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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信局印发《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2024年修订版)》

来源:
时间:2023-11-30 19: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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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信局印发《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2024年修订版)》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11月7日,天津市工信局发布《关于做好天津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天津地区20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11月7日,天津市工信局发布《关于做好天津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天津地区2024年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电量总规模暂定为365亿千瓦时(含绿电交易),区外机组交易电量上限为交易电量总规模的30%。

根据附件《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2024年修订版)》,天津区域内具备市场化交易资格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可全电量参与绿电交易,现阶段仅开展与区内用户交易。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以及主动放弃补贴的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以下简称“无补贴新能源”)可自愿参与绿电交易。发电企业放弃补贴的交易电量,不计入合理利用小时数,参与绿电交易的全部收益归发电企业所有。

批发用户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购买绿电,零售用户通过售电公司购买绿电。绿电零售市场交易采用双边协商方式,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需在《购售电合同》中明确绿电交易相关事项。

每月最后一日24时前,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需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填报后续月份《天津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套餐》中绿电部分,包括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合同电价、绿电环境价值、绿电环境价值补偿标准等内容。其他填报要求以及套餐调整、撤销等按《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执行。

天津地区绿电批发市场交易主要包括省内绿电交易、省间绿电交易,其中:(一)省内绿电交易由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向本地新能源发电企业购买绿电。(二)省间绿电交易由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向省外新能源发电企业购买绿电。

批发市场绿电交易以年度(多年)、月度(多月)、月内(旬、周)为周期开展,省内绿电交易以双边协商为主,适时开展集中竞价交易;省间绿电交易以双边协商、挂牌交易、集中竞价等方式开展。

绿电交易由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天津电力交易中心在交易平台上统一组织;绿电交易在中长期交易其他品种之前优先开展。

详情如下: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做好天津市2024年

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的通知

北京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家电网华北分部、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天津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市场主体: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发改能源规〔2020〕889号)、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439号)、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1〕809号),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建设,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稳妥开展天津市2024年电力市场化交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天津地区2024年电力市场化直接交易电量总规模暂定为365亿千瓦时(含绿电交易),区外机组交易电量上限为交易电量总规模的30%。

天津大唐国际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能盘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国投津能发电有限公司等三家500千伏发电企业纳入区内电量份额。

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交易与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执行相同交易规则及区内外电量比例,代理购电产生的偏差暂不予考核。

三、为保证交易结果有效执行,相关电力交易中心应及时将交易结果纳入发电企业月度发电计划,做好月度发电计划编制与发布。

四、交易各方在交易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则,自觉维护好电力市场秩序,交易过程中不得与其他交易主体串通报价。交易各方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等情况据实申报电量、电价,市场主体不得恶意报量、报价或恶性竞争,影响市场交易正常进行。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如出现违反有关规则、扰乱市场秩序等现象影响交易正常开展时,将视情况暂停、调整或终止交易,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附件:1.天津市电力中长期交易工作方案

2.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

3.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

4.天津市独立储能市场交易工作方案

5.天津市电力市场履约保障凭证工作方案

2023年11月7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电力处 梁弢 联系电话:83608082)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绿电交易工作方案

(202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绿色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就业〔2022〕107号)相关要求,在保障电网安全、电力有序供应和新能源全额消纳的前提下,加快建立本市绿色能源消费市场机制,规范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工作,依据《北京电力交易中心绿色电力交易实施细则(修订稿)》(京电交市〔2023〕44号)及《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新能源发电主体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准入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工作方案。

第二条绿色电力产品、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绿色电力交易平台按以下定义。

(一)绿色电力产品(以下简称“绿电”)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的风电、光伏等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上网电量。

(二)绿色电力交易(以下简称“绿电交易”)是指以绿色电力产品为标的物,用以满足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出售、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需求,并为购买绿色电力产品的电力用户提供绿色电力证书的电力中长期交易。

(三)绿色电力证书(以下简称“绿证”)是国家对发电企业每兆瓦时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颁发的具有唯一代码标识的电子凭证,作为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的唯一凭证。

(四)绿色电力交易平台是支撑绿电交易开展的技术支持系统,包括“e-交易”与电力交易平台,分别为市场主体提供移动端和PC端绿电交易服务。

第三条绿电交易应分别明确电能量价格与绿色电力环境价值(简称“环境价值”),环境价值用于用户绿证核发,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环境价值电量以兆瓦时为单位取整数,尾差不累计。

第二章 市场主体

第四条参与绿电交易的市场主体包括新能源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含批发用户、零售用户),市场主体的准入及注册参照现行管理要求执行。

第五条天津区域内具备市场化交易资格的新能源发电企业可全电量参与绿电交易,现阶段仅开展与区内用户交易。未纳入国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政策范围内、以及主动放弃补贴的风电和光伏发电企业(以下简称“无补贴新能源”)可自愿参与绿电交易。发电企业放弃补贴的交易电量,不计入合理利用小时数,参与绿电交易的全部收益归发电企业所有。

第六条批发用户直接与发电企业进行交易购买绿电,零售用户通过售电公司购买绿电。

第三章 零售市场交易

第七条绿电零售市场交易采用双边协商方式,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需在《购售电合同》中明确绿电交易相关事项。

第八条每月最后一日24时前,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需在天津电力交易平台填报后续月份《天津电力零售市场购售电套餐》(以下简称“套餐”)中绿电部分,包括绿电电能量合同电量、合同电价、绿电环境价值、绿电环境价值补偿标准等内容。其他填报要求以及套餐调整、撤销等按《天津市电力零售市场交易工作方案》(以下简称《零售市场交易方案》)执行。

第九条套餐一中绿电电能量合同电价取值范围同常规电能量零售市场合同电价,即“本地燃煤基准价±20%”。

套餐二中绿电电能量合同电价应在“本地燃煤基准价±20%”范围内。若经计算形成的合同电价超过允许上限,则按上限执行;若低于允许下限,则按下限执行。

环境价值取值不得为零,上限为50元/兆瓦时,环境价值补偿标准上限为30元/兆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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