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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原产于美韩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5年反倾销税!
商务部:对原产于美韩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5年反倾销税!:1月19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相关链接:期限5
:1月19日,商务部发布关于《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相关链接:期限5年!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补贴税
原文如下:
商务部公告2020年第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5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4年1月20日起5年。2017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78号公告,决定调整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的反倾销税率。
2019年1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二、反倾销措施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英文名称:Solar-GradePolysilicon。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
被调查产品电学参数为:基磷电阻率<300欧姆·厘米(Ω·cm);基硼电阻率<2600欧姆·厘米(Ω·cm);碳浓度>1.0×1016(at/cm3);n型少数载流子寿命<500μs;施主杂质浓度>0.3×10-9;受主杂质浓度>0.083×10-9。
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
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和商务部2017年第78号公告的规定相同。具体如下:
美国的公司
1.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 57%
(RECSolarGradeSiliconLLC)
2.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57%
(RECAdvancedSiliconMaterialsLLC)
3.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 53.3%
(HemlockSemiconductorCorporation)
4.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 53.6%
(MEMCPasadena,Inc.)
5.AEPolysiliconCorporation 57%
6.其他美国公司 57%
(AllOthers)
韩国的公司
1.OCI株式会社 4.4%
(OCICompanyLtd.)
2.韩国硅业株式会社 9.5%
(HankookSiliconCo.,Ltd.)
3.韩华化学株式会社 8.9%
(HanwhaChemicalCorporation)
4.SMP株式会社 88.7%
(SMPLtd.)
5.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 113.8%
(WoongjinPolysiliconCo.,Ltd.)
6.KCCCorp.andKoreanAdvancedMaterials 113.8%
(KAMCorp.)
7.InnovationSiliconCo.,Ltd. 113.8%
8.其他韩国公司 88.7%
(AllOthers)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20年1月2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2020年1月20日起执行。
商务部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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