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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印发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通知

来源:
时间:2020-02-05 20: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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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印发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电价改革,进一步提升输配电价核定的规范性、合理性,国家能源局对《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17〕2269号)作了修订,形成了《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定价办法》。

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健全输电定价制 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015〕28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 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域电网输电价格的核定。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是指区域电网运行机构运营区域共用输 电网络提供的电量输送和系统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价格。

第三条 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提升电网效率。强化电网企业成本约束,以严格的成 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方法核定输电准许 收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

(二)合理分摊成本。区域电网既保障省级电网安全运行, 又提供输电服务。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在核定准许收入的基础 上,按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合理分摊的原则制定。

(三)促进电力交易。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应有利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促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促进清洁能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置。 (四)规范定价行为。明晰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科学

确定方法,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定价的法治化、 规范化、透明度。

第四条 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先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业务的准许 收入,再以此为基础核定。区域电网输电价格在每一监管周期开 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

第五条 电网企业应对区域跨省交流共用网络的资产、费用、 收入、投资计划及完成进度、区域及各省月最大负荷、发电量、 用电量,每条输电线路长度、实际平均负荷、稳定限额,输电量、 线损率、跨区跨省交易情况等与输电价格相关的基础数据,按相 关规定进行统计归集,于每年5月底之前报送国务院价格主管部 门,并抄送相关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章 准许收入的计算方法

第六条 区域电网准许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和税金构成。

第七条 准许成本由基期准许成本、监管周期新增和减少准许 成本构成。基期准许成本,根据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 经成本监审核定。监管周期新增和减少准许成本,按监管周期内 预计合理新增和减少的准许成本计算。计算方法参照《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执行。

第八条 准许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 算。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是指电网企业投资形成的输电线路、 变电设备以及其他与输电业务相关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 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成本。

符合电力规划并履行按权限核准等程序的新增区域电网共用 网络投资,纳入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范围。具体由国家电网公 司进行申报。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资产及准许收益率计算方法参照《省级电 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执行。

第九条 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执行。包括所得 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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