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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更加契合当前国家环境治理理念

来源:
时间:2020-06-02 0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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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固废法更加契合当前国家环境治理理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尤其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与防控,更是对固体废物管理提出了新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尤其今年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与防控,更是对固体废物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如何加强医疗废物特别是应对重大传染病疫情过程中医疗废物的管理,如何推动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通过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为目前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给出了明确指示和答案。新固废法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

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于1995年制定,200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3年、2015年、2016年又分别对特定条款进行了修正。此次修订是固废法实施以来最大幅度的一次修订,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增强了制度规范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相关专家分析,此次修订从理念到具体举措都作了大幅度修改,更加契合当前国家的环境治理理念和要求。“整装待发”的新固废法以焕然一新的面貌出现,其落地后所带来的变化令人期待。

导向鲜明原则明确

“此次全面修改固废法是贯彻落实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大任务,是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迫切需要,更是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相关专家强调。

新固废法在总则第三条中简洁鲜明地阐述了我国绿色发展的新理念: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与此同时,新固废法在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中增加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容,使立法宗旨导向更加鲜明。

值得关注的是,新固废法总则第四条和第五条详细阐明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两项原则: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以及坚持污染担责。业内人士分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过去在实践中虽也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但并没有如此简洁地提出过。新固废法对此的阐释,既强调了其重要性,又进一步明晰了其防治方向。

相较于现行固废法,新固废法更加压实了各方主体责任,并使固体废物处理各环节的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细化,并实行全链接担责机制,健全了保障机制,严格了法律责任,可谓亮点频频。同时,新固废法总则部分还确立了两项制度:一是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二是国家实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相关专家认为,将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体系,意味着地方政府是否完成防治目标有了衡量尺度,公众也有了监督的依据和抓手。事实上,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的确立,对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具有重要价值。

细化要求夯实责任

新固废法分别设专章完善了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污染环境防治制度。其中,对于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单位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均提出了建立台账、实现固废可追溯可查询的要求。新固废法细化、增加了工业固废产生单位的义务,提出了两项法定义务要求:对固废管理制度提出了细化要求,要求产废单位建立、健全从固废产生到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制度;新增了建立固废台账的要求。

新固废法强调,台账需对工业固体废物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进行如实记录,记录的信息要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相关专家表示,现行固废法对工业固废管理和危险废物管理都没有规定建立管理台账的要求,但2011年原环境保护部与卫生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要求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将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纳入生产记录,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相关信息并及时依法向环保部门申报”。此次修订在相关方面又作了更加详实的规定。

新固废法还新增了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要求。这是首次通过立法明确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规定。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新固废法新设了专章对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制度作出规定,这也意味着国家推行的生活垃圾分类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新固废法强调,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分类投放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焚烧。“在法治推动下,此项修订将会进一步加快垃圾分类进程,引导社会公众从源头上对垃圾进行分拣,提升垃圾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从而减少垃圾总量、节省垃圾处理成本,以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相关专家表示。

新固废法还新增设了关于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方面的专章,且进行了一系列规定。同时,新固废法在保留了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处置的基础上,新增要求工程施工单位在利用或处置前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值得一提的是,新固废法还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首次在环境法律中明确了“污染者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原则,确立了“固体废物强制回收”“控制过度包装”及“固体废物污染损害举证责任倒置”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为我国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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