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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处罚181万!某风电企业受罚!

来源:
时间:2022-06-15 10: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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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批先建!处罚181万!某风电企业受罚!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微信号:wind-2005s)获悉,6月14日,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灵自然资执罚﹝2022

国际能源网/风电头条(微信号:wind-2005s)获悉,6月14日,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灵自然资执罚﹝2022﹞3001号。

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灵宝新能源分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灵宝市函谷关镇的梨湾源村、岸底村、焦村镇的纪家庄村、尚庄村、西章村共计2198平方米土地建国电灵宝西寨22MW分散式风电项目,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决定,罚款总计人民币1814616元(约181万元)。

全文如下: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灵自然资执罚﹝2022﹞3001号

当 事 人 :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灵宝新能源分公司

住 所:灵宝市天宝路

我局于2022年3月29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1年12月擅自占用灵宝市函谷关镇的梨湾源村、岸底村、焦村镇的纪家庄村、尚庄村、西章村共计2198平方米土地(其中:耕地281.08平方米;园地1073.58平方米;林地281.08平方米;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562.16平方米)建国电灵宝西寨22MW分散式风电项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该宗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地类型为耕地和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不在灵宝市函谷关镇和焦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2010-2020年)。

以上事实具有下列证据证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询问笔录、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非法占地现场照片、现场勘测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编号:2022-112)、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4份、灵宝市函谷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10-2020年)、灵宝市焦村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2010-2020年)、灵宝市函谷关镇永久基本农田局部图、灵宝市焦村镇永久基本农田局部图。

我局已于2022年5月1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灵自然资执告﹝2022﹞30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灵自然资执听告﹝2022﹞3001号)。你公司于2022年5月15日向我局提交了听证申请书面材料。我局于2022年5月26日组织召开了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你公司提出的申辩意见和理由不予采纳、不予支持。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自然资源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其行为为严重违法行为,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灵宝市函谷关镇梨湾源村的1073.58平方米土地、岸底村的281.08平方米土地,焦村镇纪家庄村的281.08平方米土地、尚庄村的281.08平方米土地、西章村的281.08平方米土地;

2、限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19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3、对非法占用的281.08平方米耕地处以每平方米1000元的罚款,计:贰拾捌万壹仟零捌拾元整(¥:281080.00);对非法占用的1916.92平方米其他非耕地的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800元的罚款,计:壹佰伍拾叁万叁仟伍佰叁拾陆元整(¥:1533536.00),罚款计:壹佰捌拾壹万肆仟陆佰壹拾陆元整(¥:1814616.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中国银行灵宝支行营业部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你公司,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灵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灵宝市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灵宝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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