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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力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最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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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8-20 18: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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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电力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最新政策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有所在地为安徽的纳税人咨询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哪些,国家能源局在2017年发布了《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有所在地为安徽的纳税人咨询增值税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有哪些,国家能源局在2017年发布了《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涉企税费负担的通知》有关光伏发电增值税即征即退50%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可行吗?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已执行到期,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 号)规定“自2016 年1 月1 日至2018 年12 月31 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 %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08〕4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执行《目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事《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已建成并投入运营后所取得的第一笔收入。”

根据财税〔2008〕116号规定“《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根据财税〔2012〕10号规定“一、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建议您核实企业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三、税务机关暂未出台光伏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文件,建议您关注国家税务总局是否有后续文件发布。

来源中国电力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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