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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原材料涨价、企业欠款纠纷……专业律师讲述破局之道!
光伏原材料涨价、企业欠款纠纷……专业律师讲述破局之道!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大,众多企业银行贷款申请难、流动资金不足问题越发严峻;尤其是今年以来,基础原材料价格一路上扬,光伏设备供应商
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大,众多企业银行贷款申请难、流动资金不足问题越发严峻;尤其是今年以来,基础原材料价格一路上扬,光伏设备供应商此前签订的买卖合同该如何履行面临进退两难局面。同时,电力设备需安装、调试、验收等环节后方能完整交付,且生命周期长,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卖方应如何承担责任也是众多光伏行业供应商关注的重要问题。
针对光伏行业“连环债”,通过协执应收账款、代位权诉讼、债权转让与债务抵销等新策略、新方法,以及不良资产综合处置、欠款企业债务重组等方案对欠款清收问题进行专业研讨。(基于近三年真实的13亿元成功案件的经验分享)。
在设备买卖合同履行中,光伏企业经常会遇到如下问题,在此简单做一梳理,以飨读者。
一、遇到原材料价格上涨,卖方能否终止合同履行?
近年来,基础原材料价格一路上扬,众多光伏企业纷纷上调产品价格,但对此前签订的买卖合同该如何处理,却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如果按约供货,将直接导致企业亏损;如果单方解除合同,则又担心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经济损失,同时还会对企业信誉和客户关系维护产生不利影响。
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但是在实务中,因为原材料上涨而被法院判决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比较少。多数法院认为,原材料波动(上涨或下跌)都属正常的商业风险,是合同当事人应当承担的风险。只有在当事人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一方当事人才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律师建议:优先考虑与买方协商提高产品价格;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尝试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及时止损。但法院最终能否支持变更或解除合同,要根据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以及合同约定的实际情况而定。比如:如果买卖合同中约定“若发生原材料上涨超过订立合同时的市场价格的20%时,卖方有权单独解除合同”的条款,那么卖方可以在原材料上涨超过20%时通知买方解除合同。如果没有约定,卖方想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就要看上涨的幅度是否畸高。综上,在原材料价格升高且上涨趋势不减的情况下,为有效避免相关纠纷并防范商业风险,卖方应争取在合同中增加主要原材料价格与产品定价联动的条款,在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幅度超过约定范围的情况下,则产品结算价格亦随之进行调整。这对买卖双方而言,均能有效分摊、防范各自的商业风险,也显公平合理。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附加一定的条件(如上面例子中的条款),待条件成就时依约解除合同;或者,就产品价格锁定期限,在期限内按照合同价格履行,超出期限的价格随行就市。
二、在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卖方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产品质量问题是光伏企业经常面临和最为担心的问题。电力设备与传统工业产品的不同是,电力设备通常不是一次性加工成型的标准产品,尚需组合、安装、调试、验收等环节后方能完整交付,在任一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造成成套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甚至于危及电力生产安全,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在光伏设备买卖合同中通常要设立质保金条款,预留一定金额的质保金作为将来不确定产品质量损失的担保手段。
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主要是产品自身原因、设计原因或是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在原因难以分清的情况下,就需要由第三方权威机构对质量状况作出鉴定分析。如果产品最终被认定为卖方设备自身质量问题,卖方就应承担修理、更换、重做、调减价款、赔偿损失(或违约金)等责任。其中的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修理更换等产生的费用;而间接损失为可得利益的损失,即设备正常运行可以获得的利益(包括发电损失),但损失赔偿的总额不以预留的质保金为限。当然,在计算和认定损失时,法官和仲裁机构也会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及过失相抵规则等,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等。律师建议:
卖方应该加强产品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质量标准或技术协议要求。如果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注意保存相应证据,包括不限于:整改通知单、验收单、质量索赔函、现场勘验记录、会议纪要等,并及时委托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分清责任,依法担责。
三、在买方拖欠货款时,卖方应该如何追索?
近年来经济下行压力大,市场竞争激烈,银行贷款困难,造成众多企业举步维艰。加之,众多买方不依约向卖方支付货款,造成卖方流动资金匮乏,更甚者濒临破产边缘。
很多企业缺乏资金采购原材料组织生产并及时供货,更有甚者,偷工减料应付供货,最终又给买方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在上述情况下,有些企业不得已通过诉讼追讨欠款,与买方对薄公堂,查封保全买方的银行账户、固定资产,使买方生产运营陷于不利之地。但官司打完,往往是两败俱伤,没有真正的赢家胜出。律师建议:
在买方长期拖欠货款的情况下,卖方应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比如:近期爆雷的上海电气通讯技术公司货款86亿元错失清收良机),并迅速保全买方的财产,避免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另外,卖方应该突破常规方法(多数企业按部就班对准买方要款无果),通过协助执行应收账款、追究股东等第三人连带责任、代位权诉讼、债权转让、债务抵销与实现担保物权等新策略、新方法实现货款清收。
山东某公司与山东某央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过仲裁、撤裁、案外人执行异议及复议等程序,最终胜诉并执行回款近1.8亿元;
山东某公司与山东某央企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胜诉并执行回款近7500万元;
深圳某公司与山东某央企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胜诉并和解回款4100余万元;
湖南某公司与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胜诉并执行回款2800余万元;
深圳某公司与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胜诉并执行回款2000余万元;
深圳某公司与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调解回款1550余万元;
山西某央企与某电力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调解回款2500万元;
山西公司与某央企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胜诉并回款920余万元;
湖南某公司与某央企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胜诉并回款910余万元;
山东某公司与某电力设备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胜诉并执行回款近700万元;
北京某公司与山西某央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仲裁胜诉并回款630余万元;
江苏某公司与某电力设备制造企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胜诉并执行回款600余万元;
山东某公司与某央企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胜诉并执行回款560余万元;
上海某外商独资企业与某风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胜诉并执行回款360余万元;
四川某企业与某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胜诉并执行回款34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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