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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批复第三批煤矿减量重组方案 核减产能315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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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8 10: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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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批复第三批煤矿减量重组方案 核减产能315万吨山西省日前发布的《关于第三批煤矿减量重组方案的批复》称,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减量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5

山西省日前发布的《关于第三批煤矿减量重组方案的批复》称,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减量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59号)有关要求,省直相关厅局对上述方案进行了复核,对其中9个减量重组方案出具了复核同意的意见,经山西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7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

这9个分别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新旺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高山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山西灵石国泰红岩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山西阳城阳泰集团白沟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诚南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陵川崇安司家河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惠阳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山西柳林联盛龙门塔煤业有限公司和山西蒲县宏源集团北峪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

一共涉及18座矿井,重组共核减产能315万吨/年,重组后产能共555万吨/年。

批复要求,被重组煤矿要立即停止生产建设,重组后煤矿要严格履行生产建设程序,严格执行批复的资源开发顺序。

关于第三批煤矿减量重组方案的批复

大同市、晋中市、晋城市、吕梁市、临汾市人民政府:

大同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同政发〔2018〕34号、同政发〔2019〕40号、同政发〔2019〕67号、同政函〔2020〕6号、同政函〔2020〕28号,晋中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关于报送我市山西灵石国泰红岩煤业有限公司减量重组实施方案及相关市级部门补充资料的函》,晋城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关于上报<晋城市煤矿减量重组实施方案>的函》(2019年12月30日),吕梁市人民政府上报的吕政函〔2018〕17号、《关于报送山西柳林联盛龙门塔煤业有限公司和山西柳林庄上煤矿有限公司减量重组实施方案处置意见的函》(2020年1月20日),临汾市人民政府上报的临政函〔2018〕43号、临政函〔2020〕19号及相关材料均收悉。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减量重组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59号)有关要求,省直相关厅局对上述方案进行了复核,对其中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新旺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高山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山西灵石国泰红岩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山西阳城阳泰集团白沟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诚南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陵川崇安司家河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惠阳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山西柳林联盛龙门塔煤业有限公司和山西蒲县宏源集团北峪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9个减量重组方案出具了复核同意的意见,经省人民政府2020年第71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新旺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减量重组方案

同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新旺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泉岭煤业有限公司2座矿井异地重组。重组后矿井名称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新旺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为60万吨/年,主体企业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本方案核减产能45万吨/年。重组后泉岭煤业暂时关闭,剩余资源由重组后煤矿统一开发,开发顺序为:先期开采原新旺煤业资源,后期开采原泉岭煤业资源。

二、同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高山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减量重组方案

同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高山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四阳沟煤业有限公司2座矿井异地重组。重组后矿井名称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高山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为60万吨/年,主体企业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本方案核减产能15万吨/年。重组后四阳沟煤业暂时关闭,剩余资源由重组后煤矿统一开发,开发顺序为:先期开采原高山煤业资源,后期开采原四阳沟煤业资源。

三、同意山西灵石国泰红岩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减量重组方案

同意山西灵石国泰红岩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灵石国泰鸿利煤业有限公司2座矿井异地重组。重组后矿井名称为山西灵石国泰红岩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为60万吨/年,主体企业为灵石国泰能源有限公司。本方案核减产能30万吨/年。重组后鸿利煤业暂时关闭,剩余资源由重组后煤矿统一开发,开发顺序为:先期开采原红岩煤业资源,后期开采原鸿利煤业资源。

四、同意山西阳城阳泰集团白沟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减量重组方案

同意山西阳城阳泰集团白沟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陵川崇安新沙河煤业有限公司2座矿井异地重组。重组后矿井名称为山西阳城阳泰集团白沟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为60万吨/年,主体企业为阳城县阳泰集团实业有限公司。本方案核减产能30万吨/年。重组后新沙河煤业暂时关闭,剩余资源由重组后煤矿统一开发,开发顺序为:先期开采原白沟煤业资源,后期开采原新沙河煤业资源。

五、同意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诚南煤业有限公司减量重组方案

同意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诚南煤业有限公司、山西陵川崇安南营河煤业有限公司2座矿井异地重组。重组后矿井名称为山西晋煤集团阳城晋圣诚南煤业有限公司,矿井能力为60万吨/年,主体企业为山西晋城无烟煤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方案核减产能30万吨/年。重组后南营河煤业暂时关闭,剩余资源由重组后煤矿统一开发,开发顺序为:先期开采原诚南煤业资源,后期开采原南营河煤业资源。

