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的通知
酒泉将实施钢铁、焦化等污染源全面达标整治
酒泉将实施钢铁、焦化等污染源全面达标整治酒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度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甘政发〔2018〕63号
酒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2020年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作战方案(2018-2020年)》(甘政发〔2018〕63号)和《酒泉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酒政发〔2018〕251号)要求,进一步巩固提升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习近平总书记对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中央及省市关于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大气环境质量各项指标治理管控为重点,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调整产业结构,优化能源结构,完善交通运输结构,改善用地结构,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底,酒泉城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90.4%,其他县(市)平均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2.0%以上;剔除沙尘天气影响后,酒泉城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达到63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达到23微克/立方米。其他县(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值平均达到68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值平均达到27微克/立方米(主要指标任务见附件);到2020年底,七县(市、区)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各项指标全部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全市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排放总量较2015年分别下降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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