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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可利用建筑屋顶全部进行光伏开发

来源:
时间:2021-11-22 20: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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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可利用建筑屋顶全部进行光伏开发11月18日,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规划建设十条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推进屋顶光伏,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原则上应全部进行光伏开发。其中,厂(

11月18日,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规划建设十条规定的通知,通知要求推进屋顶光伏,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原则上应全部进行光伏开发。其中,厂(库)房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70%;党政机关、科研办公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60%;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50%;商业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40%。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管委会关于印发规划建设十条规定的通知

晋综示发〔2021〕91号

管委会各工作机构,区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规划建设十条规定》已经综改区管委会2021年11月12日第4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已正式出让(划拨)土地的项目和已通过设计方案联合会研的项目仍按原要求执行。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规划建设十条规定

为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动山西综改示范区绿色发展,依据有关规范和规定,结合实际,提出山西综改示范区规划建设十条规定如下:

一、高效利用土地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项目布局合理紧凑,无特殊生产工艺、结构要求的工业及仓储项目,厂(库)房层数不应低于2层,标准厂房一般不低于3层。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应低于1.0(单层厂房层高超过8m时,计容面积按2层面积计算),建筑密度不低于35%;科研用地容积率学府和唐槐产业园区不得低于2.0,其他园区不得低于1.5。

突出生产功能。工业项目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含研发)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7%,地上建筑面积占该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单层厂房层高超过8m时,仍按单层面积计算)的比例不得超过20%,规模较小时应整合设计。不得在工业项目用地内建设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二、普及绿色建筑

工业厂房、辅助生产类建筑应达到《绿色工业建筑评价标准》(GB/T50878-2013)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工业、仓储项目内的配套建筑应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一星级及以上标准。新建民用建筑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并全部达到基本级及以上标准,其中:10万平方米以上居住小区、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应达到一星级及以上标准(其中二星级标准建筑比例应达到30%);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应达到一星级及以上标准,政府投资和部分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达到二星级及以上标准。鼓励建设三星级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建筑。

三、推进屋顶光伏

可利用的建筑屋顶原则上应全部进行光伏开发,其中:厂(库)房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70%;党政机关、科研办公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60%;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50%;商业建筑屋顶总面积可安装光伏发电比例不低于40%。

四、建设海绵园区

秉承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化、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湿陷性黄土场地除外)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雨水净化利用。项目设计建设时,应严格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有关规定。

五、优化绿地配置

合理规划项目附属绿地,工业用地绿地率控制在15—20%之间;居住用地绿地率不低于35%(城中村改造用地不低于30%),并应设置集中绿地;商业用地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25%,绿地的植林地比例不应小于40%,绿化树种应以乡土树种为主。居住区、商业区、厂区绿地与园区公共绿地宜相衔接。

六、塑造建筑风貌

塑造建筑特色。建筑风格以简洁、明快、大气的现代风格为主,应适当融入地域文化元素。建筑色彩应遵循中高明度、中低彩度原则,工业建筑外立面色彩以清爽简洁的冷灰色系为主,住宅建筑外立面色彩以清新淡雅的暖灰色系为主,公共建筑色彩应结合建筑功能在协调中富有变化。单体建筑色彩组合一般不超过3种(不含玻璃幕墙自身色彩)。

控制建筑体量。多层住宅建筑连续面宽不应超过60米;高层住宅建筑连续面宽不应超过70米;工业建筑面宽超过80米时,应对外立面形象进行分段处理。同一居住小区内相邻建筑高差原则上不大于30米;滨河、园区级公园和重要广场周边及重要街道沿线的第一排高层住宅建筑连续面宽不应超过60米,且三个以上相邻成排的54米以上的高层住宅建筑,相邻高度差不应小于9米。

重视第五立面。建筑屋顶造型、风格、色彩设计应与建筑主体协调统一。彩钢板厂(库)房屋面色彩以中灰、深灰为主,禁止采用红色、蓝色等高彩度屋面。禁止设立建筑顶部标牌,突出屋面的楼、电梯间及水箱间等应结合屋顶形式或女儿墙进行一体化隐蔽设计。

七、提升街道品质

临主要街道、生态景观廊道的建设项目应注重空间布局的开敞性,保持内外生态景观的通透性。设置在建筑外墙的空调机位、依附于建筑物的户外广告、标识,应与建筑本体一并设计,不得破坏建筑物的立面形式。园区中心区、临主次干道、公园广场周边和滨水区域及其它重要景观区域的建筑应进行景观亮化,且楼体亮化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突出建筑形式与质感,塑造与空间环境相协调的意境。

八、合理组织交通

合理组织项目用地内的人行、车行交通流线,并与城市交通合理衔接。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及向外延伸10米范围内,原则上不得设置机动车出入口。居住、公建项目和小型工业项目机动车主出入口宽度一般不超过10米,大中型工业项目机动车主出入口宽度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应超过15米。

九、注重停车配建

落实配建停车位要求。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合理配建项目停车位。鼓励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位,机动车地下停车位数占应配建机动车总停车位数的比例,住宅项目原则上不应小于90%,研发、商业、商务等项目原则上不应小于70%;工业、仓储项目地下停车位原则上不应小于配套行政办公(含研发)、生活服务设施应配建机动车位数的90%。

做好充电设施建设。居住小区配建的停车位按不低于15%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并按照100%预留安装条件;工业、公建项目配建的停车位按不低于1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并按照30%预留安装条件;社会停车场按不低于2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并按照60%预留安装条件。

十、完善配套设施

与周边市政管网合理衔接,一次性引接项目用地内的水、电、气、热等各项市政设施内网,并按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合理预留规划在项目地块内的开闭所、换热站、调压站及垃圾站等公用设施;配套完善管理运营、监控安防、信息网络等智慧设施;严格按照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要求,配建社区服务站、托幼所、托老所、卫生服务站、商业网点等社区服务设施。

本规定自2021年12月1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原《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规划建设十五条(试行)》(晋综示发[2017]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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