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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目被停或被拆 警惕光伏用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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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1-04 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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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目被停或被拆 警惕光伏用地风险!“双碳”周期,风、光新能源以主力能源之姿急速前行,但与规模扩张同行的是日益陡升的用地矛盾,土地风险成为新能源投资商急需重视的考量因素之一。多项

“双碳”周期,风、光新能源以主力能源之姿急速前行,但与规模扩张同行的是日益陡升的用地矛盾,土地风险成为新能源投资商急需重视的考量因素之一。

多项目被“砍”

日前,安徽能源局通知调整2021年竞配光伏项目建设规模,将此前的超3GW项目缩减为1.1GW,共砍掉17个项目2.2GW规模,而原因主要受水利、用地政策调整。

损失更为巨大的则是建成项目被拆。如曾轰动业内的江苏泗洪领跑者项目,官方通报项目已办理了环评、土地、规划等手续,但未依法依规办理水行政许可手续,因项目占用天岗湖湖泊行洪通道而被要求部分拆除。截至今年7月,该领跑者项目已将行洪通道和岸线保护区内违建光伏设施拆除完毕。

事实上,近两年因用地用地而被拆除的项目案例还有多起。

影响甚广的有焦岗湖光伏项目。在安徽省2021年焦岗湖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中发现,焦岗湖水域面积呈递减趋势,存在人进湖退问题,除人造矮圩问题外,水域内还建有光伏发电项目3475亩,其中毛集实验区1675亩,颍上县1800亩,大量光伏项目将焦岗湖水面进行了人为分割,侵蚀了湖泊湿地,致使湖泊水域碎片化,降低了湖泊的自净能力,被要求整改。

截至6月中旬,毛集实验区内中电光伏项目、金辉光伏项目已全部完成光伏板、桥架、桩柱和升压站拆除任务,两个项目拆除区域分别为1200亩、400亩。颍上县焦岗湖聚安光伏项目拆除工程于今年上半年进行招标,将拆除238480块光伏板组件、125万米光伏电缆、5万米高压电缆、0.26万米动力电缆以及52万米支架、693个直流汇流箱拆、58个箱逆变平台、升压站等。

海南省临高县某企业光伏项目于2022年3月开始建设,今年5月被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761.98平方米土地,并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景县疆能50兆瓦农光互补项目,2022年开工月余便被指认占用基本农田。去年6月,该项目光伏设施拆除工程进行招标。

用地“收紧”

不难发现的是,在以上整改项目中,水上光伏项目可谓“重灾区”之一,特别是在最新水利部政策后,监管将更加趋严。

2022年5月,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光伏电站、风力发电等项目不得在河道、湖泊、水库内建设。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的,要科学论证,严格管控,不得布设在具有防洪、供水功能和水生态、水环境保护需求的区域,不得妨碍行洪通畅,不得危害水库大坝和堤防等水利工程设施安全,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和航运安全。

尽管水利部强调对光伏、风电项目建设不搞“一刀切”,对于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周边区域、水库库汊等水域岸线空间,各地可以此类项目对防洪和生态安全的实际影响进行研究。但据业内人士反馈,不影响泄洪和生态是很泛的,整体上政策是收紧状态,甚至暂停。

关于光伏项目用地、用林,政策依据包括国土资规〔2015〕5号文、林资发〔2015〕153号文以及国土资规〔2017〕8号文。

特别8号文是多年以来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的最核心政策依据。按照土地分类,耕地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和一般耕地。8号文禁止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未禁止一般耕地,允许使用非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进行复合型光伏项目或扶贫项目建设,这也被认定为为复合型光伏项目“松绑”,至此全国各地农光互补项目“如火如荼”。

但值得重视的是,8号文已于2022年9月25日有效期届满。今年3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最新光伏用地政策《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以下简称“12号文”)。

在严守耕地红线的国策下,12号文强调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

对比8号文,12号文取消了农光互补的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但律师提醒,投资商仍须保持谨慎态度,虽规12号文规定光伏方阵用地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但同时亦明确光伏方阵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等要求,在光伏项目实际操作中仍应关注土地利用现状。