六、同意山西陵川崇安司家河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减量重组方案

同意山西陵川崇安司家河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兰花沁阳煤矿有限公司2座矿井异地重组。重组后矿井名称为山西陵川崇安司家河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为60万吨/年,主体企业为山西崇安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本方案核减产能30万吨/年。重组后沁阳煤矿暂时关闭,剩余资源由重组后煤矿统一开发,开发顺序为:先期开采原司家河煤业资源,后期开采原沁阳煤矿资源。

七、同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惠阳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减量重组方案

同意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惠阳煤业有限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沁水峪煌煤业有限公司2座矿井异地重组。重组后矿井名称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阳城惠阳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为60万吨/年,主体企业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本方案核减产能30万吨/年。重组后峪煌煤业暂时关闭,剩余资源由重组后煤矿统一开发,开发顺序为:先期开采原惠阳煤业资源,后期开采原峪煌煤业资源。

八、同意山西柳林联盛龙门塔煤业有限公司减量重组方案

同意山西柳林联盛龙门塔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柳林庄上煤矿有限公司2座相邻矿井重组。重组后矿井名称为山西柳林联盛龙门塔煤业有限公司,矿井能力为90万吨/年,主体企业为山西联盛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本方案核减产能60万吨/年。重组后庄上煤矿关闭,剩余资源由重组后煤矿统一开发。

九、同意山西蒲县宏源集团北峪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减量重组方案

同意山西蒲县宏源集团北峪煤业有限公司、山西蒲县宏源集团郭家山煤业有限公司2座矿井异地重组。重组后矿井名称为山西蒲县宏源集团北峪煤业有限公司(暂定名),矿井能力为60万吨/年,主体企业为蒲县宏源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本方案核减产能45万吨/年。重组后郭家山煤业暂时关闭,剩余资源由重组后煤矿统一开发,开发顺序为:先期开采原北峪煤业资源,后期开采原郭家山煤业资源。

十、有关要求

(一)相关市人民政府要根据省政府晋政发〔2017〕59号文精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按照批复文件推进和实施减量重组方案,做好被重组煤矿退出验收工作。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减量重组建设、生产、关闭煤矿的安全监管。要加强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减量重组煤矿在职工安置和资产债务处置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相关部门要在减量重组煤矿证照换发、改造建设手续办理等方面简化工作程序、优化审批流程,积极推动煤矿减量重组工作。接此批文后,相关部门要立即注销或撤销被重组煤矿相关证照和批复文件,被重组煤矿采矿许可证在办理重组后煤矿新的采矿许可证时一并注销。主体企业按照相关部门有关规定和程序,尽快办理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等变更手续。在换发采矿许可证时相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进一步核实重组后煤矿矿区范围与各类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及其他矿业权等重叠情况并进行处置。重组后煤矿最终开采煤层、开采深度、矿区范围拐点坐标及矿区面积以新颁发的采矿许可证为准。

(三)主体企业和重组后煤矿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确保减量重组工作有序推进和实施。

1.被重组煤矿要立即停止生产建设。主体企业负责被重组煤矿关闭、井口封闭、设施设备的拆除,同时要做好被重组煤矿职工安置和资产债务处置工作,确保煤矿稳定。被重组煤矿和保留煤矿资源相邻,保留煤矿为生产煤矿且不需要改造建设的,被重组煤矿实施关闭;被重组煤矿和保留煤矿资源相邻,保留煤矿需改造建设的,设计不利用的所有井筒和提升、通风、供电等设备设施、地面生产系统等建(构)筑物要关闭(拆除);被重组煤矿和保留煤矿分期开发的,被重组煤矿要拆除井下一切生产、运输系统和地面提升、供电、通风设备,封闭所有井口。以上煤矿关闭、井口封闭、设施设备的拆除最迟于2020年9月底完成,10月底通过市级联合验收,11月底通过省级联合验收。被重组煤矿关闭未通过省级联合验收的,使用其核减产能指标的建设煤矿不得办理项目投产有关手续,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生产能力不予公告,使用其核减产能指标的生产能力核增煤矿,核增产能不予公告。

2.重组后煤矿要严格履行生产建设程序。接此批文后,以重组后能力加快办理各类手续。保留煤矿为生产煤矿,且净增能力不超过一个(含)设计生产能力档次的,可优先申请通过生产能力核定认定产能;保留煤矿为建设煤矿或保留煤矿为生产煤矿且净增能力两个及以上设计生产能力档次的,需依法履行建设程序。重组方案内保留煤矿原有能力在60万吨/年以下的,2020年底前未按重组后能力完善相关手续的,不得组织生产建设。

3.严格执行批复的资源开发顺序。属于分期开发的,保留煤矿退出前不得开采被重组煤矿剩余煤炭资源,主体企业做出的分期开发承诺将在省能源局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后期开发所有区块均要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在保留煤矿退出前,可根据开发接续实际需要,提前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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