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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20-2021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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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2-19 09:0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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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20-2021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为全面完成2020-2021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一步提升耕地质量,日前,哈尔滨市印发《哈尔滨市2020-20

  为全面完成2020-2021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一步提升耕地质量,日前,哈尔滨市印发《哈尔滨市2020-2021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力争在2020-2021年度,完成全市玉米、水稻、大豆三大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其中,秸秆还田利用率达到65%以上的工作目标。

  《方案》要求, 坚持“一主两辅、聚焦还田”的原则,突出秸秆还田、肥料化利用主渠道,加快推进秸秆燃料化利用,提高饲料化利用水平,推动秸秆发电、沼气和“秸秆代煤”以及工业原料化项目建设,主要围绕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五个领域,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其中,力争肥料化利用秸秆量达到875万吨,秸秆燃料化利用量达到215万吨,秸秆饲料化利用量达到87.66万吨,秸秆原料化利用量达到11.7万吨;秸秆基料化利用量达到3.11万吨。

  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通过推进秸秆发电和秸秆沼气项目建设、落实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设项目、推广户用生物质锅炉、落实锅炉直燃和农民直燃等方式,提高可再生能源能源结构中的比例。培育户用生物质炉具使用示范村,计划更换安装户用生物质炉具7359台。建设秸秆收储运体系。

  以下为原文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20-2021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规〔202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20-2021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4日

哈尔滨市2020-2021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省政府确定的2020-2021年度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目标任务,进一步提升耕地质量,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黑龙江省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规〔2020〕18号)精神,结合《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通知》(哈政办规〔2018〕32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计划)安排,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一主两辅、聚焦还田”的原则,突出秸秆还田、肥料化利用主渠道,加快推进秸秆燃料化利用,努力提高饲料化利用水平,积极推动秸秆发电、沼气和“秸秆代煤”以及工业原料化项目建设。

  2020-2021年度,全市玉米、水稻、大豆三大作物种植面积2959万亩,其中玉米1699万亩、水稻896万亩、大豆364万亩。秸秆可收集量约为1247万吨,预计利用1185万吨,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其中,直接还田利用秸秆约810万吨,秸秆还田利用率达到65%以上。双城区、五常市、宾县、依兰县和延寿县5个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区县(市)目标任务遵照执行。

  二、主要任务

  结合各区县(市)秸秆资源分布实际和秸秆综合利用现状,主要围绕肥料化、燃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五个领域,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提升作业装备能力,建设一批示范工程,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一)秸秆肥料化利用。继续推广普及保护性耕作技术,鼓励引导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玉米秸秆全量翻埋还田、玉米秸秆松耙碎混还田、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水稻秸秆翻埋还田、水稻秸秆旋耕还田、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和大豆秸秆还田及秸秆造肥等方式,有效提高秸秆肥料化利用率。肥料化利用秸秆量力争达到875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70.16%。

  1.推进秸秆翻埋碎混还田。强化秸秆还田专业机械配套,主推玉米秸秆翻埋碎混、水稻秸秆旋耕搅浆等还田模式;水稻秸秆还田模式结合施用高效腐熟剂,利用秸秆量力争达到490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39.29%。

  2.推广保护性耕作。因地制宜,在丘陵岗地较多的区县(市),开展玉米免耕覆盖还田模式探索,并逐步扩大范围。利用秸秆量力争达到284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22.77%。

  3.实施秸秆造肥。结合实施黑土地保护、发展绿色有机农产品等活动,鼓励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田间地头及自有场地自行进行沤肥,或以村屯为单位,选定集中沤肥场进行沤肥。利用秸秆力争达到101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8.1%。

  (二)秸秆燃料化利用。加快实施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秸秆发电和秸秆沼气等燃料化利用项目,逐步扩大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利用范围,带动生物质锅炉推广和燃煤锅炉生物质化改造,提高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结构中的比例。秸秆燃料化利用量力争达到215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17.24%。

  1.加快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继续巩固提升巴彦国能、五常大唐、尚志中鑫等现有生物质发电项目产能,积极推进宾县长青、尚志中鑫二期、木兰龙能、巴彦兴隆、阿城辰能、方正辰能、依兰志能祥赢等生物质发电项目建成达产。利用秸秆量力争达到73.84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5.92%。