有媒体报道,12号文下发后,华南地区某市严审光伏电站项目是否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甚至暂缓了农光互补项目审批,对新增光伏电站项目的审批更加谨慎。

而国土“二调”向“三调”的转换更是加大了部分项目的土地合规性风险。今年4月15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标志着“三调”成果正式启用。但在“三调”中,部分“二调”中的可利用土地变成了耕地甚至基本农田。业内人士透露,部分风光大基地也受此影响面临变动。

此外,业内须关注的重大变动还有“三调”的地类认定细则中,并无“宜林地”这一地类,林地数据与“三调”数据对接融合后,林地数据中也将不再有“宜林地”的概念。这也导致153号文将面临着适用性问题,此前的宜林地最终被划入非林地还是林地中的其他地类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对于因政策调整带来的项目合规性风险,律师也提醒新能源企业一方面应审慎按照“三调”后最新的用地性质要求开展项目投资建设,另一方面也应梳理存量项目的各类合规手续批文,依法保护自身合理的“信赖利益”。

在国土“二调”向“三调”转换过程中会发生因土地性质、规划条件等多种因素变化而产生的用地合规性问题。新能源企业一方面应审慎按照“三调”后最新的用地性质要求开展项目投资建设,另一方面也应梳理存量项目的各类合规手续批文,依法保护自身合理的“信赖利益”。

15省最新用地政策如下:

1.江苏

发布时间:9月25日

政策文件: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的通知

主要内容:

文件指出,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I级保护林地、河道、湖泊、水库,要避让自然保护地和重要湿地,在湖泊周边、水库库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

明确强调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光伏方阵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后续开展的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底版,作为单独图层作出标注,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实行用地备案,不需按非农建设用地审批。

要规范复合利用标准,因地制宜采用复合利用模式。占用耕地以外农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组件下边缘最低点离种植土壤高度不低于2.5米,立柱行间距不少于8米,采用柔性支架的行间距不小于3.5米,确保农业产量不低于同地区平均水平的80%。

涉及林地的,应使用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光伏组件下边缘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水面光伏项目应开展对渔业生产影响的专题论证,确保满足光伏板下养殖品种正常生长光照要求,养殖产量不低于同地区正常情况平均水平的80%。

发布时间:2023年5月12日

政策文件:关于加强用地服务保障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

文件鼓励光伏发电项目因地制宜,通过采用“农光互补”“林光互补”和“渔光互补”等复合用地模式,具体要求为:

1、农光互补模式:占用农用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板要求前板离地面高度不低于2.5米,光伏阵列前后排柱间距不少于8米。露地种植“农光互补”模式,光伏立柱的列间距不小于4米,行间距不小于8米,光伏板下边缘距离种植土壤的高度不小于2.5米,光伏板的铺设覆盖率应满足光伏板下种植作物正常生长光照要求,或采用补光方式满足,确保农业产量不低于同地区平均水平的80%。

2、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

3、渔光互补模式:光谷阵列安装在水面上的,组件最低点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外塘渔业养殖“渔光互补”模式,光伏立柱的列间距应不小于4米,行间距不小于8米,光伏板的下边缘距离池塘常年水位高度不小于2米。光伏阵列占用生产通道时,组件最低点距离生产通道地面不低于2.5米。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在《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文)之前已按《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文)办理立项的动工或未动工项目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对于已经通过用地预审但未立项的,则按照新规定执行。

2.重庆

发布时间:9月22日

政策文件:重庆市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光伏和风电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

光伏项目选址应当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Ⅰ级保护林地。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

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具体由各地结合实地确定,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

3.陕西

发布时间:9月1日

政策文件:关于加强用地服务保障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通知

主要内容:

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基本草原、I级保护林地、河道、湖泊、水库。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对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光伏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直接核销。

涉及使用园地的: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地面2.5米以上,桩基东西间距不小于4.5米,桩基南北间距不小于8米,保障大中型农机可以进场作业。

对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人工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人工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无论施工阶段还是后续运营阶段,一律不能破坏植被和地表。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地面2.5米以上,同时满足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并设置合理净间距,采取水土保障措施,确保光照能覆盖到地表植被,灌木覆盖率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

