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最低价中标”不能让光伏“伏”利打折扣
“最低价中标”不能让光伏“伏”利打折扣光伏扶贫见效快、收益稳、帮扶准,既能改善落后地区的能源结构,更能推动地方产业扶贫,光伏项目往往还享受国家补贴,是不少贫困村、贫困户的脱贫法宝。
光伏扶贫见效快、收益稳、帮扶准,既能改善落后地区的能源结构,更能推动地方产业扶贫,光伏项目往往还享受国家补贴,是不少贫困村、贫困户的脱贫法宝。但近期《瞭望》记者走访发现,由于各种原因,部分设备遭遇到了“晒太阳”的尴尬,光伏“伏”利大打折扣。
这样的“民愿工程”沦为“民怨工程”。原因固然有很多,除前期建设分散无序、后期运维不力外,光伏扶贫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最低价中标”倾向也是光伏产业后期效益降低的重要原因,它容易导致低价劣质组件隐患较多等问题。
在实际竞标过程中,光伏扶贫电站建设过程存在轻重不一的“最低价中标”导向,它能最大程度节约建设资金,又合乎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还能避免“明招暗定”等乱象,一定程度上挤压腐败滋生的空间,但负面后果也很明显,容易造搞成唯最低价中标现象,最低价格中标的同时也带来最低质量、最低服务。
早在前年,财政部就出台了《财政部酝酿遏制低价恶性竞争新举措》,称将调整低价优先的交易规则,研究取消最低价中标的规定,推进优质优价采购。这说明,有关部委也已意识到了低价采购背后所集聚的质量风险。最低价中标的导向不仅不利于产品的转型升级,还严重影响企业研发积极性,低价挤压企业的盈利空间的同时也压缩了产品创新空间。
实际上,“最低价中标”的适用是有前置条件的,《招标投标法》规定了投标价格不得低于成本。但在实践中,却容易遇到梗阻、流于形式。有的干部存在思想误区,认为最低价是市场经济下的公平竞争,对由此造成的负面影响缺乏认识;有的干部则怕麻烦,认为光伏产品性能不宜量化、成本核算难,而价格高下立判,因此更倾向于最低价;有的干部则缺乏政治担当,高压反腐之下,担心非最低价中标遭到审计,说不清、道不明。
摒弃唯最低价是举是行业共识,但遭遇落实难,也是有着现实根源的。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企业的高度诚信为基础,更重要的时,要有相对规范、严格的评估和验收机制。针对近期光伏扶贫工程“晒太阳”现象,就有专家建议加快建立行业标准,强化技术评审和管理,严格执行项目验收制度,切实扭转“最低价中标”倾向。
开展光伏扶贫是一项民心工程、民愿工程,利用光伏产业开展扶贫,“第三只眼”监管不能缺位。严格执行项目验收制度,在履约验收方面提出更多的刚性约束,并强化事后终身追责制度尤为重要。最低采购价往往伴随着采购人履约验收不到位等现象。要知道,有时低质与低价并无必然关联,即便是摒除最低价中标,只要不把好验收端、不明确责任主体,即便不是最低价中标,以次充好、滥竽充数等还是会出现在建设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