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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光明区:对符合条件的BIPV、光储一体化等按实际投资的20% 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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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25 14:0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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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光明区:对符合条件的BIPV、光储一体化等按实际投资的20% 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7月13日,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

7月13日,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统筹考虑负荷特性和电能质量要求,鼓励在辖区内有条件的仓储物流园区、工商业园区等特色场景布局一批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光储一体化示范项目;同时支持工业园区和商业楼宇因地制宜、灵活多样配建新型储能电站,强化园区电力迎峰保供和电网纾解峰谷矛盾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光伏一体化、光储一体化和新型储能电站示范园区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原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光明区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集群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精神,加快促进光明区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起草了《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根据《深圳市光明区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现就《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公示期内(2023年7月13日起至8月16日下午6点止)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反馈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公共服务平台5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联系电话:0755-23198819(邮编 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gmfcjcyk@szgm.gov.cn,并请附上联系方式和单位名称。

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7月13日

附件1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推动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深圳市支持电化学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光明区发展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培育发展未来产业集群推动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2022—2025年)》等文件精神,加快促进光明区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将新型储能产业打造成光明区超千亿级战略性支柱产业,结合光明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支持机构和领域

本措施适用于在光明区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化学储能、氢能、光储一体等新型储能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以及光明区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本措施重点支持: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半固态/固态电池等先进电化学储能技术路线的新型材料、元器件(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金氧半场效晶体管MOSFET、数字信号处理DSP等芯片)、工艺装备、电芯模组、储能变流器(PCS)、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储能系统集成(ESS)、系统集成(安全预警与状态估计、高效灭火及防复燃等)、建设运营(数据中心备用电源、5G基站备用电源、户用储能等)、市场服务(虚拟电厂、共享储能、储能大数据等)、电池回收与综合利用(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等重点领域链条;氢制取、氢储运、燃料电池等关键技术研发;光储一体、电化学储能、氢能等多元场景示范应用项目。

二、打造新型储能先进制造基地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针对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型储能领域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且全年增速超过10%的,按档次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对企业使用募投资金在辖区扩大再生产的重大项目落地建设,经认定,按项目实际投资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

对企业上年度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奖励,年度最高奖励1000万元;超出1亿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奖励,年度最高3000万元。

(二)推动优质企业招引和重大项目落地

鼓励总部企业集聚,对新引进落地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国际总部、区域总部企业,给予最高500万元落地奖励。

针对锂离子电池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芯模组、储能变流器、电池管理系统、系统集成等环节,对经认定的重大项目落地建设,按项目实际投资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

针对辖区薄弱的钠离子电池、半固态/固态电池、燃料电池等领域关键环节,及储能电池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金氧半场效晶体管(MOSFET)、数字信号处理(DSP)等元器件,经认定,对新引入的重大项目落地建设,按项目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

(三)全面保障产业空间

支持光明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优质办公楼宇打造“新型储能专业楼宇”。对认定为“新型储能专业楼宇”并定期评估通过的办公楼宇,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给予100万元资助。

对入驻“新型储能专业楼宇”的研发、设计、销售、认证等重点企业,经认定,给予其三年租金支持,资助标准为25元/平方米/月,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鼓励高标准建设8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型储能专业园区”,推动新型储能生产制造环节集聚。对认定为“新型储能专业园区”并定期评估通过的园区,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给予100万元资助。鼓励产业空间产权主体新建或改造符合新型储能企业实际生产需求的产业空间,对新建项目按相比通用普通厂房增加成本的50%,给予产权主体最高5000万元资助,对改造项目给予产权主体最高3000万元资助。鼓励园区产权主体主动引入新型储能企业,对引入单家年产值10亿元以上(或引入后产值首次突破10亿元)的,经认定后,按区政府给予引入企业相关支持资金的20%,给予园区产权主体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对入驻“新型储能专业园区”的新型储能企业,连续三年给予2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资助,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对入驻其他园区的新型储能企业,连续三年给予15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资助,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

(四)支持新型储能产业链协同发展

鼓励链主企业完善供应链体系,对链主引入上下游产业链单项冠军或专精特新企业,经认定后,按区政府给予落地企业相关支持资金的20%,给予链主企业最高1000万元配套资助。

鼓励新型储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对年产值1亿元以上的新型储能企业采购区内上下游企业原材料、技术、产品和服务的,经认定后,按其年度采购额的1%,单家企业每年累计给予最高2000万元资助。

支持区内企业产能布局持续优化,推动先进制造高端集聚。鼓励电池材料、电芯模组等领域龙头企业打造新型储能母工厂,经认定的新型储能母工厂,在定期评估通过条件下,自认定之日起三年内每年给予100万元资助。

(五)支持企业拓展海外市场

支持储能产品海外市场认定,对新型储能领域新产品取得欧洲、东南亚、日韩、北美等国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按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的25%,单家企业每年给予最高250万元资助。

支持新型储能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对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按其实际支付保险费的50%,单家企业年度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已获市补助的,市、区补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

(六)鼓励企业参与经贸会展活动

鼓励企业加强全球人才、技术、项目等交流与合作。对举办经区政府事先备案的新能源产业峰会、重大论坛等专业交流活动,按单次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对举办方给予每次最高200万元资助。对参加由市、区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内经贸会展活动,按参展费用的50%,给予单家企业每次最高50万元资助;对参加境外头部经贸会展活动,按参展费用的50%,给予单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资助。

三、打造新型储能技术创新策源地

(七)布局建设创新平台

面向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电化学储能电池和氢制取发展需求,支持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联合,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对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平台,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八)突破关键核心技术

