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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确保新增光伏装机1.2GW以上!浙江杭州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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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3-30 16: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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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确保新增光伏装机1.2GW以上!浙江杭州关于加快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布3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发改委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

3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发改委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发布。其中提到,“十四五”期间,确保新增光伏装机容量1200兆瓦以上,力争达到2000兆瓦以上,累计装机3300兆瓦以上。实施重点包括:推进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促进光伏产业迭代升级;全面推进“光伏+”工程。

1、“光伏+”工业领域

现有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煤且具备光伏安装条件的企业(项目),原则上都要配套建设光伏。新建厂房及配套用房或者老旧厂房升级改造,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进行光伏开发利用。

适合安装光伏的(具备安装条件及安装价值,下同)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构筑物(建筑物),必须全部安装;同时在新建项目的构(建)筑物规划和设计时必须考虑光伏配套建设设计。

2、“光伏+”公共建筑

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屋顶及车棚顶;各类公共体育馆、城市展览馆、会展中心屋顶、立面及车库(棚)顶;各类学校行政办公楼、实验楼、教学楼、体育馆、图书馆、宿舍屋顶及车库(棚)顶;各类公立医院住院楼、门诊楼屋顶及车库(棚)顶;各旅游度假区、公园、游乐园、植物园、文博院馆等文化旅游景区及游客集散中心、管理用房等屋顶、车库(棚)顶,适合安装光伏的,原则上要应装尽装。

3、“光伏+”交通领域

适合安装光伏的较大公交停车场顶棚、车站、机场、港口码头等建筑屋顶,须安装光伏设施。鼓励在一般公交车站、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警示灯、交通标志灯、交通指示牌等交通设施领域推动光伏应用。鼓励在高速收费站、互通、服务区、隧道出入口处、边坡、隔音障等建设光伏设施或采用一体化光伏产品。

4、“光伏+”商业领域

适合安装光伏的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宾馆、餐饮、影院、剧院、仓储物流园区、商务写字楼等各类商业建筑屋顶及车库(棚)顶,须安装光伏设施。

5、“光伏+”居民领域

城市新建居住建筑(含联排别墅、住宅小区、公寓楼、安置房)及其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必须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其·安装比例须达到浙江省《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规定。

6、“光伏+”农林领域

推进复合型农光互补、菌光互补、渔光互补、茶光互补、林光互补等光伏电站建设。

原文如下:

市发改委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快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提高我市电力自给能力,确保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战略目标,市发改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4月8日前反馈市发改委。

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建立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提高我市电力自给能力,落实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杭州市可再生能源发展“十四五”规划》,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

“十四五”期间,确保新增光伏装机容量1200兆瓦以上,力争达到2000兆瓦以上,累计装机3300兆瓦以上。各区、县(市)光伏装机任务见附件。

二、实施重点

(一)推进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

淳安县、拱墅区、萧山区、钱塘区、临平区、建德市、桐庐县等七个区、县(市)按《浙江省整县(市、区)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工作导则》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二)促进光伏产业迭代升级

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光伏企业开展前沿技术研发,抢占光伏技术高地。大力支持本地光伏龙头企业、光伏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建设市级以上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研究中心、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等,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

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的低水平光伏制造项目,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支持我市光伏生产企业购置工艺先进、节能环保的生产设备,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扩大生产规模,满足市场对先进光伏产品的需求。

引导光伏骨干企业参照光伏行业绿色制造相关标准要求,开展绿色产品、绿色工厂评价,打造绿色供应链;建立废弃光伏产品回收与利用处理网络体系。

(三)全面推进“光伏+”工程

1、“光伏+”工业领域

现有年综合能耗超过1000吨标煤且具备光伏安装条件的企业(项目),原则上都要配套建设光伏。新建厂房及配套用房或者老旧厂房升级改造,按照“宜建尽建”的原则进行光伏开发利用。屋顶配套建设光伏作为新增用能项目节能报告审查的必查条件。

推动各类国有企业建设光伏设施。适合安装光伏的(具备安装条件及安装价值,下同)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基础设施的大型构筑物(建筑物),必须全部安装;同时在新建项目的构(建)筑物规划和设计时必须考虑光伏配套建设设计。

