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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炭产业结束连续5年低位徘徊 实现产量大幅度恢复性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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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10 14: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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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炭产业结束连续5年低位徘徊 实现产量大幅度恢复性增长  3月9日,记者从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二十一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当前,云南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取得初步成效,煤炭产

  3月9日,记者从云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第二十一场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当前,云南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取得初步成效,煤炭产业结束连续5年低位徘徊的局面,实现产量大幅度恢复性增长,煤炭产业投资额同比增长51.9%,9万吨/年及以下小煤矿基本出清,已连续70个月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据悉,为切实强化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坚决遏制煤矿事故频发的势头,保证煤炭行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实现高质量发展,按照铁腕整治重组全省煤炭行业的要求,云南省政府组织研究制定印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煤炭行业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坚决贯彻执行《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从严管控涉煤行政许可权限、从严管控产能小于30万吨/年的煤矿、决不允许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坚决关闭退出落后产能煤矿、具备条件的煤矿必须“先整合重组、后改造升级”、强化驻矿盯守和巡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落实责任等10个方面,提出强有力的具体措施。

  第一,提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云南省煤炭产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9—2021年)》。要求严格执行标准,从严管控产能、单井规模、煤矿数量、企业规模、企业户数。全省煤炭产业布局,以曲靖、昭通、红河等3个州(市)为重点,以楚雄州楚雄市、南华县,文山州富宁县,大理州祥云县,丽江市华坪县等5个县(市)为补充,其余州(市)、县(区)一律退出。即:30万吨/年以下煤矿要全部退出;单井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其中,曲靖、昭通平均单井规模达到60万吨/年;全省煤矿数量控制在200个以内;单个煤炭企业煤炭产能不低于300万吨/年、全省煤炭企业户数控制在20-30户。同时,推动煤炭产业布局向重点地区集中,煤炭开发向大型煤炭基地集中,提升产业集约化水平。各地要在分配的产能指标范围内,按照平均单井规模、企业规模等标准结合高质量发展的其他标准和条件,对煤矿数量、企业户数进行严格管控,不得超过控制数。

  第二,按照“严管服”的要求提出的从严管控涉煤行政许可权限的措施。将除监管权外的州(市)涉煤行政权力事项上收,由省能源局等省直有关部门依法行使。以实现对全省煤炭行业的严管严控。

  第三,从严管控产能小于30万吨/年煤矿的具体要求。一是在保留煤矿清单和关闭退出煤矿2个清单公布前,不准生产建设;对已经批准同意检修整改的煤矿,要重新报批,在未得到复工复产批准前,只能进行通风排水,不得安排人员下井进行采掘作业;二是“五职矿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的副矿长)、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不足或不能到岗履职的,职工培训不合格、特种作业人员不能满足要求的,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存在重大隐患的,列入2020年去产能淘汰退出规划和证照到期的,不准生产建设。

  第四,关于决不允许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的具体措施。从近年发生的事故看,大多数事故都是由于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导致的。因此,“打非治违”刻不容缓,尤其是要严厉打击、决不允许未经验收擅自复工复产,违规报检、超能力生产,以整改隐患为名组织生产,以检修为名组织生产,以建设为名组织生产,私挖乱采和已经关闭退出的煤矿“死灰复燃”等六种行为。

  第五,关于坚决关闭退出落后产能煤矿的具体情形规定。一是资源赋存条件差、地质构造及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可采储量满足不了规定服务年限和生产需求的;二是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三是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治理不到位,达不到法定安全条件的;四是实现不了机械化开采的;五是2020年底前未完成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批、安全设施设计审批、环评等手续的;六是取得开工备案后3个月未开工建设的;七是非政策性停产超过12个月或非政策性停工超过36个月等长期停产停建的;八是超过批准的建设工期1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的;九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矿井规模,应当予以关闭的。对有以上九种情形之一的煤矿,坚决关闭退出。

  第六,关于具备整合和改造升级条件的煤矿必须“先整合重组、后改造升级”加快整合重组的规定。整合重组是实现“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减少煤矿数量和企业户数,做大做强做优企业、产业,提高全省煤矿安全防控能力的重要途径。要求具备整合和改造升级条件的煤矿,必须按照“先整合重组、后改造升级”的原则进行升级改造,不得先改造升级、再整合重组。

  第七,关于强化驻矿盯守和巡查保安全的规定。针对今明两年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特殊性,提出对不同类别的煤矿分别采取“盯守”“双盯守”和“巡查”的不同措施确保安全。一是对每个拟恢复生产、建设的煤矿,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明确一名副科级以上干部带领驻矿安监员实施“盯守”;二是省属国有煤矿由其上级公司派人与属地驻矿安监员一起实施 “双盯守”,凡“盯守”人员未到位,“盯守”责任未落实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三是对长期停产停建和拟关闭退出的煤矿,县、乡两级政府要按照 “一矿一专班、一矿一方案”的要求,落实“盯守”巡查责任,一个矿明确一个“盯守”班子,制定一个“盯守”方案,进行定期、不定期的巡查,防止违法违规生产酿成事故。

  第八,关于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明确要求,各地要健全监管执法机构,加强监管执法队伍和保障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层执法力量,对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结构进行调整,专业监管人员配比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针对我省严峻复杂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一是要求各产煤州(市)、县(区)要尽快配齐、配强与煤矿安全监管任务相适应的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并提供相应保障;二是配备不到位的,对有关主要负责人予以问责;三是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到位的,一律停产。

  第九,关于严肃查处事故的规定。一是凡发生事故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一律上限处罚,一律实施联合惩戒,该关闭退出的一律关闭退出;二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实行责任倒查,依法依规从严从快从重处理。

  关于严格落实责任的规定。煤矿安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其中小煤矿是重灾区。目前,我省小煤矿数量纵向比虽然已经大幅度减少了,但小煤矿数量仍然居多,而责任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灵魂”,狠抓责任落实尤为重要,必须把压实责任作为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的关键。再次明确要求,一是各产煤州(市)、县(区)人民政府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二是有关部门必须严格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和安全监管责任;三是各煤矿企业必须与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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