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湖北启动2020光伏、风电申报工作
湖北启动2020光伏、风电申报工作 湖北能能源局下发了关于2020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明确,确定2020年湖北全省风电、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不超过400万
湖北能能源局下发了关于2020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同时明确,确定2020年湖北全省风电、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不超过400万千瓦。其中,风电新增建设规模不超过50万千瓦,其余为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
在申报条件中,通知明确风电项目必须在2020年底前能够核准且开工建设。光伏项目必须为2020年新建项目且应在2020年前开工建设,且县级政府支持在土地利用等方面降低项目非技术成本。
在有关要求中,通知强调: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加大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调,推动降低非技术成本,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核实拟建项目土地使用条件及相关税费政策,确认项目不存在生态环保、土地、林业、矿产、文物,以及其他规划相冲突等方面的制约因素,项目使用土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在合理范围;确认有关地方政府部门没有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项目单位收费,没有强制要求项目单位直接出让股份或收益用于应由政府承担的各项事务,没有强制要求将采购土地设备作为捆绑条件;按月组织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企业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更新核准(备案)、开工、在建、并网等项目信息。
以下为原文
湖北省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20〕1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为促进我省风电、光伏发电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做好我省2020年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新增建设规模
经会同湖北省电力公司对全省2020年新能源新增消纳能力测算论证,确定2020年全省风电、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不超过400万千瓦。其中,风电新增建设规模不超过50万千瓦,其余为光伏发电新增建设规模。
二、有序推进风电项目建设
我省需要国家财政补贴的风电项目(含分散式)规模已超过国家《风电发展“十三五”规划》下达我省的2020年500万千瓦并网目标,按照《通知》要求,2020年我省不再新安排需要国家财政补贴的风电项目(含分散式)计划。在落实电力送出和消纳等各项建设条件的基础上,积极推进2020年无补贴平价上网风电项目建设。
(一)申报范围
1.已并网或在核准有效期内需要国家财政补贴的风电项目自愿转为平价上网的项目。
2.拟新建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分散式风电项目。
3.拟新建风光互补、风光储一体化等多能互补平价项目。
4.拟新建其它平价上网风电项目。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场址已落实,场址范围内不存在生态环保、土地、林业、矿产,以及与其他规划相冲突等方面的制约因素。
2.项目已于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经有资质的第三方技术机构编制完成风能资源评价报告。续建平价上网项目可不再进行风能资源评价(第1类项目除外)。
3.项目具备电力接入和消纳条件(第1类项目除外)。
4.县级政府支持在土地利用等方面降低项目非技术成本(第1类项目除外)。
5.项目必须在2020年底前能够核准且开工建设。
(三)申报材料
1.风能资源评价报告(加盖编制单位公章)。
2.县级政府支持风电项目建设的相关说明。
3.项目建设投资承诺函。
(四)配置方式
第1、2、3类项目直接列入2020年无补贴平价上网风电项目建设计划,第4类项目如果申报的规模超过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将采取竞争方式配置,竞争配置方案及申报材料要求另行公布。
三、积极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综合考虑电力送出和消纳等各项建设条件,以及湖北光伏发展实际,优先支持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建设,有序推进需要国家财政补贴项目的竞争配置。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多能互补、光伏+”项目和参与市场化交易的光伏发电项目。
(一)申报范围
1.平价上网光伏发电项目。
2.需要国家补贴装机容量6兆瓦及以上的普通光伏电站。
3.需要国家补贴就地开发、就近利用且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兆瓦的户用光伏以外的各类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申报条件
1.项目场址已落实,有与装机容量相匹配的土地(或水面、屋面)面积,且场址符合有关规划,不在生态红线、基本农田、天然林等限制开发的区域。
2.项目具备电力接入和消纳条件。
3.项目已完成备案,并在2年有效期内。备案证上必须明确项目建设规模和项目类型(如,风光互补、光储一体、农光互补、渔光互补、屋顶分布式等),建设地点必须明确到县市、乡镇。
4.县级政府支持在土地利用等方面降低项目非技术成本。
5.必须为2020年新建项目且应在2020年底前开工建设。
(三)申报材料
1.项目备案证。
2.场地租用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中必须明确租用土地或水面、屋面的面积)。
3.县级政府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的相关说明(屋顶工商业分布式项目不用提供)。
4.项目建设投资承诺函。
(四)配置方式
第1类项目如果申报的规模超过年度新增建设规模,将采取竞争方式配置。第2、3类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配置,竞争配置方案及申报材料要求另行公布。
户用光伏项目不参与竞争配置,国家单独安排财政补贴资金5亿元用于支持户用光伏项目。湖北省电力公司每月10日前汇总并对外公布上月新增并网和累计新增并网的户用光伏装机容量及项目名单,并将相关信息报送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于每月15日前对外公布截至上月底全国累计并网装机容量。当截至上月底的当年累计新增并网装机容量需要的国家财政补贴资金超过5亿元时,当月最后一天为本年度可享受国家补贴政策的户用光伏并网截止时间。
四、有关要求
(一)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及时组织投资企业报送项目及相关材料,投资企业将申报材料(扫描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项目所在地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照项目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对企业报送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核,并于4月28日前将审核情况(含附件1、2)以正式文件(扫描件和电子版),连同投资企业的申报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省能源局,逾期不予受理。
(二)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会同项目所在地政府加大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调,推动降低非技术成本,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核实拟建项目土地使用条件及相关税费政策,确认项目不存在生态环保、土地、林业、矿产、文物,以及与其他规划相冲突等方面的制约因素,项目使用土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在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在合理范围;确认有关地方政府部门没有以资源出让、企业援建和捐赠等名义变相向项目单位收费,没有强制要求项目单位直接出让股份或收益用于应由政府承担的各项事务,没有强制要求将采购本地设备作为捆绑条件;按月组织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企业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填报、更新核准(备案)、开工、在建、并网等项目信息。
(三)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引导投资企业综合考虑土地、林地、生态环保、电力送出、并网消纳等建设条件,以及建设时限,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理性投资,防范投资风险。督促投资企业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申报材料,按照国家关于项目建设有关规定和核准(备案)文件要求,以及项目设计标准和时间节点,有序组织项目开工建设;加强工程质量管控,确保建设安全和生产安全。
(四)省能源局组织对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报送的项目进行初审,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提交湖北省电力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组织对各项目的接入和消纳进行审查,于5月15日前将审查情况以正式文件反馈省能源局。
(五)省能源局将符合条件的平价上网项目和申报国家财政补贴的光伏发电项目,于2020年6月15日前报送国家能源局,并组织相关企业登录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nea.gov.cn)填报相关信息,上传各项支持性文件。
(六)湖北省电力公司要做好新建风电、光伏发电项目与电力送出工程建设的衔接并落实消纳方案,按照消纳能力合理安排项目并网时序。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湖北省电力公司要按照国家能源局要求积极做好平价上网项目支持政策落实工作。
联系人:新能源处肖光武
电话(传真):027-87894027
邮箱:188618055@qq.com
附件:1.XX市2020年平价上网风电项目申报表
2.XX市2020年拟新建光伏发电项目申报表
湖北省能源局
2020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