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新疆:加强口岸开放 支持煤炭等大宗商品扩大进口
新疆:加强口岸开放 支持煤炭等大宗商品扩大进口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发〔2022〕12号文件精神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九方面46项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发〔2022〕12号文件精神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提出九方面46项措施,其中涉及煤炭行业方面内容如下:
持续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加强口岸开放,提高进出口货物便利度。进一步优化监管流程,持续巩固压缩通关时间成果,落实进口低风险矿产品和原油“先放后检”,持续压缩进口商品检验检测时间,支持煤炭、油气、矿产等大宗商品扩大进口,加快企业急需货物通关。
提升煤炭保供能力。加快推进煤矿项目建设,重点推进在建煤矿项目建设进度,尽快建成投产,增加煤炭供应量。加快办理保供煤矿产能核增手续,依法依规释放先进优质产能。加快推进“十四五”规划煤矿项目核准等开工前手续办理,推动项目尽快获得国家核准。加快推进“十四五”规划建设及储备煤矿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对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的煤矿项目力争7月底前上报国家核准。深挖增运潜力,提高疆煤铁路外运能力。加强煤炭产运需无缝衔接,提升煤炭安全稳供保障能力。研究制定将我区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控制在合理区间的相关政策。
做好南疆民生用煤保供。优先调配铁路运力,全力保障铁路运输,保障南疆地区用煤平价充足供应。
关于印发《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发〔2022〕12号文件精神
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
新政发〔2022〕6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的要求和国务院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我区经济稳定增长,现将自治区结合实际制定的《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发〔2022〕12号文件精神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担负起确保经济稳定增长的责任,以时不待我的精神、分秒必争的行动,抓好政策措施落地见效,让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应知尽知、应享尽享,着力推动我区经济稳增长、实现“全年红”。各地(州、市)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区实际,靠前发力、适当加力,推动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尽快落实到位,尽早产生政策效应。各部门要密切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提出的九个方面46项具体政策措施及分工安排,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及时出台配套政策,确保各项政策可操作、能落地。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要加强督促指导,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督查情况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2年6月3日
(本文有删减)
自治区贯彻落实国发〔2022〕12号文件精神
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
(九个方面46项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稳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我区经济稳增长、实现“全年红”,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财政税收政策措施(6项)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范围的有关精神,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及时拨付中央第三批支持基层落实减税降费和重点民生等转移支付资金,纳入直达资金范围,单独调拨库款,并督促各地(州、市)、县(市、区)及时足额落实地方承担的留抵退税资金,加快办理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留抵退税并加大帮扶力度,6月30日前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精准落实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等优惠政策。加强对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别是留抵退税对当地财政收入影响较大的县(市、区)财政运行监测力度,加强库款调度,在确保留抵退税应退尽退的基础上,保障基层财政平稳运行,兜牢兜实“三保”底线。建立留抵退税政策落实奖补机制,研究制定《自治区支持退税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安排专项资金对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好、退税额度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较大的县(市、区)给予奖补。
2.加快财政支出进度。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在30日内下达各地,自治区本级年初预算安排的对下转移支付资金在6月底前全部下达各地,督促指导地(州、市)、县(市、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大盘活存量资金力度,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规定收回统筹使用,对不足两年的结转资金中不需按原用途使用的资金收回统筹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
3.加快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进度并扩大支持范围。按照早发行、早使用、早见效原则,于6月底前将2022年新增专项债券全部发行完毕,并尽快将债券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督促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加快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力争在8月底前基本完成使用,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做好专项债券项目储备,在继续支持交通、能源、水利、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基础上,按照国家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的政策,优先考虑将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项目等纳入支持范围。用好专项债券作为重大项目资本金政策,有效发挥专项债券撬动社会投资作用。
4.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奖补政策。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采取担保费补助和业务奖励的方式,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将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率降至1%及以下。健全落实融资担保机构小微企业风险代偿补偿机制,增强融资担保机构直接服务小微企业的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行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尽快放贷,并将上述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纳入自治区政府性担保机构再担保合作范围。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支小支农担保业务保费给予阶段性补贴。允许有条件、有意愿的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短期险业务。
