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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应:光伏电站各功能区用地认定和管理标准

来源:
时间:2023-10-12 11: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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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应:光伏电站各功能区用地认定和管理标准日前,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答个明白 | 管理中的用地性质如何与调查的现状地类做好衔接(二)》,通知回应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各功能区用地分

日前,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答个明白 | 管理中的用地性质如何与调查的现状地类做好衔接(二)》,通知回应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各功能区用地分别按照什么地类进行认定和管理?

通知称《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施行之前,已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按批准的意见分类认定地类和差别化管理。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已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等用地,按建设用地认定和管理;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认定和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和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可按地表地类认定和管理。

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施行后,依据文件精神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新建、扩建光伏用地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光伏方阵(包括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地表地类认定和管理;已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认定和管理;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光伏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认定和管理。

原文如下;

答个明白 | 管理中的用地性质如何与调查的现状地类做好衔接(二)

在自然资源工作中,调查的现状地类认定与实际管理工作中的用地性质还是会存在差别,如何做好这一衔接?临时用地审批时,涉及地类如何认定?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是否需要落实占补平衡?临时用地期满后,按什么标准恢复?“湖南自然资源”现在就跟大家答个明白。

问:临时用地审批时,涉及地类如何认定?

答:临时用地具有临时性和可恢复性等特点,使用后按规定应通过复垦恢复原地类或者达到可供利用状态。临时用地在国土变更调查中按实际使用范围调查为建设用地,并将批准范围和批准文号以单独图层的方式存储在国土调查数据库中。

临时用地审批过程中,地类应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现状地类为准,无需往前追溯地类。

问: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是否需要落实占补平衡?临时用地期满后,按什么标准恢复?

答:临时用地应严格界定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明确范围内。使用后复垦难度较大的临时用地,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经合法审批的临时用地占用耕地的,在其使用有效期内,无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临时用地使用人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土地复垦。临时用地期满后,对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且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不用复垦;对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且未及时复垦或复垦不到位的,属于违法用地,违法用地占用地类按照临时用地占用前的原地类进行认定,同时按规定在违法行为处置到位前,先行冻结储备库中补充耕地指标。

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规定,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应当依据经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审核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或《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以及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中规定的土地复垦质量要求开展土地复垦。《土地复垦方案》可参照《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规程》(TD/T1031-2011)第1部分“通则”和第6部分“建设项目编制”。使用耕地的,应当复垦为耕地,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的,应当恢复为农用地;使用未利用地的,对于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

问: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各功能区用地分别按照什么地类进行认定和管理?

答:《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施行之前,已按照《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8号)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包括动工和未动工建设),按批准的意见分类认定地类和差别化管理。对于符合本地区光伏复合项目建设要求和认定标准的项目,已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等用地,按建设用地认定和管理;场内道路用地,可按农村道路用地认定和管理;利用农用地布设的光伏方阵和采用直埋电缆方式敷设的集电线路用地,可按地表地类认定和管理。

自然资办发〔2023〕12号施行后,依据文件精神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有关规定,新建、扩建光伏用地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Ⅰ级保护林地和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光伏发电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光伏方阵(包括光伏面板、采用直埋电缆敷设方式的集电线路等用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可按地表地类认定和管理;已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变电站及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场内外道路等配套设施用地,按建设用地认定和管理;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光伏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认定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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