。
5.3寿命试验
寿命试验应在15℃~40℃环境温度中进行,应避免通风过大,灯(或灯具)不得受到强烈的振动和冲击。
试验时,平均寿命(4.1.5.1))按n(n≥10)只灯(或灯具)的光通维持率符合本标准要求,且持续燃点至50%的灯(或灯具)达到单只灯(或灯具)寿命时的时间计算。
光通维持率(4.1.5.2)的试验方法为:当灯(或灯具)燃点至特定时间时,测量其光通量,并计算光通维持率。
开关试验(4.1.5.3)应在额定输入电压下,将灯(或灯具)开启和关闭各30s,此循环重复进行15000次后,至少应有50%的灯(或灯具)能正常工作。
5.4温升试验
选取LED中的热沉温度最高者,在该LED最接近底部的散热器放置热电偶,在环境温度为25℃±2℃的条件下测试。所测得的温度减去环境温度得出热沉相对于环境的温升△T热沉-环境。
5.5驱动控制装置性能试验
按照GB/T 24825进行试验。
5.6安全要求试验
按照4.2条款所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试验。
5.7光生物安全试验
按照IEC 62471规定进行试验。
5.8电磁兼容性试验
电源电流的谐波含量的测量按GB 17625.1中的要求进行。无线电骚扰电压的测量按GB 17743要求进行。
5.9标志试验
用目视法检验,应符合第4.5.1条的规定。
按照下述方法检验标志的耐久性:用一蘸有水的布轻轻擦拭标志15s,待其干后,再用一块蘸有己烷的布擦拭15s,试验之后,标记仍应清晰。
采用目视法检验有无第4.5.2条和第4.5.3条中所要求的信息。
5.10外观试验
用目视法检验。
6监督抽查检验规则
LED灯和灯具的抽样检验及判定规则按照DB3502/Z 004执行。
7包装、贮存和运输
7.1包装
LED灯和LED灯具应有包装箱进行包装,箱内应有合格证,合格证应标明检验日期和检验员代号等,应有4.5.3要求的相关标志。
7.2贮存
LED灯和LED灯具包装后应贮存在相对湿度不大于85%,无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内。
7.3运输
LED灯和LED灯具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激烈振动、冲击和保持包装完好,并有防止雨雪淋袭的保护措施,保证运输过程中产品不被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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