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磅! 国家能源局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专项监管工作
重磅! 国家能源局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专项监管工作3月1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公布关于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监管范围及重点任务包括:(三)继电保护及安全
3月16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公布关于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监管范围及重点任务包括:
(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安全管理情况
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及反事故措施要求,检查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含直流控制保护系统)配置选型、定值整定、运行维护、现场作业、反措执行等方面安全管理情况,重点对可能影响电网安全的新能源场站、储能电站等发电企业及铁路牵引站等相关电力用户涉网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和整定计算管理;安控系统联调试验、运行巡视和例行检验开展情况;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及参数设置、压板投退状态正确性等开展全面核查。
(四)调度自动化系统安全管理情况
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及反事故措施要求,检查调度自动化系统安全应急管理要求落实情况、设备选型、配置情况及运行可靠性;调度数据网络规划、运行、配置等情况;厂站(含可能影响电网安全的新能源场站、储能电站、常规用户站及铁路牵引站等)涉网自动化系统网络结构、设备配置和运行情况;厂站自动化系统及设备电源接入安全性、防雷接地规范性、至调度主站通信通道冗余配置情况等。
(六)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管理情况
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及反事故措施要求,检查电力监控系统安防体系、人员配置、安全监视、风险管控、应急机制等方面的建设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可能影响电网安全的新能源场站、分布式电源及铁路牵引站等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的网络安全专人专岗配置、涉网安防措施建设应用、安防设备策略配置合规性、网络安全监视、风险管控及隐患治理等情况。
(七)涉网参数管理情况
检查发电企业是否按要求及时向调度机构提供发电机励磁系统(包括电力系统静态稳定器PSS)和调速系统、新能源发电控制系统等二次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实测参数、相关定值和参数是否报调度机构备案,涉网试验方案、试验结果和试验报告是否经调度机构确认等。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2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企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国家能源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专项监管工作。现将《电力二次系统安全专项监管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电力二次系统安全专项监管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电力安全风险管控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切实筑牢电力系统安全防线,坚决杜绝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国家能源局决定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专项监管。现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通过开展电力二次系统安全专项监管,进一步健全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体制,加强电力二次系统各专业、全过程、全环节技术监督,全面强化电力二次系统运行风险管控和安全隐患治理,全力提升大电网安全运行和电力供应保障能力。
二、监管依据
(一)《电网调度管理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三)《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四)《电网运行准则》(GB/T 31464-2015)
(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能发安全规〔2022〕92号)
(六)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防止直流输电系统安全事故的重点要求》的通知(国能综通安全〔2022〕115号)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行业标准
(八)各电力调度机构相关规程规定
三、监管范围及重点任务
落实《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关于安全监管的相关要求,组织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调度机构)对其调度管辖范围内电力企业、相关电力用户(指农林水利、工矿企业、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具有二次系统的大负荷用户,以及能够响应调度指令的负荷聚合商等)以及下一级调度机构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专项监管,重点开展以下7方面工作。
(一)二次系统技术监督工作情况
依据《规定》要求,检查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二次系统各专业规划建设、安装调试、验收检验、运行维护等全过程技术监督工作机制建设及相关管理职责落实情况,国家行业电力二次系统反事故措施、调度机构关于涉网二次系统相关技术监督意见及相关规定要求等的落实整改情况。
(二)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依据《规定》要求,检查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二次系统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落实和体制机制建设情况,重点检查二次系统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是否完备、专业管理界面划分是否清晰、安全双重预防体系是否健全、涉网二次系统安全管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相关事项报送是否及时、安全事故调查分析是否全面、负荷控制措施是否落实等。
