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通报:2家光伏企业被处罚!
国家能源局通报:2家光伏企业被处罚!12月28日,国家能源局公布三起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其中,东北能源监管局立即组织对新巴尔虎左旗蒙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
12月28日,国家能源局公布三起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其中,东北能源监管局立即组织对新巴尔虎左旗蒙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调查。通过整理电力安全信息报送情况、对企业相关负责人问询等方式取得《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送达回执》《关于电力安全监管平台逾期未完成整改回执情况汇报》《询问笔录》等有关证据材料。
经专业律师审核,东北能源监管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2022年9月6日东北能源监管局对新巴尔虎左旗蒙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据企查查显示,新巴尔虎左旗蒙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均涵盖光伏发电业务。
经调查认定,以上两家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违反《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五条有关规定。东北能源监管局依据《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2022年9月20日印发《关于对两家电力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通报》,依法对新巴尔虎左旗蒙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处以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原文如下
国家能源局公布三起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对新巴尔虎左旗蒙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6至7月,东北能源监管局对2022年以来安全监管信息报送存在问题的电力企业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向未按要求报送2021年电力安全年度报告、2022年隐患月报等电力安全信息的88家电力企业印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相关企业认真完成整改报送工作。
2022年8月,经过多次督促,仍有个别企业未按照整改时限要求完成整改工作。东北能源监管局立即组织对新巴尔虎左旗蒙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展调查。通过整理电力安全信息报送情况、对企业相关负责人问询等方式取得《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送达回执》《关于电力安全监管平台逾期未完成整改回执情况汇报》《询问笔录》等有关证据材料。经专业律师审核,东北能源监管局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后,2022年9月6日东北能源监管局对新巴尔虎左旗蒙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以上两家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电力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信息,违反《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五条有关规定。东北能源监管局依据《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2022年9月20日印发《关于对两家电力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通报》,依法对新巴尔虎左旗蒙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赤峰光大光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处以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对鄢陵振德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7月28日,河南能源监管办会同河南省发改委对鄢陵振德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开展电力安全生产督查。现场检查发现,鄢陵振德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3号炉扩建工程已开工但未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且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河南能源监管办执法人员现场询问了电厂有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
经调查认定,鄢陵振德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3号炉扩建工程未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规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有关规定。河南能源监管办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鄢陵振德生物质能源热电有限公司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相关规定,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合计给予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对沛县弘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2年5月26日,江苏能源监管办组织对沛县弘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江苏能源监管办检查人员现场调取该公司相关资料,并进行拍照取证,当场制作《现场督查整改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
经调查认定,沛县弘岳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一是工程建设过程中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关规定。二是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建立员工安规考试台账,两名员工未见入场三级安全教育考试记录,违反《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江苏能源监管办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相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法给予罚款人民币三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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