对涉及使用草地的:不得改变草地性质,不得裸露地表、硬化或作其他用途,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地面2米以上,桩基间距应大于4米,光伏板阵列净间距应大于6.5 米。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草地手续,明确管护责任,林业部门应对提交的恢复林业、草地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项目服务期满后用地企业应当恢复林地、草地原状,确保不改变林地、草地性质。

发布时间:8月31日

政策文件:关于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支持保障的补充通知

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施行之前已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可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积,严禁耕地抛荒、撂荒;已经通过用地预审或地方明确用地意见、但项目未立项的,按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规定要求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4.广西

发布时间:8月31日

政策文件: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一、规范农光互补模式的光伏方阵用地

农光互补模式的光伏方阵涉及使用农用地(包含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等非耕地)的,除桩基用地外,用地不得改变地表形态、破坏农业生产条件、改变农用地用途(含种植、养殖)。

各类农光互补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点应高于地面2.5米,每行光伏组件南北方向净间距应大于1米。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可使用覆盖度低于50%的非天然起源灌木林地(不得使用油茶造林地),光伏组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差大于1米。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草地的,光伏组件最低点应高于草本植物,高差大于1米。光伏方阵涉及使用坑塘水面的,光伏组件最低点应高于水面3米。

5.贵州

发布时间:2023年8月17日

政策文件:贵州省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主要内容:

光伏发电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天然林地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新建、改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开发建设活动的其他区域。

光伏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

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运营期间相关方签订协议。项目服务期满后应当恢复林地原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恢复情况及时组织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恢复整改措施,会同县级能源主管部门责令用地单位整改,所需相关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光伏方阵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科学评估本地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合理确定项目的适建区域、建设模式与建设要求,鼓励采取“草光互补”等复合模式,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地面1.8米,合理设计光伏板净间距,降低对草地生态影响。

6.山西

发布时间:2023年7月10日

政策文件: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规范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地审核审批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

光伏电站禁止使用基本草原、亚高山草甸,光伏方阵选址应避让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改善生态、增加生物多样性等功能的重要牧草地、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旅游区、草原自然公园内的草地。

符合使用林地草地条件的,光伏方阵用地应采取复合利用模式。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生态修复方案》,县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生态影响情况及《生态修复方案》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明确意见。

光伏电站配套设施用地须办理永久使用林地、草地审批手续。“林光、草光互补”的建设要求、认定标准及监管措施由市级林草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能源部门在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程前提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避免项目建设对生态安全造成影响。

发布时间:2023年4月26日

政策文件:山西省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主要内容:

光伏项目建设要求,光伏方阵用地不得占用耕地,占用其他农用地的,应根据实际合理控制,节约集约用地,尽量避免对生态和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光伏组件最低沿离地面高度原则上不低于2.5米、高于灌木林最高点1米。

光伏板阵列桩基间距应满足大中型农机进场作业和农作物生长的光照、空间需求。农业、林业生产要方面,鼓励各类光伏复合项目种植经济作物,建设设施农业,支持农产品深加工,延伸农业产业链,提高产品附加值,开展水土保持,配合植树造林,提升土地综合利用效益。不得种植经济价值相对较低的作物,光伏复合项目农业年收益不得低于当地同类土地最低收益,努力实现粮食安全、生态保护、农民利益和企业效益共赢。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0日

政策文件:山西省“十四五”自然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的通知

主要内容:

完善土地立体开发和复合利用。建立健全土地兼容复合利用和地上地下空间立体开发政策,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管理、统筹开发利用制度,构建地下空间利用管理制度体系,促进地下空间开发。研究出台“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用地政策,推动土地资源与光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保障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用地需求。

发布时间:2022年6月7日

政策文件:山西省关于规范光伏发电项目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一)光伏发电项目基本用地政策。光伏发电站项目(除光伏扶贫及光伏复合项目外)用地使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确定为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使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均应当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二)光伏复合项目用地政策。采用“农光互补”“林光互补”等模式建设的光伏复合项目,符合本地区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等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