聚焦锂离子电池正极负极材料、隔膜材料和工艺以及搅拌、涂覆、卷绕、分切等高效设备;钠离子电池领域高能量密度层状氧化物钠电正极材料、水系钠离子电池、长寿命宽温钠离子电芯等技术;液流电池、半固态/固态电池技术;超临界水蒸煤气化、太阳能驱动光热电耦合、缺陷催化剂等制氢技术,高压储氢、低温液态储氢、有机溶液储氢等氢储运技术及装备设备;光储一体化发电系统、新型储能系统、新能源微电网等能源电子融合技术;电池智能传感、热失控阻隔、安全预警及清洁高效灭火等全过程安全技术;系统热管理、充放电管理、智能运维等智慧管控技术;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开展攻关。对企业联合区内科研机构、高校组建联合实验室的,按项目实际建设投入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对企业委托科研机构、高校开展攻关的,经认定,按单个项目合同金额的10%给予企业资金资助;对委托辖区内科研机构、高校的,经认定,按单个项目合同金额的20%给予企业资金资助。对承担国家级项目的牵头或参与单位,按获得国家实际资助金额的10%,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对承担省、市级项目,按实际获得资助经费的10%,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同一单位年度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九)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校建设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平台等成果转化平台,建设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安全预警等公共服务平台,加快新型储能关键核心技术转化。对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平台,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支持新型储能产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对经国家、省和市认定的“三首”产品,对产品认定后一年内实际销售额的20%给予研发生产单位和采购单位双向奖励。同一单位年度给予最高奖励200万元。

(十)强化标准制定保障

支持企业主导参与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半固态/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储能碳标识认证、储能电池安全包装等新型储能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按项目级别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25万元、15万元的资助。

(十一)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新型储能领域高价值专利培育,对获得PCT国际专利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资助。支持新型储能产业中小微企业从龙头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获得专利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对获得PCT国际专利转让或PCT国际专利实施许可并投入生产的单位给予25万元一次性资助。

(十二)促进科技金融和绿色金融支持

对新型储能企业从银行获得“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知识产权贷”等科技贷款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50%,给予每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对新型储能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按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单家企业每年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

四、打造新型储能多元应用示范基地

(十三)加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储能示范

支持在大科学装置区等高耗能、对电能质量要求高的重点电力保障区域合理布局新型储能项目,提高自由电子激光、鹏城云脑Ⅲ、国家超算深圳中心二期等一批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应对灾变的能力,确保用电连续性,助力打造能源安全韧性城市典范。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十四)鼓励工商业园区打造储能标杆项目

统筹考虑负荷特性和电能质量要求,鼓励在辖区内有条件的仓储物流园区、工商业园区等特色场景布局一批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光储一体化示范项目;同时支持工业园区和商业楼宇因地制宜、灵活多样配建新型储能电站,强化园区电力迎峰保供和电网纾解峰谷矛盾能力。对符合条件的建筑光伏一体化、光储一体化和新型储能电站示范园区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十五)拓宽新能源汽车移动储能应用

支持提升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响应水平,加快挖掘新能源汽车储能潜力,面向辖区内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超级快速充电站等停充一体场景开展智能化示范改造,鼓励探索规模化车网双向互动模式,实现各类新能源汽车移动储能灵活可调及能源利用最大化。对符合条件的车网互动(V2G)充电设施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新建项目按相较于同类型普通充电设施增量投资的20%,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十六)鼓励接入虚拟电厂的商业模式示范

强化“智能化设备+场景化”高效协同,鼓励辖区内各类新型储能资源聚合商建设资源聚合平台并接入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参与电网调控。对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本地新型储能项目,按改造实际投资的20%,给予项目最高50万元资助及连续三年响应收益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每年给予最高10万元资助,单家企业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对改造接入虚拟电厂且不属于资源聚合商的本地新型储能项目参照本条标准进行响应收益资助。

(十七)大力探索培育氢能示范应用

鼓励固体氧化物氢燃料电池(SOFC)技术在辖区内示范应用,打造热电联供应用场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支持建设绿色氢电智慧供能示范园区,助力打造产学研和应用示范一体化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氢能示范园区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支持氢燃料电池汽车在工程环卫、长途运输领域示范应用,对氢燃料电池重型卡车、牵引车、垃圾转运车等按市级主管部门资助到账资金的50%给予资助。

五、保障措施

(十八)优化安全管理

坚持安全有序发展,鼓励新型储能企业制定产业链各环节安全管理规范,提升企业员工的风险预警与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区有关部门应积极指导新型储能企业制定安全风险管控方案,加强储能电站规范管理,支持企业安全发展。

(十九)加强服务保障

支持新型储能产业重大项目优先列入省、市、区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建设用地、项目审批等环节给予绿色通道支持,对列入市、区储能应用示范试点的项目,在项目临时用地、消防审批等环节给予重点支持。

(二十)成立产业联盟

强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科研机构等主体协同互助,组建光明区新型储能产业联盟,围绕产业信息互通、活动资讯共享、标准体系共建、核心技术共创、专家咨询共用和职称评定共通等领域,搭建高水平合作交流平台,加强各层级企业间资源共享和协同发展,提高行业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六、附则

(一)本措施由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本措施所需资金从深圳市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并纳入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具体以当年发布的申请指南为准。

(二)本措施原则上同市级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与深圳市光明区其它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择适用,不重复资助。对光明区经济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经认定,可突破本措施支持条件或支持金额,以“一事一议”方式予以资助。

本措施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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