5.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对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适宜中小微企业的全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对2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和400万元以上的工程,预留面向中小微企业的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其中: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价格扣除比例由3%—5%,提高至6%—10%。
6.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纳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可自愿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至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17个特困行业。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延长至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二、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和重大项目政策措施(6项)
7.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期还本付息。按照相关规定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货车车贷、暂时遇困个人房贷消费贷,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其贷款实施年内延期还本付息;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但未住院隔离人员、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逾期信贷业务不作为逾期记录。
8.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作用,对于相关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提供奖励资金比例从1%提高到2%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稳定普惠小微贷款存量,扩大增量。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帮助受困企业抵御疫情影响,不得盲目限贷、抽贷、断贷。运用支农再贷款、支小再贷款等工具,鼓励、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小微企业特别是普惠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优先支持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相关企业。
9.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充分发挥新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10.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充分用好国家关于“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政策,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指导金融机构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引导核心企业帮助上下游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并积极给予再贴现支持。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对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交易费用能免尽免,进一步释放支持民营企业的信号。
11.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支持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优化贷款结构,投放更多更长期限贷款;引导商业银行进一步增加贷款投放、延长贷款期限;鼓励保险公司等发挥长期资金优势,加大对水利、公路、物流等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12.全面推进金融外汇和跨境人民币服务提质增效。畅通外汇便利化政策传导,持续推进跨境贸易投融资便利化,继续优化企业汇率避险服务,提升银行业务办理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营造规范、便利、有活力的外汇市场环境,完善跨境人民币基础设施,提升政策覆盖面,保障涉外经贸往来有序开展。
三、扩大投资政策措施(5项)
13.加快推进一批水利工程项目建设。开工建设一批已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水利项目。加快推进重大引调水及大中小型水库工程建设。持续支持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中小河流治理、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等工程建设。
14.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对纳入国家和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抓紧推动上马实施,确保应开尽开、能开尽开。启动新一轮农村公路建设和改造,新改建里程6000公里,新增通三级及以上公路乡镇7个、新增通硬化路自然村100个、实施危桥改造140座、整治村道安防里程5000公里,指导各地提前开展拟新开工项目的前期工作。
15.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指导各地在城市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干、支线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加快明确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16.鼓励扩大民间投资。用好向民间资本推介重点领域项目长效机制,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自治区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项目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间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以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鼓励民间投资通过综合开发模式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
17.加强投资项目要素保障。落实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强化土地、用能、环保等政策配套,加快形成推进重点项目工作合力。强化政银企融资对接,发挥好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投融资机制作用,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参与投资项目融资,有效解决项目资金需求。加强企业用能保障,全面保障能耗强度低于所在地(州、市)和所属行业均值的新上项目用能需求;在节能审查阶段落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要求;用好新增可再生能源不计入用能总量政策,引导新上项目尽可能消纳可再生能源,降低化石能源消费量,支持各地存量项目实施用能绿电替代,腾挪出的化石能源指标优先用于解决本地新上项目用能需求。按照“手续齐全立即办、完善资料尽快办、创造条件设法办”的原则,加快立项、规划选址、用地、环评、能评等各方面前期工作,提高项目开工率、投资完成率、储备项目转化率,确保今年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0%以上。
四、促进消费政策措施(4项)
