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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道路照明驱动电源 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DB3502/Z 00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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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5-08-05 00: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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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道路照明驱动电源 厦门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DB3502/Z 003—2010)1范围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LED道路照明驱动电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

1范围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规定了LED道路照明驱动电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使用说明、存储和运输。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适用于LED道路照明灯具的驱动电源装置。   本指导性技术文件同样适用于隧道、庭院、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的LED照明灯具的驱动电源装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 17743电气照明与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制和测量方法   GB/T 18595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T 2423.1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份:试验方法试验A:低温   GB/T 2423.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份:试验方法试验B:高温   GB/T 2423.22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试验N:温度变化   GB/T 2423.10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份:试验方法试验Fc和导则:振动(正弦)   GB/T 24825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性能要求   GB 4208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 19510.1灯的控制装置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   GB 19510.14LED模块用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装置的特殊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导性技术文件。   3.1   总输入功率   驱动电源以额定输入电压操作下额定负载之总消耗功率。   3.2   功率因数   功率因数是有功功率和视在功率的比值。   3.3   电源效率   输出功率除以总输入功率。   3.4   恒压电源   输出电压恒定的电源,理想的电压源其输出阻抗为零。   3.5   恒流电源   输出电流恒定的电源,其输出阻抗很大。理想的电流源的输出阻抗为无限大。   4技术要求   4.1外观结构   4.1.1外观要求   驱动电源机壳表面应光洁、平整、裂缝、变形等缺陷。   4.1.2尺寸要求   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4.1.3材料要求   各部件的使用材料及其结构设计应符合设计图纸要求。   4.2性能要求   4.2.1总则   驱动电源的性能应符合GB/T 24825的规定。   4.2.2工作电源   额定电压220V,额定频率50Hz。   适用范围:单相交流176V~264V,49.75Hz~50.25Hz。   4.2.3电源效率   总输入功率小于等于150W的驱动电源效率要求不应低于85%。   总输入功率大于150W的驱动电源效率要求不应低于90%。   4.2.4功率因数   功率因数要求不应低于0.9。   4.2.5过温保护   驱动电源应具有过温保护功能。   4.2.6过载保护   驱动电源应具有过载保护功能。   4.2.7异常工作保护   驱动电源应具有抗LED异常工作能力,具有输出开路和短路保护功能。   4.2.8抗浪涌电压和电流冲击   驱动电源应具有抗瞬间浪涌电压和电流的冲击能力。   4.2.9电源输出的温度特性   4.2.9.1恒流电源   在允许的工作温度范围内,电源输出电流的温度漂移与室温下额定输出电流之比值不应大于±5%。   4.2.9.2恒压电源   在允许的工作温度范围内,电源输出电压的温度漂移与室温下额定输出电压之比值不应大于±1%。   4.2.10电源输出的负载特性   4.2.10.1恒流电源   在允许的最大输出电压范围内,电源输出电流与额定电流的偏移不应大于±5%。   4.2.10.2恒压电源   在允许的最大输出电流范围内,电源输出电压与额定电压的偏移不应大于±1%。   