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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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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0-03-05 12:1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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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最近大家都在朋友圈转发相关文章,我看都没有附上解读,有好几位朋友来问我,所以决定花点时间解读一下这则通知。(来源:微

:最近大家都在朋友圈转发相关文章,我看都没有附上解读,有好几位朋友来问我,所以决定花点时间解读一下这则通知。

(来源:微信公众号“零碳社区”ID:ltsq-2018)

2012年以来,随着风、光的快速发展,导致不断膨胀的装机规模与电网送出和消纳能力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近年来全国范围内虽整体有所缓解,但局部地区的消纳形势仍然严峻,特别是以前不限电的地区2019年也开始出现了限电的苗头,所以我们迫切需要建立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和消纳的长效机制以解决当前矛盾。

为解决这一矛盾,2020年3月2日,发改委和能源局共同印发了《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以下简称《大纲》)。该《大纲》的下发主要是参考此前于2019年5月发改委和能源局共同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点击可查看)。该《通知》的下发同样是为了建立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和消纳的长效机制以解决当前矛盾,二者之间一脉相承,循序渐进。有利于激励全社会加大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力度,对于推动我国能源结构调整,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明确的是,《大纲》主要是为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编制本地区实施方案提供参考的,并不是具体的实施方案,各省的实施方案还要等到各地区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大纲》自行编制,编制完成后根据《通知》的要求需要将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才可以实施。所以不是“狼来了”,而是“狼在来的路上”。

问题来了,我们要如何建立促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解决这一矛盾?《通知》给了我们答案。《通知》以《可再生能源法》为依据,提出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其核心是确定各省级区域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在电力消费中的占比目标,即“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目的是促使各省级区域优先消纳可再生能源,加快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同时促使各类市场主体公平承担消纳责任,从而形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引领的长效发展机制。

《通知》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电网企业、各类市场主体的责任。售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协同承担消纳责任。电网企业负责组织实施经营区内的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各市场主体通过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消纳量、自愿认购绿色电力证书等方式,完成消纳量。对于如何消费才算是国家认可的消纳量我在之前的一篇文章叫【绿证及绿电交易的发展趋势】(点击可查看)中讲过,这篇文章是我在参加完2019年11月21日由水电总院举办的《绿色电力证书交易机制国际研讨会》后写的。这篇解读与提到的这篇文章息息相关建议一起看一看。

关于《大纲》细节内容的解读如下

(1)《大纲》要求各省要明确各类市场主体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因此每个市场主体都会背负两个最基本的权重指标。

(2)各市场主体必须要在本省电力交易机构注册账户履行消纳责任,鼓励超额完成消纳,超额完成部分会折算成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能耗考核。这意味着超额消纳可以对冲削减企业整体能耗,反映出来的结果就是可以多生产。这里的交易机构应该就是各省的电力交易中心。

(3)除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需要编制本地区消纳实施方案外,地方省级电网企业和省属地方电网企业也要参考《大纲》制定本区域的实施细则。并且最重要的是,电网企业明确是组织者,由电网企业组织所属经营区内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意味着最核心的游戏规则掌握在电网企业手中,他们的设计决定了各企业以后续要背负多少消纳责任权重。如果前任董事长还在电网公司,那这个游戏规则就不是那么好定,但现在新的董事长已经到位并且下发了一系列不排斥甚至有利于新能源发展的举措,这么看来除电网企业以外的各市场主体对未来的游戏规则可以抱有一丝美好的幻想,毕竟规则定不好是要被“下课”的。

(4)电力交易中心在这场游戏中扮演怎么样的角色?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对市场主体的账户进行注销管理和消纳量的核算转让以及市场分析评估,指导、撮合、提醒市场主体完成考核。因此在电力交易中心会有健全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且超额消纳量作为一种类似“现货”的产品可以在电力交易中心进行流转。如果有企业想全年实现多生产,但是能耗已经超标或是达到了最高水平,那就可以在交易中心购买其他企业的超额消纳量支撑企业多生产,提高本年度企业营业收入。而出售方可以出售超额消纳量以获取现金回报,显然是一个双赢的游戏。

(5)农业用电和供暖用电不用参与考核游戏,可能是考虑到民生问题,避免增加普通居民的用电成本。

(6)本省网损电量和发电厂的厂用电量需要市场主体共同承担,承担的比例应该是和消纳责任权重一致,这样显得比较公平。

(7)各市场主体的两个消纳责任权重和各主体的年售电量/年购电量/自备电厂年用电量直接相关,预计会成正比关系。

(8)各市场主体需要在今年年底到交易中心注册账户或办理推出。在明年一季度的时候市场主体清单会按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9)所有的市场主体需要按年度编制“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也不例外。这个计划安排建议在后期各省的实施方案中会给出统一模板,不然有1000个主体就会出现1000个“哈姆莱特”,且不利于本地区的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实施。

(10)履行消纳责任的方式没有变化,依旧分为主要履行方式和补充履行方式。主要履行方式指的是直接购买和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这两种方式;补充履行方式指购买超额消纳量和绿证这两种方式。以目前的市场情况来看,购买超额消纳量可能会更加划算,且市场刚开始的几年中超额消纳量和绿证的价格可能会明显高于后期,随着平价绿证的入市以及绿证交易政策的修改完善,未来绿证价格可能会逐步走低,而超额消纳量的价格最高只能到最低价绿证的价格水平,意味着市场主体完成考核的单位成本会逐年下降。

(11)根据《大纲》中对消纳量计算的说明来看,各市场主体会获得来自本省保障性收购电量的分配,保障小时数较高的省份这部分分配的自然就多一些,消纳困难的地方往往保障小时数都比较低,甚至低至500小时左右。至于通过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全部可以计入市场主体消纳量,简单说就是谁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就算谁的,买了多少就算多少。而自发自用的工商业屋顶分布式项目下,谁用的电就算给谁消纳量,这个量由电网企业统计的数据为准,或有关机构认可都行,但是一般情况下电网公司都会有统计。这样一来闲置的屋顶都会利用起来,这对后期工商业屋顶分布式业务来说是一大利好,但屋顶分布式发展到现在好的屋顶已经不多了,所以要抓紧时间抢剩下的高质量客户了。另外购买绿证也是可以折算消纳量的,既然一张绿证代表1MWh,那肯定折算成1MWH消纳量计入考核主体。但需要注意的是以后分布式项目大概率也会核发绿证,如果一旦将绿证出售,即便是自发自用的项目,自用的电量是不能计入消纳量的。

(12)本省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对应的消纳量优先给本经营区内居民、农业、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非市场化用户分配,剩余的消纳量才会免费分配给本区域各市场主体,初期免费,后期有可能就是有偿分配了,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这部分消纳量的分配有可能发展成有偿配额认购分配。

关于第五部分的任务分工看着都很明白,我就不浪费时间了。我最后想说的是电改的趋势不可阻挡,从最近发生的好多事儿都看得出来国家对电改的决心,所以,顺应趋势就对了。

原标题:解读 | 《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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