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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下发光伏发电产业用地服务保障通知!

来源:
时间:2023-09-05 1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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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下发光伏发电产业用地服务保障通知!9月1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农业农村厅以及陕西省林业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用地服务保障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通知》。其中,《

9月1日,陕西省自然资源厅、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农业农村厅以及陕西省林业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用地服务保障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通知》。其中,《通知》表示,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项目,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基本草原、I级保护林地、河道、湖泊、水库。项目选址应当避让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特殊自然景观价值和文化标识区域等;涉及自然保护地的,还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地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对列入国家、省重大项目清单的光伏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直接核销。鼓励在沙漠、戈壁、荒漠等区域选址建设大型光伏基地;对于油田、气田以及难以复垦或修复的采煤沉陷区,推进其中的非耕地区域规划建设光伏基地。支持利用城镇存量低效用地、村庄用地以及闲置或废弃土地开发建设光伏发电项目。

涉及使用园地的:市县政府将组织部门对符合利用方案进行审核,并且对种植产量进行评估。光伏板铺设覆盖率应满足农作物生长光照需求与空间需求,或采用补光方式满足,确保农业产量不低于相邻地类最低产量。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地面2.5米以上,桩基东西间距不小于4.5米,桩基南北间距不小于8米,保障大中型农机可以进场作业。

对涉及使用林地的:须采用林光互补模式,可使用年降水量400毫米以下区域的人工灌木林地以及其他区域覆盖度低于50%的人工灌木林地,不得采伐林木、割灌及破坏原有植被,不得将乔木林地、竹林地等采伐改造为灌木林地后架设光伏板。无论施工阶段还是后续运营阶段,一律不能破坏植被和地表。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地面2.5米以上,同时满足最低点应高于灌木高度1米以上。并设置合理净间距,采取水土保障措施,确保光照能覆盖到地表植被,灌木覆盖率等生长状态不低于林光互补前水平。

对涉及使用草地的:不得改变草地性质,不得裸露地表、硬化或作其他用途,光伏支架最低点应高于地面2米以上,桩基间距应大于4米,光伏板阵列净间距应大于6.5 米。施工期间应办理临时使用林地、草地手续,明确管护责任,林业部门应对提交的恢复林业、草地生产条件和恢复植被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评估。项目服务期满后用地企业应当恢复林地、草地原状,确保不改变林地、草地性质。

在光伏发电配套设施用地方面,需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光伏发电项目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标准,位于方阵内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阵的道路,可按农村道路用地管理,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规定落实进出平衡;其他道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通知》强调,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光伏发电项目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新建光伏发电项目光伏方阵占用耕地、违规改变用途等情况以及未批先建、批少占多等行为,要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立即依法查处。对发现光伏复合项目,单纯依赖光伏发电而对农用地进行抛荒、撂荒的,要全面摸清位置、面积、类型,及时移交农业农村部门处理。

此外对在2023年3月20日之前,已经按照相关规定批准立项的光伏发电项目,按批准立项时用地预审和用地有关意见执行,不得扩大项目用地面积和占用耕地林地草地面积;但项目未立项的,按本《通知》规定要求执行。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生态修复。

原文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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