4.2.11环境条件   驱动电源在下列环境里应能正常工作:   a)工作温度:-25℃~50℃。   b)存储温度:-40℃~85℃。   c)工作湿度:10%~95%。   d)在出现间歇振动条件下。   e)大气压条件:86~106kPa。   4.2.12噪声   驱动电源在输入端为高电压或低电压工作状态下,以及在输出端负载切换情况下,噪声计探头与电源完全接触测得的噪声功率应不大于45dB。   4.2.13工作寿命   驱动电源的寿命不小于30000小时。   4.3防护等级   外置式驱动电源的外壳防护等级应达到IP65或以上。   4.4安全要求   应符合GB 19510.1和GB 19510.14的规定。   4.5电磁兼容性要求   4.5.1谐波电流   应符合GB 17625.1的相关要求。输入谐波电流不应超过表1的规定,且总谐波电流不应大于33%。   4.5.2无线电骚扰   电磁传导和辐射干扰限值应符合GB 17743的规定。   4.5.3电磁抗扰度   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GB/T 18595相关要求,其抗静电和浪涌性能应符合表2的规定。   5试验方法   5.1试验条件   5.1.1温度   无特别规定时,在不直接对待测的驱动电源送风,仅有自然对流的热平衡状态的环境温度。测试的环境温度为25℃±2℃。   5.1.2湿度   无特别规定时,相对湿度为45%~75%。   5.1.3稳定状态   待测的驱动电源正常工作4小时以上的时间,已达热平衡的状态。   5.1.4试验用电源   a)试验用电源电压的变动范围为±0.5%。   b)试验用电源频率的变动范围为±0.5%。   c)试验用电源电压波形的总谐波失真不应超过3%。   5.2外观结构检查   5.2.1外观检查   目视检查,外观应符合第4.1.1条的规定。   5.2.2尺寸检查   采用卷尺或类似工具测量,尺寸应符合第4.1.2条的规定。   5.2.3结构检查   目视检查,结构应符合第4.1.3条的规定。   5.3性能试验   5.3.1工作电源试验   驱动电源分别在输入电压交流176V~264V、频率49.75Hz~50.25Hz范围内,带满载情况下连续工作168小时,要求其性能正常,外观和结构在试验前后无明显变化。   5.3.2电源效率试验   将驱动电源接入额定电压与额定负载工作,检测总输入功率和输出功率数值。计算输出功率与总输入功率之比,应符合第4.2.3条的规定。   5.3.3过温保护功能试验   根据制造商提供的过温保护时的环境温度(T1)的基础增加10℃作为试验箱的温度(T2)。   步骤1驱动电源在常温下带满载状态稳定工作;   步骤2试验箱的温度设定为T2,并达设定的温度稳定半小时;   步骤3把驱动电源放置于试验箱内,带满载工作在1小时内要求驱动电源进入保护状态。   步骤4把试验箱温度降到50℃以下,能够恢复正常工作。   5.3.4过载试验   将驱动电源接入额定电压且负载逐渐增大,在1.5倍负载电流时驱动电源应保护。试验后样品能正常通电工作。   5.3.5短路试验   将驱动电源输出端短路,持续通电4小时,试验后样品能正常通电工作。   5.3.6电冲击试验   将驱动电源接入额定电压额定负载下正常工作,对输入以1次/分钟的频率冲击8000次,输出以30次/分钟的频率对“空载-满载”冲击3小时;试验后样品能正常通电工作。   5.3.7温度漂移试验   5.3.7.1恒流电源   在高温和低温试验时,记录高温和低温试验的负载电流(Ia)与常温状态下的负载电流(Ib)之比。负载均为额定负载。按下列公式计算,S1值应符合第4.2.9条的要求。   公式:S1=(1-Ia/Ib)×100%   式中:   S1-温漂比值   Ia-高温和低温试验的负载电流   Ib-常温状态下的负载电流   5.3.7.2恒压电源   在高温和低温试验时,记录高温和低温试验的负载电压(Va)与常温状态下的负载电压(Vb)之比.负载均为额定负载。按下列公式计算,S2值应符合第4.2.9条的要求。   公式:S2=(1-Va/Vb)×100%   式中:   S2-温漂比值   Va-高温和低温试验的负载电压   Vb-常温状态下的负载电压   5.3.8负载特性试验   5.3.8.1恒流电源:输出电流试验   在不超过最大输出电压条件下,将驱动电源接入额定电压与工作负载,检测输出电流数值。结果应符合第4.2.10条的要求。   5.3.8.2恒压电源:输出电压(带载)试验   在不超过最大输出电流条件下,将驱动电源接入额定电压与工作负载,检测输出电压数值。结果应符合第4.2.10条的要求。   5.3.8.3恒压电源:输出电压(空载)试验   将驱动电源接入额定电压无负载工作状态,检测输出电压数值。结果应符合第4.2.10条的要求。   5.4环境条件试验   5.4.1高温工作试验   试验按GB/T 2423.2的规定进行。   5.4.1.1试验条件   a)将处于室温的试验样品,在通电的状态下放入试验箱,然后将试验箱温度调控到规定的50℃±3℃。   b)使试验箱的温度达到规定的试验温度。   c)在此温度下,试验样品在额定输入电压和频率下通电保持48小时,持续时间应从温度达到稳定时算起。   d)48小时后,试验样品从箱中取出,在室温下恢复2小时。   5.4.1.2最后检测   将试验样品在环境温度为25℃±2℃相对湿度为45%~75%的室内环境下,检查外观结构及电源工作性能。   5.4.1.3试验结果判定   用目视检查,驱动电源外观和结构在试验前和试验后应无明显变化,同时,电源工作性能正常。   5.4.2低温工作试验   按GB/T 2423.1的规定进行。   5.4.2.1试验条件   a)将处于室温的试验样品,在通电状态下放入试验箱,然后将试验箱温度调控到规定的-25℃±3℃。   b)使试验箱的温度达到规定的试验温度。   c)在此温度下,试验样品在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通电开始测试,共测试48小时。   d)48小时后,试验样品从箱中取出,在室温下恢复2小时。   5.4.2.2最后检测   按第5.4.1.2条进行检测。   5.4.2.3试验结果判定   按第5.4.1.3条进行判定。   5.4.3高低温工作试验   按GB/T 2423.22的规定进行。   -25℃/满载工作30分钟→20℃/停滞2~3分钟→50℃/满载工作30分钟→20℃/停滞2~3分钟→回到-25℃   以上试验为一个循环,其中升温和降温的速度为30分钟(每一个阶段),共进行20个循环結束后,放置1小時再确认其电气特性与外观;要求其性能正常,外观和结构在试验前后无明显变化。   5.4.4高温存储试验   试验按GB/T 2423.2的规定进行。   5.4.4.1试验条件   a)将处于室温的试验样品,在不包装不通电的状态下放入试验箱,然后将试验箱温度调控到规定的85℃±3℃。   b)使试验箱的温度达到规定的试验温度。   c)在此温度下,试验样品在不通电保持20小时,持续时间应从温度达到稳定时算起。   d)20小时后,试验样品从箱中取出,在室温下恢复2小时。   5.4.4.2最后检测   按第5.4.1.2条进行检测。   5.4.4.3试验结果判定   按第5.4.1.3条进行判定。   5.4.5低温存储试验   试验按GB/T 2423.1的规定进行。   5.4.5.1试验条件   a)将处于室温的试验样品,在不包装不通电的状态下放入试验箱,然后将试验箱温度调控到规定的-40℃±3℃。   b)使试验箱的温度达到规定的试验温度。   c)在此温度下,试验样品不通电保持20小时,持续时间应从温度达到稳定时算起。   d)20小时后,试验样品从箱中取出,在室温下恢复2小时。   5.4.5.2最后检测   按第5.4.1.2条进行检测。   5.4.5.3试验结果判定   按第5.4.1.3条进行判定。   5.5振动试验   按GB/T 2423.10的规定进行。   试验样品不包装、不通电,按其预定使用位置固定在试验台中央,振动方向为垂直方向,振动严酷度为:   ——频率范围:10Hz~300Hz;   ——振幅:0.35mm   ——持续时间:60分钟   试验后,驱动电源应无损坏和紧固件松动脱落现象,样品能正常通电工作。   5.6噪声试验   在隔音箱环境中,将驱动电源接入额定电压额定负载工作,噪声计探头与样品完全接触,分别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进行测试:   a)转换负载情况为空载和额定负载下测试;   b)使输入端电压在高电压和低电压下测试。   测试结果,噪声应符合第4.2.12条的规定。   5.7防护等级试验(外置式驱动电源)   按GB 4208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应符合第4.3条的规定。   5.8安全要求试验   按GB 19510.1和GB 19510.14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应符合相应的要求。   5.8.1绝缘阻抗试验   输入回路–输出回路,输入回路–机壳,输出回路–机壳要求阻抗100MOhms以上;测试条件:工作电压500VDC;环境温度25℃;湿度70%RH;测试时间60s。   5.8.2介电耐压强度试验   输入回路–输出回路:3.75kVAC;输入回路–机壳:1.88kVAC;输出回路–机壳:0.5kVAC漏电流设定为10mA,测试时间60s。   5.9电磁兼容试验   5.9.1谐波电流试验   按照GB 17625.1中相应方法和要求进行,应满足第4.5.1条的规定。   5.9.2无线电骚扰试验   按照GB 17743的规定进行   5.9.3电磁兼容抗扰度试验   按照GB/T 18595中相应方法和要求进行,应满足第4.5.3条的规定。   6检验规则   6.1型式检验   为了检验电源是否符合本推荐性技术规范要求,制造厂应对本企业生产的电源产品进行型式检验,并提供检验报告。   6.2型式检验的实施办法   型式检验应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投产鉴定;   b)大批量投入生产中,每两年不少于一次;   c)正式生产后,如产品设计、材料或工艺有较大变更而可能影响其性能时;   d)产品停产半年以上,重新恢复生产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3型式检验的规则   6.3.1型式检验的样品在出厂检验合格产品中随机地抽取,每次抽取5件。其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不合格判定类别按表3规定进行。   6.3.2型式检验按以下规则进行判定:   a)试验后,所检查的项目均符合规范的要求,则同一批产品合格。   b)试验后,有任何一样品的任一A类项目不符合规范的要求,则本批产品不合格。   c)试验后,有任何一样品的二个或二个以下B类项目不符合规范的要求,则对备用样品的不合格   项进行复检。复检合格,则判本批产品合格;复检不合格,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   d)试验后,有任何一样品的三个或三个以上B类项目不符合规范的要求,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和存储   7.1标志、标签   每台电源产品在显著位置上应有下列清晰、牢固的标志:   a)产品名称、型号   b)额定输入电压、电流、频率、最大输出功率   c)恒流电源:应标称额定输出电流、最大输出电压   恒压电源:应标称额定输出电压、最大输出电流   d)制造厂家名称、商标   e)制造日期、生产批号   7.2包装   包装应安全可靠,包装箱内应附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合格证上应标明:   a)产品名称、型号及批号   b)检验日期   c)检验员盖章   7.3运输和存储   电源应存储在相对湿度不大于85%的通风的室内,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气体。   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雨雪淋袭和强烈的机械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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