(三)采用“农光互补”模式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意见;符合“林光互补”要求占用林地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需县级林草部门出具不影响生态安全的意见后实施。光伏发电站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否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违法用地严肃查处。

(四)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恢复土地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应责令整改纠正,确保农用地面积质量、未利用地可利用水平不低于原有状况。

7.内蒙古

发布时间:2023年6月5日

政策文件: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实施细则

主要内容:

采用“林光互补”或“草光互补”的光伏方阵用地,由当地林草部门出具光伏发电项目属于“林光互补”或“草光互补”的认定意见。对不改变土地用途,按原地类认定的,允许与土地权利人以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及租赁协议,报旗县级自然资源、林草主管部门备案。

光伏方阵用地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灌木林地。

用林要求。光伏方阵用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光伏板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每列光伏板南北方向应合理设置净间距,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光伏方阵按规定使用林地的,项目备案告知书中应明确要求必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建设,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

用草要求。光伏方阵用地采用“草光互补”模式的,不得破坏草原土壤结构或原生植被。光伏板支架最低点不得低于1米,合理设计光伏板净间距,降低对草地生态影响。

用地要求。光伏发电项目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发布时间:2023年10月21日

政策:关于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主要内容:

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对风电光伏发电新能源项目、煤炭和油气等能源项目、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全面推行有偿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发挥好未利用地资源优势。充分抓住新能源发展机遇,发挥我区未利用地资源丰富的优势,鼓励国家和自治区大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对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推进“上风下光”等新能源项目复合用地方式;推动以租赁或入股的方式用地,保障地方或集体经济组织获得长期、可持续的土地收益。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13日

政策:阿拉善盟深化土地综合整治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

主要内容:

方案要求,落实产业用地政策,对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用地、煤炭和油气等能源项目用地及输变电工程项目用地全面推行有偿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光伏、风力发电等项目使用戈壁、荒漠、荒草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租赁等方式取得。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要求,对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支持各旗人民政府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支持各旗人民政府执行产业用地政策多种方式供地,落实新产业新业态用地支持政策。

提升低效用地价值。鼓励大型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推进“上风下光”等新能源项目复合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8.河北

发布时间:/

政策文件:关于征求《转发《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意见的函

主要内容:

合理设置光伏方阵间距。光优方阵用地涉及使用林地的光伏板南北向问距应充分考虑地理位置、坡度、坡向等因素,结合每个项目具体情况进行论证,光优支架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原则上要求光优支架最低点高于地面3米,桩基列间距大于4米,行间距大于7米,确保光照能遭盖到地表植被,并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确保灌木覆盖度等生产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

光代方阵用地涉及占用基本草原外草原的,须采取“革光互补”等复合模式,光优支架最低点应高于地面2.5米桩基列间距大于4米,行间距大于6.5米,保障草原生产经营、森林草原防火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大型机械作业需要,确保不实际压占草原,不破坏原有植被,不改交地表形态。

9.安徽

发布时间:2023年1月12日

政策文件: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0275号提案答复的函

主要内容:

严守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在生态保护红线补划调整工作中,提前将国家重要能源基地和重大项目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调出,对建设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确实难以避让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出具不可避让的论证意见,并采取相关修复措施,助推新能源产业持续发展。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国土空间规划走”的要求,分类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对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和纳入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单独选址的光伏产业项目,所需计划指标在省政府用地审批时直接配置;对未纳入重点保障的光伏产业项目用地,指导各地要优先使用存量土地,确需使用新增用地计划指标的,与各地处置存量土地挂钩,保障用地需求。

10.宁夏

发布时间:2022年9月7日

政策:关于做好沙漠戈壁荒漠光伏等新能源产业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

主要内容:

鼓励利用沙漠、戈壁、荒漠建设光伏风电项目。鼓励优先使用沙漠、戈壁、荒漠等未利用地或工矿废弃地建设光伏、风电项目,科学合理使用荒漠化草地。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沙漠等未利用土地的,对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按原地类认定,不办理转用审批手续。一般光伏发电项目占用农用地的,所有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

