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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全面铺开全市产业园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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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6-09 09: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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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江门:全面铺开全市产业园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6月7日,广东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加快开工建设、谋划储备一批能源

6月7日,广东江门市人民政府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方案提出,加快开工建设、谋划储备一批能源项目。开展可再生能源布局研究,编制光伏发展专项规划。推进纳入2022年省开工建设计划的集中式光伏项目建设,大力推进新会区整县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全面铺开全市产业园区分布式光伏项目建设。推进海上风电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年内完成竞争性配置。推动珠中江天然气干线项目年内完成立项。

鼓励现有加油站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加设光伏、充电桩、加氢储氢设备等,推动升级为综合能源站。

全文如下: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府〔2022〕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现将《江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2022年6月6日

(本文有删减)

江门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要求,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以及《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在我市落地落实,结合深化实施今年以来我市出台的系列稳增长政策措施,加快发挥更大政策效应,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财政政策

(一)严格落实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

1.严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民航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留抵退税政策,确保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办理进度,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2022年6月30日前基本完成集中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密切对接国家新增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实行增量按月全额退还、存量一次性全额退还的留抵退税政策,提前做好工作准备,确保第一时间落实到位。加强退税风险防范,依法严惩偷税、骗税等行为。

3.加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2022年至2024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落实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加快财政支出进度。

4.各县(市、区)、各部门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快主管资金分配下达,加快支付形成实物工作量,涉及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的,应履行有关程序,做好相关要素保障,确保资金一经下达即可支出。

5.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清理盘活力度,除应急救灾、据实结算资金外,2022年8月底前未分配下达的当年预算资金,以及未使用完毕的上年结转资金,收回财政统筹使用。对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当年安排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办理收回或调整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支持的领域。加强单位实有账户管理,严格按规定将存量资金清理上缴财政。

6.强化库款监测,结合留抵退税、项目建设等需要做好资金调度,加强库款保障,将支持留抵退税专项资金纳入直达范围,确保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7.建立财政扶持资金直达机制,将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纳入财政直达资金管理,对财政扶持专项资金实施专项调拨。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并扩大支持范围。

8.加快2022年已下达我市专项债券发行使用节奏,在2022年6月底前全部发行完毕。按照2022年专项债券在2022年8月底前基本支出完毕的要求,加大专项债券支出,已发行的专项债券项目2022年6月底前力争全部开工。

9.加强专项债券穿透式监测,分地区分项目跟踪资金使用情况,每月通报专项债券支出使用情况;每半月集中研究调度专项债券项目建设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问题,推进项目加快建设。

10.对确因项目实施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致短期内难以推进建设或债券资金需求少于预期等原因形成资金闲置的项目,将闲置资金按程序调整用于其他符合要求的成熟项目。对专项债支出进度慢、使用效益差的县(市、区),按未实际支出额度的一定比例收回,按程序调整至使用管理好、有效需求多的县(市、区)。

11.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和引导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专项债券项目建设主体提供配套融资支持,做好信贷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有效衔接。

12.密切跟进国家适当扩大专项债券支持领域的政策,在现有符合发债条件的交通基础设施、能源、农林水利、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城乡冷链等物流基础设施、市政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国家重大战略项目、保障性安居工程等9大领域基础上,围绕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公共服务、老旧公用设施改造、消费基础设施等领域加快谋划一批专项债券储备项目,尤其加强符合条件的资本金债券项目谋划,做深做细项目前期工作。

(四)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

13.减轻小微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负担,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2022年新增的单户融资担保金额1000万元以下、平均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含)1%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在省按业务发生额的1%给予补助的基础上,我市再给予0.5%补助,单个融资担保机构我市最高补助20万元。

14.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和降费补助,对2022年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纳入省融资再担保机构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授信范围内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对实际代偿损失的20%给予补偿,对再担保费给予全额补助,单个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再担保费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15.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参与我市“政银保”业务。进一步扩大“政银保”融资项目风险补偿资金池,增加合作银行、保险、担保机构,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6.落实省对与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业务规模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奖补政策,支持更多合作融资担保机构聚焦支小支农主业。