18.加快推进旅游业复苏。鼓励全区收费景区分时段、分人群实施门票减免等优惠政策,并通过开展各类主题节庆活动吸引游客。鼓励各地州结合实际推出乡村旅游精品线路或“一日游”线路消费套餐等线上线下特色消费产品,引导公园、景区、文博场馆等改善设施和服务条件,延长开放时间。在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提高通行服务效能,倡导新疆人游新疆,鼓励区内无社会面本土疫情的地(州、市)之间开展跨区游,中小学生跨区出行可不进行报备,各地不得层层加码,不得简单以疫情为由限制出行、人为设置跨区游障碍。恢复跨省团队旅游,发挥援疆优势,鼓励各地出台“引客入疆”奖补政策,鼓励各援疆前方指挥部开展“游客送疆”活动,吸引疆外游客进疆旅游消费。继续执行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政策,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由80%提高至100%,2020年4月12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暂退或缓交保证金期限均延至2023年12月31日(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缓交范围之内)。
19.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因城施策、一城一策,统筹推进城市区域住房建设,加强金融、土地、税收、市场监管等政策协同,促进住房合理消费。优化保障土地供应,对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在18个月内的,适度增加用地供应,大于18个月时,适度减少用地供应;合理确定土地竞拍保证金最低比例,土地出让金完成首期付款后,其余可在1年内分期缴纳。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鼓励引导金融机构自主下调贷款利率,加快个人住房贷款审批发放。对符合条件的房企和项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特别是区分项目风险与企业集团风险,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优化二手房交易税收征管,纳税人依法自行按交易价格1%或交易价差额20%申报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落实便民利民原则,切实做好纳税服务。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调整过度收缩倾向,支持各地实施差别化预售资金监管,可适当降低监管资金比例。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降低至20%,进一步压缩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发放时限。
20.稳定增加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开展汽车展销活动,加强政企联动,联合汽车销售企业、成品油经营企业、汽车厂商、保险公司等,多方合力促进汽车消费。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汽车下乡活动,推动农村汽车消费。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推动优化或取消二手车购车不合理证明,落实国家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跨省通办”,推动二手车信息开放共享,便利二手车交易,优化二手车交易环境。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环保信息公开制度。对皮卡车进城实施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放宽皮卡车进城限制。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运枢纽等区域充电桩(站)建设,加快提高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覆盖面。支持家电销售企业发放消费券、惠民补贴,开展家电以旧换新、绿色智能家电下乡、家具家装补贴等活动,鼓励家电生产企业开展回收目标责任制行动。大力促进电商消费,鼓励各地广泛开展“县域活动+直播推介带货+网红孵化培训”多元一体的直播带货活动,促进消费线上线下融合发展。举办“第三届新疆直播电商节”,培育筛选第二批自治区数字商务示范企业。
21.加快建设城乡物流配送体系。推进县市、乡镇综合性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完善乡村末端配送网点设施布局。鼓励引导大型综合体、超市、便民店等商贸流通企业连锁化、品牌化发展,向地州、县市延伸。开展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工作,落实2022年中央财政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项目资金,支持49家农产品流通企业加快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点、加强产地流通设施建设,强化产销对接长效机制。
五、稳外贸稳外资政策措施(4项)
22.帮助外贸企业纾难解困。建立重点外贸企业“白名单”制度,建立区、地两级联系服务机制,开行进出口绿色通道,指导企业选择适用通关便利化措施,协调解决企业困难诉求,保障外贸供应链稳定。积极采取措施,推动长期滞留境外的空集装箱、空挂尽快入境,缓解企业“用箱难”问题。
23.持续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加强口岸开放,提高进出口货物便利度。进一步优化监管流程,持续巩固压缩通关时间成果,落实进口低风险矿产品和原油“先放后检”,持续压缩进口商品检验检测时间,支持煤炭、油气、矿产、粮食等大宗商品扩大进口,加快企业急需货物通关。鼓励企业开展“铁路快通”业务,推进实施“关铁通”合作,提高跨境班列通行能力。设立进出口鲜活易腐农食产品属地查检绿色通道,实行优先查检和“5+2”预约查检。优化边民互市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查验流程,压缩优异种质资源引进检疫许可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时限。
24.支持跨境电商加快发展。加快乌鲁木齐、阿拉山口、喀什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支持企业开展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创新发展,常态化开行跨境电商班列。支持综合保税区利用中欧班列及TIR等方式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创新推动“区港联动”,实现出口货物“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支持邮政、快递企业开通临时邮路,保障境内外用邮需求。支持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跨境电商出口业务,实行“24小时预约通关”,支持中欧班列运邮。
25.支持外向型经济发展。充分利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和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发展等国家赋予我区一系列支持政策,坚持内外资一体化招商,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办好第七届中国—亚欧博览会。加强国家外贸转型基地、国家加工贸易产业园建设,推动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落地。支持新疆地产农产品扩大出口,支持新疆外繁种业发展,鼓励饲草料扩大进口。
六、保粮食能源安全政策措施(4项)
26.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落实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用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和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政策;在前期已发放农资补贴的基础上,及时发放国家第二批农资补贴,弥补农资价格上涨带来的种粮收益下降,激励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夏粮丰产丰收、颗粒归仓。支持全区43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组织实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试点,加大农机报废补贴政策实施力度,确保全区实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县(市、区)覆盖率达到90%。
