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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光伏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被处罚

来源:
时间:2022-06-24 1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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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光伏企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被处罚江苏省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6月15日行政处罚公开,其中,南京协众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被处罚22万元。2

江苏省南京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6月15日行政处罚公开,其中,南京协众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被处罚22万元。

2022年3月24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特种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中间膜产品于2010年4月开始建设,2010年建成投入使用,所属行业为塑料薄膜制造C2921,该项目应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但该公司至今未办理环评及验收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经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审议认为,本案违法事实清楚,决定如下: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元整)。

处罚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和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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