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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2.8亿 吉林省风光制氢储能示范项目获发改委批复

来源:
时间:2021-01-12 14: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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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2.8亿 吉林省风光制氢储能示范项目获发改委批复
2021年1月8日,吉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大安市舍力镇风光制氢储能《源网荷储综合能源》示范项目—舍力风电场三期项目核

2021年1月8日,吉林省发改委发布关于大安市舍力镇风光制氢储能《源网荷储综合能源》示范项目—舍力风电场三期项目核准的批复。项目总投资28417.5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8525.2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0%;其余19892.26万元为申请银行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70%。新建单机容量2.2兆瓦风电机组10台、单机容量2.0兆瓦风电机组14台,总建设规模50兆瓦;配套新建1台120兆伏变压器,配置1兆瓦制氢系统和1兆瓦/1兆瓦时储能系统。

以下为原文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大安市舍力镇风光制氢储能《源网荷储综合能源》示范项目—舍力风电场三期项目核准的批复

吉发改审批〔2020〕317号

大安市发展改革局: 

报来《关于大安市舍力镇风光制氢储能<源网荷储综合能源>示范项目—舍力风电场三期项目核准的请示》(大发改产业字[2020]124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大安市丰富的风能资源,促进新能源产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同意建设大安市舍力镇风光制氢储能《源网荷储综合能源》示范项目—舍力风电场三期项目,项目代码为2020-220882-44-02-016409。 

项目法人单位为天威(大安)新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大安市舍力镇。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新建单机容量2.2兆瓦风电机组10台、单机容量2.0兆瓦风电机组14台,总建设规模50兆瓦;配套新建1台120兆伏变压器,配置1兆瓦制氢系统和1兆瓦/1兆瓦时储能系统。 

四、项目总投资28417.5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为8525.26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30%;其余19892.26万元为申请银行贷款,占项目总投资的70%。天威(大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经营及贷款本息的偿还。 

五、请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做好主、辅设备的招标和土建工程的招标工作,具体要求见《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六、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须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尽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七、项目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环保措施。进一步优化项目设计,选用节能设备,加强节能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节能管理制度,科学控制能源损失。项目建设期间不得违规变更技术工艺、设备等。项目建成后,按规定办理各项竣工验收手续。 

八、省能源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指导,确保项目安全稳定遵章守纪生产。大安市发改局要履行相应管理职责,对项目建设全过程加强监管,督促项目法人单位严格按照相关部门批复内容和有关要求进行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落实实施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依法合规建成投运。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220000202000026号)、《关于天威(大安)新能源有限公司大安市舍力镇风光制氢储能<源网荷储综合能源>示范项目—舍力风电场三期项目项目申请报告的评估报告》(中元评字[2020]1052号)等相关文件。 

十、有特殊情况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吉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法人单位须在2年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项目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规定申请延期的,或延期申请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十二、请你单位督促项目法人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进度、竣工投用等基本信息,其中项目开工前应按季度报送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开工后至竣工投用止,应逐月报送进展情况。我委将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管,依法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202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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