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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从七方面完善城市碳核算工作

来源:
时间:2023-01-05 23: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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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从七方面完善城市碳核算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加快完善碳排放核查核算报告标准,建立统一规范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要加快完善碳排放核查核算报告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核算体系。在《意见》指导下,结合各省相关工作精神,各地陆续在碳核算体系建设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为城市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数据支撑,但在推进过程中仍然存在着标准不统一、范围不明确等问题。要更好支撑地方政府贯彻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决策部署,更好地服务能源企业参与城市双碳建设,建议从七方面完善城市碳核算工作。

一、建立降碳与能耗双控考核衔接过渡期,修正初期误差,使城市“双碳”考核与已有的能耗双控考核合理衔接

早在“十二五”中期和末期,我国便已提出低碳战略和能耗双控措施。各地已经初步积累了城市能源和碳排放基础数据,为扎实推进降碳提供了良好基础。随着我国“双碳”工作在省市县逐级下沉,各地陆续开展了新一轮的碳排放核算、能源消费核算以及相关预测规划工作。

但由于能耗双控初期的标准细节不统一,各地统计核算数据往往存在核算框架不全面、核算参数不准确、统计口径不连贯等问题。这些历史累积的偏差传导到地方能源管理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各地政府开展新一轮城市碳能核算工作的全面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建议适当建立窗口期,将“十三五”及之前的管理统计误差进行修正,并与碳排放考核逐步衔接。这将有助于城市及时调整、修正和完善碳排核算框架、标准和原则,进一步做好未来节能降碳工作。

二、构建多维核算框架,促进地方政府结合本地情况高效开展节能降碳工作

目前,国内各地碳排放核算缺乏统一、详细和明确的核算框架、考核标准和参数依据。在此背景下,不少城市出台了符合当地实际的碳排放核算标准。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上海市低碳示范创建工作方案》为例,其方案附件给出了各类低碳示范的碳排放核算方法建议,并对建筑、产业、交通等核定边界进行了详细说明。

与强制性的全国统一碳排放核算标准相比,因地制宜的多维度碳排放核算框架或将更有助于地方政府高效开展节能降碳工作。能源消费导致的碳排放往往是一个城市最主要的碳排放来源,其对应的核算标准和方法也最复杂。建议从实际产生碳排放的部门、行业、企业、楼宇和交通工具出发,开展能源消费侧碳排放核算工作。能源消费侧碳排放核算具有框架细致、对象明确、空间明确等特征,能够准确定位节能降碳对象、明确“双碳”工作抓手、厘清低碳战略路径。当然,能源供应侧碳排放核算框架和能源消费侧碳排放核算框架同样重要,建议各地市在不同场景下分开使用和参考。

三、通过能源数据预处理,推动各类能源数据共享

传统的城市碳排放核算方法受限于能源供应侧数据统计模式,往往只能以年为统计周期进行核算和分析。为了有效提升核算结果的实际指导价值,目前,不少城市已在纷纷探索以电力、热力等消费侧数据为核心的短周期碳排放数据统计机制。

常态化的能源企业系统内部数据预处理过程或可成为解决当前数据交互难题的可选之路。各品类能源供应企业可以根据地方政府统一的核算分类框架和标准进行内部数据预处理,并适当修正误差数据,从而在充分保护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为地方政府提供碳排放核算支撑。待能源大数据广泛共享的商业模式、交互原则等保障措施成熟后,再进一步在此基础上推动各类能源数据广泛交互共享。

四、对重点数据开展抽样调查,提高统计数据的完整性

在更加精细的管理需求和更加科学的管理目标下,当前我国的能源数据管理基础有待进一步完善。数据缺失会导致能源消费总量核算产生误差、低碳发展规划出现偏颇,为后续节能降碳工作埋下隐患。因此,定期对数据缺口进行抽样调查是“十四五”时期修正数据缺失的必要措施。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全方面数字化转型的阶段,不可避免地会存在部分环节的数字化标准不规范、系统间孤立不互通、数据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但是,碳核算和碳预测工作不仅不应该受这些问题的影响而停滞,反而应该成为能源低碳领域深度数字化转型的助推器和催化剂。

五、因地制宜开展交通领域碳核算工作

交通碳排放因其碳排放主体具有较高的流动性,普遍存在着核算对象不明确、核算边界不清晰以及核算参数不准确的问题,也是目前各类已出台的城市碳核算框架中差异最大的板块。

建议交通情况不同的城市选择不同的交通碳排放核算框架,确保核算结果能够有效引导交通领域的规划和标准,切实与城市“双碳”战略协调一致。例如,对于有严格上牌限制的城市,应以本地常住车辆数为依据进行核算;对于外来车辆占比较低的城市,可直接采用本地登记车辆作为核算依据,并结合车辆型号、用能品类、年均行驶里程等参数进行建模和估算。核算框架会直接影响未来的管理措施,因此,选择符合城市自身管理目标和体系的碳核算框架至关重要。

六、尽快开展建筑和建筑业能源消费监测

在各类建筑的建设阶段,我国当前的能源数据统计框架仅覆盖了建筑业的电力消费数据,并未覆盖该行业最主要的油品消费量。例如,建筑工程车辆、应急装置以及专业设备的燃油量等均未纳入我国当前的能源消费管理中,仍属于城市能源监管的空白区域。而在各类建筑的使用阶段,能源消费数据均以能源品种为分类框架,尚未细分至建筑类别和建筑主体。

建议建筑业参考交通部门的碳核算方法,因地制宜地选择数据采集类别,可以采用能源使用设备数据和能源消费量监测两种思路。可以选择区域内若干重点建筑施工类项目进行全过程调研和监测,建立本地建筑体量、油品消费、电力消费、工程车辆类型和数量、主要用能设备型号和数量以及建设项目利润等经验模型,从而为本区域内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统计提供分析估算基础。建议尽快探索建筑节能改造的商业模式,鼓励引导市场资源进入城市建筑碳排放数据的动态采集和监测中。

七、通过精准的对象调研,进一步摸清脱碳空间

碳排放核算工作并非为了核算而核算,最终目的是为了科学有效地指导城市有序开展节能降碳工作。因此,在碳排放核算工作过程中,还应同步完成对节能降碳空间的估算和分析,从而为后续的碳排放量预测、碳减排路径选择提供数据基础和分析起点。因此,明确工业企业的主要耗能环节、工业行业的能效客观水平,以及建筑交通领域的节能降碳空间,同样是城市碳核算过程中重要的一环。

对于工业部门而言,建议选择本市历史碳排放量和能源消费量靠前的若干行业作为重点能耗行业开展潜力分析。需要注意的是,工业行业不应包括作为能源加工转换环节的电力、热力等能源生产类工业行业,该行业虽然属于工业领域但不应该放在能源消费侧与其他行业进行同类对比。对于建筑和交通部门,建议按照传统分类框架,对其开展存量市场低碳发展进度核查。建筑部门可按需选择典型办公大楼、主要商超、重点小区进行抽样调研。交通部门可选择轨道交通公司、城市公交客运管理办、典型物流园区管委会以及各类车辆维修中心对各车种年均能耗水平,公交车各型号车长占比,私家车的油、电、混动比例及年均行驶里程等参数进行修正。

(江海燕供职于国网(苏州)城市能源研究院;冯明辉和周晓雅均供职于昆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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