27.提升煤炭保供能力。加快推进煤矿项目建设,重点推进在建煤矿项目建设进度,尽快建成投产,增加煤炭供应量。加快办理保供煤矿产能核增手续,依法依规释放先进优质产能。加快推进“十四五”规划煤矿项目核准等开工前手续办理,推动项目尽快获得国家核准。加快推进“十四五”规划建设及储备煤矿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对符合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的煤矿项目力争7月底前上报国家核准。深挖增运潜力,提高疆煤铁路外运能力。加强煤炭产运需无缝衔接,提升煤炭安全稳供保障能力。研究制定将我区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控制在合理区间的相关政策。
28.提升电力保供能力。开展“疆电外送”第三通道配套电源投资主体竞争优选工作,制定配套电源建设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外送通道配套电源和内用支撑性电源建设,加快推动电源项目前期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按照“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大力推动已布局新能源项目加快前期及建设进度,加快新能源基地建设进度。加快推动煤电机组升级改造。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加快推动纳入国家抽水蓄能中长期规划的抽水蓄能站点前期工作,力争年内完成“十四五”重点实施项目投资主体竞争优选工作。推动国家电网公司加快推进“疆电外送”第三通道线路工程前期工作,力争早日核准开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电价机制。
29.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大型油气田以及非常规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有力保障国家能源供应安全。加快推进塔城、阿勒泰等地区天然气管道建设前期工作。加快储气库项目以及储气设施建设,尽快形成储气调峰能力。组织做好天然气供气合同签订工作,强化应急调峰和科学调度,确保全区天然气稳定供应。
七、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政策措施(8项)
30.降低市场主体用水用电用网和房租等成本。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并可根据当地实际进一步延长,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落实2022年中小微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再降10%政策。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承租国有企业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当年6个月租金,其他区域减免3个月租金。实行减免高速公路服务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租金政策。
31.稳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用电价格。对不满1千伏工商业用户,2022年继续执行原目录电价水平不变。鼓励有条件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结合实际,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用电实行阶段性财政补贴。落实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电价优惠政策。对直接报装接电的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免收基本电费至2025年底。
32.加大中小企业账款清欠力度。深入组织开展好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全面排查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的中小企业账款,持续畅通清欠问题线索投诉举报渠道,切实抓好问题线索核查督办,对中小企业投诉无分歧欠款做到应清尽清,清偿确有困难的6月底前明确还款计划,存在分歧的账款通过调解、协商、司法等途径加快解决。严格落实《政府投资条例》,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决不允许政府新增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
33.加大对民航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落实好国家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政策措施,用好国家民航应急贷款和民航发展债券,努力缓解民航企业流动资金压力,支持困难航空企业渡过难关。统筹中央和自治区航班补贴资金,支持疆内支线航班加密,稳定疆内干、支线航空客运市场。鼓励支持航空公司开展国际客包机业务,有序恢复国际定期客运航线航班。鼓励支持航空公司与航空物流企业拓展国际货包机与国际“客改货”航班业务,创新航空物流发展模式,提高机场管理科学水平,保持国际航空物流畅通。鼓励银行向制造业、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
34.完善交通物流保通保畅政策。严禁擅自阻断或关闭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和公路服务区,严禁硬隔离县乡村公路。除入疆通道外,坚决取缔在高速公路主线和服务区设置的防疫检查点,全面取消对来自疫情低风险地区货运车辆的防疫通行限制。一律取消不合理限高等规定。在坚决阻断病毒传播通道的同时,确保交通网络不断,对来自或进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的货运车辆,落实“即采即走即追”制度。客货运司机等在异地核酸检测,同等享受免费政策,核酸检测结果全国通用。
35.用好中央和自治区支持纺织服装业发展的资金。稳定国家棉花战略物资保供,调整优化出疆棉补贴政策,更好承接东部纺织产能,促进纺织产业稳岗达产。
36.支持光伏硅基、番茄加工等优势产业健康发展。支持鼓励相关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国内市场销售,“一企一策”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推进光伏硅基、番茄加工、棉花及纺织服装等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37.加强企业运行监测和协调服务。建立完善自治区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企业“白名单”,做好“白名单”企业的运行监测和协调服务工作,积极协调解决企业物流运输、货源组织等方面问题。打通影响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堵点、卡点,优先保障重点防疫医疗物资、食品物资、农用物资、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重点产业关键物资,确保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畅通。
八、保基本民生政策措施(7项)
38.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发生疫情的地(州、市)、县(市、区),对受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在7日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每名参保职工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并将发放范围扩大至受疫情严重影响暂时无法正常生产经营的所有参保企业,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失业保险基金中解决。