(三)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安全管理情况
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及反事故措施要求,检查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含直流控制保护系统)配置选型、定值整定、运行维护、现场作业、反措执行等方面安全管理情况,重点对可能影响电网安全的新能源场站、储能电站等发电企业及铁路牵引站等相关电力用户涉网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配置和整定计算管理;安控系统联调试验、运行巡视和例行检验开展情况;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及参数设置、压板投退状态正确性等开展全面核查。
(四)调度自动化系统安全管理情况
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及反事故措施要求,检查调度自动化系统安全应急管理要求落实情况、设备选型、配置情况及运行可靠性;调度数据网络规划、运行、配置等情况;厂站(含可能影响电网安全的新能源场站、储能电站、常规用户站及铁路牵引站等)涉网自动化系统网络结构、设备配置和运行情况;厂站自动化系统及设备电源接入安全性、防雷接地规范性、至调度主站通信通道冗余配置情况等。
(五)电力通信系统安全管理情况
依据国家、行业法律法规、调度规定及反事故措施要求,检查电力通信光缆和设备配置、运行方式、调度值班、实时监视、巡视检修、故障处置、现场作业、反措执行、隐患整治等安全管理机制建设运行情况,重点对发电企业、重要电力用户涉网通信安全管理进行核查。
(六)电力监控系统网络安全管理情况
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规程规定、技术标准及反事故措施要求,检查电力监控系统安防体系、人员配置、安全监视、风险管控、应急机制等方面的建设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可能影响电网安全的新能源场站、分布式电源及铁路牵引站等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的网络安全专人专岗配置、涉网安防措施建设应用、安防设备策略配置合规性、网络安全监视、风险管控及隐患治理等情况。
(七)涉网参数管理情况
检查发电企业是否按要求及时向调度机构提供发电机励磁系统(包括电力系统静态稳定器PSS)和调速系统、新能源发电控制系统等二次设备的技术资料和实测参数、相关定值和参数是否报调度机构备案,涉网试验方案、试验结果和试验报告是否经调度机构确认等。
四、组织方式
各派出机构牵头负责组织本次专项监管工作,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相关工作。调度机构在所在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落实相关监管工作要求,同时接受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各电力企业和相关电力用户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展自查并完成问题整改,扎实推进专项监管落实落地。
现场核查工作由各派出机构牵头,地方电力管理部门配合,辖区内相关调度机构具体落实,按调度管辖范围分级开展。调度机构要切实履行技术监督职责,督促下一级调度机构、调管厂站及相关电力用户做好发现问题闭环整改。
五、工作安排
(一)部署动员阶段(3月15日前)
各区域和省级调度机构配合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启动部署调管范围检查工作。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将实施方案要求传达到辖区内各电力企业和市、县级电力管理部门,各级调度机构要传达至调度管辖区域内各相关电力用户,动员督促各电力企业和相关电力用户做好自查。
(二)自查整改阶段(3月16日至迎峰度夏前)
各级调度机构和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要认真落实本地区实施方案要求,按照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的原则,迎峰度夏前完成自查整改,并提交自查报告。暂无法整改的应细化制定整改措施,严格落实电力系统安全风险管控要求,确保风险可控在控,全面提升二次系统安全运行水平,保障迎峰度夏期间电网安全及电力供应。
(三)现场核查阶段(10月底前)
各派出机构要会同地方电力管理等相关部门,组织区域和省级调度机构对辖区内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自查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国家能源局视情况选择部分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开展现场核查。
(四)总结提升阶段(11月至12月)
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认真总结本单位专项监管开展情况,形成专项监管工作总结,并于11月30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监管工作,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奖惩机制。对本单位监管对象检查工作成效突出的要大力表扬,对不负责任、形式主义走过场式检查要严肃批评,确保专项监管取得实效。
(二)强化工作协同。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和相关调度机构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本次专项监管工作。各电力企业和相关电力用户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配合做好现场核查。
(三)严肃隐患整改。各电力企业及相关电力用户要认真落实方案要求,确保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隐患。对暂无法整改的,要求详细说明原因,明确整改计划。对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存在瞒报漏报、隐患整治不彻底、责任落实不到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严守工作纪律。各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轻车简从、廉洁自律,深入开展现场核查,严防摆拍式检查。工作中如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家能源局。
附件:电力二次系统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内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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