17.充分利用好省农业融资担保机制,支持放大支农助农效应。强化涉农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对农业经营主体担保费率不超过0.8%的给予担保费全额补贴,确保贷款主体实际负担的担保费率不超过0.8%。

18.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缴纳保费金额的10%给予补助。推动超1000家上年度出口额不超过300万美元的外贸企业免费享受小微专项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资信服务所支付的资信调查费、资信报告费等给予50%的补助支持。拓展产业链承保,深化银保企三方合作,创新保单融资产品,努力提升短期险保单融资增信保额。

(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

19.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工程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鼓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推动招标人按规定支持中小企业通过联合体方式参与,鼓励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选择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进行合法分包。

20.加强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评估,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采购项目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21.落实国家和省要求,将采购项目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自2022年7月1日起发布采购公告或者发出采购邀请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按财政部规定的评审优惠幅度执行。对未明确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采购包评审时,鼓励按上限实施小微企业价格扣除或增加价格得分。

(六)落实社保费缓缴政策。

22.落实国家和省政策,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期限阶段性实施到2022年底。

23.在落实对餐饮、零售、旅游、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对受到疫情严重冲击、行业内大面积出现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其他特困行业,扩大实施缓缴政策,养老保险缓缴期限阶段性延长到2022年底。

24.实施制造业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补贴,2022年对省内注册、持续经营且累计缴纳企业养老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费款所属期自2021年4月起至2022年3月期间)的制造业小型微利企业,按企业向税务机关实际缴纳的所属期企业养老保险费(不含个人缴费)的5%给予补贴,每户不超过5万元。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补贴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管理,由企业用于社保缴费、员工待遇发放等支出。

25.简化社保费缓缴办理流程,按照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地区认定标准,对生产经营困难等适用条件实行告知承诺制,推动实现缓缴“即申即享”。

(七)加大稳岗支持力度。

26.优化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进一步提高返还比例,符合条件的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返还,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底。此前已按30%比例返还的大型企业,及时补足差额。

27.落实国家和省政策,拓宽失业保险留工补助受益范围,将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大型企业,以及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

28.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按每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

29.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的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全年培训文化旅游、餐饮住宿、商务服务、批发零售、演艺等从业人员不少于5000人次。

二、货币金融政策

(八)鼓励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贷款及受疫情影响的个人住房与消费贷款等实施延续还本付息。

30.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办理延期还本付息。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对自主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申请的,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31.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引导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32.优化地方金融组织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金融服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和个人下调贷款利率、减免手续费用、适当延期或展期、免除罚息、完善续贷安排。鼓励典当行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续当的当户,不盲目做逾期绝当处理,酌情减免一定逾期罚息,对其中有续当需求的当户,可先行受理续当,鼓励适当延长当户缴纳前期利息及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并在原有月综合费率基础上酌情下调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承租企业,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调整还款计划,酌情减免租金利息和罚息。鼓励商业保理公司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适当降低融资利率,酌情延长保理融资期限,减免罚息。

(九)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力度。

33.积极争取省新增支农支小再贷款额度。落实国家和省2022年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额度和支持比例增加一倍的政策要求,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对地方法人银行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叠加地方资金激励,按照2022年6至12月运用再贷款资金额度同比增速进行排名,给予奖励。

34.成立江门市线下首贷服务中心,为首贷户融资提供专业化服务。落实省对“首贷户”贷款贴息补助,对2022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在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首次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不高于1%的贴息补助,并视贴息效果,对补贴时限给予适当延长。

35.指导金融机构和国有商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对符合条件帮助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的供应链核心企业,通过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在线确认,按实现应收账款融资年化金额不超过1%的额度给予奖励。建立信贷、债券融资对接机制,由行业主管部门收集融资诉求,与金融机构开展融资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快速响应产业链核心及配套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核心企业签发供应链票据支付上游企业账款,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提供供应链应收账款融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针对核心企业、金融机构开展供应链金融给予融资补贴或奖励。

