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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温室气体核算现状及展望
生活垃圾处理温室气体核算现状及展望来源:《CE碳科技》微信公众号作者:中城环境 徐一雯、史波芬、张曼中城环境零碳研究团队:由史波芬、张曼、刘峰、郑丰、刘润斌、李明迪、张治洲等一批具
来源:《CE碳科技》微信公众号
作者:中城环境 徐一雯、史波芬、张曼
中城环境零碳研究团队:由史波芬、张曼、刘峰、郑丰、刘润斌、李明迪、张治洲等一批具有丰富固废资源化利用项目经验的人员组成。团队先后完成了海南博鳌零碳示范区固废资源化全过程低碳技术咨询、亚行乡村绿色发展碳核算评价等项目,并作为第一主编单位成员承担了中环协垃圾处理碳排放核算团体标准编制工作。目前主要从事固废处理温室气体核算、减排技术与咨询、CCER项目咨询等固废低碳转型相关工作。
当前我国生活垃圾管理正迈入全新阶段,进入以垃圾分类为基础、以减污降碳为引领的高质量发展时期。基于环境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高度同根同源特征,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应主动发挥减污降碳的效益,实现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助推双碳目标实现。
温室气体核算是做好“双碳”工作的重要基础,建立健全各行业核算标准体系迫在眉睫。为此,本文总结国内外温室气体核算标准与指南发展趋势,分析生活垃圾处理行业核算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的必要性和建议,以期为国内生活垃圾处理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的建设提供指导,科学评估温室气体排放及减排潜力,充分发挥生活垃圾处理行业减污降碳的积极作用。
一、国内外温室气体核算标准概况
厘清温室气体核算的不同层面是理解核算结果的基础。不同层面的核算主体与核算目的具有显著差异,因此,不同层面间的核算结果不具有可比性,只能从不同角度反映温室气体排放。
1、区域层面
区域核算以国家、省、市等区域为核算主体,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布的《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是典型的区域层面核算指南。
《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将温室气体主要排放领域划分为能源、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废弃物五大部门。其中,与固体废弃物相关的排放环节包括固体废弃物处置、生物处理,以及焚化和露天焚烧。区域层面核算垃圾处理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时,仅核算了由垃圾组分转化为二氧化碳(CO2)、甲烷(CH4)和氧化亚氮(N2O)的直接排放,并未考虑处理设施运营过程中外购电力、化石燃料燃烧、废水处理以及外购原材料等环节产生的间接排放,因为这些排放已经在其他四个部门中予以考虑。
2、项目减排层面
除区域层面外,垃圾处理项目核算较多应用在项目减排层面。项目减排层面是核算实施某个项目后带来的碳减排量。项目减排核算是对比分析的结果,需要与基准线情景做比较(基准线情景是指若不实施该项目时最有可能发生的假定情景)。
废弃物资源化处理具有减污降碳协同效益,是产生碳信用的主要领域之一。根据世界银行报告,2021年4月—2022年4月,全球签发减排量的碳信用机制共有29个,其中有15个包含了废弃物领域的减排项目。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碳信用机制在我国的重要应用,也是碳交易强制配额市场的重要补充。CCER方法学是所有CCER项目开发的必要前提。它用于确定项目基准线、论证额外性、计算减排量,以及制订监测计划等。2012—2017年,垃圾处理减排项目主要为填埋场填埋气利用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常用的方法学为《CM—077—V01 垃圾填埋气项目》《CM—072—V01 多选垃圾处理方式》等。但需要说明的是,CCER方法学的适用性与时代发展背景相关。近期,《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实施,CCER方法学也正在生态环境部的组织下按照“成熟一个发布一个”的原则进行择优发布,目前已公布了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等四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成为自愿减排项目设计、实施、审定和减排量核算核查的主要依据。
3、组织层面
组织核算一般以企业、协会、行业机构等组织为核算主体,组织核算的目标是管理温室气体风险、识别减排机会、设定内部减排目标、规避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等。
由世界资源研究所(WRI)和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开发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GHG Protocol)是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排放核算工具之一。其中,《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将企业层面温室气体排放分为三类: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
2006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发布了关于温室气体排放的系列标准 ISO 14064,其包含3个标准。其中,ISO 14064—1 用于企业量化和报告温室气体的排放和移除。ISO 14064—1:2006 与 GHG Protocol 保持一致,将企业温室气体排放分为三大类。2018年12月,国际标准化组织对 ISO 14064—1 进行了更新。更新后的 ISO 14064—1:2018 将“其他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进行了细化,将组织层面温室气体排放分为六大类(表1)。
表1 GHG Protocol与 ISO 14064-1 核算与报告内容对比
国内组织层面核算体系也在逐步建立和完善中,目前相关的指南和标准主要包括 2013—2015 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2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以及 GB/T 32150—2015、GB/T 32151 系列标准,主要集中于电力、工业、交通运输等行业,垃圾处理行业核算指南仍然相对空白。
二、国内生活垃圾处理温室气体核算问题分析
1、核算体系尚不完备
现有生活垃圾领域温室气体核算方法总结如表2所示。可以发现,生活垃圾处理核算方法主要来自碳信用机制方法学,这是因为垃圾处理是减排项目开发的重要领域;而另一方面,由于不属于重点控排行业,垃圾处理组织层面的核算一直较少受到关注,因此相应的核算方法较为缺乏。北京市地方标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指南生活垃圾焚烧企业》(DB11/T 1416—2017)是目前能查到的针对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的排放核算标准,我国生活垃圾处理温室气体核算体系尚未建立。
