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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海牙法院判决隆基不得侵犯韩华专利 隆基将提起诉讼

来源:
时间:2022-03-07 10: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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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海牙法院判决隆基不得侵犯韩华专利 隆基将提起诉讼3月7日,隆基发布公告称,荷兰时间2022年3月3日,荷兰海牙上诉法院向荷兰隆基正式送达关于简易跨境临时禁令的上诉判决,情况如下

3月7日,隆基发布公告称,荷兰时间2022年3月3日,荷兰海牙上诉法院向荷兰隆基正式送达关于简易跨境临时禁令的上诉判决,情况如下:

(1)判决荷兰隆基自判决书正式送达之日起不得实施涉及Hi-M03、Hi-M03m、Hi-M04、Hi-M04m、Hi-M05、Hi-M05m组件产品在比利时、保加利亚、德国、法国、匈牙利、列支敦士登、奥地利、葡萄牙、西班牙、英国及瑞士11个国家的直接和/或间接侵犯韩华EP2220689欧洲专利的行为;

(2)荷兰隆基向其在上述国家的客户发送整改函,并告知荷兰隆基提供的上述产品可能在上述11个国家侵权,要求停止继续提供上述产品(客户网站、产品说明书等提到上述产品),相关产品可返还给荷兰隆基,费用由荷兰隆基承担。

公司认为本次判决内容缺乏法律基础和事实依据,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立即提起上诉。本次判决的主体仅针对荷兰隆基,公司除荷兰隆基之外其它公司的行为及客户不受该判决任何限制,且少量退回产品仍可在欧洲上述11国之外合法销售。公司已完成银川等地工厂14条产线的升级改造(年产能超过6GW),所生产的相关产品是韩华曾明确确认与涉案专利无风险争议的产品,已经向欧洲及澳洲客户大量提供,其它16条产线的改造将视市场需求而定。本次判决不会对公司目前经营及未来发展造成实质性影响。

诉讼基本情况:

2019年3月和4月,韩华先后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德国杜塞尔多夫地方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宣称隆基及下属子公司在上述所在地区销售的部分产品侵犯韩华专利权,要求判定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上述三地销售的光伏组件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请求禁令救济、侵权损害赔偿,并承担诉讼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

2020年6月,ITC发布终裁结果,裁定包括公司在内的被诉企业未违反337条款并终止调查。2020年7月31日韩华就上述337终裁结果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2021年7月9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举行了听证,并于7月12日终审判决维持ITC原判。

根据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的命令,在ITC程序(包括上诉程序)作出最终裁定或相关调查被驳回前本案中止。因此,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美国特拉华州地区法院的案件仍处于中止状态。

2020年6月,德国隆基收到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一审判决书,判决德国隆基侵犯德国韩华专利权。2020年7月7日,德国隆基收到德国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一审判决临时强制执行令送达函。2020年7月14日,公司向德国杜塞尔多夫高等地方法院提起上诉,截至本公告日,该上诉等待欧洲专利局专利异议审查结果,尚处于暂停审理阶段。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在澳大利亚联邦法院的案件仍处于诉状答辩和证据调查阶段。2021年3月,韩华向巴黎法院对荷兰隆基、德国隆基和香港隆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判定公司上述子公司在法国销售的部分产品侵犯韩华EP2220689专利权,禁止相关产品在法国的销售,召回库存,并支付侵权和损害赔偿金,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处于诉讼答辩阶段。

2021年7月,韩华向荷兰鹿特丹地方法院提起针对公司全资子公司LonGi(Netherlands)TradingB.V.(以下简称“荷兰隆基”)的简易跨境临时禁令申请。

2021年11月,公司收到法警正式送达的跨境临时禁令。公司针对该判决提出了上诉。就上述诉讼,公司已聘请境外律师积极应诉,同时公司还向美国专利商标局和欧洲专利局发起了涉案专利无效或异议程序。

2020年12月3日,美国专利商标局对公司针对涉案专利(US9893215)提出的IPR(多方复审)程序做出裁决,裁定上述涉案专利权利全部无效,2021年2月,韩华就上述无效裁定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截至公告日,上诉尚处于审理阶段;

2020年10月21日,欧洲专利局对公司等相关方针对涉案专利(EP2220689)提起的异议程序发布了初步意见,初步认定相关专利的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截至本公告日,欧洲专利局尚未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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