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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
时间:2023-01-18 2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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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大数据诞生以来,引发了我们的思维变革,创造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对企业管理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国家电网公司董事长刘振亚在2014年工作报告中

大数据诞生以来,引发了我们的思维变革,创造了巨大的商业价值,对企业管理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国家电网公司董事长刘振亚在2014年工作报告中指出:“把数据资源作为公司战略资产,加强集中管理,实现全公司信息共享。强化数据分析,提升数据应用水平和商业价值。”这一重要论述为电力企业开启大数据进程指明了方向。

基于目前我国电力企业的发展现状,大数据产生于电力企业的各个方面。在发电侧,随着数字化电厂的建成,海量的有关故障监控、设备运行状态等数据被各大电厂保留下来;在输电侧和配电侧,在输变电设备状态监测系统中,为了能对绝缘放电等状态进行诊断,最大程度减少线损,需存储和监控的数据量十分巨大;在用电侧,电力用户的个人信息、电价信息以及智能电网的发展、电动汽车充放电监测信息都会产生海量数据。

北极星输配电网获悉,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内蒙古发展大数据产业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和条件。推进大数据发展和应用,是促进我区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是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技术手段,是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主攻方向。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精神,积极推进内蒙古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制定如下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的若干政策

一、基础设施建设政策

(一)以绿色数据中心、省际和国际光缆网通道、宽带城市和宽带乡村、下一代互联网及自治区统一规范的电子政务网络体系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数据中心、网络通道及基础平台建设。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对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升级改造、政务网络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给予支持。

(二)大数据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

(三)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和土地资源创办大数据企业,凡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定的,原产权单位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保持不变,5年内不对划拨土地的经营行为征收年地租,但土地用途改变为其他经营性用地或企业产权交易变更时,要依法补交土地出让金。

(四)鼓励改造利用废弃土地建设大数据项目,经批准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

(五)鼓励相关部门、行业、企业在我区设立数据中心。自治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大数据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对在我区建设投资10亿元以上的数据中心项目,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按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益盟市、旗县(市、区)留存部分,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六)在我区新设立或已设立从事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含大数据存储、云计算存储及宽带网络建设运营,下同)的独立法人,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在2020年12月31日前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其中,我区新设立的从事大数据基础设施建设的独立法人,在2022年前从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二、数据中心开放政策

(七)鼓励国家部委、相关省(区、市)、相关行业和企业在我区云计算基地设立数据中心和容灾备份中心。建立大数据中心用电价格与服务器租赁价格联动机制,自治区对大数据中心给予优惠电价,大数据中心运营商向用户提供与其享受电价水平相适应的服务器租赁价格。

(八)以呼和浩特市为中心、东中西合理布局云计算大数据中心,鼓励区内相关部门、行业和未建云计算基地的盟市,采取服务外包等方式在自治区已经投入运行的云计算基地设立数据中心和容灾备份中心。

三、资源开发应用政策

(九)2017年起,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自治区统筹建设的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宏观经济、文化及信用等基础信息资源数据库,以及医疗、教育、社保、科技、生态、环境等公共服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建设给予支持。

(十)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主动采集并向社会开放数据资源。各级政府根据政务及公众需求情况,采取购买数据或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非政府数据资源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十一)在保障数据资源安全的前提下,采取购买服务、合作共建等多种方式,吸引社会资本、相关企业参与我区政务大数据资源开发应用项目建设,积极发挥政务数据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四、企业落地鼓励政策

(十二)鼓励行业领先企业入驻我区,对新引进入驻的世界500强企业中的大数据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全国100强企业中的大数据企业总部或其研发中心,自治区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十三)支持在我区创办大数据企业。自治区对在我区注册成立并认定为总部的大数据企业,从其税金增量中给予补助,其中,注册资本金(实际到位,下同)在1000万元(含)至1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000万元的,补助200万元;1亿元(含)至10亿元且营业收入超1亿元的,补助500万元;10亿元(含)以上且营业收入超2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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