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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6条政策支持氢能与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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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7-01 09: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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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6条政策支持氢能与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  为加快推动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要求,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拟制了《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

  为加快推动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按照四川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要求,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拟制了《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该征求意见稿,总共有18条政策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具体涉及整车制造、动力电池、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其中在有6条政策中涉及氢能与燃料电池相关。具体详情如下:

  1、鼓励先进新产品研发,对省内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客车、货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销量分别达到1000辆、200辆、500辆、50辆的,每个车型给予开发生产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将氢燃料电池产品纳入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支持范围,根据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的单价和实际销售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统筹省级科技计划实施氢能源与智能汽车重大科技专项,鼓励省内氢燃料电池研发生产企业、整车制造企业、科研院所等开展技术攻关,支持在氢燃料电池系统、电解水制氢、氢能装备关键零部件及自动驾驶系统、人机交互系统、车联网、车路协同等方面取得技术突破。

  4、鼓励省内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生产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与整车企业配套力度。动力电池企业年供货量首次达到5GWh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氢燃料电池企业年供货量首次达到10MW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奖励后的下一年度,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企业年供货量同比增长达到20%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重点在公共交通、物流等领域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根据示范规模及效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6、充电基础设施及加氢站建设用地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用地指标方面予以支持。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已建成投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按规划要求增建,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建设规模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国家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国有企业的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比例不低于10%。

  以下为原文

关于征求《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加快推动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有关要求,我厅牵头拟制了《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请于2020年7月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经济和信息化厅汽车产业处邮箱(cyzcc419@163.com)。

  感谢社会各界对我厅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2020年6月28日

  附件

四川省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为顺应国内外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大趋势,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汽车产业的影响,支持我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提升研发创新和产业化能力,完善基础设施体系,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切实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第一条 鼓励先进新产品研发,对省内企业新开发的新能源乘用车、客车、货车和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进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发布车型,且在进入目录后一年时间内销量分别达到1000辆、200辆、500辆、50辆的,每个车型给予开发生产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二条 将氢燃料电池产品纳入四川省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支持范围,根据成套设备和单台设备的单价和实际销售总额按一定比例给予研制单位和用户单位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三条 对取得重大技术突破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研发项目,按承担单位对项目的实际投入,给予不超过30%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四条 支持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领域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国家支持建设资金的一定比例给予专项奖补,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专项补助。(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五条 支持市(州)加快建设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检验检测机构,对成功取得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资质的机构所在市(州),给予5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六条 统筹省级科技计划实施氢能源与智能汽车重大科技专项,鼓励省内氢燃料电池研发生产企业、整车制造企业、科研院所等开展技术攻关,支持在氢燃料电池系统、电解水制氢、氢能装备关键零部件及自动驾驶系统、人机交互系统、车联网、车路协同等方面取得技术突破。(责任单位:科技厅、财政厅)

  第七条 支持建设国内领先的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场,对投资大、产业带动强的项目按相应测试设备投入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支持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及技术改造。(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第八条 支持省内整车企业提升产品品质、扩大销量,对新能源乘用车、货车、客车产品年销量达到10000辆、5000辆、3000辆,且年销量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销售额0.5%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九条 鼓励省内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生产企业提升产品竞争力,加大与整车企业配套力度。动力电池企业年供货量首次达到5GWh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氢燃料电池企业年供货量首次达到10MW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获得奖励后的下一年度,动力电池、氢燃料电池企业年供货量同比增长达到20%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十条 对在我省新设立独立法人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相关国际知名企业、国内整车10强企业、关键零部件(电池、电机、电控、车用传感器、车载芯片等)10强企业,来川投资建设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领域重大项目,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在用地指标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

  第十一条 鼓励新能源汽车在公路客运、出租、环卫、邮政快递、城市物流配送、机场、港口等领域的应用,党政机关更新公务用车的,除特殊情况外,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全力推进公交电动化(含氢燃料电池汽车),鼓励更新或新增城市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招标采购时,不得设置不公正的限制条款。鼓励引导各(市)州将燃油退坡资金用于新能源客车运营和发展,积极支持省内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进入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公告。2021年,成都市公交车新增和更新车辆原则上全部为新能源汽车。2022年,所有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及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公交车新增和更新车辆全部为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经济和信息化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财政厅〕

  第十二条 支持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重点在公共交通、物流等领域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根据示范规模及效应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财政厅)

  第十三条 对举办经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新能源与智能汽车产业相关展览展示、产品大赛、产业大会等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第十四条 根据市场情况,适时出台具体措施,开展以旧换新、汽车下乡、购置优惠等活动,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商务厅、财政厅)

  第十五条 全省范围内,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超过2小时的停车费减半征收。对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货车(重型货车和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除外)在市区道路通行不限行或少限行。〔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公安厅〕

  第十六条 充电基础设施及加氢站建设用地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用地指标方面予以支持。在既有停车泊位安装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已建成投运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按规划要求增建,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和建设规模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国家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国有企业的新建和既有停车场规划建设配备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省能源局、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国资委)

  第十七条 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统一按大工业用电电价执行并免收基本电费。全面放开充换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充电服务费价格。(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第十八条 在符合市(州)政府统筹布局前提下,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站、总装机功率600KW以上的公共用途充电桩群,建成验收后,各市(州)可按安装的主要充电设施购置金额(不含土地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州)政府〕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每条具体政策由责任单位负责解释和推动实施。每年单个企业可申报上述资金政策不超过2条。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我省将适时对政策相关条款进行调整。国家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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