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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我国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迈入新阶段

来源:
时间:2022-04-07 10: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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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我国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迈入新阶段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是继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是继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电改9号文”)之后,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最新纲领性文件。《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我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总体目标——到2025年初步形成有利于新能源、储能等发展的市场交易和价格机制,到203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

我国提出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为“能源不可能三角”(经济、安全、环保)问题提供了解决方案,将体现经济性的电力市场机制作为主轴,不再将其作为与安全性和环保性同一层级的鼎立一足。为体现电力资源的灵活性价值,《指导意见》在部署电力中长期市场建设和电力现货市场建设的同时,将完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培育多元竞争的市场主体作为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此外,为体现绿色电力的环保价值,《指导意见》还提出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以市场化方式发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做好绿色电力交易与绿证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衔接。

遵循电力运行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

对能源市场而言,仅依靠电、碳、煤等各领域自发探索、完善交易机制,难以在短期内形成较理想的市场机制。因此,要按时完成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必须通过国家层面的总体布局进行牵引,统筹考虑新型电力系统的灵活性、充裕性和环保性等特点,设计出适应我国当前形势和未来发展的电力市场机制。

《指导意见》提出了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高效、治理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目标,其中统一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是电力市场体系的基本骨架,通过不同层次市场间的高效协同、有机衔接破除市场壁垒,在确保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的前提下,以保障电力公共服务供给和居民、农业等用电价格相对稳定为边界,在煤电价格市场化形成机制、电价传导机制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配合下,形成多元竞争的电力市场格局。在工作原则中,《指导意见》强调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科学合理、统筹兼顾,为顶层设计落实落地提供了灵活处置、合理发挥的空间。此外,《指导文件》的核心关键词——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奠定了我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建设的总基调。

建设新型电力系统的必然选择

电力商品的特殊性体现在对电力实时平衡的苛刻要求上,目前尚不存在经济可行的系统级大规模、长周期储能方案,在新技术革命到来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仍靠电网优化调度,实现发用电功率匹配。

从长期安全来看,电力系统需要充裕的电源接入,满足日益增长的负荷需求;从短期安全来看,电力系统需要一定的灵活性,适应发用电波动变化。随着接入电力系统的电源、负荷、储能等设备品种日益丰富,为多能互补提供了更多空间,同时增加了调度运行的复杂性,加之市场经济中商业行为的私密性,使得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并不透明,这就需要通过市场机制代替传统的计划手段,优化配置资源。

与传统电力系统相比,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的主要特点是,间歇性的新能源从配角变为主角,可预测、可控制的传统电源退居其次,这就使得以往司空见惯的“源随荷动”调度变得愈发困难,需要对电力灵活性资源进行有效激励,以提高电力系统的整体弹性。因此,电力价格不仅要反映电能本身的价值,还要体现实时电力的灵活调节价值。而且,在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要求下,还要体现电力的绿色价值。因此,新型电力系统下的电力市场体系需体现多维价值,统筹考虑电力的充裕性、灵活性和环保性,并通过电力市场机制发挥多元市场主体的作用,实现资源深度优化配置。

适合我国国情和传统调度

实时平衡是电力系统必须面对的核心问题,同时供需基本平衡是电力市场机制有效发挥的基本要求。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电力资源优化配置,需要足够大的体量来实现电源和负荷匹配。目前发电机组的调度关系明确,不可能由多家调度机构下达指令,同时不同市场主体协同运行需根据组织时间、调度关系、结算关系等安排,《指导意见》对此均有明确要求。

市场层次和分级市场是不同概念,前者指的是全国、省(区、市)、区域各层次电力市场,后者指的是批发和零售市场。随着电力系统日益复杂,在当前技术条件下进行全国统一调度和交易并不现实。目前我国已形成五级分层调度管理体系和省级以上交易中心设置,均为省级及以上电力市场建设提供了平台,因此省级、区域均有条件发展一定层次的电力市场,且在条件成熟时可实现融合发展。

在新能源大规模接入电力系统后,发用电时空差异增大,原本电力供需平衡的省份也要与周边甚至远端地区互动,这就需要上层电力市场机制予以解决。

《指导意见》首次在国家级文件中提出,新能源报价未中标电量不纳入弃风弃光电量考核,为新能源参与市场化交易进一步松绑,使其对电量处置有了更多自主性。《指导意见》提出了在现货市场内推动调峰服务,这或是将调峰功能与调峰交易区别对待。此外,《指导意见》鼓励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等主体与周边用户直接交易,为“隔墙售电”、新能源就地平衡提供了支持。

如前所述,《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进入新阶段,尤其是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凝聚了多年电改经验与智慧,综合考虑了我国电力系统的实际情况和远期目标,以电力市场机制为转轴,以充裕性、灵活性和环保性价值为翼,通过顶层设计、分层管理,指引我国电改深入推进。

(作者供职于金风低碳能源设计研究院)

原标题:我国电力市场体系建设迈入新阶段(一家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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