36.规范深化开展供应链金融创新,积极发挥“中小融”等供应链平台作用,加强与产业链“核心”企业数据合作,基于真实业务数据为上下游中小企业信用赋能,便利中小企业进行融资,有效缩短应收账款账期,防止高息套利。

37.鼓励开展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适当给予企业保费补贴,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引导具有资质的保险机构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助力减轻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逾期压力。引导行业加大力度探索银保合作。

38.实施知识产权金融创新促进计划,推广知识产权混合质押和集成电路布局设计、数据知识产权等新领域质押融资,年内融资30亿元以上。

39.按照规定缩短商业汇款承兑期限,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继续引导金融系统向实体经济减费让利,对发放普惠小微贷款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由中央金融管理部门按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2%给予奖励资金。

40.实施普惠小微法人贷款贴息,对在2022年6月1日至8月31日新发放且贷款期1年以上(含1年)、符合人民银行口径的普惠小微法人贷款实行贴息支持,贴息额为法人贷款头三个月内实际需支付利息的5%,单个法人最高不超过5万元。

41.督促金融机构利率、费用公开透明,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收费的情况坚决予以依法查处。持续监测金融机构2021年以来降准释放资金投向,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运用降准资金加大对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十)继续推动实际贷款利率稳中有降。

42.充分发挥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形成机制改革效能。发挥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下降效果传导至贷款端。

(十一)提高资本市场融资效率。

43.依托广东省资本市场培育信息系统,扩大“金种子”企业范围,加大拟上市企业储备,制定省内企业境内外上市与产业企业债券融资方案,实施企业上市发债一站式服务。

44.鼓励符合条件的平台企业依法依规到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加强与广发证券等优质券商合作,强化港股IPO企业的专业指导和深度培育。

45.继续支持和鼓励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用好“三农”、小微企业、绿色、双创金融债券绿色通道,为重点领域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大企业利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提供的“绿色通道”发行债券。支持跨境电商平台上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标准化票据从债券市场融资。推动我市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

46.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在2022年成功在上交所、深交所上市挂牌的企业分阶段奖励,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我市上市企业开展再融资并投放在江门的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在北交所上市挂牌的企业分阶段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7.鼓励我市企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交易平台、广东区域性股权市场“科技创新专板”“专精特新板”“乡村振兴板”、非上市证券集中托管平台及拟上市企业综合培育平台挂牌。

(十二)加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项目的支持力度。

48.支持银行机构精准对接省、市重点项目和关键项目,在不新增隐性债务的前提下,加大信贷投放力度,灵活创新金融工作。

49.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保险资金通过债权计划、股权计划、公募REITs等多种方式,投资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

三、稳投资促消费政策

(十三)加快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

50.强化重大项目会审机制,成立市重大项目并联审批工作专班,梳理制定重点保障项目清单。优化项目审批环节和审批时序,加强与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做好与市重大项目专项指挥部协同配合,强力督导市县两级上下联动,提速增效开展项目审批。

51.发挥市重大项目专项指挥部统筹协调作用,每季度动态编制调整市关键项目清单,实施“挂图作战”。建立完善各县(市、区)重大工程项目指挥机构,确定各自关键项目。省、市在建重点项目全年完成投资计划120%以上,计划新开工项目年底前全部开工,推动一批具备条件的储备项目加快开工。出台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方案,围绕交通、水利、能源、引水灌溉、老旧小区改造等领域,谋划一批打基础、利长远、上水平的大项目好项目。

52.落实国家和省的政策,在国家批准我省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前,建设项目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陆域)且在用地预审时已组织开展不可避让论证的,用地报批时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类型不变且面积不超过预审占用面积10%,原则上可不再开展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已列入省关键项目清单的项目,所需用地用林指标争取由省协调解决。用好上级政策,分级分类争取国家和省指标。实施《江门市重点工业项目用地保障工作指引(试行)》,对通过市招商联席会议审议或备案的工业项目,按先急后缓统筹安排用地指标。