光伏复合项目、乡村振兴专项安排的光伏发电项目确需使用农用地的,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等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按建设用地管理;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光伏方阵占用一般农用地的,在不破坏农业生产条件的前提下,可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1.云南

发布时间:2022年8月31日

政策:云南省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22年版)

主要内容:

对符合我省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架设在25度以上耕地(水田除外)或其他农用地上的光伏方阵用地,满足光伏组件最低沿高于地面2.5米、高于最高水位0.6米,桩基间列间距大于4米,行间距大于6.5米的架设要求,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及农用地生产条件和不改变原用地性质的条件下,允许以租赁等方式使用;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捲荒。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等其他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

光伏发电项目用地中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除桩基用地外,场内道路等功能分区用地不得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否则,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按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对于布设后未能并网发电的光伏方阵,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清理。光伏方阵用地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项目退出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由项目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到位。

12.新疆

发布时间:2022年6月29日

政策:关于建立新能源开发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

主要内容:

规范复合项目用地管理。优先利用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盐碱地等国有未利用地,合理利用农用地,不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耕地、基本草原、Ⅰ级林地、园地。对于不形成实际压占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不影响农业生产的农光互补,牧光互补等项目,允许不改变土地原有用途和性质,以“复合用地”方式使用(详见附件)。简化风电场(风机点位)用地预审及变更审批手续,提升审批效率。

实施用地用林用草联审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纳入新能源建设清单的项目,及时开展新能源项目土地、林地、草地现场踏勘,实行用地手续并行办理,提升用地用林用草审批效率。项目用地供应及建设情况应及时在土地市场动态监管平台填报,依法依规办理不动产登记。

13.河南

发布时间:2022年5月25日

政策: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进出平衡”的实施意见

主要内容:

鼓励引导光伏、风电项目建设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可以使用不稳定耕地,不占或少占稳定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耕地的,应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强化对光伏、风力发电项目的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优化项目发展布局,严格履行核准备案程序﹔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项目土地综合利用监管,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或违规使用土地的一律从严查处。

对于光伏发电项目,使用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用地部分可按原地类认定,不改变土地用途,用地允许以租赁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用地部分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使用农用地的,包括光伏方阵在内的所有用地均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14.天津

发布时间:2022年1月3日

政策文件:关于支持能源结构调整规范光伏发电产业规划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

主要内容:

(一)光伏发电项目应严格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重要湿地、绿色屏障一级管控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行洪供水河道水库的水域岸线管理范围等各类管控区域内进行选址布局。

(二)光伏发电项目的选址应尽可能避让天津市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管理的决议》等相关规定,在确保功能不降低,性质不改变,环境不破坏,面积不减少的前提下,组织专家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论证,履行相关程序。

(三)对光伏复合项目,光伏方阵架设在一般耕地或其他农用地上的,光伏组件最低沿应高于地面2.5米、应高于最高水位0.6米;桩基间列间距应大于4米,行间距应大于6.5米;对使用一般耕地布设光伏方阵的情形,除桩基用地外,严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严禁抛荒、撂荒,防止耕地“非农化”,确保耕地不减少;对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可不改变原用地性质;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集电线路用地,实行与项目光伏方阵用地同样的管理方式。

(四)海上光伏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功能区规划管理要求的,原则支持在工矿通信用海区布置海上光伏发电项目。海上光伏发电项目需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和海域使用论证,符合要求的,依法办理海域使用权审批手续;需占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的需先行落实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有关要求后,再行申请办理相关用海手续。

(五)光伏电站建设占用林地的,必须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光伏方阵只可使用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上区域覆盖度低于30%的灌木林地和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覆盖度低于50%灌木林地。

(六)光伏发电项目需占用水利设施用地的,应征求水利部门意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利用温室大棚建设光伏复合项目的,农业农村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5.浙江

发布时间:2022年1月17日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二十条的通知

主要内容:

在不违反用地用海政策法规禁止性限制的条件下,允许在设施农业上建设农光互补、菌光互补项目;允许10万立方米以下水库水面建设渔光互补发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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