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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两个细则”及相关专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
时间:2022-03-24 17: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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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两个细则”及相关专项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发布3月24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南方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南方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

3月24日,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南方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南方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南方能能源监管局会同云南、贵州能源监管办组织编制了《南方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南方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专项实施细则(简称南方区域“两个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南方区域光伏发电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中提到,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地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容量在10MW及以上集中式光伏电站(以下简称光伏电站)。其他光伏电站参照执行。新建光伏电站自并网容量大于10MW,次月起按本细则开展考核与补偿,未全容量并网前按当月实际装机容量开展相关考核。光伏电站因扩建原因被考核,由光伏电站向电力调度机构申诉并经能源监管机构同意的,可豁免考核。

光伏电站应按电力调度机构的要求及时报送 运行信息,未按要求报送信息,或虚报、瞒报信息,每次按 当月装机容量×1.5 小时的标准进行考核。

完善风电、光伏发电考核补偿规定适应新型电力系统建设需要,修订风电、光伏电站纳入“两个细则”补偿及考核门槛,完善风电、光伏电站新能源消纳数据统计报送要求,完善风电、光伏电站涉网试验要求,增加风电、光伏电站功率波动或宽频振荡考核,修订完善风电、光伏电站功率预测考核。

新主体纳入南方区域“两个细则”管理

独立储能电站:1.纳入范围:以独立身份直接与电力调度机构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容量为10MW/1小时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不受接入位置限制。考虑到独立储能运行成本较高,鼓励小容量且分散的储能聚合成为直控型聚合平台(含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2.独立储能电站参照煤机深度调峰第二档的补贴标准(以广东为例,储能深度调峰补偿标准为约为0.792元/千瓦时,较2020年版提高0.292元/千瓦时);其他辅助服务如一次调频、AGC、无功调节等品种采用与常规机组一致补偿标准。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南方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南方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及电力市场有序运营,促进源网荷储协调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技术标准,我局会同云南、贵州能源监管办组织编制了《南方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南方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专项实施细则(简称南方区域“两个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4月22日前反馈至我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一是通过电子邮件;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190号南方投资大厦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市场监管处,并在信封上注明“南方区域'两个细则'征求意见”。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南方区域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南方区域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稿) 

附件3:南方区域风电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4.南方区域光伏发电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 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5.南方区域新型储能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附件6.南方区域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及辅助服务管理实 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7.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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