2、“光伏+”公共建筑

公共建筑应充分发挥光伏建设示范引领作用。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屋顶及车棚顶;各类公共体育馆、城市展览馆、会展中心屋顶、立面及车库(棚)顶;各类学校行政办公楼、实验楼、教学楼、体育馆、图书馆、宿舍屋顶及车库(棚)顶;各类公立医院住院楼、门诊楼屋顶及车库(棚)顶;各旅游度假区、公园、游乐园、植物园、文博院馆等文化旅游景区及游客集散中心、管理用房等屋顶、车库(棚)顶,适合安装光伏的,原则上要应装尽装。承载能力不足的或异形屋顶,鼓励采用柔性光伏设施。鼓励采用光伏组件一体化屋面发电系统、一体化新能源照明设施和具有通风散热功能的光伏幕墙应用。

3、“光伏+”交通领域

适合安装光伏的较大公交停车场顶棚、车站、机场、港口码头等建筑屋顶,须安装光伏设施。鼓励在一般公交车站、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警示灯、交通标志灯、交通指示牌等交通设施领域推动光伏应用。鼓励在高速收费站、互通、服务区、隧道出入口处、边坡、隔音障等建设光伏设施或采用一体化光伏产品。

4、“光伏+”商业领域

适合安装光伏的商业综合体、大型超市、宾馆、餐饮、影院、剧院、仓储物流园区、商务写字楼等各类商业建筑屋顶及车库(棚)顶,须安装光伏设施。鼓励采用光伏一体化发电系统、一体化新能源照明设施和光伏幕墙应用。

5、“光伏+”居民领域

·城市新建居住建筑(含联排别墅、住宅小区、公寓楼、安置房)及其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必须建设光伏发电系统,其安装比例须达到浙江省《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规定。

·鼓励在既有居住建筑(含老旧小区)及其公共配套设施建筑屋顶及庭院、车棚顶建设光伏设施。

鼓励在村委会、经济合作社、文化大礼堂等大楼屋顶建设光伏设施;鼓励村民利用自建房屋顶、庭院建设光伏设施,加快清洁能源在农村普及与发展。

6、“光伏+”农林领域

推进复合型农光互补、菌光互补、渔光互补、茶光互补、林光互补等光伏电站建设。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复合用地标准的前提下,支持利用设施农业,一般农用地、园地、滩涂、垦造地、荒山荒坡、废弃土地(如矿坑)等建设农(林、茶、菌)光互补项目;支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水域建设光伏发电系统;支持在养殖鱼塘等水面建设渔光互补光伏发电项目。农业农村、规资、林水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开展光伏项目场地、用地核实工作。

(四)创新发展模式

1、探索在已有茶园上开展光伏应用的示范项目建设,制定光伏茶园标准规范;探索水面光伏项目对水质、生态环境的影响,制定水面光伏生态化建设标准规范;探索在废弃土地(如矿坑)上建设光伏发电项目,增加土地可利用价值;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在产业集聚区、产业园区、科技园区、特色小镇、绿色低碳园区、绿色低碳工厂、低(零)碳示范村(社区)等开展以光伏为主体的多能互补、源网荷储、微电网等分布式综合能源站项目建设,建立能容纳高比例波动性电力的局域高弹性电力系统,实现能源生产和使用的智能化匹配及协同运行。

3、理顺光伏项目技改与退出机制。鼓励既有光伏项目开展发电效能监测分析,并实施技术改造,提升发电效率与低碳效能;允许通过改造升级腾退屋顶资源新上光伏项目。光伏项目投资方、业主方、运营方或利益关联方不得擅自关停项目,擅自关停的,取消相关政策优惠;确实有需要的,应向当地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并告知电网企业。

4、积极探索临时用地及建筑工地光伏开发利用机制、共有产权屋顶光伏建设机制、老旧小区改造光伏配套机制。

5、加快升级杭州能源双碳数智平台,开展光伏发展潜力、运营模式、发电效率分析研判,服务企业项目申报、建设运营、补贴申领等工作,数字化赋能光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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