表2 生活垃圾处理温室气体核算方法梳理
注:CDM为清洁发展机制。
“双碳”目标下,我国温室气体控制进入新阶段,现有核算指南已经无法满足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全面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体系的需求迫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印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大纲及说明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3〕304号)提出,将“碳达峰、碳中和分析”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双碳”分析成为项目开展的前提条件;此外,企业 ESG(环境、社会及管治)信息的披露要求逐渐严格,绿色低碳发展将会贯穿社会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是行业应对气候变化、推动可持续转型的重要基础,规范生活垃圾处理排放核算的需求越来越强烈,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的建立正当其时。
2、核算排放源不全面
参考 GHG Protocol 对温室气体排放源的分类,目前我国组织层面核算大多只考虑了范围一和范围二的排放,即直接排放和能源间接排放;而忽略了范围三的排放,即产业链上游及下游的温室气体排放。以 DB11/T 1416—2017 为例,仅核算了生活垃圾焚烧过程矿物成因碳引起的直接排放量,即范围一排放;以及企业净外购入电力和热力消费引起的排放量,即范围二排放。但范围三往往覆盖内容更广、排放量更大,也具有更大的减排潜力。现有标准核算内容不全面,无法系统考虑企业活动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难以体现标准引领支撑作用。
结合国内外组织层面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发展趋势,全面核算温室气体排放尤其是落实范围三来源的间接排放将会越来越重要。GHG Protocol 制定了针对范围三的《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价值链(范围三)核算和报告标准》;ISO 14064—1:2018 也在2006年版本的基础上细化了间接温室气体的排放分类;此外,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最新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2024年1月1日生效)也明确要求主体披露其范围一、范围二和范围三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尽管范围三排放核算在数据质量和可用性方面对企业而言存在一定挑战,但随着标准对核算范围的明晰与核算内容的细化,企业间接排放核算的要求将会逐步提高。
3、核算边界还未统一
现阶段关于生活垃圾处理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研究已经积累了一定基础,但核算源与数据选取的不统一造成了核算结果的差异。以垃圾焚烧为例,表3展示了不同研究中垃圾焚烧排放强度核算结果。可以发现,不同研究确定的核算边界不一致,研究人员纳入核算的排放源各不相同,从最简单的仅核算垃圾化石碳转化排放,到考虑上游收运和下游产物处置利用等环节的排放,导致核算结果差异较大。这反映出目前行业对垃圾处理排放强度的研究还未达成共识,不利于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绿色低碳发展。
表3 不同研究生活垃圾焚烧处置碳排放强度核算结果对比
三、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温室气体核算体系的建议
1、全面核算温室气体排放源
生活垃圾处理温室气体核算应覆盖工艺活动相关的重要排放源,包括垃圾进场到各类资源化产品利用及废弃物处置的全过程,使核算结果更为准确全面,具体包括:直接排放(垃圾处置过程中转化排放、化石燃料使用排放等)、能源消耗间接排放、其他间接排放(原材料消耗间接排放、副产物下游处置排放、产物下游利用排放等)等。
原则上被界定在系统边界内的所有排放都应纳入核算,但排放源的增加也意味着核算难度加大。为避免核算资源的过度投入、提高核算的可操作性,应建立适当的取舍原则。在有限的条件下,对于某些过程或材料流,很难从产业链收集数据,也找不到相关的次级数据,而且它们对总碳排放的影响很小,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采用取舍准则。但应保证被排除的排放源对整体核算结果的影响在可控范围内。一般而言,所排除的单项排放源排放贡献不应高于1%,且被排除的排放源的总比例不超过整体核算的5%。
2、统筹考虑碳排放与碳减排
基于生活垃圾资源化发展趋势,处理设施往往对垃圾进行资源/能源回收利用,比如:填埋气发电、沼气利用、焚烧发电,以及制备有机肥、生物柴油等,这些资源/能源产品具有替代传统资源/能源的减排效益。因此,垃圾处理企业、社会公众,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也非常关注垃圾资源化利用的减排量。
根据 GHG Protocol,当企业通过自身的运营导致排放清单边界以外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发生改变时,所带来的减排量可以作为选报信息在企业公开的温室气体报告中予以报告。因此,在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体系时,宜进一步提出减排活动减排量的核算方法,并且同排放量分别进行核算和报告。
3、动态完善核算监测与管理
我国温室气体核算还处于发展阶段。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核算和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一个复杂的体系。随着核算目标的不断更新、处理工艺的不断创新、监测技术的不断发展,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以及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应随之调整和优化,以适应不同时期温室气体管理的不同要求。
4、推动行业绿色低碳转型
充分发挥排放核算推动垃圾处理行业绿色低碳转型的支撑作用,通过建立垃圾处理核算与报告体系,帮助企业科学核算和规范报告自身的温室气体排放,有助于掌握我国垃圾处理领域温室气体排放现状;识别关键排放环节和主要影响因素,为行业碳排放管理提供依据;分析梳理碳减排切入点及潜力,推动碳排放核算和减排理念在垃圾处理行业可持续发展中的导向性作用,强化顶层设计,助力行业持续向碳中和方向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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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标题 : 生活垃圾处理温室气体核算现状及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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