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印发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
广东省印发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日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通知提出,用海项目需排他性使用海域的特定层空间(水面、水体、海床或底土),
日前,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发布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通知提出,用海项目需排他性使用海域的特定层空间(水面、水体、海床或底土),且不妨碍其他层空间继续使用的,原则上仅对其使用的相应层空间设置海域使用权。可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用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使用水面(含上覆空间)的跨海桥梁、桩基式海上光伏等用海;主要使用水体的温(冷)排水、污水达标排放等用海;主要使用海床的底播养殖等用海;主要使用底土的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用海。
原文如下: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通知
粤自然资规字〔2023〕5号
沿海各地级以上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以及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有序推进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的范围
用海项目需排他性使用海域的特定层空间(水面、水体、海床或底土),且不妨碍其他层空间继续使用的,原则上仅对其使用的相应层空间设置海域使用权。可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用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主要使用水面(含上覆空间)的跨海桥梁、桩基式海上光伏等用海;主要使用水体的温(冷)排水、污水达标排放等用海;主要使用海床的底播养殖等用海;主要使用底土的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用海。
完全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填海,排他性较强或具有安全生产需要的海砂开采、油气开采等海底矿产资源开发活动以及军事用海等特殊用海,不予立体设权。
二、强化海域使用论证
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项目应落实生态优先理念和节约集约用海要求,充分考虑国防安全、工程安全、生态安全和防灾减灾等因素,维护海洋自然再生产能力,不得超过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项目用海申请单位开展海域使用论证时,重点论证以下内容:
(一)立体分层设权的必要性、合理性。以海域使用论证技术导则为基础,依据项目性质和项目总体布置,从项目对海域资源的依赖性及对海域功能的需求等方面,论证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不同类型项目使用海域的必要性;从项目选址区域的区位条件、自然资源和环境条件、项目用海风险等方面,论证项目用海是否与水动力环境、地形地貌和冲淤环境、区域海洋生态系统及周边用海活动等相适宜。
(二)不同用海活动的兼容性。依据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确定的基本功能和兼容功能,充分论证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不同类型用海活动的兼容性,原则上兼容功能不得影响基本功能的发挥。在新修编的海岸带综合保护与利用规划实施前,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用海项目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等管控要求。
(三)利益相关者协调一致性。依据已界定的利益相关者及其受影响特征,论证实施立体分层设权管理的不同类型用海活动,与各利益相关者的矛盾是否具备协调途径和机制,分别提出具体的协调方案,明确协调内容、协调方法和协调责任等,并分析引发重大利益冲突的可能性;明确不同类型用海活动的海域使用权人之间的用海权利、权属关系、作业安排、利益补偿,明确责任义务和潜在矛盾化解机制,提出项目用海到期后的退出方案等管理对策。
三、规范用海报批程序
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按照《海域使用管理法》《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
对已设立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新申请用海单位应与原海域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在项目用海审批前完成原海域使用权用海空间范围的变更登记。
对未设立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可将不同类型的多个用海项目整合优化,统一设计。其中,项目用海审批层级不同的,按审批层级先高后低的顺序办理用海报批手续;项目用海申请单位不同的,按照协商明确的用海空间范围,分别办理用海报批手续。
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申请书和批准文件中需明确宗海平面界址、高程和海域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空间分层等信息,并附宗海界址图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各拐点坐标以三维坐标方式表达。
四、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
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项目按照“一物一权、一证一缴”原则,依据广东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确定的海域等别和级别、用海方式、用海面积分别计征海域使用金。《调整海域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财综〔2018〕15号)施行前已设立的海域使用权因立体分层设权需要变更空间范围信息的,仍执行原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条件的,应按项目分别办理审批手续,不得违规减免海域使用金。
五、做好海域使用权不动产登记
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经依法批准后,由用海单位持用海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海域使用金缴纳凭证等材料,到项目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海域使用权首次登记。
对已设立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涉及原海域使用权变更的,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持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立体分层设权协调协议(或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等材料,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用海,用海变更经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再到项目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
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项目用海应按照《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等标准要求,设定不动产单元并编制代码,依据海域分层使用的权利设定结果,采用三维登记模式,确认不同海域空间范围的权利主体、使用面积等信息。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和登记簿中,应注明实际使用的水面、水体、海床或底土等空间分层和高程信息,并附宗海界址图和海域立体分层设权示意图。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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