  2.推进秸秆沼气项目建设。在推进依兰秸秆沼气项目基础上,督促五常、尚志秸秆沼气项目运行达产;跟踪推进呼兰、宾县等秸秆沼气项目开工建设,并尽快建成投产,扩大秸秆利用量。利用秸秆量力争达到17.59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1.41%。

  3.落实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设项目。继续巩固提升现有508个固化成型燃料站项目产能,新建固化成型燃料站13个,其中,0.25万吨小型站7个,1万吨中型站6个,利用秸秆量力争达到54.6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4.38%。

  4.推广户用生物质锅炉。按照各区县(市)建设秸秆固化站数量,配套推广相应户用生物质锅炉。通过辐射带动、示范引导,培育户用生物质炉具使用示范村。全市更换安装户用生物质炉具7359台。

  5.落实锅炉直燃和农民直燃。利用秸秆量力争达到69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5.53%。

  (三)秸秆饲料化利用。在畜牧业基础较好的呼兰、双城、宾县、尚志等区县(市)积极推广秸秆青黄贮等技术模式,扩大秸秆饲料化利用规模。秸秆饲料化利用量力争达到87.66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7.03%。

  1.继续鼓励秸秆粗饲料利用。秸秆粗饲料利用量力争达到75.96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6.09%。

  2.积极推广秸秆青黄贮饲料利用。秸秆青黄贮利用量力争达到11.7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0.94%。

  (四)秸秆原料化利用。加快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进程,持续拓展秸秆原料化利用领域。重点开发引进秸秆精深加工新企业、新技术,集中开展可降解秸秆纸膜、秸秆板材等多元利用项目建设,大力发展以秸秆为原料的编织加工业,不断提高秸秆附加值。秸秆原料化利用量力争达到11.7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0.94%。

  (五)秸秆基料化利用。大力发展水稻育苗基质、草腐菌类食用菌基质等利用,带动秸秆基料化产业发展。秸秆基料化利用量力争达到3.11万吨,占秸秆可收集量的0.24%。

  (六)秸秆收储运体系建设。根据不同区域主要农作物秸秆产量、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发展特点等,按照合理半径规划构建经济实用的农作物秸秆收储体系。重点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组建专业化农作物秸秆收储运销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作物秸秆收储运销,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企业为龙头、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骨干、农户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农作物秸秆收储运销网络,进一步培育壮大秸秆收集产业,确保秸秆原料的收集和储运畅通。

  三、扶持政策

  坚持“还田利用为主、离田利用为辅、各级财政支持、农民等主体共担”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秸秆综合利用特别是秸秆还田环节政策支持力度。根据区县(市)秸秆综合利用目标任务,市秸秆综合利用预拨补贴资金不超过总额的50%。

  (一)秸秆还田作业补贴。

  1.玉米秸秆全量翻埋还田作业补贴。翻埋作业深度30厘米,达到待播状态后,省级每亩补贴40元;在确保作业标准基础上,市级每亩再增加补贴12元,鼓励区县(市)适情增加补贴。

  2.玉米秸秆松耙碎混还田作业补贴。碎混作业深度30厘米,达到待播状态后,省级每亩补贴40元;在确保作业标准基础上,市级每亩再增加补贴12元,鼓励区县(市)适情增加补贴。

  3.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作业补贴。达到待播状态后,省级每亩补贴25元,鼓励农户增加投入,确保作业标准。

  4.玉米保护性耕作项目补贴。按照国家和省黑土地保护性耕作有关政策执行。

  5.水稻秸秆翻埋还田作业补贴。翻埋作业深度达到20厘米±2厘米以上,省级每亩补贴25元;在此基础上,施用高效腐熟剂达到规定标准、施用量及作业效果要求的,市级每亩再增加补贴20元。

  6.水稻秸秆旋耕还田作业补贴。旋耕作业深度达到15厘米,省级每亩补贴20元;在此基础上,施用高效腐熟剂达到规定标准、施用量及作业效果要求的,市级每亩再增加补贴20元。

  7.水稻秸秆原位搅浆还田作业补贴。作业深度达到12厘米,可结合实际适量喷施秸秆腐熟剂,省级每亩补贴20元;在此基础上,施用高效腐熟剂达到规定标准、施用量及作业效果要求的,市级每亩再增加补贴20元。 