53.依法依规实施建设项目豁免环评手续、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内容等措施;对具备开工条件且有条件尽快开工的建设项目,先行受理环评,待要件完成后予以批复,先行组织开展审查等工作。

54.实施差别化节能降耗激励,推进能耗指标高效利用,保障重点产业项目优先用能。加强用能预算管理,市级层面预留一定总量指标,统筹支持总投资100亿元以上或年度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对照能效水平、环保要求、产业政策、用地保障、相关规划等加强窗口指导服务。

(十四)推进一批论证成熟的水利工程项目。

55.2022年再开工一批纳入规划、条件成熟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病险水闸除险加固、江堤加固工程、中型灌区续建与节水改造工程,切实提高水安全保障和防灾减灾能力。推进农村供水“三同五化”提质增效工程。

56.按省的部署,协同推进珠中江供水一体化工程、大湾区堤防巩固提升工程前期工作。加快推进甜水水库、大马河水库工程、西江潭江流域跨界重点支流综合治理工程(二期)等重点项目前期工作,加快项目立项审批,为项目尽快开工建设奠定基础。

(十五)加快推动交通基础设施投资。

57.加快珠肇高铁江门至珠三角枢纽机场段建设,推动深江铁路、珠肇高铁珠海至江门段年内在我市境内动工建设。年内建成中开高速江门段,加快黄茅海跨海通道、银洲湖高速、中江高速、江鹤高速改扩建项目建设,力争广台高速开平至台山段年内动工,加快广佛江珠城际、南新高速、江肇第二高速、深圳至南宁高速江门段前期工作。

58.建成江门大道三江至南门大桥段和会港大道一期工程,加快江门大道会城至崖门段、国道G325鹤山址山至开平塘口段改扩建工程、国道G240新会会城至牛湾段改扩建工程、国道G240台山大江至那金段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推动滨江快线、南北大道、国道G325鹤山桃源至址山段、国道G325开平百合至恩平圣堂段改扩建工程、顺鹤高快速通道、桃双干道等项目前期工作。持续推进农村公路提档升级,年度实施农村公路新改建237公里,实施农村公路危旧桥梁改造20座。

59.积极参与大湾区港口群建设,加快崖门出海航道二期工程、广海湾鱼塘港建设。推动广海湾作业区进港航道及防波堤工程前期工作。依托江门高新港和崖门出海航道,提质发展西江航运,整合港口及航运资源,促进临港产业发展。加快台山通用机场可研编制,力争年内动工建设。优化恩平通用机场选址。开展支线机场和新通用机场选址研究。

(十六)因地制宜继续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60.在城市老旧管网改造等工作中协同推进管廊建设,在城市新区根据功能需求积极发展管廊,合理布局管廊系统,统筹各类管线敷设。落实入廊收费政策,多措并举解决投融资受阻问题,推动实施一批具备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项目。

(十七)稳定和扩大民间投资。

61.密切跟进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有针对性抓紧谋划储备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做深做实前期工作。衔接推进国家和省“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涉及江门项目建设实施工作,对入库项目优化审批程序、加大金融支持、优化配置要素指标,鼓励和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重大工程项目。

62.支持攻关突破关键基础产品和技术,在供应链产业链招投标中对大中小企业联合体给予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参与攻关。对立项的市级重大科技项目,最高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扶持。推动市内有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

63.进一步加大技改力度,加快推动500家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全年推动220家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政府建设,发展信创产业,提升信创产品和服务在党政机关日常办公、业务系统和重要基础设施应用的广度深度。

64.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对2022年第二、三季度新增设备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制造业企业,按其投资额的1%给予资金奖励;对第二、三季度购置生产、研发设备500万元及以上(设备到位并投入生产)的制造业企业,按其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资金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原则上两种奖励不重复享受。“一企一策”企业不享受此项支持措施。

