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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对奥联电子及当事人公开谴责,其实是一种严厉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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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5-15 21: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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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对奥联电子及当事人公开谴责,其实是一种严厉的纪律处分!来源巨潮资讯全面注册制之下,资本市场中的正义既不会迟到,亦不会缺席。5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通告,对南京奥联汽车电

来源巨潮资讯

全面注册制之下,资本市场中的正义既不会迟到,亦不会缺席。

5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通告,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具体如下

一、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光水、时任总经理傅宗朝、代理总经理蒋飚、董事会秘书薛娟华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南京奥联汽车电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对外投资交易合作方胥明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也许有人会有误解,可能以为“公开谴责”只是监管部门的表态,就像外交中的公开谴责或日常生活中的谴责一样。实际情况是,这是交易所层面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的相当严厉的纪律处分措施之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深交所对上市公司采取的措施分为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两大类,两者可以单独或者合并实施。

自律监管措施包括

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约见谈话、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要求限期改正、要求公开更正、澄清或说明、要求公开致歉、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对未按要求改正的证券发行人相关证券实施停牌、建议当事人更换董监高、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限制交易、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等等。

纪律处分相比自律监管措施要“严厉”得多,主要包括

(一)通报批评,即本所采取公开方式对当事人进行批评的纪律处分;

(二)公开谴责,即本所采取公开方式对当事人进行谴责的纪律处分;

(三)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即本所公开认定有关人员三年、五年、十年或者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红筹公司信息披露境内代表等职务的纪律处分;

此外,还包括收取惩罚性违约金、暂停或取消交易权限,等等。

被“公开谴责”,对奥联电子将会有何影响呢?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2023 年2 月1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 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这也就意味着,奥联电子至少一年之内失去定向增发的资格。当然,后续如果董监高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这个期限将达到三年。

除此之外,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个人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董事候选人,也不得担任该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职位,也不得被提名为该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而且,最近3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当然,以上只是在深交所层面的处分,实际结果可能更糟。证监会的立案调查还在进行中,投资者的维权也在路上。

今年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向奥联电子下发了《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102023001 号)和《调查通知书》(证监调查字 0102023061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奥联电子立案调查。

2月14日,自赶碳号发布《奥联电子请来了钙钛矿大神》一文、率先对胥明军简历提出质疑,到今天已过去整整三个月。奥联电子股价已经膝斩,投资者的维权行动也正在进行中。但此案所产生的影响,实际上已经远远超出一起涉嫌信披违法违规案件的本身。

这是全面注册制改革以来第一案!

2月3日,深交所公布2022年纪律处分情况,深交所全年共针对各类违规主体作出纪律处分决定书265份,信息披露违规占比约39%,位列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之首。从处分类型上,深交所对恶性违规和“首恶”适用严厉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数量大幅增加,惩戒力度加大。其中,公开谴责决定书107份,同比增长约58%,公开谴责397人次,同比增长约49%。

赶碳号认为,奥联电子一案之所以引发高度关注,实际上是在全面注册制时代,市场参与各方对于“充分贯彻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理念”、“营造良好市场生态”的关注,更是对于“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的共同期盼。END

原文标题:深交所对奥联电子及当事人公开谴责,其实是一种严厉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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