  玉米秸秆翻埋和碎混还田、玉米秸秆联合整地碎混还田、玉米保护性耕作项目、水稻秸秆翻埋还田、水稻秸秆旋耕还田和水稻秸秆原位搅浆作业等7项作业,均须经省农机指挥平台智能终端检测作业合格后,方可享受作业补贴。

  (二)秸秆离田利用补贴。

  1.玉米青贮配套补贴。利用国家粮改饲项目,对所有地上窖贮(含平贮)全株玉米青贮进行补贴,在每吨国家补贴60元的基础上,省级配套补贴40元。

  2.秸秆离田利用补贴。对纳入全省各级秸秆综合利用管理台账的村集体、各类经营主体和企业,根据其当年实际利用玉米、水稻秸秆量,省级给予每吨50元补贴(由于生物质电厂已享受上网电价补贴,该项补贴不包括生物质电厂)。利用补贴申报时要一并说明利用方向、利用主体等信息,申报情况要和本地秸秆资源量、还田情况相衔接,区县(市)要严格把关。

  (三)保障秸秆还田离田机具购置补贴。

  对购置拖拉机(旱田150马力以上,水田60马力以上)和翻转犁、具有深松功能的联合整地机、圆盘耙、埋茬起浆机(水田搅浆平地机)、水稻秸秆深埋旋耕机、免耕播种机、安装打捆装置的收获机、秸秆粉碎还田机具等秸秆专用机具(不含搂草机、打捆机)及农机智能监测终端,并用于处理秸秆的购机主体,在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基础上,省级按照所购机具享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额度的三分之二给予累加补贴,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区县(市)负责组织所购机具补贴审核发放,依法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以区县(市)为单位全面统计乡村机械保有量和机械作业能力,以满足需要为标准,科学组织农民等主体采购机械,避免造成机具闲置。

  鉴于2020年受风灾、洪涝等灾害影响,秋收、整地形势严峻,收获期延迟,封冻前还田作业期缩短,急需高效整地机械,以解决秋整地、秸秆还田和春季播种难题,保障农业生产顺利进行。

  在国家、省补贴的基础上,市对6款机具进行定额累加补贴:

  1.水田翻转犁(3-6铧)。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额度的三分之一给予累加补贴,单台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

  2.埋茬起浆机(水田搅浆平地机)。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额度的三分之一给予累加补贴,单台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

  3.水稻秸秆深埋旋耕机。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额度的三分之一给予累加补贴,单台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

  4.秸秆粉碎还田机(双轴)。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额度的三分之一给予累加补贴,单台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

  5.灭茬缺口圆盘耙。采取分档定额补贴,市级每台累加补贴15万元,单台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

  6.智能终端检测仪。对新安装的智能终端检测仪,在省补贴的基础上,市级累加补贴达到检测仪销售价格的50%。

  (四)继续执行“三年行动计划”既定补贴政策。

  为保持政策连续性,继续执行市政府关于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相关补贴政策,并结合实际予以适当调整。

  1.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建站补贴。按照年产0.25万吨、投资100万元,年产1万吨、投资300万元,年产2万吨、投资590万元的建设标准,分别按照实际完成投资额度70%、50%、3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额度分别不超过70万元、150万元和177万元。省、市、区县(市)按照1:0.5:0.5比例分担。各区县(市)要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出台的《哈尔滨市农村地区秸秆固化燃料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三年实施方案》要求,优化布局,严控建站数量,避免重复建设;对秸秆固化成型燃料站原料收集、存储、自筹资金能力和产品销售渠道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发挥效能,建成达产。

  2.生物质炉具购置补贴。按照每台2100元测算,给予实际购置价格的70%补贴,即每台给予补贴资金上限不超过1470元,省、市、区县(市)按照4:0.5:0.5比例分担。各区县(市)要按照市农业农村局出台的《哈尔滨市农村地区秸秆固化燃料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三年实施方案》要求,严控安装数量,充分发挥效能;对自愿购置安装户用生物质炉具,并承诺替代散煤的农户,按照该《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市级补贴。

  3.秸秆工业原料化项目建设补贴。对新建并已经投产运营的秸秆工业原料化项目,按项目设计能力一次性给予每吨秸秆100元补贴,省、市、区县(市)按照1:0.5:0.5比例分担。