65.发布产业招商地图,瞄准500强、大型央企、跨国公司、上市公司,谋划引进一批产业链招商项目,推动土地精准招商和项目高效落地。鼓励新投资或增资扩产先进制造业重大项目,对2022年新引进(含增资扩产)的、承诺2年内固定资产投资累计达10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当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达2亿元,可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

66.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城镇综合开发、交通、生态环保、旅游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建设和运营。鼓励民间投资以城市基础设施等为重点,通过产业投资基金、PPP模式、股权投资、综合开发模式等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运用资本补助、资本金注入等多种方式,提升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对民间投资的吸引力。常态化推介对民间资本有吸引力的项目,梳理发布一批应用场景、投资机会,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向有利于国计民生领域。深入开展省级便利华侨华人投资制度专项改革试点,鼓励华侨华人在江门人才岛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形式进行股权投资,对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67.保障工业用地供给,优化土地供应方式,推行“标准地”供应、弹性年限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带项目”“带方案”出让、混合产业供地等多种供地模式。园区工业用地提升容积率、建筑密度无需增缴土地出让金,支持工业物业分割转让给产业链企业,工业用地升级改造按建筑面积给予财政奖补。年度新增工业建设用地指标不少于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30%,年度出让工业用地面积不少于出让二三产业用地面积的30%。

68.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围绕交通、水利、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等市政设施、老旧厂房、文化体育场馆、闲置土地等领域,探索通过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兼并重组、产权交易等方式,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

69.积极扩大农业农村投资,2022年建设8万亩高标准农田,升级改造绿色发展2万亩养殖池塘,引进都市农业、设施农业项目,谋划建设海洋牧场。加快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实施一批预制菜产业项目,全链条发展陈皮、大米、鳗鱼、马冈鹅、茶叶、禽蛋产业。以乡村振兴示范带为载体,加大乡村产业招商力度,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

(十八)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70.落实国家、省关于平台企业经营者合规指引的要求,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公平竞争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71.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落实省有关政策,对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网店押金、宣传推广等服务费予以补贴。鼓励电商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流量支持,对参与线上促销活动的费用予以补贴。

72.引导平台企业在疫情防控中做好防疫物资和重要民生商品保供“最后一公里”的线上线下联动,将相关平台企业纳入保供白名单。鼓励平台企业加快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操作系统、处理器等领域技术研发突破。

73.推进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示范项目、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和企业引进、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跨境电商发展、电子商务人才培训等给予资金扶持。

(十九)提振重点领域消费。

74.继续促进汽车消费,延续“新春暖企惠企十条”中促进新能源和“国六”标准乘用汽车消费补贴措施,追加购车专项补贴2000万元,先到先得,额满即止。鼓励摩托车“以旧换新”,对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补贴。

75.优化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站)投资建设运营模式,完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停车场设施配建标准,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的,免于办理规划、用地、建设许可手续,逐步实现所有小区和经营性停车场充电设施全覆盖。全面推进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文化体育场馆,以及旅游景点、公园等按照不低于既有车位数量10%比例建设公共充电桩;新建住宅小区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充电设施,督促物业企业配合充电设施建设,既有物业小区在符合条件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充电设施应建快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配建充电设施;推进扩展农村充电设施覆盖范围;新建加油站要配建充电设施。实现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100%全覆盖。年内建设公共充电桩不少于1000个。

76.全面落实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小型非运营二手车的迁入限制,“珠江三角洲区域内在用‘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可以互迁”政策在2023年6月30日到期后继续执行。完善二手车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备案和车辆交易登记管理。落实二手车交易登记跨省通办,便利二手车异地交易。全面落实一定排量以下乘用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支持政策。

77.落实全面实施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全国“一证通办”政策,推行直接凭居民身份证购车上牌,放宽流动人口在我市购车条件。

78.组织家电生产、销售企业推出惠民让利促消费活动,鼓励加大对绿色智能家电、智能手机、可穿戴设备的促销力度,推动我市家电升级换代。建立江门市家电销售联盟,采取企业让利一点、政府支持一点的激励政策,加大对相关生产、销售企业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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