39.促进高校(技校)毕业生就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2022年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由企业所在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新增支出从2022年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资金中解决。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企业新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此项政策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区属高校联合举办线下招聘活动,可按照大型(参会用人单位不少于300家)10万元、中型(不少于150家)5万元、小型(不少于80家)3万元进行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区属高校就业服务补助范围,招聘活动由各高校根据需要自主安排,年度内享受补助场次不超过2场。对区属普通高中等学校(含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中,有就业意愿、积极求职的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身体残疾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贷款的毕业生、建档立卡脱贫家庭毕业生、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由学校所在地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将离校两年内的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和16至24岁的新疆籍失业青年全部纳入就业见习准备活动中,参加就业见习期间每月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再给予岗位补助。见习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受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见习人员,见习期限及见习补贴期限可顺延。见习单位提前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将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按月发放给见习单位。
40.鼓励支持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发挥作用。创业孵化基地要拿出30%的场地,免费提供给择业期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等;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要为入驻初创实体、创业者个人提供低租金或免租金、低收费或零收费的经营所需场地,免费提供相关创业后续服务,各地可在创业引导性补助资金中给予运营主体支持。充分依靠市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积极参与用工单位招工。2022年内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免费介绍脱贫劳动力到本县市以外用工单位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且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的,按照每人50—150元的标准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劳务经纪人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人每年只享受一次,不得与自治区农村劳动力以奖代补资金重复申领。
41.支持脱贫人口等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对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监测对象劳动力(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对2022年内吸纳监测对象劳动力连续就业6个月以上的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所在地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吸纳脱贫人员、监测对象等重点群体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帮扶企业,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此项补贴不能与用工单位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重复申领。对返乡在乡的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对象,因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的,可开发乡村临时公益性岗位过渡安置就业,在岗时间不超过6个月,期间按照本地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对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的企业,符合微型企业不低于5人、小型企业不低于10人、中型企业不低于20人、大型企业不低于40人或占中小微企业职工比例不低于15%、大型企业不低于10%条件的,由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为参与劳务协作的企业提供贷款,并给予优惠贷款利率支持。
42.做好失业保障、低保和困难群众救助等工作。认真落实2022年以来自治区出台的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等政策措施,将2022年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在现行基础上月人均增加207元;城乡低保标准分别提高到不低于616元/月和5290元/年;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最高提高至1035元/月,孤儿基本生活标准提高至1610元/月。对符合条件的失业困难群众给予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或急难社会救助,确保符合条件的全部纳入救助保障范围,有效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实现稳定就业并如实申报劳动收入的困难失业人员,自就业之月起12个月内其家庭低保待遇不变。及时足额将2022年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及时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纳入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视情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当CPI月度同比涨幅达到3.5%或CPI中的食品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达到6%,即以地(州、市)为单位启动联动机制,价格临时补贴最低标准统一提高至20元/人/月。将孤儿、事实无人扶养儿童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列入价格补贴联动机制保障对象。
43.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实施受疫情影响企业住房公积金阶段性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纳入征信记录。各地区可根据本地市场租金水平,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更好满足实际需要。
44.做好南疆民生用煤保供。优先调配铁路运力,全力保障铁路运输,保障南疆地区用煤平价充足供应。
九、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措施(2项)
45.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继续坚持在铁路、公路、机场等入疆卡点开展入疆人员申报和扫码工作,严格查验来(返)疆人员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和行程码,实施落地核酸等防控措施,坚决守住疫情输入关口。强化口岸等重点场所防控措施,抓好建筑工地、企业、矿山以及物流园、入疆货车停车场、大货车司机聚集区等重点场所的日常健康监测、风险排查。
46.依法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全疆一盘棋,健康码一码通行,坚决避免防控措施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促进人流物流安全有序畅通,最大限度减少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快速高效处置局部疫情,动态调整防疫措施强度。积极引导各地落实属地责任,在发生疫情时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闭环生产,保障其稳定生产,原则上不要求停产。企业所在地政府要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加强企业员工返岗、物流保障等服务,尽量减少疫情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的督导检查,确保科学精准和动态调整的疫情防控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