  4.生物质锅炉补贴。为落实“三重一改”工作任务,对区县(市)、乡村两级的政府、学校、卫生院等机关事业单位和集中供热企业改造或新建生物质锅炉替代燃煤锅炉(不含城中村和城市供热网络能够辐射到的城市近郊区),并实际燃用秸秆成型燃料或秸秆打捆直燃的燃煤锅炉改造生物质锅炉,每蒸吨给予5万元定额补贴,单个项目锅炉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省和区县(市)按4:1的比例分担。

  5.秸秆还田离田机具购置补贴。依据“三年行动计划”安排,在国家、省补贴的基础上,市级对3款机具进行定额累加补贴:

  (1)穗茎兼收机(具备秸秆切碎不落地收集和秸秆切碎均匀抛洒田间两种功能,且秸秆切碎长度不超过3厘米)。在国家补贴基础上,市级累加补贴10万元,单台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

  (2)免耕播种机。能完成秸秆全量覆盖作业,并在省指挥监测平台显示合格作业量的,单体完成200亩的“重体”免耕播种机,在国家、省补贴基础上,市级每个单体累加补贴2000元,单台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

  (3)安装打捆装置的水稻收获机。按照国家农机购置补贴额度的三分之一给予累加补贴,单台总补贴额不超过机械销售价格的50%。

  (五)秸秆离田作业补贴。

  为确保2020-2021年度玉米、水稻秸秆全部出地,剩余暂得不到利用的秸秆进行离田作业环节补贴(已享受玉米和水稻秸秆离田利用补贴的除外),达到作业标准的,省级每亩补贴10元;鼓励农户增加投入,确保作业后达到待播状态。出现焚烧秸秆、焚烧残余物情况的地块,不得发放补贴。对承担2018-2019年市招商引资大型秸秆沼气项目秸秆原料收储任务的区县(市),市级每亩给予离田作业补贴30元。

  (六)散煤替代补贴。

  积极推广安装秸秆直燃锅炉和秸秆成型燃料锅炉。对农户使用秸秆固化燃料替代散煤的,按照《哈尔滨市农村地区秸秆固化燃料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三年实施方案》确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推进组各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固化压块以及秸秆机械化还田指导工作。市发改委负责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核准转呈和建设推进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建设任务的资金需求量,做好资金筹措和拨付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抓好秸秆禁烧工作,与市工信局、市住建局督促区县(市)政府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市科技局负责秸秆综合利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市工信局负责秸秆工业原料化利用项目推进工作。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对秸秆综合利用重点项目建设用地依法给予支持,将秸秆综合利用、生物质发电等环保项目纳入各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积极做好项目用地预审等前期工作。市金融局负责引导全市银行机构积极给予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企业贷款政策支持。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落实秸秆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市税务局负责落实好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增值税即征即退和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等支持。电力部门负责落实对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压块等初加工企业用电按农业生产电价执行等政策。

  各区县(市)政府是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秸秆利用工作纳入重要日程,结合实际,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全力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促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加快发展,全面完成秸秆综合利用工作目标任务。要成立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专班,选强配齐工作力量,协调推进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按时上报进展情况。

  (二)强化基础工作。各区县(市)要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实行秸秆资源台账管理制度,科学开展秸秆资源量和综合利用能力调查,统一测算标准和口径,确保类别清晰、数据准确。秋季测产后,要及时核定调整秸秆实际产量和利用量。要强化日常台账管理和信息报送制度,定期向市秸秆综合利用三年行动计划推进组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

  (三)加快推进能力建设。各区县(市)要提升机具作业能力,重点对照65%秸秆还田利用目标,组织增配还田离田机具,补齐机具短板。要提升秸秆加工利用能力,在巩固和扩大现有生物质发电、秸秆固化成型燃料、工业原料化和基料化等加工项目产能的同时,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加快推进大项目建设。要开展秸秆利用技术培训,组织专家组对基层干部和农民开展以秸秆还田为重点的指导培训,普及推广新技术、新模式。

  (四)严格目标考核。各区县(市)要坚持标准,全程监管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及时开展检查验收,做好各项补贴审核发放工作。2021年春播结束后,各区县(市)要对2020-2021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对标自查。6月,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对区县(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根据各区县(市)秸秆综合利用实际需求,在不超过总额的前提下,市级补贴资金可以适情进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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