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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征求意见!广州佛山顺德区: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高度不得高于2.8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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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30 16: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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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征求意见!广州佛山顺德区: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高度不得高于2.8米12月19日,广东佛山顺德区发改局发布《顺德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将

12月19日,广东佛山顺德区发改局发布《顺德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将第一次征求意见稿中“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2米或不高于建筑物最高平面1米”调整为“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具有楼梯间的居民楼项目光伏组件不高于楼梯间屋面1米”。

详情如下:

顺德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征求《顺德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做好光伏项目管理工作,我局起草了《顺德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第一次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修改,现再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告期为2022年12月19日至2022年12月28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在通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我局,所提意见或建议应包含具体表述、理由、意见人姓名或意见单位名称、联系方式等。

意见建议提交途径:

一、邮寄:顺德区德民路3号区政府大楼西四楼能源管理科。

二、电子邮箱:shaoshuai@shunde.gov.cn。咨询电话:22831347。

附件:顺德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佛山市顺德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19日

顺德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建设、运维管理,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能新〔2014〕37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粤发改规〔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居民和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两类进行分类管理。居民分布光伏发电项目是居民个人利用自有住宅建筑物屋顶、外立面等建设的光伏项目,其余为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主要设备设施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并网柜(箱)及其它电力接入相关设施设备、防雷接地系统及钢(其他防锈材质)结构支架等部分,项目屋顶擅自架设的砖混结构支架或设备用房不属于光伏项目设施。

第三条全区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项目施工企业、项目单位须符合本办法的备案及管理要求。

第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可选择“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或全额上网”运营模式。供电部门采用先进技术优化电网运行管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运行提供系统支撑,保障电力用户安全用电。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简化流程,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社会风险评估等支持性文件。

第二章项目备案

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务院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和省能源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权限实行项目备案制管理。

第七条非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前须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cn/index.action)递交备案申请,发展改革部门按照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变更项目备案文件主要事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法人代表等,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并向原项目备案机关发起申请,修改相关信息,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第八条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向供电部门直接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供电部门定期集中向区发展改革局备案。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九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要求,接受自然资源、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使用的太阳能组件产品须通过国家认监委批准的认证机构检测认证。

第十一条采用的并网电柜(箱)应是成套配电箱,柜(箱)内并网设备应符合安全需求,成套配电箱内开关需提供3C认证和出厂检验报告。直流电缆采用中国质量中心认证的光伏专用电缆。项目建设须符合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2011)。

第十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必须安装防雷接地设施,并符合国家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第十三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应不影响其原建筑外立面风貌、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采用的光伏支架要采用防腐防锈材质,材质符合《太阳能光伏系统支架通用技术要求JG/T490-2016》,光伏支架风力荷载与重力荷载等级符合国家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5-2020),光伏组件最高点距离铺设平面的高度不得高于2.8米,具有楼梯间的居民楼项目光伏组件不高于楼梯间屋面1米(最高点不高于顶屋屋面4米),并且四面均不得围蔽形成建筑使用空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垂直投影不应突破建筑物屋顶范围。

安装光伏发电设备不得对建筑外立面和建筑结构进行改造,若经论证后确无替代方案的,其中涉及建筑结构的改造事项,应当报经住建部门批准;涉及规划管理的改造事项,应当报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安装光伏发电设备的总高度超过上述规定的,确属设备需要且无替代方案的,应按建筑物改扩建(加层)事项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章项目并网登记

第十四条供电部门负责实施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登记。

第十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申请并网时应向供电部门提供工程项目批准的文件及有关的并网接入资料,包括并网项目地点、项目用途、项目业主性质、并网接入点、主要用电设备清单、用电负荷、保安电力、用电规划等,并依照供电部门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并网接入申请表及办理所需手续。

第十六条在项目竣工并符合并网验收条件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需书面向供电部门提交《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调试申请表》。供电部门在接到申请表后组织并网调试和验收,将验收情况书面反馈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项目通过验收后,供电部门审核登记并与项目单位签订《购售电合同》、《并网调度协议》和《并网协议》(中高压并网需并网调度协议和并网协议)等文件。

对于居民利用自有住宅及在住宅区域内建设用电性质为居民用电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供电部门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并网手续。

第五章项目并网验收、计量与结算

第十七条非居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组织内部验收;由供电部门开展并网验收。居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统一由供电部门组织并网验收。

第十八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因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部门投资建设。产权分界点用户侧部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配套工程由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投资建设。

第十九条供电部门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免费提供并安装电能计量表。供电部门在有关并网接入和运行等所有环节提供的服务均不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供电部门负责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按月结算余电上网电量电费。结算账户户名需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一致。

第六章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是责任主体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项目在符合本办法要求建成并网并完成移交后,项目单位是项目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第二十二条区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消防、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落实监管责任。

第二十三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施工企业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健全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项目施工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确保项目施工安全。

第二十四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单位的运营和管理遵循国家、省、市的分布式光伏运营和管理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建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监控管理体系,对运营过程进行管理,为用户提供运维服务及其他服务。

(二)负责分布式光伏的维修和维护,确保光伏发电设施安全运行。

(三)定期对本单位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四)在光伏设施的明显位置设置直观、简洁的用户操作说明和安全警示等信息。

(五)光伏设施区域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须设置符合相关规范的灭火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发布实施后,如国家、省或市出台新的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国家、省或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2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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