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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法》征求意见稿出台:“稳”字当头 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

来源:
时间:2020-07-31 09: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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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法》征求意见稿出台:“稳”字当头 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事件:7 月29 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rdqu

事件:7 月29 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完善煤炭市场体系制度和价格机制建设,提高市场效率和资源配置。征求意见稿提出“要建立多层次煤炭市场交易体系,完善市场决定煤炭价格的机制,鼓励各地区建立和发布煤炭价格指数,为煤炭市场相关参与方提供参考”。目前我国煤炭市场已基本实现由供需决定价格的市场化定价机制,即使在4 月因疫情造成市场供需严重错配、煤价暴跌至469 元/吨的情况下,亦无过多政策干预。本次修订更侧重于建立市场化交易制度和系统,提高市场效率和资源配置。

明确进口煤作为补充国内市场定位。大量进口煤炭,特别劣质煤和未经洗选煤的涌入(印尼煤高水、低热值),对我国煤炭市场格局产生了巨大冲击,尤其在世界经济低迷和国内经济发展趋缓的背景下,加剧市场供需矛盾,影响产业发展,还增加了节能环保压力。征求意见稿在关于“进出口贸易”条款部分首次提出“国家支持优质和特殊稀缺煤炭进口,补充国内煤炭市场供应,限制劣质煤进口”,明确了进口煤作为补充国内市场供应的定位,未来有望建立关于进口煤的动态调节机制,稳定国内煤炭市场。

鼓励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引导“以需定产”。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煤炭购销”条款,指出“国家提倡煤矿企业、运输企业、煤炭用户三方建立中长期合作关系,鼓励签订煤炭中长期合同,引导合理生产、有序运输和均衡消费”。煤炭中长期合同既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要求,也是规避风险、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规范有序的煤炭供应体系的重要抓手和保障稳定供给的有效举措。自2017 年推行以来,煤炭中长期合同机制对于稳定煤价和供需关系,发挥了重要的“稳定器”、“压舱石”作用。

建立健全煤炭储备制度,扮演库存的“蓄水池”和“调节器”。征求意见稿中新增“储备体系”条款,提出“国家支持建立健全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为主体、地方政府储备为补充,产品、产能和矿产地有机结合的煤炭储备体系”。近几年煤炭储备能力不足,是导致煤价波动幅度加大的主因之一,按照我国能源储备制度建设要求,煤炭领域未来要形成15%左右的能力储备,折合约6亿吨储备量。通过加大煤炭储备力度有助促进市场平衡,减少周期性波动,稳定煤炭供应和价格。

新增“煤炭资源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保”章节,加强煤炭综合利用和生态保护。我国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长期维持在70%以上,近年来煤炭消费比重持续下降,2018 年、2019 年分别为59%、57.7%,2025 年预计降至53%,但煤炭消费总量仍处于高位,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任务艰巨。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鼓励发展煤电联营,支持煤炭开采和煤炭深加工一体化发展,支持煤炭集中使用和管理,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

投资策略。本次修法在发展规划、安全生产、清洁高效利用、市场体系建设、生态修复、法律责任等方面,增加和修订相关法律规定,完善煤炭法律制度,强化法律的适用性和有效性,为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进一步巩固供给侧改革成果,有利于稳定煤炭供应和价格。

投资策略方面,持续强烈推荐低估标的平煤股份、淮北矿业、陕西煤业、中国神华,以及受益山西“国改”的阳泉煤业、山煤国际、潞安环能、大同煤业。

风险提示:煤价大幅下跌,山西国企改革进度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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