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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关于推进落实煤炭挖潜增产攻坚任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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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9-09 10:4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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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关于推进落实煤炭挖潜增产攻坚任务的通知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煤矿企业:为贯彻落实《贵州省能源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挖潜增产工作

各有关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各煤矿企业: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能源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炭挖潜增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能源煤炭〔2021〕80号)神,切实推进落实煤炭挖潜增产攻坚任务,有效提高煤炭保障供应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锁定目标任务,全力挖潜增产

2021年9-12月完成调度原煤产量4270万吨(不含校核产量,详见附件1),日均产量不低于35万吨,其中:9月份完成调度原煤产量 1050 万吨(不含校核产量);10 月份完成调度原煤产量 1085 万吨(不含校核产量),11 月份完成调度原煤产量 1050 万吨(不含校核产量),12 月份完成调度原煤产量 1085 万吨(不含校核产量,9-12 月份日产量目标明细表详见附件 2)。全年力争实现煤炭产量 1.36 亿吨。

二、聚焦重点任务,强化督导检查

(一)建立督导机制。以《省能源局关于建立电煤供应督导工作机制的通知》(黔能源运行〔2021〕84 号)建立的电煤供应督导工作机制为基础,各电煤供应督导工作组包片负责对应市(州)煤炭挖潜增产督导工作,即与电煤供应督导合并开展。

(二)实施定期督导。巡回督导组每季度巡回检查各产煤市州不少于 1 次,抽查县(市、区、特区)不少于 2 个。各包片督导组每月到包片市州开展实地督导不少于 1 次,抽查县(市、区、特区)不少于 2 个。

(三)明确督导任务

1.加快存量挖潜。稳定现有生产、建设系统互不影响煤矿正常生产,确保 9-12 月同时生产、建设煤矿不少于 10 处、稳定产量不少于 61 万吨。停建停产煤矿有序复工复产,确保 9-12 月恢复生产、建设煤矿不少于 15 处、恢复产量不少于 100 万吨。因地制宜合理选择开采工艺,9-12 月确保稳定生产煤矿不少于 30 处、增加产量不少于 79 万吨。

2.加快新增产能释放。推动联合试运转煤矿及时投产,确保 9-12 月转入联合试运转煤矿不少于 15 处、形成产能 675万吨/年。有序推动露天煤矿建设,确保 9-12 月完成不少于 1个煤炭矿区总体规划或规划环评上报省级主管部门。

3.加快证照办理。加强证照颁发(延续)指导帮扶力度, 确保 9-12 月完成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不少于 40 处。督促原 30 万吨/年以下煤矿加快报送两个设计,确保 9-12 月完成原有规模为 30 万吨/年以下改造提能到 30 万吨/年以上初步设计审批不少于 30 处。

4.加强协调服务保障。一是推动矛盾纠纷、涉法涉诉化解;二是加快矿界重叠调整;三是强化人才支撑;四是规范 安全监管监察执法。

5.增加项目融资。一是争取金融政策支持;二是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基金落地落实到项目;三是推动各专项资金落地落实。

6.注重电煤中长协签约履约。加快电煤中长协合同签订, 多措并举提高长协合同的签约率、履约率,保障煤炭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三、明确各方责任,细化任务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刻认识煤炭增产增供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全局意识,统一思想,强化责任落实,采取强有力措施,推动煤炭增产增供,促进煤电联动协调发展。

(二)进一步强化指导服务。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常态化开好煤炭增产增供专题会,协商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电煤供应等方面的存在问题,每旬深入现场督导,逐矿掌握实情,强化服务,精准指导。对能出煤矿而不出煤、少出煤的煤矿企业要抓典型,深刻剖析原因,发现一起坚决处理一起,绝不姑息。

(三)进一步加强联动配合。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专人作为联络员,结合自身工作职责,积极抓好工作落实;要主动作为、互相配合,形成合力。省能源局有关处室 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业务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实现煤炭增产增供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四)进一步提高生产供应能力。各煤矿企业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安全投入,确保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加强生产组织,加快煤矿复工复产,进一步提高产能释放效率;要积极采取措施,在机械化提升产量的同时,加强煤质管理, 实现“质”和“量”同步提升。各煤矿企业要在地方政府和部门的统筹下,千方百计做好煤炭安全生产和煤炭供应保障工作。

(五)进一步强化生产调度。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炭安全生产调度和统计管理工作,严格对照全省原煤产量目标、日产量目标,落实“一矿一目标”、“一日一调度”、“一月一结账”;要坚持应统尽统、应报尽报,客观、全面、真实反映辖区煤炭安全生产情况,对产量变化情况及时科学分析,各项数据及时审核上报。煤矿企业对日产、日销、 库存等环比变化较大的,必须备注说明具体原因,严禁虚报、 漏报、瞒报或不报。

(六)多措并举维护安全底线。各级煤炭行业主管部门 要严格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停产整改,多措并举维护安全底线,坚决防止因安全生产事故影响全省电煤保供大局。

(七)强化考核奖惩。对完成煤炭增产增供任务的市(州)、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将视情况给予通报表扬、工作经费等奖励措施。对未按时完成生产供应任务的煤矿企业、尤其是排名倒数的煤矿企业进行约谈;对未完成煤炭增产增供任务的市(州)、县(市、区、特区)政府及煤炭行业主管部门、煤矿将视情况给予约谈、通报等惩戒措施。

(八)科学运用考评结果。聚焦煤炭有效产能释放,将 煤炭有效产能释放率作为地方政府及部门推动煤炭产业发 展状况的重要评价指标,在资金、人才、基础设施、要素保障等政策措施上予以倾斜。将电煤供应占比情况作为煤矿企业社会责任贡献情况的重要评价指标,在资源配置、优化整合、基金资金等方面予以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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