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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网光伏电站调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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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6 1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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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电网光伏电站调度管理规定山东电网光伏电站调度管理规定(试行)1总则1.1为加强光伏发电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1993

山东电网光伏电站调度管理规定

(试行)

1总则

1.1为加强光伏发电调度管理,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光伏系统并网技术要求》(GB/T19939-2005)、《光伏(PV)系统电网接口特性》(GB/T20046-2006)、《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DL/T448-2000)、《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Z19964-2005)、《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国网技术规定》)、《山东电力系统调度管理规程》(以下简称《调度规程》)等标准、规程,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涉及光伏电站并网管理和正常运行阶段的调度管理以及相应基本技术要求。

1.3本规定适用于山东电力调度中心(以下简称省调)调度管辖的光伏电站(总装机容量超过10MW或通过35kV及以上系统并网)的调度管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其它光伏电站参照本规定执行。

2术语和定义

2.1峰瓦(wattspeak)

太阳电池组件方阵,在标准测试条件下的额定最大输出功率。

2.2逆变器(inverter)

指光伏电站内将直流电变换成交流电的设备。最大功率跟踪控制器、变流器和控制器均属于逆变器的一部分。

2.3孤岛现象(islanding)

指电网失压时,光伏电站仍保持对失压电网中的某一部分线路继续供电的状态。孤岛现象可分为非计划性孤岛现象和计划性孤岛现象。非计划性孤岛现象(unintentionalislanding)是指非计划、不受控地发生孤岛现象;计划性孤岛现象(intentionalislanding)是指按预先配置的控制策略,有计划地发生孤岛现象。

2.4防孤岛(anti-islanding)

指禁止非计划性孤岛现象的发生。

2.5光伏电站分类

小型光伏电站指接入电压等级0.4kV的光伏电站;中型光伏电站指接入电压等级10~35kV的光伏电站;大型光伏电站指接入电压等级66kV及以上的光伏电站。

3并网管理

3.1新建光伏电站应具有政府部门的核准文件和电网企业的接入系统批复文件。

3.2新建光伏电站应在拟并网前6个月与省调联系,协商签订并网调度协议,确定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的安全技术条件和行为规范。

3.3新建光伏电站应在拟并网前3个月,向省调和所属地调报送下列资料,并完善OMS基础信息库(包括但不限于):

3.3.1光伏电站基础信息:资产属性(企业法人名称)、电站经纬度、容量、拟投产日期、设计利用小时数、发电量等。

3.3.2技术参数:太阳能电池组件型号、逆变器型号及性能参数、辐照度、发电容量等。

3.3.3涉网一次设备保护、并网线路及母线保护图纸及相关技术资料。

3.3.4光伏电站升压站一、二次设备参数、图纸及保护配置资料。

3.3.5调度自动化设备(远动通信装置、电能量远方终端和调度数据网及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设备)配置、信息接入资料。

3.3.6调度自动化信息上传通道和通信规约情况。

3.4光伏电站调度命名由省调统一实施,电池组件及逆变器编号报省调和所属地调备案。

3.5新建光伏电站在升压站接入系统送电和并网发电前,应具备向省调和所属地调提供实时信息的条件。已并网光伏电站也应按照以下要求在省调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信息传送。

光伏电站实时信息包括并网状态、光照数据(辐照度、空气温度等)、逆变器运行信息(有功、无功、电流等)、逆变器状态信息、无功补偿装置信息、并网点的频率电压信息、升压站潮流信息及关口点电能信息。

3.6光伏电站应在升压站安装故障录波仪,记录故障前10s到故障后60s的情况,按省调要求配备至省调和所属地调的数据网络传输通道。

3.7光伏电站的主变压器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3.8新建光伏电站应通过所属地调,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下月新设备验收、启动送电计划,现场启动方案(包括启动设备、启动程序及启动过程中要做的涉网试验),运行规程,并网后检测计划;省调于每月25日前批复验收计划。

3.9光伏电站应在启动并网1周前,完成调度自动化设备及互传信息调试。

3.10光伏电站并网前须与所属地调开通专用调度电话,并测试良好。

3.11光伏电站有关值班人员应取得省调颁发的上岗证书,名单报调度机构备案。

3.12光伏电站并网前须通过省调组织的并网必备条件现场验收,并完成有关问题的整改。

3.13光伏电站并网联络线、主变等接入系统设备为省调许可设备,启动送电前必须按照《调度规程》向所属地调提交新设备启动送电申请,地调同意后报省调审批。

3.14光伏电站应在并网运行后6个月内向省调提供经有资质单位提交的光伏电站运行特性的测试报告;已并网光伏电站应按照省调要求限期完成相关测试。否则省调将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解网或限制出力等考核措施。

3.15光伏电站测试应按照国家或电力行业有关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的相关标准或规定,由相应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3.16光伏电站测试前应将检测方案报省调备案,测试应包含以下内容:光伏电站有功功率控制能力、无功/电压控制能力、电能质量、低电压耐受能力、相关涉网保护、运行特性及省调要求的其他并网调试项目。

3.17光伏电站并网后经测试不合格者,要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完成并对电网造成潜在影响者,将采取部分停运直至全部停运措施。

3.18为保证光伏电站并网后测试结果的准确性与严谨性,省调将对测试过程进行监督,对测试结果进行检查确认。

4调度运行管理

4.1事故情况下,若光伏电站的运行危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省调有权暂时将光伏电站解列。电网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后,应尽快按省调调度指令恢复光伏电站的并网运行。

4.2光伏电站在紧急状态或故障情况下退出运行后,不得自行并网,须在省调的安排下有序并网恢复运行。

4.3光伏电站应参与地区电网无功平衡及电压调整,保证光伏电站并网点电压满足省调下达的电压控制曲线。当光伏电站内无功补偿设备因设备原因退出运行时,应立即向省调汇报,并按调度指令控制光伏电站运行状态。

4.4光伏电站应按要求向省调和所属地调上传实时信息,并保证实时信息的正确性。当因故未能上传实时信息时,光伏电站应立即向省调汇报,并按省调要求限期完成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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